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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2015版)发布日期: 试行日期: 正式实施日期: 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3第三章 员工招聘管理办法4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10第五章 考勤管理办法18第六章 加班管理办法21第七章 请、休假管理办法26第八章 公务出差管理办法36第九章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40第十章 员工调职管理办法51第十一章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56第十二章 薪资福利管理办法59第十三章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64第十四章 人事统计分析管理办法70第十五章 人事文书和档案管理办法74第十六章 绩效管理办法7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为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管理制度,凡对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都应遵守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本公司正式录用的人员,因业务需要而聘用的其他人员不在此例;本制度所称的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服务、任用、工作时间、工资、请假休假、出差、培训、调迁、保险、福利、考勤考绩、奖惩、解职等事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皆按本制度执行。第四条 本制度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五条 本制度经与公司各部门讨论、董事会通过生效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公司员工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和工作条件;2、按规定领取工作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3、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4、对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5、依公司有关规定辞职;6、非因公司规定事由不被免职、辞退或处罚。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2、服从管理,执行领导指示;3、提高工作技能,符合岗位工作要求;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声誉、利益;5、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管理制度,不做违法乱纪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6、遵守公司安全制度,消除事故隐患;7、爱护公司财物,勤俭节约,自觉降低产品成本和各项费用;8、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章 员工招聘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及时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员招聘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招聘。第三条 实施原则3.1 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用;3.2 以制度规范为指导,以标准化操作为主,科学测评为辅,及时完成人员招聘并实现人岗匹配。第四条 具体实施部门4.1 公司人力资源部4.1.1 掌握当地人才市场供需状况及同业相关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分析预测公司人员供给和需求状况,拟订公司年度人力计划和招聘实施计划;4.1.2 组织与落实本公司计划内用人(年度计划)的招聘服务工作;4.1.3 本公司计划外用人申请的审核、报批及人员招聘;4.1.4 组织面试、测评与考察应聘人员综合情况,并报有权主管审核;4.1.5 新聘人员入职报到、培训、上岗及试用期管理支持。 4.2 具体用人部门4.2.1 提出本部门年度及临时用人需求,报有权主管核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执行;4.2.2 提供相应职位分析的有关信息(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4.2.3 提供业务测评试卷并对考试结果进行评定; 4.2.4 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综合评估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做出初步录用的决定,报有权主管核准;4.2.5 新员工试用期及转正后工作的培训、辅导与管理支持。第五条 员工录用通用标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5.1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 5.2 与原工作单位未脱离劳动关系者或自己尚在经办企业或在入股企业担任某一级主管者; 5.3 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仍处于竞业限制期内者;5.4 曾被其它公司解雇过者;5.5 在社会或原单位有劣迹或违法乱纪行为者; 5.6 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及其它疾病不能从事拟任职位者; 5.7 参加被政府取缔的社会组织或团体者;5.8 具有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之不良嗜好者(如赌博、吸毒等);5.9 须持有相应职业资格或资质证书上岗的岗位,但本人尚不具备者; 5.10 与公司职员有亲属关系(夫妻、兄弟姐妹、子女),入职后在同一部门或利益关联部门工作,或形成上下级关系者;5.11 具有公司认为应禁止的其他行为或经历者。第六条 招聘操作流程6.1 制定招聘计划 6.1.1 每年9月公司各部门根据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制定下一年度招聘计划,经本部门最高主管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请公司总经理核准或签核; 6.1.2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经核准或签核的各部门下一年度招聘计划进行汇总与分析,选择招聘渠道、预估招聘费用等,并报公司总经理核准。6.2 招聘申请 6.2.1 年度招聘计划内人员招聘,用人部门提交增(补)人员申请表,该表经人力资源部主管对照年度招聘计划进行审核后,招聘申请方生效,人力资源部门可实施招聘; 6.2.2 年度招聘计划外人员招聘,用人部门提交经部门最高主管批准的增(补)人员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核准或签批后,招聘申请方生效,人力资源部门可实施招聘; 6.2.3 因部门职责、业务调整需设置新岗位的,应随增(补)人员申请表附设置新岗位的原因及其岗位说明书;如因业务扩大等原因需增加岗位人数时,需另附经有权主管批准的岗位增编签呈或报告。 6.3 发布信息实施招聘 6.3.1 公司用人应优先从公司内部选拔/调配,在内部确实没有合适人选时,再进行外部招聘; 6.3.2 人力资源部根据经核准或签核的增(补)人员申请表、拟聘岗位说明书,选择合适渠道发布信息实施招聘; 6.3.3 利用公司优秀员工推荐是招聘员工的重要渠道之一,如推荐人选被聘用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评为A级及以上的,公司应给予推荐者奖励。 6.4 简历筛选、面试与考试测评 6.4.1 简历筛选:人力资源部依据招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和用人部门其他招聘要求对应聘人员简历进行筛选并与应聘者进行初步电话沟通后,将确定的面试人员名单及简历交用人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根据与用人部门商定的面试时间通知应聘者面试。 6.4.2 面试:面试应不少于两次,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初试和复试均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安排人员来参与进行。初次面试前,应聘者填写职位申请表;在面试经理级(含)以上人员时须采用结构化面试。 面试完毕即由主面试官组织面试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当场决定其是否通过本次面试,对于通过者由主面试官填写面试评核表,面试官签字后进入下一程序;对于面试未通过的应聘者,人力资源部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应聘者; 面试官资格:面试小组中,人力资源部面试官应为招聘主管或公司人力资源主管;用人部门面试官应为负责该岗位的主管级(含)以上人员;面试官中级别最高主管为主面试官,同级别主管中用人部门主管为主面试官。 6.4.3 笔试及测评:招聘关键岗位人员或用人部门有要求时,须进行笔试或辅助测试。 笔试:笔试以业务综合知识与能力考核为主,由用人部门负责准备试卷并评判,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与协调; 辅助测试:辅助测试包括对应聘者能力和岗位匹配度等方面的评估;辅助测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向测评系统负责人申请测评账号,由测评系统负责人导出测评报告。 6.4.4 内部推荐方式招聘,推荐人不得参与人员的面试、考试和测评。6.4.5 拟聘结果确认 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主管根据面试、笔试及辅助测试结果共同商定拟聘人员;若双方意见存在分歧,报请用人部门上级有权主管决定。6.5 薪资核定6.5.1 拟聘人员的薪资须在其入职前核定;6.5.2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薪资管理规定,核定拟聘人员工资和职级,填入聘用申请表;6.5.3 对于薪酬市场化、一人一议、高出公司薪资管理规定的情况,拟聘人员的薪资须经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商定、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填入聘用申请表。6.6 背景调查经理级及以上岗位、关键岗位和负有保密责任岗位的拟聘人员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应对其进行背景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应聘者学历(真伪)、上一单位职务、工作职责、工作表现及离职原因、职业操守及有无本办法第5条规定之情形。6.7 聘用决定对于符合招聘条件的拟聘人员,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有权主管决定是否聘用,特殊情况需提报上一级有权主管裁定。6.8 体检通知6.8.1 人力资源部通知拟聘人员到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体检结果。 6.8.2 体检结果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但做出的不予聘用决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不予聘用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通报用人部门主管。6.8.3 发现拟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的,不予聘用;如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6.9 聘用通知体检结果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聘人员来具体办理入职手续,针对主管级别(含)以上招聘入职人员需寄发书面或电子聘用通知书。约定的办理入职手续时间一般为工作起始日期前一至三个工作日。除特殊情况外,工作起始日期原则上为每月一日。第七条 入职报到手续7.1 新聘员工办理入职报到手续时,应按照聘用通知书提供相应材料; 7.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为新员工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7.3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薪资管理规定和用人部门主管意见填写人事及薪资异动通知,核定新聘人员工资;7.4 人力资源部负责将人事及薪资异动通知并附增(补)人员申请表、面试评核表及其他测试结果一并提交有权主管核准或签署; 7.5 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到岗即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分别执行相应工资标准。7.6 其它手续办理:在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协助其办理完其它手续,如公司考勤系统信息录入或工作证(出入证)等等。第八条 入职培训与试用 8.1 入职培训新员工报到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进行入职培训(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等培训),新员工拟任职的部门组织专业内容及岗位安全等培训。 8.2 入职引导人为保证新员工顺利适应工作,用人部门主管需为新员工指定专门的入职引导人,负责指导其在试用期内熟悉并开展各项工作。入职引导人为新员工的部门主管或由部门主管在公司任职三年以上的资深员工中指定,每位引导人负责的新员工数原则上不应多于三人。 8.3 试用考核用人部门在员工试用期满前一周填写试用/培训职员评估表,由相关主管签署意见后,呈报有权主管核准。试用期通过者,人力资源部告知员工,并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未通过者,用人部门应当说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满前三天负责通知员工延长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 年度招聘工作总结每年末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公司年度招聘工作进行总结并报交总经理。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国大陆人员(不含外籍,下同)。第三条 具体实施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贯彻执行,其它部门协作支持。具体职责分工如下:3.1 公司人力资源部:3.1.1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相应实施细则; 3.1.2 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及终止等; 3.1.3 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文档管理;3.1.4 负责本公司范围内劳动政策的解释与宣传;3.1.5 负责本公司范围内劳动关系管理及其它工作。3.2 其它部门:3.2.1 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所属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3.2.2 其它部门主管应负责协助处理所辖员工的劳动争议与纠纷。第四条 劳动合同订立4.1 员工自加入公司之日起,即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2 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员工应提供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员工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证明的,可由员工本人书面承诺与其它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承担因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公司与其他单位发生经济纠纷时的连带赔偿责任。4.3 劳动合同甲方签署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乙方签署人为员工本人,不得代签。4.4 员工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劳动合同期限。4.5 员工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约定试用期(从下属公司加入集团或集团内调动者除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标准如下:4.5.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内(含)的,无试用期;4.5.2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含)的,试用期为一个月;4.5.3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4.5.4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三个月。4.6 员工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为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4.7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7.1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4.7.2 与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二次(2008年1月1日起)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办法第6.4条、6.5条项规定情形的。第五条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5.1 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法令、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5.2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5.3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5.4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或变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职位或报酬,员工应在有关调整或变动文件上签字确认(报酬调整仅下调需签字确认)。除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原劳动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5.5 员工所在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第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6.1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2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间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直接主管和公司人力资源部,未按上述期限通知所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自负。6.3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3.1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6.3.2 除公司事先说明或依据有关制度规定扣款外,未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6.3.3 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3.4 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严重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6.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6.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4.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6.4.2 严重违反集团或公司规章制度的;6.4.3 因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或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4.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的;6.4.5 提供虚假履历、学历、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的;6.4.6 个人不良品行给集团或公司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6.4.7 员工不服从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的;6.4.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4.9 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情形。6.5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6.5.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5.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5.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以本办法第6.5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6.6.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6.6.2 在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工伤鉴定部门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6.6.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6.6.4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6.6.5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6.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6.7.1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无意续签的;6.7.2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7.3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6.7.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8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6.6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属第6.6条第项的,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第七条 劳动合同管理程序7.1 续订程序:7.1.1 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续订劳动合同调查表,征求员工的高一级主管和高二级主管意见。高一级主管为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有权提议人,且职等不应低于部门经理级,高二级主管为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有权批准人,且职等不应低于总经理级。7.7.2 主管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本人并征询其续订意见。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订立。7.2 解除和终止程序:7.2.1 提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需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呈报表,报有权主管审批。属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附有本人亲笔签名的辞职申请书。属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需附续订劳动合同调查表(有权主管签署的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人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可证明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协商不一致的,不得进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权提议人和批准人同本办法第7.1条第项规定。7.2.2 审核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提报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签批和签署人是否齐全、提议人和批准人权限是否符合规定;员工因过错解除合同的违规、违纪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正确;员工无过错协商解除合同的是否有员工本人签字,涉及补偿的是否就补偿达成一致。7.2.3 办理7.2.3.1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提报文件审核无异议后,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工作与财务交接确认单,通知离职员工部门主管(集团聘用员工通知总部人力资源部)为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7.2.3.2 离职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工作与财务交接确认单内容主持并追踪工作交接,并请相关人员在相关事项后签字确认,交接完毕后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和部门主管会签,并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7.2.3.3 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工作与财务交接确认单后为离职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更名为我们实际出具的通知书。7.2.3.4 薪资管理部门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工作与财务交接确认单为依据结算离职员工工资或经济补偿金,办理薪资截止及经济补偿审批手续。7.2.3.5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员工离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遇档案或社保经办部门停办业务时,期限顺延)。 第八条 法律责任8.1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须按国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8.1.1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员工提出解除的;8.2.2 公司未及时向员工支付应得劳动报酬,员工提出解除的;8.2.3 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提出解除的;8.2.4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员工权益,员工提出解除的;8.2.5 由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8.2.6 公司依照本办法第6.5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8.2.7 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8.2.8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除外);8.2.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8.2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8.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支付员工二倍工资:8.3.1 员工入职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8.3.2 公司未按本办法第4.7条规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8.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8.4.1 公司出资专项培训的员工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的培训服务期,员工本人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8.4.2 员工未履行提前三十天、试用期间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8.4.3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8.4.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其他9.1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9.2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至少保存二年以上。9.3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第五章 考勤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办公秩序,规范员工的出勤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 具体实施部门公司所有部门执行,人力资源部协助支持。第四条 工作时间4.1 公司实行6天工作制,工作时间每天6.5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 下午: 14:0017:30 如有变动另行通知4.2销售人员出差期间及其他因公外出人员(含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第五条 考勤要求5.1 公司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员工在工作日上、下班及公休日、节假日加班到达和离开时均应分别考勤打卡一次。5.2 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或早退。5.3 除部门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和特定核准人员无须打卡外,其余员工均应亲自打卡。5.4 员工不能替他人打卡,或弄虚作假打卡。5.5 迟到:上班时间已到而未打卡者,即为迟到。5.6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5.7 擅离职守: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5.8 旷工:工作日无故缺勤视为旷工;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二小时以上视为旷工。第六条 考勤打卡异常处理:6.1 出现下列情况,员工应于不迟于次日下班之前填写考勤异常核准表,经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充抵考勤打卡异常。6.1.1 因公迟到、早退或因不可预测与抗拒原因造成的迟到、旷工; 6.1.2 考勤卡丢失和忘记携带、考勤卡失磁或指纹本身原因考勤机无法识读(应于当日通知人力资源部);6.1.3 忘记打卡(应在主管确认同时,由另一证明人签字确认);6.1.4 因公外出或请休假(附出差申请表或请假卡)。6.2 员工因公外出或请休假,应于事前将出差申请单或请假单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人力资源部将按实际考勤记录处理;6.3 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考勤异常应据实确认,不得将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于事后用请休假代替。经查实所属员工用虚假请休假替代考勤异常情况1次,予以所属部门主管警告处分1次。6.4 员工进出厂区,应接受门卫的管理,拒不服从者,按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处理。6.5 员工在上班时间因任何事由需外出者,均应填写出门单,并由相关主管签字确认,门卫见到此证,方可放行。第七条 考勤统计与确认7.1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的整理与统计,并按月将上月非正常考勤情况通知员工本人,有正当理由的,由员工填写相关表单,部门主管审核后交回人力资源部。 7.2 各相关部门需排出排班表并由所属有权主管签批,每月3日之前交到人力资源部,当月考勤情况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统计、整理核查。 7.3 打卡异常情况,按照本办法第6条款处理。第八条 其他8.1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以及因工作性质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员工,在工作日不进行定点考勤,但应正常上下班。8.2 人力资源部每月不定期抽查上、下班期间员工的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规情况进行统计通报。第六章 加班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了控制员工延时工作,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力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合同制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职责3.1 各部门负责加班人员、加班时间的申报。3.2 人力资源部负责加班汇总与复核,并根据实际加班予以调休(按国家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给予加班工资。)第四条 加班含义4.1 本办法所称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延时工作和在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以下简称“节假日”)工作。公司根据需要为临时负责接待、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安排的值班不属于加班范畴。4.2 休息日指星期六、星期天。4.3 加班类别:4.3.1 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4.3.2 休息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息日工作者。4.3.3 法定节假日加班: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者。第五条 临时加班及周末休息日加班提请5.1 加班提请:加班可由有权主管根据工作安排直接指派,也可因工作需要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对于公司指派的加班,员工不得无故推诿。注:有权指派加班人员为经理级(含)以上人员或经部门主管授权的其他人员。5.2 加班核准:申请加班者应于事前填写加班申请审批单,呈请有权主管批准;在事前不能确定加班时数的,可在加班后由本人填写实际加班时数,呈有权主管复核。5.3 加班事后提报:遇突发事件需临时加班,加班人员须在加班后24小时内将核准的加班申请审批单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需另附补充详细说明。5.4 法定节假日加班:5.4.1 不定时上班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必须做好详细排班计划,报部门主管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汇总送总经理批准。5.4.2 无特殊紧急任务,适逢周六、周日的法定节假日不安排正常班人员加班。5.4.3 销售及外勤业务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 第六条 加班统计6.1 加班统计:人力资源部依据加班申请审批单和考勤打卡记录,核定加班时数。一般情况以加班申请审批单中主管批准的时数为准;加班考勤打卡记录少于主管审批的加班时数时,以考勤记录为准;无打卡记录或只有单次记录(到岗或离岗打卡记录)的,除有充分实据证明确已加班外,加班不予承认。6.2 加班时间计算: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用餐时间不计算为加班时间。因工作需要未在工作地点加班的,必须由本人说明情况并经部门主管在加班申请审批单上签字确认。第七条 下列情况或人员延时工作不计加班7.1 因工作失误、拖拉、效率不高、计划不周造成的加班;7.2 属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非突击性工作的加班;7.3 未经事先请示批准或未经领导指派的加班;7.4 出差期间超时工作,周末或节假日出差;7.5 不足一小时的超时工作;7.6 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出差、业务会议及举办文体等活动;7.7 公司业务进行的交际应酬时间。第八条 管理规则及流程8.1加班原则: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6.5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只有具备了以下条件之一,不加班会使工作受到损失的,才能安排加班。8.1.1 必须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连续工作,不能间断的;8.1.2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使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8.1.3 因公司计划调整而不能在规定制度时间内完成,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或工作日制度工时(6.5小时)以外时间照常工作的。8.2 加班的实施要求:员工加班,原则上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4小时;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不含用餐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当月累计加班时数不应超过36小时。因紧急特殊情况当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部分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上报总经理批准。8.3 加班审批手续:8.3.1 根据加班原则,需要在法定节假日进行经营所需加班的部门,应于节假日前一工作日填写加班申请审批单,说明加班事由,经直接主管(不低于主管级)和部门主管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能进行加班,否则将不予记载加班时间。8.3.2 需要在公休日或工作日制度工时以外时间加班的,说明加班事由,经直接主管(不低于主管级)和部门主管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能进行加班,否则将不予记载加班时间。8.3.3 遇紧急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或者部门有工作需要紧急处理可由部门主管直接决定,必须于实际加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将不予记载加班时间。8.3.4 周末或假日的加班,加班申请审批表上必须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不能与计划相差太远,部门主管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8.4 加班考勤规定:8.4.1 员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到公司加班的,在上下班时均需打卡。当日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进行核算。8.4.2 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作计划的习惯,公司将严格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流程。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审批单,将不予记载加班时间。8.4.3 节假日加班工作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加班人员必须遵守正常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以便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8.5 加班后的调休:8.5.1 员工在公休日加班或制度工时外延长工作时间且未付加班工资的,应在当月内给予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当月因公司工作原因不能调休的,经部门主管同意,可在3个月内休完,但应填写调班、更换休假申请单,并由相关主管领导批准。8.5.2 公司将要离职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可将加班后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时间予以调休,本人不调休的视为自动放弃。8.5.3 调休时间必须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8.6 加班工资支付范围:8.6.1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8.6.2 其它时间的加班,原则上应予以调休。 8.7 加班工资的发放:加班工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计发,具体标准如下:平日加班小时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8)150%休息日加班小时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8)200%节假日加班小时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8)300%加班工资与工资一同发放,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为扣缴。8.8 加班汇总统计:每月底前人力资源部负责统计加班记录和考勤原始记录,并审核加班和调休情况。第九条 其他 凡利用本办法有关假期冲抵加班条文进行恶意操作或虚报加班时数、谎报加班骗取加班费者,按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员工请、休假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请、休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制工作人员。第三条 具体实施部门公司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并提供协作支持。第四条 请假、休假分类4.1 员工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及其他假。4.2 员工休假分为:每周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员工带薪年休假。4.3 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取消或变更休息日。取消节假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变更公休日的于事后补休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五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当年国务院公布假期为准)“春节”7天;“元旦”1天;“五一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7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妇女节”半天(3月8日)(限女性)。法定节假日具体休息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规定或公司决定发布通知。在经营特殊时期,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取消或变更休息日,取消休息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变更休息日可于事后补休。第六条 病假6.1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必须诊断治疗或休息时,可申请病假。因门诊诊断及治疗申请病假的(未住院治疗),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缴费凭证、病历及药费清单等证明材料,最多请病假天数一次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请病假期间按本人日工资的80%计发;病假计算以半天为单位。 6.2 本办法所称病假不包括因美容、整形外科手术、性病、打架斗殴、酗酒、及违法、恶劣行为等原因造成的病假,此类情况按事假处理。6.3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者,最迟应于请假的下一个工作日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门诊挂号、缴费凭证、病历、治疗单、处方等证明材料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卡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夜班可延后一个工作日),急症或其他特殊情况医疗证明可于事后补交,事后3日内未补交医疗证明者,按旷工处理。因病经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的(不含家庭病房),应提供住院证明及相关药费清单等证明材料。 6.4 无法按上述规定提供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的,病假抵扣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已满的按事假处理。6.5连续请病假期间如遇有节假日、休息日的,其节假日、休息日计算为病假天数。6.6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主要针对生病住院人员),具体如下: 疾病类别实际工作年限本公司工作年限 (按公司内工龄)医疗期累计请假时限一般疾病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5年(含)以上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20年以上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算特殊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6.7 病假期间工资按下表所列标准计发:区分病假天数病假工资标准门诊诊断或门诊治疗半天(含)以内(提供相关单据、证明)工资待遇不变。规定医疗期内病假1天(含)以上(提供相关单据、证明,下同)按员工本人工资的80发放。病假累计30天起按员工本人工资的60发放;公司工龄满五年的按70%发放;满十年的按80%发放。病假累计3个月起按员工本人工资的30发放;公司工龄满五年的按40%发放;满十年的按50%发放。病假累计6个月起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公司工龄满十年的按员工本人工资的40%发放。病假累计12个月起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公司工龄满十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规定医疗期外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说 明 病假累计时间计算:员工在医疗期内自病假之日起开始,所有病假及病假合并累计计算。 以上所列病假工资在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80的按80发给。 用病假冲抵加班补休的,不扣发工资。6.8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9 连续病假日计算:员工自病假之日起开始,一年内因同一种疾病或与同一疾病有关联之疾病病假的,病假日合并视为连续病假;6.10 以上所列病假工资在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80%的按80%发给;(主要针对规定医疗期外的人员)。第七条 事假7.1 员工个人事务因客观限制不能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办理时,应该先请年休假,当年年休假已休完的可申请事假。7.2 事假计算以半天为单位。员工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提前1 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并找妥工作代理人,经本部门有权主管核实认可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事假期间若提前上班应办理销假手续。7.3 每次申请事假不得连续超过3天,因特殊情况超过3天的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后方有效,但当月奖金停发。7.4 试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视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5 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突发事故,应于两日内出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主管和人力资源部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7.6 事假天数不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7.7 事假为无薪假,每月按冲抵加班或带薪年休假后的实际事假天数扣减工资。第八条 婚假8.1 婚假,指对按国家及公司规定办理完结婚手续的员工,公司给予其处理婚事的假期。8.2 婚假假期:8.2.1 婚假假期3天;属晚婚者(男方年龄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年龄满二十三周岁)且为初婚者,延长婚假假期10天,共计13天。员工再婚的婚假假期3天,不享受晚婚待遇。8.2.2 员工本人或其配偶户籍不在本地,并在外地履行结婚手续的,可视情况另外给予往返路程假期2天,其往返交通费用自理;8.2.3 婚假天数不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8.2.4 婚假一年内一次休完,不可超期或分次使用(以结婚证时间为准)。8.3 婚假待遇:员工在规定的婚假期间,其本薪照发。第九条 产假9.1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育龄女员工生育或流产,可休产假。9.2 产假假期:9.2.1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不包括再婚已有一个子女的或第二胎)产假天数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9.2.2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9.2.3 产假天数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产假须一次休完,不可分段使用。9.2.4 非法怀孕,未婚先孕进行流产手术的,其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医疗费用自理。9.2.5 未婚先孕者或无计划生育指标而生育者,不享受产假待遇。9.3 休产假须在休假前7天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9.4 产假期满,因本人身体原因还不能工作者,需持公司认可的医疗证明再申请产假,其假期按病假处理。9.5 男员工可享受有薪特别护理假10天(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9.6 在哺乳期内(婴儿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公司在其正常劳动时间内给予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每个劳动日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9.7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产假期间按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为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孕期检查和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报销。9.8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者,产期休息按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薪资待遇按事假处理。第十条 节育假符合国家计生政策,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院证明,可以享受以下有薪假:(节育假五年限一次),节育手术治疗费自理。10.1 节育假期:10.2.1 男员工结扎,可休息7天;女员工结扎可休息21天,上节育环休息3天。10.2.2 节育假天数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10.2 节育假期间待遇:员工在规定的节育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待遇不变。10.3 员工申请节育假,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补交或委托他人代交公司认可的节育证明。第十一条 丧假11.1 丧假指公司为员工处理其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死亡相关事宜的假期。11.2 员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同胞兄弟姐妹死亡,给予丧假1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11.3 丧假天数不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11.4 丧假期间,员工基本工资待遇不变。第十二条 工伤假12.1 员工因工作负伤或患与本职工作有关病症需要治疗或休息时,事实清楚的由员工所在部门写出工伤报告,经人力资源部认定报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伤假;事实不清的由当地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并确定相应工伤假期。12.2 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所在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12.3 工伤假假期依据公司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累计不超过24个月。12.4 员工因违反国家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伤残,而且未通过工伤认定的,医疗期按病假处理,并执行病假工资待遇。12.5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如确因治疗伤情需要,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治疗产生的费用,超出部分经公司审核后可酌情按不超出50%的比例予以报销。12.6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公司不予报销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年度休假13.1 员工带薪年休假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13.2 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13.3 参加工作时间标准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例如:毕业生派遣通知、用工通知、入伍通知等)的批准日期。加入公司为首次工作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合同开始执行的日期。不是首次参加工作的,应提供相关工龄证明。在公司指定的中介机构存档的员工,其累计工作时间由公司负责确认。个人自行存挡的,由存档机构出具参加工作和累计工作时间证明。暂时无法确认的,由员工本人填写工龄确认说明书填报工龄,并保证说明的真实性。13.4 年度休假假期不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13.5 年休假以半天为单位。申请年休假,必须按公司的请假规定,应提前向部门主管申请,经有权主管核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13.6 如果已接到批准休假通知后,临时改变休假时间,必须重新申请;如公司发生紧急情况,公司可随时召回在休假的人员参加工作,余假在本年度内另行补休。13.7员工在本年度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年休假:13.7.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13.7.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13.7.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13.8 年度休假当年有效,不能在下一年度使用。(每年7月份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下发通知,提醒各部门员工年假应在年终前使用)。因员工个人原因假期未使用完的,所剩假期视为自动放弃。因工作原因的,由个人申请经部门最高主管签核,可延至次年1月份。13.9 员工年休假假期未使用完之前不应申请事假。如发生事假,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考勤记录自动以年休假充抵事假。13.10 员工达到享受更多假期标准时,从达到规定年限的当年执行新的年休假假期。13.11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3.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以此类推。13.12 年休假离岗时间每次最长不超过7天(含休息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办法请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直至开除并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第十五条 请、休假的月度奖金、年终奖金、年度调薪、津贴补贴处理:15.1按请假天数扣除当月月度奖金。15.2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取消年终奖金;超过20个工作日,取消年终奖金和年度调薪,特殊情况的需经总经理批准。15.3 一年内病假累计满30天的,当年本人应发年终奖金以月(即病假天数每满一个月年终奖金扣除1/12,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以15天为限四舍五入计算请休假月数)为单位按比例扣发;满120天的,取消年度调薪及年终奖金发放。15.4 一年内工伤假累计超过120天的,年终奖金按50%发给。超过180天的取消年终奖金。15.5 上述涉及员工年度奖金、调薪、补贴的处理,由人力资源部依据请休假统计记录,人事主管审核后报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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