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院扫黑除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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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院扫黑除恶调研报告篇1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需“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黑恶势力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为此,必须要精准分析、因时制宜。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明显,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同时,涉黑“保护伞”的出现助长了黑恶风气,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基于此,通知将这次专项斗争提到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在实际运行中也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扫黑除恶是时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根据天峨县的地域条件,结合本院历年审理的案件情况,本文将简单分析发生在天峨县地域范围内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特点及一些易转化为黑恶犯罪的恶性案件。一、关于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猥亵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天峨县地域、经济、文化、民族风情等地域性特点情况分析,结合本院历年审理案件分析,天峨县区域范围内尚未发现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原因有:一是天峨县人口少,流动人口少,各民族居住分散,难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团伙。六排镇人口相对集中,常驻人口也仅仅三万多人,县城范围较窄,大街小巷皆是熟人,抬头不见低头见。类似团伙性犯罪现象难以形成,或者极易被发现,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雏形难以形成。二是天峨县具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天峨“云榜模式”、“一村一警”等模式在天峨县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同时作为先进经验向全国推广,这是天峨县对社会治安有效管理的创新,也是天峨县自我完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效举措。天峨县作为广西乃至全国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县的称号是全县综治单位联合执法共同努力取得的硕果。三是天峨县较为落后的社会发展,让涉黑团伙难以支撑。天峨县除了龙滩水电站和林业发展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的产业外,其他产业相对发展落后。加之外来人口少,经济发展突破口少,又缺乏外来投资,使得涉黑社会组织难以生根发芽,缺乏经济基础。二、关于涉恶势力犯罪的情况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三个基本特征:(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天峨县已经出现了多起恶势力犯罪。根据本院历年审理刑事案件情况,以下几类案件易转为恶势力组织犯罪。1.宗族势力性质的恶性犯罪事件,易转化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在本院审理的恶性犯罪案件中,发现寻衅滋事案件较容易转化为恶势力犯罪。如多人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或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严重扰乱和破坏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此类危害性大,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高。例如本院审理的天峨县六排镇都隆村某姓宗族势力的犯罪团伙,涉案9名某姓被告人为了垄断在该村域内的运输行业,采取阻拦车辆、挖路等方式排挤其他外来人员进入运输。通过有组织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形式,打击、报复外来人员,以达到垄断该村域运输行业的目的。2.聚众斗殴等团伙性犯罪频繁发生,性质恶劣。本院审理的多数聚众斗殴案件,犯罪手段凶残,影响恶劣。此类犯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有时还有持械斗殴,在区域范围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多次聚众斗殴,给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混乱。例如聚众斗殴罪。如刚审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超过十人,由琐事引发,后双方共计四十余人持刀、钢管、木棒对欧。并在交通要道上打群架,造成交通混乱,群众恐慌;双方人员也不同程度受伤,影响恶劣,应予以严厉打击。这类型案件极易转化为恶势力犯罪案件,因参与聚众斗殴人员常常纠集在一起,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做违法犯罪的事情。3.以村集体为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阻碍国家政策方针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天峨县属于少数民族人员集散地,且少数民族多以团居方式居住在一起。出现违背集体意愿的事情发生,往往就变成家族式违法犯罪。这类犯罪活动破坏性大,多数出现在土地权属纠纷、集体利益纠纷、区域性琐事纠纷等方面引发,事件一旦发生就出现群体性事件,且有基础大的优势。这类犯罪极易煽动、组织,通过群体性行动挑战法律底线。如果出现犯罪就是恶性集体犯罪,严重就演变为恶势力犯罪。三、法院对涉黑恶性质犯罪的司法建议1.司法机关联动执法,强力打击犯罪分子。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民警、村级警务助理、基层党组织等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源点,并逐级上报处置。司法机关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动的,要坚决予以处置,体现法律的威严。尤其要加大对违法宗族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亦注重慎重处理群体性事件。对于被煽动人员以调解和教育为主,打击为辅。严格控制事态升级和发酵,将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不给宗族势力以介入机会。而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事件,公检法要及时计入,并开展联动配合,将案件做扎实;让那些涉黑恶势力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时,能够予以有罪判决。做到在回应社会关注震慑的同时,展现法律严惩犯罪的决心。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部门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力度,选派优秀干部到村委挂职,强化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员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继续推进和执行“一村一警”等模式,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基层选举的公平公正。加强图书室等农村村民活动场所建设,将农民的兴趣从参与宗族活动中吸引到健康丰富的娱乐休闲活动中来。3.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司法机关多深入基层,送法下乡,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开展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使他们认清违法犯罪的危害,共同营造一个学法、懂法、守法并且用法的良好环境。多在校园开展法制宣传,在教育学生的同时,通过学生影响家长,达到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四、法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具体行动1.依法履职,严格审判。法院在注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做好政治站位的同时,要依法履职,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威严。对于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于移送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判处;做到不拔高也不降低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并在量刑时与其他普通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已经认定的危害社会安定的黑恶势力犯罪,要坚决严惩,从重处罚,铲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土壤。2.开展巡回审判。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不仅限于在法院机关开庭审判,还有将一些案发性高的民事案件、典型的犯罪案件拿到案发地进行开庭审判。做到以案说法,实践教育,使得以一案教育一方,积极展现法院对维护社会安定的决心。3.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与组织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做到整治黑恶,震慑犯罪、扩大影响、鼓舞群众。建议请示报告制度,派人负责对涉黑恶势力案件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政法委报告,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篇2*法院党组深刻认识到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意义十分重大!为此,我院严格按照党中央、市委、县委以及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出台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面我将具体推进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今年1月以来,*法院在县委、县委政法委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法院有力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力确保了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在*法院落实落地。目前,我院未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今年1月1日至7月16日,*法院新收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斗争工作的统一安排、统筹协调、检查督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刑事审判庭,负责具体实施,协调联系相关部门,督促检查任务落实。目前,全院已形成院长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管,党组成员共同做,上面有部署、下面有落实的有效工作格局并运转良好。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高法院分别出台的工作方案的要求,*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县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要求,明晰了工作流程,明确了责任清单,确保工作推进有章可循。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能力一是深入学习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本院内网进行公布并予以印发,要求全院干警加强学习。二是组织干警参加市高院组织的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专题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三是将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领导讲话精神、会议文件、法律规定汇编成册,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干警集体学习。今年来,*法院召开专题会议学习1次,组织集体业务学习3次,为打赢扫黑除恶斗争攻坚仗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通过学习,充分保证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好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加强审判队伍培养,充实审判力量一是配足配强刑事审判力量。*法院党组深刻认识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重大使命和长期艰巨任务,充分认识到涉黑恶犯罪案件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提前谋划,配足配强刑事审判力量,强化人财物保障。截至目前,*法院选派了“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刑事审判骨干力量从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二是注重审判团队建设。为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有力推进,建立了以员额法官为核心,以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助的刑事审判团队。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供坚实机制保障一是继续坚持及时报告制度。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法院多次向县委政法委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坚持在县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推进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法院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横向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等机制,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合力。三是建立健全台账制度。按照市高法院要求,*法院建立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登记台账,并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收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数据,按要求上报审理进度、审理情况、判决结果等信息,确保该项机制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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