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车辆质押合同甲方: 身份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身份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甲方为悬挂号牌:的发动机号为:的小机动车的所有者;甲方乙方于2014年月日,签订了总额为的借款协议;甲方将其悬挂号牌:的发动机号为:的小机动车的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质押给乙方,以作为还款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使用甲方车辆号牌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甲方将悬挂车牌号:,发动机号为的车辆质从2014年 月 日起质押给乙方,并协同乙方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期间乙方可以使用。自质押之日起甲方不得收回,不得以套牌或其他任何方式侵害质押期间乙方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二、甲方在质押权设立期间,甲方不得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而实施抵押、转让、出租、抛弃、赠与等侵害乙方权利的行为。 三、车辆质押期间,乙方因使用车辆发生交通违规、事故、意外、车辆损坏等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车辆损毁灭失的后果,甲方不得要求赔偿,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补足抵押品,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设定借款合同的特殊还款). 四、车辆质押期间,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汽车行使证、办理保险、办理税费缴纳,或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需向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等事宜,以恢复、维持车辆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需要甲方协助的事宜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合理时间内协助解决。但因此产生的权利由乙方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因办理前述事宜另行收取费用。 五、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就车辆的使用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违反合同任一条款的,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质押期内,车辆发生损毁、报废、遭盗抢、灭失、被国家政府机构征收等导致甲方失去对车辆的所有权时: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本协议及双方于2014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均自行解除,双方互相不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应当按照原协议条款不变的前提下,签订新的借款及质押协议。拒绝签订新协议的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甲方负责提供相同价值相同、性能相近的北京牌照小汽车给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替代抵押物。 七、在合同履行中,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事宜,或者其他保证车辆(含号牌)正常质押、使用的相关事宜,甲方应当及时安排时间配合办理,除因不可抗力外不得拒绝,因拖延办理给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造成损失的但接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仍不配合办理的,应当按照每拖延一日支付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当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提出申请时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争议的终局裁决。 十、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合同列明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 : 乙方: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 附: 甲方和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