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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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件注意保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 质量管理手册 (Quality Management Manual)0刘新中 许振语 胡勇刘新中姚德彬051117版本编制校对审核批准发布日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组目 录0. 权限说明- 21. 管理- 3 2. 组织机构 - 53. 职责 -74. 质量管理方针 -85. 质量目标 - 96. 质量计划 -107. 质量管理制度 -118. 文件管理 -119. 设计管理 -1210. 采办及工程合同文件管理 -1311. 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服务项目的管理 -1412. 制造和建造 -1513.检验 -1514.特殊工艺 -1715.单项(items)标记和控制 -1816.不合格和改正行动 -1917.测试设备管理 -2018.搬运、储存和运输 -2119.记录、文件和证书 -2220.审核 -2321.工程建设项目执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40.权限说明本文件为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其颁发权限属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工程建设项目组的全体人员应按照本手册及部门工作程序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职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部经理负责本手册的管理,检查手册要求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就执行状况及结果发出报告。在本手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将提请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处理。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部门将针对具体情况对手册进行修订。1. 管理1.1 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是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所负责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2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2000 (GB/T19000-2000)是本项目质量管理的基础。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应遵循ISO9000:2000 (GB/T19000-2000)的基本原则以及通常的工业惯例。1.3 除非另有说明,本手册只适用于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所进行的直接与项目的设计、采办、施工、安装、调式及试运转直至投产的质量、工程安全有关的建设、材料、设备和工程服务等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1.4 与项目设施的质量、工程安全直接相关的材料、设备供货商和工程服务承包商,应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应符合相应的ISO9000:2000 (GB/T19000-2000)标准系列的要求。1.5 手册各章节详述各项质量目标和要求。1.6 手册编制和管理项目质量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由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部经理按照项目要求编制和修订。项目质量部经理向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报告。1.7 解释对本手册所规定的要求,其解释权属项目质量部经理。1.8 定义;1) 项目(Project)-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CHRP)。2) 公司(Company)-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3) 业主(Owner)-是指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授权并委托,对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运行实施全权管理的中海油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组(以下简称项目组)。4) IPMT-是指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组成的惠州炼油建设工程联合项目管理组(Integrated Project Management Team)。5) 总体设计院(Primary Engineering & Design Company)是指通过合同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总体设计、基础设计、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实体。 6) 承包商(Contractor)是指通过合同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服务的实体。 7) EPC承包商(EPC Contractor)-是指通过EPC(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办、Construction建造) 承包合同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服务的实体。8) 供货商(Vendor)是指通过合同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材料和设备的实体。9) 服务商(Server)-是指通过合同关系为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实体。10) 监理公司(Supervision Co.)是指独立于业主、承包商方,拥有法人地位和相关资质,通过合同委托关系,为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服务的实体。11) 第三方检测机构(Third Party Authorities)是指独立于业主、承包商方,拥有法人地位和相关资质,专门从事建筑、材料、安装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12) 质量(Quality)产品或工作符合规定的要求。13) 质量体系(Quality System)为保证产品、过程中或服务质量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或潜在的要求,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能力和资源等构成的有机整体。14) 质量管理(Quality Assurance)为确保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必需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全部活动。15) 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为保持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16) 批准(Approval)确认产品或服务项目与规定的要求相符。17) 设计审查(Design Review)对设计文件、设计方法所作的系统审查和评价。18) 检验(Inspection)通过测量、试验或调查,判断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19) 校验(Calibration)指两种量具或仪表的比较,其中一种已知精度并具有较高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的标准量具。通过与标准量具的比较,发现、记录和消除被校量具和仪表的可能误差。20) 不合格(Non-Conformance)实际性能与规定的要求不符。21) 改正行动(Corrective Action)改正不利于质量的条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22) 质量审核(Quality Audit)为验证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而对质量管理系统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审查。2 组织机构2.1 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如下图:项目总经理技术部行政部施工建造部控制部项目副总经理质 量 部采办部财务部健康安全环保部2.2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机构系统如下图:CNOOC/IPMT总体设计院政府监督监理公司EPC 1EPC 2施工质量采购质量设计质量第三方检测EPC n23 工程建设质量信息管理体系:CNOOC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当地政府监检部门工程质量监 督 站项目组领导IPMT各部门各PMT质 量 部监理单位3 职责3.1 工程建设项目组3.1.1 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成功实施、保证运行直接负责,包括为达到的项目目标所必须需要的总体设计、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合同、采办、制造、建造、安装、调试及试运转直至投产。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惠州炼油项目(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3.1.1 工程建设项目副总经理协助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日常事务。 3.1.3 工程建设项目组各部门经理向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报告工作,并分别负责:1) 技术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技术的管理和协调工作。2) 合同采办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材料、设备的采办工作。3) 控制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费用及进度控制工作。4) 施工建设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安装和调试的管理、协调工作。5) 行政部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组行政事务工作。6) 质量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7) 健康安全环保部(HSE)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管理工作。8) 财务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筹资的管理、运行工作。 3.1.2 各职能部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上级赋与下级职责,不能减轻上级应负的责任。部门经理确定岗位选时,应选择能胜任的、受过专业训练或具有足够经验的人员。3.1.3 项目质量管理部经理对手册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报告。3.1.4 项目组人员应清楚地了解他的工作职责,并应熟悉所在部门的各项工作程序、规定以及有关的项目执行程序、工作目标、实施方法。3.1.5 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应经过适当培训、具有相关专业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3.2 总体设计院总体设计院应依照合同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总体设计、基础设计、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合理性、统一性、规范性负责。33 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应依照合同委托关系,为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建设实施管理、监督服务。对承包商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并协助业主承担部分进度费用控制和现场施工协调工作。34 承包商(EPC)承包商(EPC)应依照合同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建设(设计、采办、施工)服务,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保证全面负责。4 质量管理方针全员参与严管理;博取众家精华;开拓创新建精品;遵纪守法讲公正;强化质量抓预控;标准高质量创优;科学管理创一流。 4.1 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工程实施阶段,应按照石油、石化工业界工程建设项目的国际、国内惯例,实施项目的控制和管理。项目组全权负责项目的实施,实行由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目标管理,即安全环保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费用控制。4.2 在项目管理中,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三全”质量管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2000 (GB/T19000-2000)标准质量体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管理模式将作为本项目质量管理的依据。4.3 按程序实施是质量管理的重要原则。无论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还是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均应严格按既定工作程序执施。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从事的任何工作,在其有关程序被项目组或工程项目监理批准之前不允许超前进行。4.4 鉴于本项目炼油设施所处环境及安全的重要性,本项目所采取的任何一项设备、零件部件及材料都不得采用试制产品,未经使用验证的新产品原则上也不予采用,即使是国内、国外有名望的公司也不例外。4.5 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除严格执行国家、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规定、条例外,应采用国内、外的先进适用标准和公认的权威机构标准。采用国内、国外生产的代用材料时,其性能应不低于所要求的标准,并应经项目组的批准。4.6 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4.7 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应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系统并报送项目组批准。4.8 严格进行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的资格审查,没有大型石化、油气工程建设业绩的承包商、供商、服务商将不能承担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5 质量目标土建单位工程优良率55以上,焊接一次(预制、现场)合格率95以上,安装项目单位优良率85以上,装置验收合格率100,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100。投料开车一次成功,装置安、稳、长运行,实现四年一修。创优质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为零。6 质量计划6.1 承包商、供应商提供的,供审查、批准的文件、技术规格书、设计图纸应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达到项目所要求的相符性、完整性。所提供的资料应完整、清楚、明确、足够详细,能够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6.2 在制定质量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下列工作安排以保证:6.2.1 能够对工程设计、采办、建造、安装和调试的活动进行充分的管理、控制。6.2.2 对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的审查。6.2.3 适时评价并获取可能要求的各种控制方法、工艺、检验设备、量具、专项技术等信息,确保产品质量和跟踪。6.2.4 制造、建造、安装和调试的检验程序与采用文件的一致性。6.2.5 必要的质量要求应包括在合同、采办文件中。6.3 在合同、采办文件中应明确所要求的任何特殊规定、要求,并与所采取的措施相适应。6.4 在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发送到有关职能部门或专职人员及时处理。7 质量管理制度7.1 实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制度。7.2 实行工程建设的监理制度。7.3 实行工程设备采办的监理制度。7.3 实行工程质量的第三方独立检测制度。7.4 实行工程、设备的招、投标制度。7.5 实行设备、材料、零部件采购合格厂商评审确认、批准制度。7.6 实行原材料见证、取样制度。7.7 实行设计的审查制度。7.8 实行产品质量的保证期制度。7.9 实行工程质量的保修制度。8 文件管理8.1 文件的批准、颁发及控制按本手册及设计管理程序执行。承包商、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它的文件管理程序和系统。项目组应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并验证承包商、供货商的实施行为是否与此一致。将按下列8.2条至8.10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施。8.2 对涉及影响合同执行、技术、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文件,其更改、修订应按正规程序进行编制、审核、批准和发出。8.3 审查文件的内容及准确性,只有授权认可人员才能批准文件。8.4 所有文件应标明其现行版次。8.5 每个工作人员都应当清楚知道,只能使用文件的现行版本。8.6 任何一项工作开始之前,有关文件应当出版齐备,并及时分发到工作所在地。8.7 控制已废除的文件,采用作标记、清除或与现有文件分开的方法防止文件被错误使用。8.8 文件管理方法包括文件登记、编号系统、传递、审批程序。必要时对作废的文件使用文件作废章。8.9 各种文件的更改和修订应按本条的规定在适当的管理级别内进行记录、存档和出版。不能在原文件上直接批改的方式进行文件修订。8.10 公司、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的每一独立的文件都应有标题,标题栏至少应有如下内容:1) 公司(业主)名称2) 承包商或供货商名称(对承包商、供货商文件)3) 项目名称4) 文件标题,包括合同名称5) 文件编号6) 公司和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的工号7) 文件出版日期和版次8) 文件颁发和修订说明9) 文件编制、校对、审核的批准人8.11 公司在制定标书和合同文件时,应针对不同项目确定对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的最低文件要求,包括文件内容、提交时间、份数;根据文件性质可分为供参考的一般文件,供审查、批准的文件以及最终完工文件。9 设计管理9.1 所有设计管理工作应按照项目组的设计管理程序及本手册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们的设计管理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和/或验证承包商或供货商是否与之一致。项目组将按下列9.2和9.13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施。9.2 按中国法规的要求,计量单位应采取公制(S.I.制)。除非另有规定外,个别石油、石化工业常用单位如管径、管件压力等级可暂时保留使用英制。9.3 设计、研究工作应以有计划有系统的方式进行。9.4 设计工作开始之初,就应制定适用的设计、研究基础,选择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并编成文件,这些文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9.5 在设计、研究工作中落实9.4条的要求及合同要求,使设计成果在技术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9.6 通过设计审查或适当的选择计算,检验设计、研究的目标是否达到要求,设计成效是否充分。9.7 原设计、研究人不能充当校核人。9.8 设计、研究的变更,包括现场的任何变更,需经过适当级别的设计管理程序,对设计变更、校对、审核进行控制、批准。9.9 对设计、研究工作中发生的不合格(Non-Conformance)应进行评价及记录。同时应进行审查分析,弄清发生的原因,采取改正措施防止再次出现。9.10 应对标准作法,以往认可的研究或经过证明的类似作法进行审查,在引用前,应验证其适用性。9.11 设计、研究成果以及它的任何更改在发出实施之前必须经过审查的批准。9.12 承担设计、研究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当开发和编制他们的质量管理手册和有关的实施程序。9.13 项目组有关人员始终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审查、监督、控制。10 采办及工程合同文件管理10.1 所有采办和工程合同活动都应按采办工作程序,合同管理程序及本手册的规定执行。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合同或采办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和或验证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是否与之一致。项目组应按下列10.2至10.5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和监督实施。10.2 采办和工程合同文件应由一套完整、清楚、准确说明采购项目或要求提供工程服务的文件组成。文件应按正规程序进行编制、审核和出版。10.3 采办、工程合同文件应包括为保证需要采购的项目或服务,而所必需的全部技术、质量要求。10.4 在采办和工程合同文件中应当写明:10.4.1 要求供货商提供的文件,包括内容和份数。10.4.2 公司和任何第三方检验服务(如有)的通讯、联络渠道,或第三方检验发证要求。10.4.3 公司、检验公司(如有)或发证检验机构人员接触采办项目或服务的承包商及分包商的办公室、设施及文件记录的规定。10.5 所有采办、工程合同文件和修改变动的部分应与原文件编制相同的程序处理和控制。11 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服务项目管理11.1 本节仅适用于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设施永久设备和或服务,或者在建造期间可能对安全不利的设备或服务。11.2 由工程建设项目组采办的项目或服务,供货对象只限于批准的卖主名单,特殊情况必须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11.3 只限于从那些有能力满足合同、技术和质量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中采购设备、材料和服务。11.4 在合同或采办定单签字前应对每个可能的承包商、供货商做出评价。11.5 必要时,应根据已经确立的准则,对可能的承包商、供货商的工厂设施或作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做出报告,并作为对该承包商、供贷商评价的一部分。11.6 必要时,应对材料、设备和服务供货商进行监督、审查和或验证确保规定的要求能得到满足。验证工作应以有计划、有系统的方式进行并作出报告。验证工作在供货商的工厂或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11.7 由公司、检验公司(如有)或发证检验机构按采办文件要求对设备、材料进行的检验并不解除承包商、供货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11.8 采办项目和材料的质量记录、出厂证书及文件也须按采办文件的要求进行验证。11.9 政府机构要求的任何报告应依照确认的程序进行,以满足政府的要求。12 制造和建造12.1 承包商、供货商的所有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试车)作业开始前,应制定相应的技术、工艺保证、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或作业程序文件,并报审或批准,这些程序至少应规定:12.1.1 制造、建造和、或安装方法应与签订合作同的技术和质量要求相符。12.1.2 作业顺序不应受到质量标准的要求影响,作业顺序的设计应当能使工 作得以协调、有序的方式进行。12.1.3 应规定接收和、或拒收标准。12.1.4 应规定所使用的设备、仪器。12.1.5 可能要求的任何特殊工作环境。承包商、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程序和系统,这些程序和系统至少应具有本节规定的控制程度。必要时,项目组将依据下述12.2至12.5条的规定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或验证承包商、供货商是否与之相符。12.2 做出检验和试验计划(ITP)或质量控制的规定。检验计划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停工待检点、见证点、审查点(停检点、必检点、巡检点或A、B、C点),根据这一规定对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作必要的检验。12.3 通过直接检验、监督、审核活动或三种方法的不同组合对施工工艺,设备和人员实施管理,以确保所要求的质量得到满足。12.4 当所用的检验、控制和监督方法被证明效果不佳或不适当时,应立即采取更改。12.5 应要求将检验机构提出的停工待检点(Hold Point)、见证点(Witness Point)或审查点(Review Point)及要求,落实到检验和试验计划(ITP)、检验和试验程序中。13 检验13.1 业主的检验将按本手册及下列要求进行:13.1.1 按照业主制定的检验和试验计划或者业主聘请的检验公司(如有)的质量程序进行检验。13.1.2 业主对工程建设承包商、供应商的制造、建造、安装或调试现场的检验,应由工程建设项目组依据合同规定、有关标准、规范及项目设计技术规格书执行。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检验程序和系统。项目组将审查、批准这些程序,并监督、检查承包商或供货商的实施是否符合要求。业主还将按下列13.2至13.11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施。13.2 各种制造、建造、安装和调试工作应始终保持在检验或试验的受控,保证对这些工作的连续控制和符合质量标准。13.3 检验工作应由受过适当培训、有资格的人员来完成。13.4 检验工作应按照设计、规范、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使用相应的设备、仪器,在适当的环境条件下进行。13.5 检验工作包括对第14节中的特殊工艺的检验。13.6 对一个项目或作业,在必要的文件未获得批准之前或必需的检验未完成之前,后续的工作不能进行。只有当正式取消这一控制要求后,下步工作才可进行。13.7 检验文件中规定的停工待检点(Hold Point),在未取得质量保证负责人或现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前,不能取消、改变或放弃。工程监理规定的停工待检点,在未取得工程监理的书面同意之前亦不能放弃或改变。13.8 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由委任的合格人员进行评定,决定接受与否。13.9 检验记录应描述检验结果,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 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2) 检验内容或工件标记3) 采用的检验类型4) 检验工期5) 任何其它要求的信息13.10 检验记录应记录检验对象,证明所要求的检验项目已完成,并指出发现的任何不合格事项。13.11 在检验以后所作的改动,返修和更换,应按照初检要求进行复检。或者按照现场质量负责人的要求,书面提出变通办法和补充要求进行。任何情况下复检标准至少应不低于初检标准。14 特殊工艺14 1 特殊工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 焊接2) 无损探伤(NDT)3) 热处理4) 火焰矫正变形5) 高度专业性的其它工艺或设备、如:特殊材料、地基处理、大型基础。6)材料试验复验检验、如:衬里、内防腐、换热器涂镀、衬胶。14.2 特殊工艺应按本手册及公司和承包商、供货商的有关程序、技术规格书进行管理。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其用于管理特殊工艺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或检查承包商或供货商的实施是否符合要求。业主还将按照下列第14.3至14.5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施。143 特殊工艺应在控制条件下,由受过培训、有资格的人员、依据批准程序,使用合适的设备来进行操作。 14 4有关实施特殊工艺的程序、设备和人员按照适用的规范、标准、规格书 和工业惯例进行审批,主要包括如下:1) 焊接工艺规程(WPS)和焊接工艺评定记录(WPQR)2) 返修焊接工艺评定记录3) 堆焊程序4) 焊工证书,焊工资格记录5) 无损伤程序6) 无损探伤作业人员资格证书7) 热处理程序8) 火焰矫正变形程序9) 焊接设备、焊条烘箱及保温筒控制14 5应建立和维护程序、设备和人员资格的记录档案,这些记录应是有效的和方便收回的。14 单项(Item)标记和控制14.1 本节仅适于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的永久性材料、设备和服务。承包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材料标记、控制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批准这些程序并验证承包商是否与此一致。项目组将按下列第14.2至14.4条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施。14.2 所有材料、零部件,包括部分预制的分组件应始终按如下要求进行控制和明确地标记。14.2.1 具备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标记和跟踪要求。14.2.2 能够准确、快速找到适当的图纸、规格书、质量记录或其它有关文件。14.2.3 只有已经接受的合格项目才可使用和安装。14.2.4 调查了解每一项目的合格状况。14.3 采用的标记方式可以是直接在实物上作标记(如打印、标牌、永久标记材料标记),或使用能进行跟踪的记录牌(如货运卡片,标签等),或者是其它可行的方法。14.4 采用直接在实物上采用的标记方式可以是直接在实物上作标记(如打印、标牌、永久标记时应注意:14.4.1 标记方法、位置及性质应不对被标物的功能或质量造成危害,如:CrMo钢、高压临氢介质用钢不能采用打印的方法进行标记。14.4.2 标记应清楚明确。14.4.3 标记应转移到同一项目分开的部件上。14.4.4 当由于后续作业可能使标记磨损或模糊不清时,应作标记转移植。15 不合格项目和改正行动15.1 不合格报告和改正行动依据本手册及有关项目程序的规定颁发和管理。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改正行动和不合格处理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或验证承包商或供货商是否与此相符。项目组将按下列15.2至15.10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施。15.2 与规定和或双方确认的要求不相符的项目、服务或工作应尽早发现、鉴别并做出报告、不合格项目应作如下控制:15.2.1 防止不当或未经许可的项目与合格项目混放在一起。15.2.2 对不合格项目做出明确标记,直到做出适当的处理决定为止。15.2.3 对不合格项目的处理决定应由业主或工程监理的有关人员依照批准的程序做出。如果决定修复使用,修理工作按照批准的程序进行,并应按原要求检验,必要时可增加检验或试验。15.2.4 保存不合格项目、服务或工作的记录,做出方便、可靠的标记,记录不合格的性质和范围。15.3 对不便将不合格项目与合格项目分隔开来的情况,按15.2.2至15.2.4的要求处理的建议。15.4 必要时,组织设计、合同、采办、建造及质保有关人员对不合适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处理建议。15.5 当对不合格项目的处理决定拒绝使用时,应尽快作如下处理:15.5.1 从工作现场搬走。15.5.2 按有关适用要求进行更换。15.6 当对不合格项目的处理确定为可以接受时,应将不合格状况做出更改、放弃要求,特许或接受偏差的全部说明应记录在不合格报告(NCR)表中,作为最终项目文件的一部分。如果不合格项目是与发证检验机构或监理要求有关的,在准许该项目使用之前,对其放弃要求,特许或接受偏差都应取得发证检验机构或监理的书面同意。15.7 当对不合格项目的处理决定为返工或修理时:15.7.1 所有返工或修理工作应在严格的质量控制之下进行,不得降低质量要求。返工或修理工作应按照批准的返工或修理程序进行。若是与发证验检机构或监理提出有关的不合格项目,在实施处理前,返工或处理程序,应取得发证检验机构或监理的书面同意。15.7.2 所有返工或修理的项目,最低限度应按原有的要求,作相同程序和形式的检验、试验。必要时可增加检验或试验以证明返工、修理的质量是否满意。15.8 应指定人员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审查,以便找出其原因,并应特别注意:15.8.1 再次出现不合格事件。15.8.2 与批准的作法及本手册规定的偏差情况。15.8.3 由于未完全遵守批准的程序、作法或由有关质保程序要求而导致的不合格。15.9 应尽快按可操作性及经济实施改正行动,消除不合格事件的根源,防止再次发生。15.10 改正行动应作记录,在对改正结果进行验证之前不能认为改正行动已经完成。如果改正行动与发证检验机构或监理的要求有关,在实施改正之前,详细地改正程序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或监理批准。16 测试设备(MTE)的管理16.1 对测试设备的控制应按照本手册及有关程序进行。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测试设备控制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或检查承包商或供货商是否相符。项目组将按下列第16.2至16.6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其实施。16.2 所有检验、测试设备,生产/加工工具、夹卡具、卡规、模具和类似设备,应按如下程序控制:16.2.1 在适当的环境条件下,由有资格的人员以适当的检测方式,使用已知精度的测试设备来验证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16.2.2 所有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或预定间隔由合格人员进行维护和调校。这些设备应在适当条件存放。16.2.3 要求检验或定期调定的每一设备均应采用唯一的编号作永久性的标记,并附上校验卡。16.2.4 所有校验证书都应有设备编号并保存在设备使用现场。16.3 直尺、钢卷尺、水平尺、焊缝检验尺及类似设备,如果在通常的商业活动中具有足够的精度保证,则不属本节的规定之内。这类设备应在良好的条件下存放,如有损坏应立即更换。测量设备如:经纬仪、皮卷尺、角度尺、水平标杆、光学经纬仪、超声波测厚仪、红外线测温仪、涂层测厚仪、电火花检漏仪、电阻仪、千分尺、千分表、游标卡尺等必须有法定检验单位的定期检定报告,并应作检验。16.4 校验设备上的调准仪应予安全保护,防止非授权人员摆弄。16.5 当发现被校验的设备有问题时:16.5.1 这些设备按手册第16条适用的条文处理。16.5.2 由有资格人员对经由该设备所作的检验或试验结果或记录进行评价,确认其检验和测试的项目是否有效。16.6 除非按照本节的规定,不许使用个人的检验或测试设备。17 搬运、储存和运输17.1 所有材料接收工作应按照有关的项目程序及本手册的规定进行。承包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材料搬运、储存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和检验承包商是否相符。项目组将按下列17.2至17.6的规定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施。17.2 在整个建造、安装、储存和运输期间,所有项目和材料均应予以标记、保护、妥善装卸和存放,防止丢失、损坏、变质、污染、遗失标志牌或其它影响原有用途的损坏。17.3 必要时,对特殊包裹材料、运输包装、环境条件及搬运设备应作业规定。17.4 对有特定要求和或储存期限限制的项目和材料,在越过储存期后将不许发出和使用。17.5 项目或材料只能由受权人员发放。17.6 只有在全部规定的制造、建造、检验、试验工作已经完成,必要的文件已经齐备时,材料、项目、零部件才能从某一制造、建造现场发放或移到另一现场。17.7 材料、项目、零部件在运输和现场储存期间应有包装,使品质得到保护。包装尺寸应适合安全运输的要求,包装上应有运达点的标记。18 记录、文件及证书18.1 应按照本手册及有关项目程序的规定建立和保存质量记录。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程序和通用控制质量记录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和或检查承包商或供货商是否相符。项目组将按下列第18.2至18.4条所规定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其实施。18.2 随着工程进展发生的下列质量记录,应以易于收回的方式装订。18.2.1 本手册要求的记录。18.2.2 提供符合本手册要求所必需的任何其附加记录。18.2.3 提供证明项目、设备、材料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质量、技术、合同和政府要求所必需的任何其它附加记录。18.3 发证检验机构的文件要求应:18.3.1 写进工程合同中。18.3.2 写进采办文件包中。18.3.3 随工程进展要求不同的文件。18.4 发证检验机构要求的文件或证书应按规定的数量、格式发送发证检验机构的指定人员。18.5 所有记录、完工文件及证书应妥为保存。个人或现场小组使用的这类文件,在项目完成后一律交由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存档。19 审核19.1 审核工作按照本手册及有关项目程序进行。承包商应建立、实施和维护其内部审核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查和批准这些程序或检查承包商是否相符。项目组将按下列第19.2至19.8条要求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其实施。19.2 所有工作都应进行审核,以确认有关的质量目标是否达到:19.2.1 确认按照本手册的规定建立的系统、作法、程序以及工作说明的适用性和有效性。19.2.2 对本手册规定所建立的系统、作法、程序、工作说明的正确性的客观评价。19.2.3 按规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对产品生产控制工艺过程及产品的合格性进行评价。19.3 按照规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可临时增加审核以评价进行中的工作是否满足要求。19.4 审核周期应提交审查并可据前几次的审核结果作调整。19.5 审核工作应由受过适当培训有资格的人员来完成,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的事务无直接责任关系。19.6 审核结果应作记录并报告质量管理部经理或质保负责人。19.7 审核发现的问题由有关责任人以切实可行的方法迅速改正,防止再次发生。19.8 问题处理完毕应再次审核,验证认可的补救措施是否落实。21 工程建设项目执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211 工程建设现行法律、法规1)建筑法2)合同法3)招标投标法4)土地管理法5)城市规划法6)环境保护法7)产品质量法8)行政处罚法9)行政复议法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15)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7)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8)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1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2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22)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23)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24)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2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26)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27)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2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9)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30)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3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3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12 工程施工规范标准2121建筑工程1、 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53:93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3、 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90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6、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8、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979、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10、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11、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1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13、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14、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15、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16、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17、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918、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1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09-9520、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78-852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22、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规范JGJ27-8623、 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范JGJ4-802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25、 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28-199326、 石油化工装置设备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10-200027、 钢筋阻锈剂使用技术规范YBJ231-9128、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0-862122钢结构工程1、 钢结构焊缝外型尺寸GB10854-892、 钢桁架检验及验收标准JGJ74.2-913、 建筑钢结构焊接标准JGJ81-914、 钢结构高强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5、 石油化工管式炉钢结构工程及部件安装技术条件SH3086-19986、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5-957、 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07-19998、 焊接H型钢 YB3301-922123设备安装工程1、 换热器 GB/T15386-942、 管壳换热器GB151-19993、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4、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4735-975、 铝制焊接容器技术规范JB1580-756、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置式压缩机)HGJ204-837、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HGJ203-838、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离心式压缩机)HGJ205-929、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小型活塞式压缩机) HGJ206-9210、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用泵)HGJ207-8311、 高压化工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08-8312、 中低压化工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09-8313、 化工塔类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11-8514、 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1-199915、 石油化工管道用金属软管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2-199916、 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3-199917、 石油化工钢制塔、容器现场组焊施工工艺标准SH3412-199918、 石油化工换热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32-199519、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J506-872124管道安装工程1、 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FJJ211-86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943、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T3087-19994、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19995、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12271-916、 石油化工工程高温管道焊接规程SH3523-92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9、 石油化工铬镍噢氏体钢铁镍合金管道焊接规程SH/T3523-199910、 石油化工管式炉碳钢和铬钼炉管焊接技术条件SH3085-199711、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0212、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33-199513、 石油化工钢制管道施工工艺标准SH/T3517-199114、 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2-200015、 承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SY5036-8316、 般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SY5037-8317、 承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高频焊钢管SY5038-8318、 一般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高频焊钢管SY5039-832125 绝热保温、防腐工程1、 油化工绝热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3522-19912、 隔热耐磨混凝土衬里技术规范SH3531-19993、 炼油厂管式加热炉高铝水泥、陶粒蛭石、轻质耐热衬里工程技术条件 SHJ1045-844、 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925、 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11790-966、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8、 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02-829、 石油化工设备及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22-199910、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道表面色和标志SH3043-199111、 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47-9612、 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现场补口补伤施工及验收规范SY4058-9313、 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层施工及验收规范SYJ4020-882126 材料、焊接、试验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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