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c证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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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解 题 为 判 断 题 和 单 选 题 , 不 用 过 多 记 忆 , 有 印 象 即 可 ( 多 看 几 遍 ) 了 解 题 : 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负 责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技 术 可 靠 性 和 工 艺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并 签 字 负 责 。 2、 严 格 建 筑 劳 务 合 同 管 理 , 建 筑 业 企 业 必 须 按 规 定 与 所 招 的 劳 务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并 依 法 为 其 缴 纳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3、 招 标 人 应 合 理 确 定 施 工 工 期 , 不 得 盲 目 压 缩 工 期 , 原 则 上 不 能 比 定 额 工 期 提 前 30%及 以 上 。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再 压 缩 工 期 的 ,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明 确 的 技 术 措 施 , 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其 进 行 论 证 , 确 保 安 全 质 量 。 4、 资 格 证 书 遗 失 的 , 应 当 在 一 个 月 内 在 原 发 证 机 关 所 在 地 设 区 市 以 上 报 刊 上 声 明 作 废 。 5、 对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的 职 工 死 亡 , 其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标 准 调 整 为 按 全 国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20 倍 计 算 。 6 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形 成 “党 委 组 织 、 政 府 监 管 、 行 业 管 理 、 企 业 负 责 、 社 会 监 督 ”的 工 作 格 局 。 7、 发 生 较 大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和 一 年 内 发 生 2 次 以 上 死 亡 事 故 并 负 主 要 责 任 的 企 业 , 由 安 监 部 门 按 规 定 列 入 黑 名 单 。 8、 建 设 单 位 对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 。 9、 要 建 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查 处 督 办 制 度 , 重 大 事 故 查 处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督 办 , 较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查 处 由 我 厅 负 责 督 办 。 10、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活 动 前 , 应 当 依 照 本 规 定 向 省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1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鉴 定 言 论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12、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13、 合 同 工 期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 建 设 单 位 预 付 安 全 防 护 、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项 目 费 用 不 得 低 于 该 费 用 总 额 的 50%;合 同 工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 预 付 费 用 不 得 低 于 30%。 14、 企 业 应 建 立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相 应 的 管 理 台 账 , 管 理 台 账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两 年 , 以 保 证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质 量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 15、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 16、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定 期 巡 查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 17、 实 行 监 理 的 建 筑 工 程 ,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 18、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应 当 符 合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制 定 的 建 筑 安 全 规 程 和 技 术 规 范 , 保 证 工 程 的 安 全 性 能 。 19、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维 护 安 全 、 防 范 危 险 、 预 防 火 灾 等 措 施 , 有 条 件 的 应 当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 1 - 20、 现 场 对 毗 邻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特 殊 作 业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21、 涉 及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变 动 的 装 修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委 托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设 计 方 案 。 没 有 设 计 方 案 的 不 得 施 工 。 22、 国 家 实 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依 照 本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追 究 声 场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 23、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委 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服 务 的 ,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仍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 24、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 。 25、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防 范 措 施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有 权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 26、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考 虑 施 工 安 全 操 作 和 防 护 的 需 要 , 对 涉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缓 解 在 涉 及 文 件 中 注 明 , 并 对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提 出 指 导 意 见 。 27、 在 施 工 现 场 安 装 、 拆 卸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 必 须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 28、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承 担 ,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施 工 负 责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29、 施 工 单 位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 应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 30、 在 施 工 中 发 生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作 业 人 员 有 权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 31、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32、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监 理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者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 33、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 34、 企 业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 未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的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 经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同 意 , 不 再 审 查 。 35、 企 业 不 得 转 让 、 冒 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36、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 不 适 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37、 在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 安 全 就 是 不 使 职 工 发 生 伤 亡 和 职 业 病 , 不 使 设 备 和 财 产 遭 受 损 坏 。 38、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 认 定 三 类 人 员 不 符 合 任 职 者 , 应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可 暂 扣 其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给 予 暂 扣 证 书 处 理 , 其 暂 扣 时 间 一 般 为 30-90 天 , 按 当 事 人 上 交 证 书 之 日 起 计 算 。 39、 浙 江 省 建 筑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化 工 地 是 我 省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最 高 奖 。 40、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实 行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委 派 制 度 。 41、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组 建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 42、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的 危 险 源 进 行 识 别 、 评 价 、 确 认 重 大 危 险 源 , 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43、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的 参 加 时 间 不 少 于 建 设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 44、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方 可 上 岗 从 事 相 应 作 业 。 45、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采 取 封 闭 式 管 理 。 46、 施 工 现 场 应 建 立 清 扫 制 度 , 落 实 到 人 , 做 到 工 完 料 尽 、 场 地 清 。 47、 办 公 、 生 活 临 时 设 施 禁 止 使 用 国 家 淘 汰 产 品 , 应 优 先 选 用 节 能 产 品 。 48、 事 故 报 告 后 出 现 新 情 况 的 , 应 当 及 时 补 报 。 49、 事 故 发 生 后 ,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应 当 妥 善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以 及 相 关 证 据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 毁 灭 相 关 证 据 。 掌 握 题 为 多 选 题 和 填 空 题 , 需 要 记 忆 ( 没 事 的 时 候 可 以 背 背 ) 掌 握 题 : 1、 凡 高 度 超 过 8 米 、 或 跨 度 超 过 18 米 、 或 施 工 总 荷 载 大 于 10KN/m2、 或 集 中 荷 载 大 于 15 KN/m 的 承 重 支 模 架 , 严 禁 使 用 扣 件 式 钢 管 支 撑 系 统 , 应 采 用 钢 柱 、 钢 托 架 或 钢 管 门 型 架 的 组 合 支 撑 系 统 , 以 保 证 其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 刚 度 和 稳 定 性 。 2、 加 强 对 生 产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严 格 查 处 违 章 指 挥 、 违 规 作 业 、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三 违 作 业 ”。 3、 严 格 实 施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 以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地 铁 、 公 路 、 铁 路 、 水 利 等 工 程 建 设 为 重 点 , 进 一 步 落 实 勘 察 设 计 审 批 等 环 节 的 安 全 责 任 。 4、 全 面 落 实 政 府 安 全 监 管 、 行 业 安 全 管 理 、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 长 效 机 制 建 设 等 五 项 安 全 措 施 , 着 力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整 天 水 平 。 5、 落 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加 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推 进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建 立 企 业 安 全 诚 信 机 制 6、 切 实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 提 高 经 济 发 展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 把 经 济 发 展 建 立 在 安 全 生 产 有 可 靠 保 障 的 基 础 上 。 7、 赋 予 生 产 企 业 现 场 带 班 人 员 、 班 组 长 和 调 度 人 员 在 遇 到 险 情 时 第 一 时 间 下 达 停 产 撤 人 命 令 的 直 接 决 策 权 和 指 挥 权 。 8、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要 督 促 、 指 导 本 行 业 企 业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自 律 , 逐 步 - 3 - 形 成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约 束 的 机 制 。 9、 要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体 系 ,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行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双 重 考 核 。 10、 企 业 要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明 确 本 单 位 各 级 、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 、 责 任 内 容 和 考 核 要 求 , 形 成 完 善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 11、 企 业 要 切 实 做 到 整 改 措 施 、 责 任 、 资 金 、 时 限 和 预 案 “五 到 位 ”。 12、 要 推 行 对 农 民 工 的 实 名 制 管 理 , 强 化 农 民 工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使 其 掌 握 安 全 操 作 基 本 技 能 和 安 全 防 护 救 护 知 识 。 13、 要 健 全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标 准 化 的 各 项 内 容 和 制 度 , 从 工 程 项 目 涉 及 的 脚 手 架 、 模 板 工 程 、 施 工 用 电 和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等 主 要 环 节 入 手 。 14、 企 业 要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动 态 监 控 及 预 警 预 报 体 系 , 对 所 有 工 程 项 目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隐 患 和 风 险 的 排 查 分 析 。 15、 探 索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提 高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及 事 故 善 后 处 理 能 力 。 16 照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及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性 能 要 求 , 编 制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 拆 卸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并 由 本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 17、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及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适 用 于 各 类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和 拆 除 工 程 。 18、 建 设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在 编 制 工 程 概 算 时 , 应 当 依 据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测 定 的 相 应 费 率 , 合 理 确 定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19、 申 请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特 征 作 业 人 员 , 应 当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满 18 周 岁 且 符 合 相 关 工 种 规 定 的 年 龄 要 求 医 院 体 检 合 格 且 无 妨 碍 从 事 相 应 特 种 作 业 的 疾 病 和 生 理 缺 陷 中 及 以 上 学 历 合 相 应 特 种 作 业 需 要 的 其 他 规 定 20、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由 总 承 包 企 业 、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和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 21、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论 证 报 告 修 改 完 善 专 项 方 案 , 并 经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 方 可 组 织 实 施 。 22、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的 管 理 。 23、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 24、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作 业 人 员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建 筑 行 业 安 全 规 章 、 规 程 , 不 得 违 章 指 挥 或 违 章 作 业 。 25、 生 产 法 的 目 的 , 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26、 从 业 人 员 作 业 过 程 中 , 应 当 正 确 佩 戴 和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27、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举 报 制 度 , 公 开 举 报 电 话 、 信 箱 或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受 理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 受 理 的 举 报 事 项 经 调 查 核 实 后 , 应 当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 需 要 整 改 落 实 的 , 报 经 有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督 促 落 实 。 28、 建 设 单 位 、 勘 察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及 其 他 与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29、 采 用 新 结 构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的 建 设 工 程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建 设 工 程 ,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在 涉 及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 30、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在 实 施 监 理 过 程 中 ,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 应 当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 31、 事 故 报 告 应 当 及 时 、 准 确 、 完 整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事 故 不 得 迟 报 、 漏 报 、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 32、 管 理 即 计 划 、 组 织 、 指 挥 、 协 调 和 控 制 。 33、 班 组 班 前 安 全 活 动 和 班 后 检 查 、 讲 评 活 动 等 应 有 记 录 , 并 有 考 核 措 施 。 34、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2 年 , 期 满 前 3 个 月 办 理 延 期 复 核 手 续 。 35、 施 工 单 位 和 项 目 部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浙 江 省 建 筑 业 管 理 局 审 定 的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资 料 得 要 求 , 建 立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资 料 台 账 。 36、 建 筑 材 料 、 构 建 、 料 具 必 须 按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堆 放 。 37、 五 牌 一 图 指 工 程 概 况 牌 、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及 监 督 电 话 牌 、 消 防 保 卫 ( 防 火 责 任 ) 牌 、 安 全 生 产 牌 、 文 明 施 工 牌 和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图 。 38、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患 有 法 定 传 染 病 时 , 应 及 时 进 行 隔 离 , 并 由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进 行 处 置 。 39、 因 抢 救 人 员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以 及 疏 通 交 通 灯 原 因 , 需 要 移 动 事 故 现 场 物 件 的 , 应 当 做 出 标 志 , 绘 制 现 场 见 图 并 做 出 书 面 记 录 , 妥 善 保 存 现 场 重 要 痕 迹 、 物 证 。 40、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视 同 工 伤 :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 ,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8 小 时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的 在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权 益 、 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职 工 原 在 军 队 服 役 , 因 战 、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 已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 到 用 人 单 位 后 旧 伤 复 发 的 41、 停 止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情 况 , 丧 失 享 受 待 遇 条 件 的 ; 拒 不 接 受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 ; 拒 接 治 疗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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