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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体制构建研究 摘 要: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仅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文章分析了建筑 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以建筑企业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议。 关键词: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体制 0 前言 安全是生命的保障,目前安全生产己经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 中国 近4000万的建筑工人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目标。我国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建筑业的因工死亡率在不断下降。然而,目前建筑业仍然是事故率较高的行业。从我国的建筑安全事故来看,事故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建筑企业是施工阶段的主要负责人, 自然 就是安全管理的直接目标。虽然现在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并称为建筑企业管理的四大目标,但是由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我国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体制难以满足市场 经济 的要求,安全管理仍然没有被建筑企业主动接受,安全管理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此,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加强安全管理,建立 科学 的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制约与激励体制,是当前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根本出路。 1 我国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体制的缺陷 1.1 转轨时期的安全管理体系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的企业,工人是国家的雇员。企业和工人之间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都是国家的利益。因此安全管理的问题相对来讲就变得简单。只需要上级制定方针、政策和各项基本措施,下级遵照落实就可以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1.2 以强制性为基础的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体制的问题 我国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主要是以国家监管为主的被动式的安全管理模式,其指导思想为国家制定强制性的建筑安全法规,由国家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来监督建筑企业实施,以形成相对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由于建筑安全法规在很多国家都是职业安全法规的一部分,因此很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方面的研究对于改进我国建筑安全法规的情况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1.3 政府监管体系的问题 由于我国实施“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建筑安全的立法准备、监察和其他管理工作都是由政府部门或其代表机构完成的,法规的安全目标必须通过安全政府的监督管理去实现,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行政区域内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从事对于建筑安全的监管工作。不论其监管效果如何,这种监管本身就可能形成监管不力的结果。 2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与约束体制的构建 以实现建筑企业的直接利益为动力,形成以建筑企业为核心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利益激励与制约模式,将安全这个社会公共利益融入建筑企业自身利益之中,依靠建筑企业自身利益的实现才能够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根据 现代 安全管理的原理,建筑安全管理应该是全过程安全管理,而不是指片面的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因此这种激励与约束体制的构建,也应该考虑到建筑企业的进入阶段以及项目完成后建筑企业的后评价阶段,下面将对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全过程涉及到的责任划分、招投标制度、保险制度、行业监管制度以及国家监管制度进行专门论述。 2.1 合理的责任划分是承包商安全生产的前提 在建筑业中,把安全和健康仅仅看作是承包商的责任的想法被认为是事故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建筑企业的确应该负起遵守 法律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但要负责任的不应仅仅是企业,其他间接参与到项目的各方,如业主、设计师等都应该承担一定的安全和健康责任,如果大家都能注意事故预防的话,一定能够减少很多事故。 2.2 建筑业安全逆向选择模型和招投标制度的完善 工程招投标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预期管理方式,是完全以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与结构为基础的进行工程建设预期管理的方式。这种方式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国家里已经实施了几百年,对于工程建设的各方面的指标控制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通常的状况下,工程招投标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之间的信息沟通障碍,形成了互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建立可以科学评价承包商安全水平的标准,并将这种标准通过适当的方法引入施工招投标的评判准则中,才是解决建筑业安全逆向选择退出问题的合理途径。 2.3 保险机制:重要的 经济 激励手段 尽管形式不尽相同,承包商为工人购买职业伤害保险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非常普遍。保险制度最初是保证受到伤害的工人可以容易地拿到足够的补偿费用。但是随着可调保险费率制度的引入,保险己经成为一种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经济激励方式。关键要理顺保险公司、地方安全监督机构、投保施工 企业 三方的关系,建立职责明晰的分工和合作关系,特别是安全监督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对收集事故统计数据、解决建筑安全管理中的资金困难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保险公司的承保与赔付服务一定要专业、到位。优质的保险服务将使企业乐于投保。 2.4 政府、工会和行业协会的介入与制约体系 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在执行公约中,要有机构、有人员、有法规,为我国以国际标准深入开展建筑安全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67号国际公约”要求政府、业主、工人三方面通力合作,所有关于建筑安全的 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都是三方商定的结果,代表了三方的利益,因此应该建立政府、承包商和工人三方面的制约体系,保证政府、承包商和工人三方之间有足够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形成一个畅通的系统。 2.5 绩效性法规的推广更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 国际上建筑安全健康法规 发展 的两大趋势,其中包括从传统的规范性法规向新的以绩效为基础的法规发展。基于对职业安全法规的劳动经济学分析以及我国安全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绩效性法规的推广更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安全水平,保障公共利益。建立企业安全绩效档案,对企业的安全状况,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及伤亡事故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清出不合格企业。通过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建立有序的建筑市场竞争机制,使一大批遵纪守法、优质高效的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在优胜劣汰中胜出;使企业结构得以优化,队伍素质得以提升,管理技术得以提高:使依法经营、安全生产逐步成为各方主体的自觉行为。 3 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为受到了大量的限制。因此有必要重新思考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手段,本文指出提高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的症结所在,提出建以建筑企业为核心的利益激励与制约机制,应当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政府行为、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监管体系,对建筑业安全管理体制的完善有借鉴作用。 参考 文献 1Negowi A. B., Rwelamila P. D., Holistic Approach to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s, In: Haupt, TheoC, Rwelamila P D, eds, Proceedings of Health and Safety in Construction: Current and Future Challenges, Pentach: Cape Town,1997:151-161. 2Haupt Y. C., Coble R. J., A Performance Approach to Construction Worker Safety and HealthA Survey of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Treuctural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s, Balkema Rotterdam,2001:p38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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