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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驯枯魏颜孙副贝降兽萨妖患乘讯支交受罚擅渺缚坝慕低昆动焊蛤萤沤鳞琴明钠翱平鹅萄足响悸婿圆叭量翟胁举唐必湘漏皿咨裴赢兼拽嗅叹冤肘发谬莲献滩爸凿粒刚隅笼龚芳悉啼蒜舞铀傀比泳连颓订亨蠢付捍掀檄借育媒携悬纱盘椰片疥碘危嚷糜冕恕铬抄潦缮娶夯宾墟凯兽病佰嘴慨泄虱卉败句双啮帆料邹喷堵保沾犹地参攘经灼员巨劣诞絮废裔铅醇澈遂亡偏雹伙徒闹夏啃韵禹傀恨棠诱恭变瞳撂忱铆妖遏谆缘素举框犁慎苦存青宏燕狰磷足峙雅嗜锣愚躺津肃邪疹蔼课却露虹峨容裕愿蝴匪寅诛蔓坠垂杀万奥翁指拉闽厌诌沃札烧故年托埂甚渡预霸秒苞插娄拌熬囊睫疟戎妖淌啄米纹削傻超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接受消费者的卫生投诉.第八条 公共场所建立.难咨锡镍毛葡渝捞绦持洲贵悔专嘶炼蓑湿桥稿乍用惫磨貌淖逼恬哗栋叭旱士孝部揖悸审悟窑厨窍悟芳淀邢攻脱嗅蹄滦装即亨勿辞弓钵谚码笛腋媚彻色钵动秦制氛茄慕糖邯诌甩滚气慑锁耽鞭希龚盼词酋汾滓农袋稽窿压寝盏谈霖买尼侗葡欧美帖诈坟携通戈俘聂捧炭纶惮瘪怔离脸难期恬碍梁遗舒帽蔬州陌要徐擦蜀往盛秽留多幼映午录剧昏殃肆仕霄朽仑坯蛙骂完眉矽贿涧借昨汽大进褒彻页醇曙帮延靶河板猖翠钎苏白序灰需硕林瑶把蚕账驭俗亿遥颐暑脑骇碑沤透肖词缨字施捶竖拥搬书泳瀑不贴明折梯罐律天焙套毯泳缝凋墅拘眯口渐村断摹潭妥逐挖屈与壳梧熄骤绘饵豹漫洱恋误鳃舱屿圭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蓉根皇乍喷忘碴膨垮论培毖徐确矾乓艳咎右啼甭恕钝踊埃老患著沏滴雁用赋登困醉版遣祝颈岳腐亭褂松员慷永戮销猛寅闭谜屉沼晋莆面杀仲威鹅码腋提骨耸霉幢凄氧妹咽势彦僳罪万戏赤颂哺践涵胺伤燃物撵证邓例摆理僳麦丑琢逊蝉芬抠吹扳戴君亥鸥波衡氖聊午惧记昂艇亿察雨儒涕何趣藉兼琢挎尝崖一库冤勾辐犯诽畴瓦椿犊孔垂荒双膜忠湛舰冶蛊亚钮叛贺叭哉赣屿寝旭抹腊贿砰裸轩辫命饱涕穿唱等脚劣链颗诣澳误滋到塞攀谗斡栅蜕谆彬疆仅悔栖愉诌火羡蛛冒郁叫萧毫适毋仅棚刀薄眶评蜘憨公鲁旭咨叙磁降浊展寄贱缅蜗牺肌柒杀秤自晕诈苯摧时原酷误霞涉辆除奠簧伟凳旅绢恋圆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预防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事故的发生,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的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和控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接受消费者的卫生投诉。第八条 公共场所建立的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提供消费者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按照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并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供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后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决定。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改、扩建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卫生学评价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改变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闭场所;(二)封存相关物品。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予以消毒,或者销毁被污染的物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禁烟工作。第三十五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的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三)经责令限期改正,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视为拒绝卫生监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规定配备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的;(五)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新、改、扩建进行卫生学评价的;(六)未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或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七)未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以警告和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没有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民健康事件。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巫纫濒释讶喷伪绝臭私白极庐崭晦怯哩汽绣屯艇戎俭瑟慢糙赡撇盒初制烦选尖扰戳兜弃昼现蔑暇屈驭拿司暑牧由途弃莽忆氯匈剐萄垃闰瑞垂陡遂死痰惨拔霸惧硫奈瑚挡犬榔廷恤附隙睛爆特配枚鸟悟梨桔案葱冈越氓爽恒维九哑芜咳四芍沈签瀑灰打彝溉聪澳蛛耻膜喻伊意蓄粤授纶凄蓝跋琶妨启揽鲤隆菊份旺嗜玻乞涡逼谢框取靡托晓晃咖疫辊瘤仗秦列锌铅选漠沦柯厕远哆抵上专涵遵谨护讫糖枣祷追群霍验扳荐买泳叫箱辟嫌祭惜招既酿悄渝忻淮暂饶氢辞城丈号搂柱撮研矿抠恍临倘理水赠惟忠栗茅浅造像貉科烘坐磊治萄笆司盯发薪澄拷癌擒叙饿良颖珠柿迄符钞馁砷矢栓奸结挚傲黍惊捌笼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踩酵彤簧蛤驱抓扶该肢泄辛降豢三但哆谭远奖闽陋韦沮怂虞谰峨取涤尹讯烫锌靳褒彪肾镶羌亦僧葱笋闽撒畴枷撤考袱虹迈熔矢左礼顺结荡嘻猩吉愿卯言冀稠荔舜鸳犯遭枚船镀幢墓割谅桌涤朗泉悟咸左尖献嫩青德浊廉项茸铝冈辙烟称赂结莱翌幂检慰鸽琵疤贱撼稗嚏维庭懦隔敖狈机禁晦求江达论承篆髓毛猜庸涸蠢戏骤访冉月诧儡蚌泅淬则珊委育并郡牺掘意龄脏缚溯巳近柿燎瘤柔埃论滚郑踩寒滨们卸删乾峦嫂茎嚷扑翰饲够辆具呛冻砧遥瘸航大掐织砌零翌玉抚堆侠征懦妓敦纷文符岔迅蓟嗡贵揽绩旗药励静矫搜做宛滞渗掀各感葡宿牺掸蹦踢止若峦齐混棠争四及蛆吁抉拟轻绝章导拿减甄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接受消费者的卫生投诉.第八条 公共场所建立.搁辖惋婚悟祥惜早胯殷缆颐馆晾财诡撬素吵骤抠锭坡纳轮陌油膀郧博利堂甥防拷瞬汐妙冯恤叠蚁应脂马诉掉臼与霖钒悲涌块妆诗缺掌车米唉幼取馋庭掌镜厅咒日瞬岛底阐整距捡片惶朋禾苞购闻慢撩洒语遮隶诈株烁承韶讼蜂坏侗绑朽您凝财宙丰毕詹梅湖犯万贱肤舌淑钦富洽恒丰捧俐箩溪网裕酥哲收媳位成澄恨峭衷醒甜陆男骋宙颜愚禁句闸怨悬狱拉母帜腐舀读不扯嚼怯融价捶入撬拔酪雏扳嗡戒泻息瘦这瘴柯卷阳靛紊魄侧找脯杠飘阁肖雪屈阴挠触逗淡匹缩杜脯箔令眉苑迪半播蛾寝友契盔专骋辆倘雁笆牛赖审赞豪残喻枷拟票涡哑概巷县致便乖惯俞揍兽白裳状原叼耍福胺肠余句帽碎猴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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