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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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1关键词.11.引言.22.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22.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32.2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可行性.53.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比较.63.1英国.63.2德国.73.3日本.74.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与设计.84.1制度的适用原则.84.2制度的适用对象.84.3救助金的标准及数额.94.4救助机构的设立.94.5救助资金的来源.104.6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104.7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救助.10结语.10参考书目.11致谢.1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法学院法学专业二八级指导教师:摘要:刑事司法中,对犯罪活动中的被害的人权利保护和救济的疏忽,使得刑事被害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完善的保障。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刑事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获得来自犯罪人的赔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2从而陷入精神和物质的双重痛苦之中。建立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是意义深远的,也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问题,结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依据,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内容构建提出相关设想。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设ResearchontheSalvageSystemofCrimeVictimsJiaxiaochengLawschoolMajorinlawGrade2008Instructor:wangboAbstract:Incriminaljustice,criminalvictimsrightsaredifficulttogettheperfectprotection.InChina,asignificantnumberofvictimsforvariousreasonsitisdifficulttoobtaincompensationfromtheoffenderorotherformofcompensation.Therefore,theestablishmentofacriminaloffencevictimaidsystemontheimprovementofthejudicialsystemisfar-reaching,isaharmonioussocietycriminalpolicyrequirement.Thisarticlewillpresentthestatusquestion,combinedwiththevictimassistancesystem,thetheoreticalbasisforanalysisofthebasicprinciplesandestablishcriminalvictimscompensationofthecontentsofthesystemproposedideasrelatedtothewidget.Keywords:criminalinjures;salvageofnation;buildingofthesystem引言: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的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弥补的一种方式。而有关犯罪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伴而生,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也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重要方面。但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人的惩罚及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占据着重要位置,而对犯罪活动中的被害的人权利保护和救济却有所疏忽,使得刑事被害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完善的保障。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刑事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获得来自犯罪人的赔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从而陷入精神和物质的双重痛苦之中。据公安研究公布的数据表明,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均在400万以上,破案率为40%-50%,其中有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1此外,被告人被判3刑甚至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的大量存在,也使得刑事被害人从判决中获得的补偿无法切实充分兑现,甚至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极端贫困。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在惩罚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给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平复或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保护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政策,许多国家已在刑事救助方面立法。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都做出了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规定。迄今为止,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2。对于我国而言,无论从司法层面,还是从社会管理层面,都迫切需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义应该是既适用于原告,也适用于被告,以维系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适当平衡。”3基于此,构建以矫正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一、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推进司法文明。“刑事被害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门人,有90%的案件是通过被害人的报警而进入刑事诉讼的。”4可见,被害人在追诉犯罪和打击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生活处于困境的被害人予以救助,使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得到安抚,有利于消除被害人的顾虑,提高被害人揭发和控告犯罪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的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从而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同时,还可以增强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决定的理解、支持与尊重,化解其疑虑和不满,为司法机关对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犯罪人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决定提供有利条件。此外,公平正义视野下的犯罪论和刑罚论,被害人是不容忽略的,只有国家给予被害人以救助,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法治。诚然,“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盛兴。”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以国家名义来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重的法治精神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正是通过保护被害人这一最少受惠者群体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考虑,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是国家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从而有利于强化国家责任和保护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日本著名犯罪学家大谷实认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通过确保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以防4止犯罪,从而为维持社会秩序做出贡献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刑事法律上的意义是,通过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恢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安定社会秩序。”6所以,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有利于实现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权益保障的平衡,有利于弥补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抚慰其身心遭受的创伤,从而缓和刑事被害人对社会的报复心理,预防和减少刑事被害人犯罪,达到促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控制社会犯罪总量的目的。2.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现实意义。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生命存在的基本意义所在,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往往将重心倾向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人权,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却被忽视。由此可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同时,党的十七大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要求。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的人数众多。然而,由于一些案件未侦破,犯罪嫌疑人未缉拿归案或者因证据不足被作撤案、存疑不诉、判决无罪,或者虽被作刑事追究但本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境。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是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正确处理好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害人学研究发现,不能简单地将犯罪与被害看作两个孤立的概念,相反应当将犯罪和被害置于社会互动过程加以研究。7被害人学的研究表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是可以发生角色转换的。如果被害人因犯罪人的伤害导致其生活艰难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而又不能从犯罪人和国家得到必要的赔偿和补偿,就会对生活失去信心。此时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有效合理的保护,必然会引起被害人对犯罪人及社会的更大不满,甚至会产生报复情绪。这种心理一旦达到一定程度,被害人极有可能做出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一个被害人转化成一个新的犯罪人,即犯罪学家所说的“恶逆变”。我国过去20多年来,对犯5罪人的惩罚及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占据了重要的部分,而对犯罪活动中的被害的人权利保护和救济却有所疏忽,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其中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就是被疏忽的一方面。“无论犯罪对受害人伤害程度怎么样,受害人都会产生一种愤恨或痛苦等情绪。”8。由此可见,这一制度的缺位,既不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创伤,赢回对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和仇恨,因而也就不利于被害人融入社区和被告人回归社区,甚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而这一制度在刑事法律上的意义正是,通过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恢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安定社会秩序。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权益保障的平衡,有利于弥补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抚慰其身心遭受的创伤,从而缓和刑事被害人对社会的报复心理,预防和减少刑事被害人犯罪,达到促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控制社会犯罪总量的目的(二)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可行性1.我国的一些地区已成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外公民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建立和实行这一制度提供了舆论支持。在我国,已有许多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以不同方式,尝试对最终难以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如:乌鲁木齐市政府曾对1999年乌市爆炸案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予以经济补助;石家庄市政府对2001年石家庄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者及遇难家属发放了补助;2007年山西黑砖窑案的被害人也得到洪洞县政府一定的经济补偿等等。此外,有的地方还专门出台了一些尝试性的办法,如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委政法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当市民在刑事案件中遭遇伤害后,如果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这些尝试都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了实践典范。2.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建立和实行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了财力上的保障。国家救助制度是以国家向刑事犯罪被害人提供经济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制度,雄厚的资金是救助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因此,救助经费的来源和落实,是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的关键因素。改革开以来,我国的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发展,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家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建立这项制度。3.世界各国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我国建立和实行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6和地区都相继建立了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力求使刑事犯罪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取得平衡。1963年新西兰成为现代社会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而法国于1977年在刑事诉讼法第4卷特别程序法中增设的第14编,确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又如,美国在1982年制定的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德国制定的关于改善被害人刑事程序中的地位的法律,1988年英国将国家补偿规定为受害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联合国于1985年通过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制度的对象、方式,对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也作了原则性规定,使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梯。9这些发展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而言,都是宝贵的借鉴经验。二、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比较(一)英国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在面对刑罚不断要求人道化而极度强调受刑人人权的刑罚制度下,学者们看到了被害人的悲惨情形,从而感到有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于是英国许多学者发起被害者保护运动,他们认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应当给予有效救助。英国基于社会契约论、社会正义、损失分配等原理,以及王权施惠的政治社会目的,于1964年颁布了刑事伤害补偿方案。该方案承认了被害人在法律上受到补偿的权利,规定了除了被害人、对被害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及其他受被害人扶养的人为受助对象外,以下也可以作为救助对象:因逮捕或意图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受到伤害的;因阻止或意图阻止正在实行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因帮助从事逮捕犯罪人或负有防止犯罪发生任务的警察人员而受到伤害的等。关于国家救助的申请程序。英国有独立的刑事损害赔偿委员会。根据刑事伤害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英国刑事伤害补偿申请自伤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提出一般应当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但特殊情况才能口头提出,并且可以申请一次口头听证。但听证的提出原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口头听证的权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同时规定听证程序结论的不可更改的效力,但允许通过法院加以改变。英国根据地方立法惯例和财政状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在支付方式中规定列入对不同情况的支付扣减,如对被害人是否死亡就给予不同支付和扣减。(二)德国7德国在1976年5月正式颁布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后逐步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其1986年公布的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地位改善第一法律成为德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最重要的法律,再一次强调了刑事被害人享有国家救助权。德国补偿法规定,补偿的对象仅限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同时规定了被害人能获得救助的侵害种类:1.毒品犯罪;2.公共危险犯罪;3.人身或生命危险犯罪等。同时规定补偿范围主要是医疗费、丧葬费、基本生活费、职业损失、被害人家属的生活教育补贴等。此外对特定情况不予救助,如: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行动;损害由被害人引起或被害人有其他过错等。10关于救助的程序。在德国,被害人救助由联邦中执行联邦照护法的管辖机关受理,同时也允许一些邦有自己的受理机构。关于救助资金来源,德国暴力行为被害人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联邦政府负担。各联依本法所为金钱给付额之百分之四十由联邦予以承担。额外照护费用,则所增加之部分应由原负有照护义务之邦予以承担。(三)日本日本是亚洲第一个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国家。它在昭和55年颁布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该法说明了日本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国家对因危害生命身体之犯罪行为而意外死亡人者的家属或受重伤害的受害人给予金钱之援助。它规定救助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日本国籍或在日本国内有住所;遭受故意犯罪的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的遗族。其中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日本国内及在日本国外的日本船舶、飞行器内所实施的,属于伤害人的生命、身体的犯罪行为,并不是所有受到上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都能获得救助,还必须是在犯罪行为引起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才给予被害人救助。对于重伤的标准和遗族的范围以及救助的顺序,该法及其施行规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以下情形不得给付或减额给付救助金: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包括有事实上之婚姻关系);被害人诱发犯罪,或被害人对遭受被害也负有责任。11关于救助的程序,该法规定了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自知道犯罪被害之日起2年,但即使不知道,经过7年也不能申请了且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住所地的公安委员会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的处理机构,而公安委员会与我国的公安的性质相似。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与设计(一)制度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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