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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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一、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个案分析:1、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萌萌的父母承担对萌萌的监护职责,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是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法合理的法律责任。2、 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儿排队下楼时在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 飞飞的伤害直接由于两名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萌萌的父母作为萌萌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二、体育课上,小朋友在老师的指导下在操场上玩“老狼老狼几点啦”的追逐游戏。活动前老师已经带领孩子们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活动中,幼儿青青被扮演大灰狼的帅帅定为追逐目标,不料在一次转身奔跑躲闪中,青青突然一下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在场教师立即与幼儿园保健医生为青青进行折肢固定,并送医院治疗。但事后,青青的家长还是向幼儿园和帅帅的家长提出损害赔偿。幼儿园认为这是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帅帅的家长认为帅帅追逐青青是正常教学活动中的合理行为,是青青自己失去平衡摔倒的,帅帅并无过错,也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青青的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分析:此次事件涉及幼儿在体育课堂上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事故中青青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教师、帅帅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因是:教师对体育活动游戏组织合理,活动前检查清理的场地,对幼儿服装也做了检查调整;所选的活动内容也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没有超出幼儿现有的运动水平;并在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做了详细说明,游戏前进行时一直在旁边看护;运动场地也合乎规定。而帅帅并没有违反游戏规定,也没有故意伤害青青。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任课教师和帅帅都无需承担责任,青青的摔倒纯属意外。至于幼儿园方面,事故发生前,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从而免除民事责任。总而言之,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幼儿伤害的因素是幼儿突然失去平衡,这是幼儿园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的,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建议:(1) 、幼儿园应合理科学的安排幼儿的各项活动,消除场地、设施的安全隐患,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和活动中的指导、照料、保护以及活动后的休整工作。(2)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指导,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3) 、幼儿园应加强对保教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正确掌握意外事故的急救办法,发生事故时能冷静、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4) 、有条件的家长可以考虑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可由保险公司按规定予以赔偿。 三、某幼儿园中班小朋友正在操场上开展户外体育活动,鑫鑫小朋友趁老师不在意,溜到活动场地旁边的滑梯玩,不慎从为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下,并被倾倒的滑梯压住,造成伤残。该滑梯是幼儿园本学期新购的设施,上周发现滑道和滑梯平台间出现断裂,园方已在滑梯周围围上栏杆,并在旁边和滑梯出口出示“禁止攀爬”的警示牌,通知各班教师不能让幼儿玩滑梯。同时幼儿园已与玩具厂商取得联系,要求维修或更换,厂商已经答应一周内上门维修。但不幸的是悲剧在此期间发生了。事后鑫鑫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但幼儿园认为,滑梯的购置不到半年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内,园方报修后,厂家也没有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不合格的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服务是造成这期事故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生产商和销售商索赔,至于园方,发现滑梯有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到底是谁的责任?解析:本次事故,涉及幼儿在幼儿园玩滑梯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幼儿园在这起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进行分析。事故中幼儿园虽及时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但采取的安全措施存在如下过错:1、 护栏摆放未能有效阻止幼儿进入危险区域,2、 警示牌用文字书写,不符合幼儿的认识发展能力,对幼儿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3、 在户外活动,教师疏于全面管理照料,没有发现幼儿离开了安全的活动范围。此外滑梯在保修期内出现断裂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1、 幼儿园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定期对房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书面记录,签名负责;2、 发现问题必须快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定要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考虑安全防护的方法,有效避免安全隐患危及幼儿;3、 幼儿教师必须提高责任、安全意识,全面照料幼儿,对幼儿的行为给予必要的组织管理,保证幼儿在安全范围内活动;4、 幼儿园应向玩具厂商、销售商购买合格的产品,签订质量保证书和保修、维修合同;5、 家长也应注重孩子的安全教育,教育幼儿听从老师指挥,经常提醒幼儿遵守园内外的各种规定,注意自我的保护,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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