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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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 决定 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n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须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二)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 n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 n三、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n四、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 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 的设计标准,直辖市及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实施 节能65%的标准。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 造。 (十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十五)推动政府机构节能。重点抓好政府 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 及办公设备节能。 n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七)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有关部门和地 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建 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 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十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 n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各 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 耗限额。 (二十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 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 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 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 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n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五)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 大能效标识在和建筑上的应用, (二十七)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 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加强 监督检查。 (二十八)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 力度,重点检查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以 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 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n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九)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 理,;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 (三十一)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 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 策,。 n九、加强组织领导九、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八)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抓好落 实。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 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 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 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 n(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 长。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 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项目开工建 设设“六项必要条件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 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 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节能评估审查以及 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 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 产品差别电价标准。产品差别电价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 n(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着力抓好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组织实施低能耗、绿 色建筑示范项目色建筑示范项目3030个个,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 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开展开展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启动 20020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 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万支,中央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万支,中央 国家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国家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 n(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 广。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 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建 材材、纺织、造纸、建筑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推广一批 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 n(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订出 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 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 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 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 n(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 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 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 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实行问 责制和责制和“一票否决一票否决”制。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 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 n(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 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 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 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 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年起,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年起, 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 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 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在个在个 示范省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示范省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 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节能 万吨标准煤。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 n(四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 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 统低成本改造;统低成本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 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 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 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 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 n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n第一章总则 n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二章节能管理 n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节能 第三节建筑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 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n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n第五章激励措施第五章激励措施 n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 n第七章附则 n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 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 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n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 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 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 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n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 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 略。 n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 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 作。 n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 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 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n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 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 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n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 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 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 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节能管理 n第十四条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 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n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 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 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发展概况表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发展概况表 阶段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主要目标主要目标 1980 1987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 部分)部分)(JG J2686) 在在1980/1981年的居年的居 住建筑能耗基础上住建筑能耗基础上 节能节能30%。 1988 1994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 设计标准设计标准 1994 2004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 部分)部分)(JG J2695) 节能节能5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准(JG J342001) 与采取节能措施前与采取节能措施前 相比,采暖空调能相比,采暖空调能 耗应节约耗应节约50%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准(JG J752003) 同上同上 阶段阶段技术标准、政策技术标准、政策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2005年年 至今至今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以政府办公楼节能以政府办公楼节能 为突破口,选择城为突破口,选择城 市试点后推广至全市试点后推广至全 国公共建筑领域。国公共建筑领域。 提高了建筑玻璃、提高了建筑玻璃、 幕墙、墙体材料的幕墙、墙体材料的 保温隔热标准保温隔热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国中国 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筑评价 标准标准GB/ T50378 -2006 、住宅住宅 建筑规范建筑规范、建筑节能建筑节能“十一五十一五” 规划规划、建设部、建设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发展概况表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发展概况表 n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 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 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 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 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n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 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 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 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 节能服务。 n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 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 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n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 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 施,降低能源消耗。 n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n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 位节能培训。 n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 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 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建筑节能 n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 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 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计划。 n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 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 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 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 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n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 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 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 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n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 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制定。 n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 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n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 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公共机构节能 n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 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n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 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 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n第四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 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 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 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 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 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 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n第五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 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 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节能技术进步 n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 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 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 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 与成果转化。 n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 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 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 节能工程。 n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 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 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 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 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 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n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 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 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 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n第六十一条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 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 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 的推广和使用。 n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 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 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 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 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 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 价政策。 法律责任 n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 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 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 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n第七十五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 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n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 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n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 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 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 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n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n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建筑节能标准 建 筑 居 住 建 筑 公 共 建 筑 工业建筑 严寒、寒 冷地区 夏热冬冷 地区 夏热冬暖 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范(GB50176-93)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95) 民 用 建 筑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JGJ75- 20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今后整合标准今后整合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行标、正在报批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国标、正在编制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 东省实施细则 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行标、正在报批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 主要建筑节能标准 n验收检验: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省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在编) 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在编)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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