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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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海事局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公平、合理的待遇,激励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海事局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向第三方公司租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包括海事协管员,及受岗位和编制数的限制,未纳入海事协管员管理的其他劳务派遣人员。其中船员、内勤人员为海事协管员,勤杂人员为其他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薪酬标准遵循统一构成、统一标准、注重绩效、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同时考虑相应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第四条 *海事局(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各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由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津(补)贴和福利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职责和风险大小,分为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机工、囤船水手、VTS操作员、汽车驾驶员、综合协管、勤杂人员等,不同岗位执行不同岗位工资标准。 第七条 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分船员、内勤人员、勤杂人员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分为若干层级,每一层级又分若干档次。 第八条 津(补)贴。津(补)贴指年功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里程补贴、夜班津贴、岗位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福利。福利由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劳保、节日慰问费、夏季防暑饮品、教育培训等组成。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构成,同时应不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个人承担部分在个人月度工资发放时一次性扣除。劳务派遣人员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停止缴纳该职工的社会保险。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照*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劳务派遣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停止缴纳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劳保。职工劳保以实物或购物卡的形式在每季度末发放,该季度工作不满两个月的职工及离职人员不享受。 (四)节日慰问费。节日慰问费分每年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春节三次发放。 (五)夏季防暑饮品。夏季防暑饮品由用工单位统一发放。 (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由单位统一组织。 (七)其他。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新聘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条 新聘人员实行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薪酬标准,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按照拟聘任岗位的80%确定,津(补)贴及福利全额享受。 第四章 薪酬的计算和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的计算期为月首至月末,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薪酬并存入个人工资帐户。 新聘或离职人员工作日不满时,薪酬的计发方法为:(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津补贴)/月法定出勤天数(现为21.75,下同)*实际出勤天数。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当月事假七天以上或病假十五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奖。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请病假时,病假当天薪酬按照病假工资计发。计算方法为:日病假工资=当年*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80%。病假工资不含个人社保和公积金部分。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请事假时,事假当天薪酬不予支付。计算方法为:事假日扣发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年功津贴)/21.75。事假工资包含个人社保部分和公积金部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出现旷工时,旷工当月的薪酬不予支付;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六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当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为带薪假期。休假期间的薪酬计算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期间的薪酬按江苏省实施 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用工部门应填报加班审批表。加班原则上实行调休,由用工部门执行。用工部门须将部门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和调休情况按月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加班审批表发放加班工资(执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除外)。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岗位工资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岗位发生变动,按照新聘任岗位执行对应岗位工资。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奖实行正常增资机制,每年一月份调整,其中被评为江苏海事局先进工作者的劳务派遣人员,绩效考核奖上调两级,其他人员,经各用工部门考核合格,绩效考核奖上调一级。岗位发生变动,按照新聘任岗位执行对应绩效考核奖。附表中绩效考核奖标准最高14级,实际操作中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条 年功津贴每年一月份晋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增加年功津贴。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代缴代扣费用从每月薪酬中扣除,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但单位已预支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详见附件,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事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下为附赠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川省公司工资指导线,按照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工作特殊性,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特制定本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第一条 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我公司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工资调整幅度不超过本年度劳务派遣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5% -10%原则。第二条 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特点,与劳务派遣公司经济效益挂钩,建立劳务派遣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第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两项,以职工的生产、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奖惩记录、专业技能,以及本劳务派遣公司实际工作年限等指标综合考核职工薪酬。第四条 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依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晋级档次。以调动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积极性,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工资调整重点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科技人才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第二章 年薪制 第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资模式: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2、提成薪酬,在劳务派遣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提成薪酬。 第八条 年薪制考核指标与单位资产增值幅度、业绩的提高、劳务派遣公司业务管理、安全生产等重要指标挂钩,进行综合性评价。第九条 年薪制须由总经理作出决定。第三章 月薪制第十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1)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等。第十二条 计时工资结构:计时工资总额=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专业技术职称津贴+资金一、基础工资:基础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等指数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一定百分比。二、岗位工资:根据职务高低、所在岗位的职责、专业技能、工作绩效等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坚持变岗变薪原则,晋职晋薪、降职降薪。三、绩效工资1、根据职工生产任务、经营指标、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成绩确定:(1)由部门提供各自完成生产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 (2)由部门提供职工的出勤率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履行情况。(3)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测算出当月职工定量或定性应完成生产任务及工作绩效,确定每位职工绩效工资水平(计件工资)的计算数据。2、绩效考评与各自生产经营利润指标挂钩。(绩效工资考核标准=出勤率+岗位职责履行+每月生产任务完成经济指标)四、计件工资:指对己完成的工作任务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1)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应发计件工资=计件单价正常工作时间完成量+计件单价150%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量 五、工龄工资: (1)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确定,鼓励职工长期、稳地为劳务派遣公司工作 (2)工龄工资按 元年递增,即每工作满一年后按 元/月执行,职工工作年限没有连续者不计累加工龄工资,务派遣公司之日起计算工龄。 六、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1)生产(业务)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其他奖金。七、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2)保健性津贴; (3)技术性津贴。八、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曰和公休节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职工年薪超过12万(含12万),由本人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第四章 薪酬调整第十四条 工资调整l、劳务派遣公司鼓励职工积极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多做贡献。职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在年终将职工绩效考核材料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予以晋级调薪或奖励。 (1)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终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对职工完成任务绩效考核,以及职工的生产技能,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职工的工资水平。劳务派遣公司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晋升、降级或调整薪酬的重要依据。 (2)被评为年度优秀管理者、优秀职工的,劳务派遣公司给予工资调级奖励,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3)升职、降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职工的业绩或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变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作工资相应的调整。 (4)对管理人员或职工降职留用时,原工资额调整到新岗位工资额。 (5)对违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给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尚不构成辞退处理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给予调降工资处理。 (6)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被评为差或工资级别连续调降两次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奖项: 3、劳务派遣公司坚持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奖励机制,对职工的奖励为:通报表扬(年终评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晋级加薪加升职等。劳务派遣公司对表现突出、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特殊奖励。 (l)为劳务派遣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活动中绩效突出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2)全勤奖:职工全年无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记录,领导安排的加班无不参加的职工,每人奖励_元年。 (3)优秀职工奖(创新奖、绩效奖)、优秀管理人员奖: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绩效、贡献大小评定。第十五条 职工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根据职工专业技能、完成生产多少、贡献大小提出工资调整意见,经劳务派遣公司考核后给予调整其工资,职工新调整工资自劳务派遣公司批准后实行。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 根据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针对职工薪酬管理的重要性,机密性和高度准确性,确保职工薪酬有效发放。 第十七条 职工薪酬实行月给制,薪酬计算时间按日历作业每月1-30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应书面记录支付工资时间,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 新进职工以报到之日起按日计薪,25日后到职者,当月薪酬并于次月薪酬发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_(2)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费月; (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第二十条 薪酬审批 职工试用期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其本人实际工作能力确定工资额。职工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能力,按其工作岗位考核(完成计件任务多少),确定职工本人工资。 l、薪酬发放时间:每月工资于次月一日发放,如遇节假曰则提前或顺延发放。2、薪酬发放方式:职工工资均以现金形式发放,若职工发现当月工资有误,可以到财务部进行查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负责解释,自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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