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自考复习资料 自考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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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9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合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度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而形成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级别管辖:是指划分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亦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的形式。管辖权异议: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身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厉害关系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法院打行政官司的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用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对质辨认及核实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行诉行为。行政审判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处理,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所作的各种诉讼活动。自愿申请撤诉:是指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视为申请撤诉:是指原告经人民法院合理传呼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审理的制度。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律时间的发生而决定暂时停止行政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定原因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制度。行政裁判:是指我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案件中的争议依法作出权威性的判决。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判决。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裁决。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做出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许,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活动。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故又称再审程序。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损失的诉讼。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对妨碍行政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期间:是指诉讼主体进行一定的行诉行为的时间界域。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行为。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过进行的行政诉讼。简答题1、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恒定象征纠纷。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恒定行政相对人为原告,行政主体为被告。行政诉讼裁决机关恒定司法审判机关。行政诉讼标的恒定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的种类人身权诉讼、财产权诉讼和其他权利诉讼。确认之诉、撤消之诉、变更之诉、履行之诉、赔偿之诉。实体违法之诉、程序违法之诉。3、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特征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与一切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完全对等。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6、行政诉讼中发展中的标志性时间(36-37)7、两大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主要特点的内容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有特定的受案范围。有单独的行政诉讼程序。有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行政法院的法官有特殊的地位与保障。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广泛性。行政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实行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定性。8、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高度概括性。普遍指导性。法律效力性。9、行政诉讼一般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使用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原则。10、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具体内容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1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具体内容更符合行政诉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主要目的。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更符合依法行政这一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12、不调解原则具体内容行政相对方一方享有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自由的权利,但行政机关一方在多数情况下,并享有这类权力,即行政机关无权处分其法定职权。对行政诉讼进行调解,对行政相对方也是不公平的。13、合理性审查原则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14、有限变更原则内容有限变更原则在我国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尊重,一般不得变更,只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判决变更。1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概括式,是指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凡在概括规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均可由法院受理。列举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那些行政案件归或不归法院或行政法院主管方式。结合式,又称相对概括式,是指法律对行政案件作出种类区分,对其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采取概括式规定,对另一种或几种采取列举式规定,或法律作出列举式规定时又对某部分采取概括式规定。16、行政行为可以被起诉的条件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不必必须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必须与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这个条件的设定目的在于把被告的民事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无论是针对特定的人,还是特定的事项,只要具备一项就可以告诉。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17、我国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以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18、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司法行为。调解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和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一级人民政府多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0、地域管辖的详细内容一般地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21、移送管辖的内容移送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诉讼虽已开始,但并未审结。移送人民法院发现自身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因而必须移送。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22、指定管辖的内容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于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23、管辖权的转移条件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24、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持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25、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接到裁定后,如果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接到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以内,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6、行政诉讼当事人特征行政诉讼当事人是以自身名义进行诉讼的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约束的人。27、原告的详细内容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的特征:原告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方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资格: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起他组织。行政复议中的厉害关系人。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方。与撤消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当事人。原告的转移: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原告的权利和义务:起诉、撤诉权利,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请求司法保护,委托他人代理的权利。提供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申请保全财产和申请先予执行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上诉、申诉的权利。义务: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碍诉讼正常进行。原告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8、被告的详细内容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原告指控被告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起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的特征: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实施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行松的被告应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通知其应诉。行政诉讼的被告没有起诉权、反诉权、撤诉权、并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辩论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权。上诉和申诉的权利。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想人民法院申请或依法自己强制执行的权利。义务: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败诉的被告必须认真履行。29、共同诉讼人的详细内容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30、第三人的详细内容第三人是指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相对与原告、被告而言的第三人。31、诉讼代理人的详细内容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委托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32、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证明对象的特殊性。证据范围的特殊性。证据来源的特殊性。33、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绘图、拍照、测量之后所制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过程中,对某些事项当场做的书面记录,通常在难以取证或者难以保全的情况下使用。3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并提出答辩状。35、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原告起诉被告不做为的案件中,应该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36、取证主体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情形。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人民法院委托异地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37、质证的特征 质证的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质证的内容证据证明效力的有无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质证的对象当事人提交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质证的时间庭审阶段。38行政诉讼法律特征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只解决合法性问题。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前必有一个行政管理活动程序中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涉及的范围更广泛,内容更复杂,且更多地关系到国家、社会公益。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由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专门规定。39、行政诉讼中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新法优于旧法。高层次规范优于低层次规范。直接调整相应部门、相应事项的法律规范优于非直接调整相应部门、相应事项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律规范优于普通法律规范。40、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原则对区际冲突的调整规则。对层次级别冲突、部门冲突的调整规则。41、参照规章的含义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部门的权限制定、颁布规章。地方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2、起诉的条件 起诉人应具备原告资格。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理由合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程序合法。起诉形式合法。43、受理程序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法律规范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起诉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44、审判准备的任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民法院审阅诉讼材料,主动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更换不合格的当事人。追加当事人。决定是否合并审理。45、延期审理适用情形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由主、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或者已作出回避决定,不能马上找到替代人员而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况,例如主持本案的审判人员因事不能到场等。46、缺席判决适用情形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47、诉讼终结适用情形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48、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49、行政裁定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或者驳回原告要求停止被诉行政行为执行申请的裁定。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50、一审行政判决的种类及具体内容 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撤消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5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审级不同。对象不同。程序发生的基点不同。审理的方式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同。审理的期限不同。审理的地点不同。52、上诉的条件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必须有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上诉理由必须成立。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交纳上诉费。53、上诉案件的审理审判组织。审理内容。审理方式。审理期限。54、上诉案件裁定的具体内容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上诉案件裁判的效力。第二审对第一审判决中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55、行政诉讼执行的特征行政诉讼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有权行政机关。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执行的是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56、行政诉讼执行条件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执行必须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起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57、执行的申请条件、期限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申请执行书。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申请人是公民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期限为180日。58、执行主体是指依法有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国家机关。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59、执行管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多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60、执行对象执行对象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61、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62、对行政机关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划拨。罚款。司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63、执行中止的概念和情形是指执行开始后,出现某些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执行机关暂时停止执行。非行政机关的申请人表示可以延长期限的。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的异议的。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继承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64、执行终结的概念和情形是指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申请人撤消执行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合法的撤消。特定权利的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65、执行延期的概念和情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某中特殊情况而将法律文书确定或是执行机关指定的执行期限延长到另一期限执行。执行人因事外出,在一定时间后可返回的。执行人有临时困难,请求延长履行期,而执行申请人也不同意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或者表达不清楚,需要原制作单位审查、补充或改正的。其他需延期执行的情形。66、执行和解的概念和情形是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内容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从而结束赔偿的执行。67、执行回转的概念和情形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法定事由,即某种新的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将已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已经执行完毕上是从实际出发的纠正错误。第一审人民法院先行给付的裁定执行完毕。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68、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判程序的关系相同之处:两者的审理对象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错误。两者不同之处:性质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期限不同。审理的法院不同。69、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提起再审程序的对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必须有错误。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神或指令再审。人民检察元的抗诉。70、再审决定和再审期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即三个月内作出判决。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即2个月内作出判决。7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特征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种诉讼的合并,一种是行政诉讼,一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可能不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中,行政争议与多附带的民事争议即可以同时审理、同时裁判,也可以在争议案件比较复杂。在审理民事争议时,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存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又属于不同诉讼系列。72、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行政诉讼案件自身能够成立。同一行行政行为引起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两个分属于不同诉讼关系的诉讼请求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有关联的民事诉讼请求须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73、行政诉讼赔偿的特征起诉的前置条件不同。审理方式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74、行政诉讼赔偿的提起方式当事人在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75、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存在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到损害的事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76、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种类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脱、拒绝或妨碍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假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77、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种类: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适用:训诫的适用。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罚款的适用。拘留的适用。78、期间的种类期限与期日。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79、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留置送达。80、行政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由败诉一方负担。双方按按比例分担。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用起诉的当事人负担。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诉败人负担。当事人复制庭审材料、法律文书的费用,由要求复制的当事人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自己负担。81、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涉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定性。涉外行政诉讼原则及有规定的特殊性。82、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83、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和送达具体方式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期限。送达方式: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使领馆代为送达。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分别送达。委托送达人的代理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案例:主要运用当事人、管辖、证据的原理进行分析。这要求熟悉相关条文。案例讨论1. 1993年7月,原告朱克兴(北京某报记者)到广东甲市采访,住在长江宾馆608号房。7月13日乙市公安局二分局A派出所接到举报,称被公安机关通辑的林某现住在长江宾馆608号。二分局命令A派出所的民警前往缉捕。A派出所的民警达到长江宾馆是发现朱克兴在该房内住。于是对其进行盘查并请示二分局将其带回乙市A派出所讯问。朱克兴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后派出所将其送回甲市长江宾馆。1993年8月21日朱克兴以乙市公安局二分局的行为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侵犯了记者的采访权利为由,向其住所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分局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问:法院应怎样对待原告的起诉?请简述理由。答: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刑事侦查活动。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该区法院对此是有管辖权的。2. 1994年3月5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李林违法经营为由扣押了其经营的货物。李林虽然不服,但是想等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后再起诉。但是,一直到1994年11月5日,工商局既没有解除扣押也没有作出处罚决定。所以,李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工商局采取的扣押措施。对此,法院裁定驳回李林的起诉。理由是:行政行为尚未完毕,扣押只是行政行为的一个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李林不是合格的原告。 请简要分析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答: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因为,工商局的扣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已经对李林的财产权产生了法律效力。如果李林认为该强制措施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不必等到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原告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3. 原告罗某家住某军区大院内。1992年9月20日,罗某家中被盗损失很大。罗某立即去当地的公安分局报案,但是公安分局以“该案不属于我们管”为由拒绝立案侦查。于是,罗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分局立案侦查。问:对原告的起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简述理由。答: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公民有权起诉。该案中对罗某家被盗公安机关有法定职责立案侦查,对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公民有权起诉,也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对罗某的起诉,法院应当受理。4. 公民李四是重庆市A区居民。1997年6月,李四到广东B市旅游,因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被B市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5日。因李四不能提供保证人,也不能交付保证金,被执行了拘留处罚。在被拘留的第3天,李四以邮寄的形式向重庆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B市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并赔偿其损失。但是,重庆市A区法院对李四的起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问:A区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简述理由。答:A区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原告没有选择管辖法院的选择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原告可以选择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原告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受到行政强制措施的侵害。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没有选择权,不能向重庆市A区法院起诉而只能向B市的法院提起诉讼。5. 临江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祝某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齐某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发现仅根据被害人祝某口头提供的受伤情况的陈述,证据不够确凿、充分、遂在复议决定中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即被伤害人祝某的伤情记录,维持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齐某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1)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3)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县法院对此异议该当如何处理?(1)本案被告应是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公安局虽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结论,但改变了其所认定的证据,补充了认定案情的主要证据,即医院提供的伤情证明,所以应认定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为被告。(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市公安局虽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成了案件的被告,但并不意味着该案就专属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法院管理管辖,法律规定的仅是“可以”,那就是说,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被告市公安局可在接到县人民法院应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管辖异议,该解释第10条又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是不成立,应裁定驳回。6. 1997年9月11日晚,王某与张某、胡某、张某某等人在渝中区金噪子康乐大世界洗完桑拿浴后,分别由领班小姐带入包房按摩。王某进入B包房后,在接受小姐敖某按摩过程中,王问:“做一个业务多少钱”?敖答:“挣不了多少,要看客人满不满意。”随后,敖某继续为王按摩。突然,三名公安人员踢开房门冲进包房,进行现场摄像,并将王、敖两人带至公安机关询问。1997年9月22日,渝中区公安分局以王某嫖宿暗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和公安部公复字(95)6号内部批复规定,认定王某有讲价嫖娼行为,对王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的治安处罚裁决。王某对此不服,申请复议,重庆市公安局经复议,以公复字(97)20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王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什么法院?被告是谁?清分别说明理由。答:1.渝中区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管辖权原告就被告原则而确定的。2、渝中区公安局为被告,被告在没有确着证据的情况下就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是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洽中区公安分局对原告作出的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的治安处罚裁决,事实不清,以嫖娼定性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有权对其提起诉讼7. 女青年李某与武某发生恋爱关系,后李某发现武某品德有问题,遂决定与其中断恋爱关系。但武某却不愿就此罢休,他多次约王出来遭到拒绝,就经常在校园内对王进行骚扰。一日,武某打电话威胁王说,让她下课后到老地方见,否则将对其不客气。李某被恐吓后,心里非常害怕,就去公安局报了案,请求公安局对武某采取措施,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对她反映的情况不以为然,并告诉她说,保护她安全的应是学校,公安局不管;而且还说,武某只是想吓唬吓唬她,想继续跟她好,不会对她怎么样,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没想到,第二天,李某在下完晚自习后,便被董声东击西、 拦路纠缠,最后被武某用硫酸毁容。案发后,武某畏罪潜逃,李某找不到武某承担责任,她认为公安局没有履行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职责,违反法律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局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问:(1)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原告与被告在此案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1)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公安局对王某请求保护人身权的请求“不以为然”,并认为不恪地自己的职责,这种疏忽大意、推诿责任的做法也是拒绝履行保护职责的一种表现;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又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所以,法院应当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对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本案是原告起诉被告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职责的不作为案件,所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应对其已经向公安局请求保护人身安全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个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案中,被告拒绝对原告实施人身保护的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对此拒绝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必须能够证明拒绝履行法定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合法性。(3)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是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庆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但该条同时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王某提出公安局保护其人身权的请求,是在紧急前提下提出的,因为其人身安全正在受到威胁,情况紧急,公安局必须即刻就对其人身进行保护,而不是等到第60日才实施保护。所以,被告提出的未到60日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8. 1995年1月21日,原告车主驾驶一辆东风牌卡车,在成渝公路重庆段行驶中,不慎将公路边居民张某的住宅房屋撞坏,酿成交通事故。肇事车未及时停车,被某交警队追上后暂扣车2个月。在此期间,交警队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张某的房屋损失多次调解未果。交警队正要在合法扣押事故车2个月期间内解除扣押行为时,居民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车主赔偿撞球房屋造成的损失。当某人民法院收到张某的民事赔偿诉状并依法立案后,该院担心以后民事判决不便执行兑现,便依职权书面通知交警队称:“由于某车主驾车损害赔偿案,法院已立民事案,请继续扣押该车”。交警队收到法院的继续扣车函后,按法院旨意将车继续扣留,这时车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交警队对该车立即解除扣押,并赔偿超期扣押行为造成的营运损失。 问:本案能否进行行政赔偿?答:符合行政赔偿要件。原告认为交警队超期扣车超过了2个月的法定时间,该超期车行为造成了车主的营运损失,该损害结果与超期扣押车辆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之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车主提起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法,应当适用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9. 长乐公司是由中国中乐公司与加拿大加乐公司于1997年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资企业的董事长为中乐公司委派的李某。2000年9月3日,长乐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期,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合资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遂作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注销了其在工商局的企业登记。氏乐公司被强制中止后,对工商局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意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1)该合资企业长乐公司被注销后,是否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该合资董事长李某因不愿再与加拿大加乐公司合作,公司被注销后,正好可以及早清算,另外投资其他项目,遂决定不对工商局的处罚提起诉讼。而加拿大加乐公司由于原有投资未收回,不愿止经营,加乐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1(1)可以。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限制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限制诉讼。”本案中,该中外合资企业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被强制终止,但它的合法利益仍应受法律保护,法律仍赋予了其诉讼权利,以寻求司法救济,所以,依据司法解释,该合资企业长乐公司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加乐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对外方合资者加拿大加乐公司的权益造成影响,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在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法定代表人又不起诉的情况下,加乐公司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0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答: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是专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组织。它所作的鉴定结论,仅对医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不确定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严不服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当然,严若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可以向更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不服县卫生院行政机关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县卫生行政机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所作的处理行为,涉及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11. 某手表厂于2000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建筑一道高2.2米,长32米的水泥砖围墙。建墙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曾对该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4月初,该厂的围墙建筑工程已经完工。2000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该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该手表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手表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该手表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问:(1)该城管监察大队作出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2)人民法院能否对该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对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不予执行是否正确?1)该城管监察大队作出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判炔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有主体、权限、程序、法律依据等几方面的因素,而城管监察大队作为建委的一个下属机构,它没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职权,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不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不是行政主体,即作出该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的主体不合法,因而整个行为也是不合法的。(2)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申请执筇地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执行作出裁定。”所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对所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人民法院有要对城管监察大队所作出的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查。(3)人民法院不执行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本案中,手表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筑围墙虽然违法,但县城管监察大队作为建委的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否则,其行为便构成不合法,即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所以,人民法院对城管监察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是正确的。12. 王某2000年1月来某市河东区打工,开了一家餐馆。2000年6月,河东区卫生防疫站与工商管理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以王某所开的餐馆卫生质量不合格为由,对其作出了暂扣营业执照,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自己觉得工商局不好“得罪”,遂选择区卫生防疫站作为被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此处罚决定是以工商局的名义作出的,即告知原告王某变更被告。但王某认为,只要卫生防疫站认定其卫生符合标准,此行政处罚决定自会无效,还不会因此而得罪工商局,前拒绝变更被告。 问:(1)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怎么办? (2)如果此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工商局与卫生防疫站共同的名义作出的,法院应如何办?(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合,人民法院应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本案法院在被告王某拒绝变更被告的情况下,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如果此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工商局与卫生防疫站共同的名义作出的,法院应当通知工商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又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本案中,工商局与卫生防疫站如共同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应成为共同被告,原告如果不同意追加工商局为被告,法院就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13张某一日在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被致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是赵某所为,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张某辨认错误,赵某没有殴打张某,而是蔡某殴打了张某(蔡某为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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