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机场使用手册:第十八章 机场应急救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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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机场应急救援计划1 概述1.1 目的制定机场应急救援计划,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对机场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最短时间内使机场恢复正常运行。1.2 主要内容本计划包含温州机场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救援基本规则、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或程序、应急救援计划的动态管理、应急救援设备的管理、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及协作单位人(物)力资源和联系方式。其中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或程序对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空器爆炸物威胁、航空器地面事故、危险品污染/泄露、疫情和医疗紧急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救援程序做出程序化安排;制定反劫机、航站楼紧急疏散、航空器搬移预案,同时规范应急救援计划动态管理、应急救援设备管理、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等。1.3 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温州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系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2 管理依据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航局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208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6号)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査规定(民航局令第179号)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民航局令第155号)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政发200550号)2.2 相关参考文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3 安全目标按照本手册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关于“突发事件响应”的要求,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加强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指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计划的动态管理和修订,使之持续符合民航规章和机场实际,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可靠依据,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各救援单位能够按照本计划有效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实现机场的安全目标。4 组织机构及职责4.1 组织机构4.1.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 长: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秘书长民航温州安全监管局局长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民航温州安全监管局、温州检验检疫局、温州海关、温州海事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机场边检站、民航温州空管站、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东航山西分公司温州基地、国航浙江分公司温州基地、中航油温州分公司分管负责人。4.1.2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4.1.2.1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根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工作。4.1.2.2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和各有关保障单位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机场现场指挥中心。4.1.2.3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各级指挥人员如下:总指挥: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指挥: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协助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实施指挥公安指挥官:温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局长消防指挥官: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消防大队大队长医疗指挥官: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卫生所负责人现场指挥员:当日机场总值班领导上述公安、消防、医疗指挥官为固定人员,如紧急情况发生时未在现场值班,则由该单位当日值班领导临时代理指挥,当该指挥官赶到时即接替指挥。4.2 组织机构图与相关职责4.2.1 组织机构图(见下表)组织机构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现场指挥后勤保障组车辆保障组客货保障组生产保障组公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消防救援组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航空器搬移组空管保障组市医疗协议单位武警驻军成员单位市消防成员单位(说明:各机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的应急救援保障组, 分别明确其职能任务。4.2.2 职能分配表4.2.3 应急救援领导小組职责4.2.3.1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审核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4.2.3.2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机场应急救援计划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实施统一管理。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应报备省、市政府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动态修订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单位。4.2.3.3 通常1-2年召开一次会议领导小组组长认为需要时,也可临时决定召开),检査讲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督促指导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计划做好准备工作,协调地方相关救援部门与机场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4.2.3.4 组织协调巿、部队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演练。4.2.3.5 机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赶赴现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领导小组组长可启动地方政府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及预案。4.2.4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办公地点设在机场现场指挥中心,在总指挥、副总指挥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4.2.4.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应急救援计划。4.2.4.2 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做好紧急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4.2.4.3 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4.2.4.4 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号码;4.2.4.5 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参与实施;4.2.4.6 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总指挥的指令,以及预案要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4.2.4.7 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4.2.4.8 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4.2.4.9 负责日常应急值守和信息研判、处置工作,与民航浙江监管局、温州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办公室之间建立必要、可靠和稳定的工作联系,承担应急救援初期组织指挥工作,健全快速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4.2.5 现场指挥部4.2.5.1 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负责组织,由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消防指挥官、医疗指挥官、公安指挥官及民航温州空管站、相关航空公司负责人等组成。4.2.5.2 现场指挥部在总指挥或其授权人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所有救援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必须保持不间断联络,随时报告救援情况。涉及重大事项应先报告后处置,情况紧急时也可边处置边报告。4.2.6 应急救援力量的构成及其职责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应当熟知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4.2.6.1 空管保障组空管保障组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空管站站长、副站长或空管站当日值班领导担任。(1) 负责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2) 及时了解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并通报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负责拍发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4)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信息。4.2.6.2 消防救援组消防救援组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消防大队、市消防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行使事故现场消防工作的最高指挥权。(1) 负责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2) 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3) 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4) 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5) 值班消防车随时处于完好、待命状态,接到救援通知后,立即赶往指定地点等待或开展救援行动,同时向消防协作单位报告,请求后续支援。场内驰救时间为3分钟。4.2.6.3 医疗救护组医疗救护组由卫生所、地面服务公司、市医疗协议单位组成。组长由卫生所负责人担任。担架队由保障(10副)、货站(15副)、食品(5副)、机务(5副)、地服(10副)、安检(15副)、实业(10副),边检(10副)相应人员组成。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由卫生所统一调用。(1) 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2) 随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并与医疗协作单位联系,请求支援;(3) 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4)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5)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6)值班救护车(地服特车队)随时处于待命状态,车内须存有必备药品、器械,保持车内通信设备和车辆处于良好状态。接到救援通知后,立即赶往指定地点等待或开展救援行动。场内驰救时间为3分钟。4.2.6.4 公安警戒组公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市公安局和武警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局长担任。(1) 指挥参与救援的公安民警、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行动,协调驻场武警部队及地方支援军警的救援行动;(2) 设置事件现场及相关场所安全警戒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3) 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工作;(4) 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5) 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6) 实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7) 参与现场取证、记录、录像等工作。4.2.6.5 生产保障组生产保障组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一线生产保障部门组成。组长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担任。(1) 负责在不停航情况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确保航班生产的正常运行。(2) 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地区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照明、航空燃油处置、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3) 负责受到破坏的机场飞行区场道、目视助航设备设施等的紧急恢复工作。4.2.6.6 客货保障组客货保障组由地面服务公司、货站、实业公司客运公司、候机楼管理公司和尊易公司组成。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前两个单位负责人担任。(1) 立即与航空器营运人取得联系,迅速查明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旅客人数、名单、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行李数量及机上装载货物数量、名称、有无危险品等;(2) 负责机上旅客安置,行李卸运及监护,货物卸运及登记造册;(3) 设立接待机构,协助承运人接待、查询,通知伤亡人员的亲属;(4) 根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指示,负责货物、邮件、行李的清点和处理;(5) 根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指示,负责死者遗物的交接工作及伤者的善后处理。4.2.6.7 车辆保障组车辆保障组由汽运公司和运输协议单位构成。组长由汽运公司负责人担任。按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令提供各种车辆,完成应急救援时各类人员、物资器材的运输任务。4.2.6.8 后勤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由机场办公室、机场保障部、资产管理部等单位构成。组长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安排外单位救援人员、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吃、住、行,安排接待场所;做好通信联络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有关事宜。4.2.6.9 航空器搬移组航空器搬移组由机务维修工程公司、机场保障部和相关航空公司组成,组长由相关航空公司机务维修工程公司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机务维修工程公司负责人担任。负责按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令将航空器搬移至适当地点,使机场尽早恢复正常使用。所需牵引车或吊拉航空器的钢绳,由机务维修工程公司提供,若进出土面区受阻时,由机场保障部负责铺筑临时道面,所需钢板、麻袋(编织袋)、划包、帆布、枕木和沙石料等建筑材料,由机场保障部负责解决。上述钢板和建筑材料,机场不一定储备,但应由机场保障部事先与有关厂家联系协调,订好协议,急需时保证调用。现场所需照明、供电设备由机场保障部、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消防大队提供。如飞机需大型搬移设备,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借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飞机搬移设备。4.2.6.10 善后处理组善后处理组由机场办公室、工会、党群、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规划发展部和卫生所组成。组长由机场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死者的殡仪、伤者的治疗和理赔等工作。4.2.6.11 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安全质量部、机务维修工程公司、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空管站管制运行部等组成,协助民航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组长由安质部负责人担任。(1) 保护现场,收集目击者反映,记录目击者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和详细反映内容;(2) 对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等进行拍照、摄像,绘制航空器残骸分布草图,标明其相对位置。如需移动上述物体,则应粘贴标签,并在发现上述物体的位置上用一根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标出其位置;(3) 对驾驶舱内仪表、操作部件、伤亡人员等的原始状态进行拍照、摄像、绘图并做详细记录。(4) 对易失证据进行拍照、摄像、采样、收集,并做书面记录。4.2.6.12 协议救援单位协议救援单位由省、市救灾机构;公安、消防、医疗部门及军区交通战备部门等构成。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与相关部门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明确职责、信息传递方式及联系人。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协议救援单位根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求,派遣救援力量,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按预案实施救援行动。4.2.6.13 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1) 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物及危险品等情况;(2) 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机场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3) 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络工作;(4) 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工作;(5) 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6) 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4.2.6.14 其他单位在紧急情况发生时,都必须积极完成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任务,不得推诿、拖延。5 应急救援基本规则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地抢救人员生命和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处置有效的原则。5.1 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本计划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机场固有设施发生、可能发生严重损坏及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的情况。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5.1.1 航空器突发事件5.1.1.1 航空器失事;5.1.1.2 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等;5.1.1.3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5.1.1.4 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5.1.1.5 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5.1.1.6 航空器火警;5.1.1.7 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事件。5.1.2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5.1.2.1 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5.1.2.2 机场设施失火;5.1.2.3 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5.1.2.4 自然灾害;5.1.2.5 医学突发事件;5.1.2.6 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5.1.3 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分为:5.1.3.1 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但该故障仅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5.1.3.2 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5.1.3.3 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5.1.4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等级,发生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应预案实施救援。5.2 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程序5.2.1 重要性紧急情况发生时,信息快速、准确地传递,将直接对整个救援行动的展开、救援工作的效率及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机场各单位、各类人员均应十分重视紧急信息传递工作。5.2.2 基本要求5.2.2.1 应急状态下的通信手段及传递方式(1) 应急状态下,主要采用无线电对讲机,其次采用有线直通电话、自动拨号电话和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2) 航班运行期间(第一个航班起飞前2小时或第一个到港航班落地前1小时至最后一个航班落地或起飞后30分钟)应急救援频率为147.025MHZ(收)和141.325MHZ(发),值班电话86892999、86892995;非运行期间值班电话86892991,可随时接收有关紧急情况的信息。(3)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室和一线生产保障部门以及基地航空公司、中航油温州分公司,以对讲机联系为主,频率为146.025MHZ(收)和140.325MHZ(发),固定电话通信为辅,保证应急救援信息传递畅通无阻。(4) 各一线生产保障部门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运行期间保持146.025MHZ长守。接到紧急信息后,必须用对讲机或通过其它方式,迅速向本部门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室传递,不得梗塞。(5)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室与协议救援单位值班室(或指挥中心)确保随时联络。5.2.2.2 应急情况下的信息传递(1) 在机场所有的工作人员,对在机场内发生的危及飞行安全、人员安全、建筑物及设备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均有责任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室报告。(2) 航空器在空中或地面运行中发生紧急情况信息主要由空管站管制运行部负责通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负责向其上级部门报告。(3) 民航上级或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紧急信息的传递由空管站管制运行部负责。(4) 机场紧急情况信息包括应急救援行动指令的传递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当发生紧急出动等级的突发事件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报告安全质量部,由安全质量部报民航局、华东管理局、民航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机场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5) 紧急情况信息的传递、救援信息及行动指令的发出和救援全过程必须做好记录、录音。无法录音或记录时应随后追记。(6) 紧急状态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146.025MHZ(收)和140.325MHZ(发)通知改用应急频率147.025MHZ(收)和141.325MHZ(发)用于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以保证救援信息和指令的传递及时、准确和畅通无干扰。5.2.2.3 应急警报信号(1) 警报信号作为紧急信息传递的辅助手段。当发生集结待命或紧急出动等级的突发事件时,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发出警报。(2) 紧急情况解除时由指挥室对讲机通报,不再发解除警报信号。5.2.2.4 突发事件警报信号的种类和鸣放标准(1) 集结待命:鸣20秒、停10秒,反复4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2分钟。(2) 紧急出动:鸣10秒、停10秒,反复6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2分钟。5.2.2.5 应急救援信息传递网络图(见下表)温州机场应急救援信息传递网络图中航油温州分公司公司检验 检疫边检海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有关部门空管站机场总值班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机场领导 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规划发展部建设投资公司党群工作部资产管理部办公室安全质量部尊易公司候机楼管理公司食品公司实业公司货站公司安检护卫公司地面服务公司机务工程维修公司机场保障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急救中心消防大队 民航局华东管理局所在地民航监管局省机场管理公司市人民政府市120急救中心市消防支队协议医院 :出事航空器为国际或地区航班时才通知。5.3 救援力量的集结5.3.1 主题内容紧急情况发生后,各救援力量应按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定的地点集结。5.3.2 基本要求5.3.2.1 各救援单位在接到紧急情况或立即做好救援准备的信息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在原地或赶到集结点待命。5.3.2.2 集结地点通常为航管楼道口。如能判明救援现场的位置,也可临时选定靠近该位置的地域作为集结地点,以利于缩短驰救时间,提高救援效率。5.3.2.3 如果航空器带故障着陆有可能发生危险或起火,消防部门应根据救援方案,在相应的联络道口待命,飞机接地后立即按照消防预案完成,随时准备灭火和降温。5.3.2.4 集结地的车辆调度由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负责。以停放有序、方便进出为原则,基本顺序为应急救援指挥车、消防车、公安指挥车、救护车、机务排故车和其他车辆。5.3.2.5 市协议救援单位到达机场后,由联系单位派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在集结点等待、引导,并传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有关救援指令。5.4 应急救援指挥权的实施与移交5.4.1 主题内容合理确定指挥权,实施统一指挥,提高指挥效能。5.4.2 基本内容5.4.2.1 当发生集结待命以上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均应立即赶赴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货运大楼二楼),按照到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员的级别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的先后顺序实施指挥。发生原地待命的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总指挥或机场总值班领导下实施指挥。按下列顺序:总指挥机场总值班经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副主任)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领导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员。当市人民政府领导到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后,即在其领导下实施指挥。实施突发事件救援时,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指挥,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要求和命令,分时段、分区域向其移交指挥权。5.4.2.2 当发生航空器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按下列顺序实施指挥:总指挥机场总值班经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副主任)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卫生所等部门负责人。若航空器发生火情,总指挥可以授权消防指挥官担任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官。若发生劫机、爆炸物威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负责人直接协助总指挥实施指挥。5.4.2.3 当地面发生重大暴力犯罪、非法干扰机场正常运行事件等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按下列顺序实施指挥:总指挥机场总值班经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及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若发生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由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负责人直接协助总指挥实施指挥;若发生建筑物失火,由消防部门负责人协助总指挥指挥;若发生危险品污染或医疗紧急情况,由卫生所负责人协助总指挥指挥。5.4.2.4 当上一级指挥员未到位前,由下一级指挥员负责指挥。上一级指挥员到达后,下一级指挥员立即向其简要报告救援情况,移交指挥权,并在其后的救援行动中协助指挥。5.4.2.5 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各单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分指挥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并向总指挥负责。5.4.2.6 协议救援单位通常应服从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在特殊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以授权协议救援单位行使分指挥权。5.5 应急救援通信设备与无线电专用频道5.5.1 机场应急救援通信设备主要由电话、移动对讲机构成。5.5.2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过电话86892999、86892995和对讲机2频道向各救援单位发布救援信息。5.5.3各救援单位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救援信息后,内部救援信息传递通过电话和对讲机1频道向所属救援人员发布救援信息。5.5.4 机场无线电专用频道为2频道。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2频道中出现与救援无关的通话,确保救援信息传递及时、顺畅。5.6 应急救援现场着装和标志5.6.1 主要内容规范应急救援现场各类救援人员的标志和着装,以利于识别和指挥。在着装上应有所区别,并佩戴机场通行标志牌。5.6.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温州机场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各类车辆(设备)和人员。5.6.3 基本要求5.6.3.1 通常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车最先到达现场,标志着现场指挥部成立,开始负责现场指挥与管理,并立即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联系,报告现场情况,提出救援要求。现场指挥车配有车载台、扬声器及其它通信设备。车顶配有红、蓝色警灯,车前挂有蓝底白字的“应急救援指挥车”标志牌。5.6.3.2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应佩戴标志。识别标志在夜间应具有反光功能,具体样式应当为:救援总指挥为橙色头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总指挥”字样;消防指挥官为红色头盔,红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挥官”字样;医疗指挥官为白色头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字样;公安指挥官为蓝色头盔,蓝色警服,警服前后印有“公安指挥官”字样的背心。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5.6.3.3 消防人员应着全套消防战斗服,携带防毒面具及给氧设备。5.6.3.4 医疗救护人员应着白色工作服,戴白色防护帽,帽上印有反射性红“十”字标志。参加救护队、担架队的人员,应佩带白色的、印有反射性红“十”字的袖标。5.6.3.5 公安人员应着警服或佩带相应标志。5.6.3.6 其他救援人员应着各自的制服或工作服。5.6.3.7 进人救援现场的各种车辆、人员必须佩带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制发的通行标志牌(证)。5.6.3.8 疾病、放射性、化学污染的救援人员在现场均应穿戴专门的防护衣帽和面具。5.6.3.9 应急救援现场专用通行标志、防护衣、帽、面具等平时存放在固定地点,有专人保管,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并便于应急取出。5.7 救援现场伤员的鉴别分类与管理5.7.1 主题内容对救援现场伤亡人员进行鉴别分类,确定伤亡人员的救护区、停放区和管理区。5.7.2 基本要求5.7.2.1 伤亡人员看护等级及其标签使用。(1) 一级或一类危重伤,立即看护。印红色标签。(2) 二级或二类中重伤,稍缓看护。印黄色标签。(3) 三级或三类轻伤,一般看护。印绿色标签。(4) 级或类致命伤,已死亡。印黑色标签。5.7.2.2 下列伤员应一级看护严重头部伤、大出血、昏迷、各类休克、开放性或哆开性骨折、严重挤压伤、内脏损伤、大面积烧伤(30%以上),窒息等。以上情况之一要尽一切手段,确保做到优先抢救,在实施积极抢救的同时优先后送医疗互助单位。5.7.2.3 下列伤员应二级看护非窒息性胸腔创伤、长骨闭合性骨折、小面积烧伤(30%以下),无昏迷或休克的头颅损伤和软组织损伤等。以上情况之一允许暂缓抢救,应尽可能迅速后送医疗互助单位。5.7.2.4 三级看护对象仅需一般处理,但需设立临时救治区或送卫生所集中留下观察。临时救治区应有明显的标识。5.7.2.5 级对象已确认死亡的,应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设立临时停放区,由机场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按规定程序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5.7.2.6 伤员的分区管理(1) 医疗救护组在现场及其周围交通方便、事发地点上风安全位置设立相应的管理区。(2) 伤员管理区救援现场。(3) 救治区在救援现场100米以外的上风地点设立一、二、三级看护区。一级看护区应设立最适于运输的地点,也可设立无伤或精神创伤人员集结区。(4) 运输区设在不远离一级看护区且便于通行处。 (5) 上述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在夜间应有充足的照明。供电和照明由机场保障部负责;警戒由公安机场分局负责。5.8 隔离机位停机坪24号机位是隔离机位。具体规定详见温州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5.9 应急救援车辆的引导、护送除机场救援指挥车、消防车、救护车、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用车及悬挂航空器活动区号牌、通行证的车辆外,其余救援车辆包括外来消防车、救护车均应由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负责引导至救援现场,必须停放公安指定的位置,其驾驶员必须随车守侯。5.10 优先通行权5.10.1 航空器在任何时间都享有优先通行权。5.10.2 任何车辆或人员不得堵塞或妨碍应急救援车辆的行驶。5.10.3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急救援车辆在机坪、飞行区域可以不受有关时速和行车路线的限制。5.10.4 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及仪表着陆系统敏感区时,应当通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5.11 机场临时关闭与恢复运行程序机场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需要临时关闭的,温州机场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研究决策,及时通知温州空管站拍发航行通告。当机场临时关闭的因素解除后,也应按程序批准恢复运行,并及时拍发航行通告。5.11.1 可能导致机场临时关闭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5.11.1.1 发生航空器突发事件,致使机场不能使用。5.11.1.2 发生强风、雷暴、强降水或地震等自然灾害。5.11.1.3 航站楼、油库、航管业务楼等建筑物失火。5.11.1.4 机场控制区遭受严重非法干扰。5.11.1.5 跑道严重受损、不能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降例如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局部,并出现错台或局部松动的;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cm的掉块的;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cm,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5.11.1.6 跑道严重积冰积雪或遭水淹,测试摩擦系数低于0.30。5.11.1.7 机场供电、目视助航设施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5.11.1.8 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5.11.1.9 发生医学突发事件,如传染性疾病的流行或疫情的传播。5.11.1.10 其他因素。不可预见或无法抗拒的事件,如活体动物、空飘物入侵等。5.11.2 机场临时关闭的程序5.11.2.1 当发生5.11.1因素之一时,相关部门、单位在确认后应报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提出机场临时关闭的建议。5.11.2.2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相关部门、单位的报告或建议后,报机场公司当日总值班员、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5.11.2.3 机场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了解,并召开会议对临时关闭机场的因素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机场保障设施低于运行标准、达到民航有关临时关闭机场的条件或风险度高、确实难以保证航空安全的,方可做出临时关闭机场的决定,同时研究做出组织抢修、恢复机场运行的措施安排。5.11.2.4 决定临时关闭机场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拟写颁发航行资料通知书,由机场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批准后递交空管站拍发航行通告,紧急情况下可电话通知空管站,事后需再补递资料。5.11.2.5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浙江监管局和省、巿政府报告机场临时关闭的有关情况以及组织抢修、恢复机场运行的措施安排,同时通知机场公司及驻场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要求。5.11.3 机场恢复运行的程序5.11.3.1 机场恢复运行的检查评估当机场临时关闭的因素解除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进行检查评估,确认具备恢复运行条件后,报机场公司当日总值班、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5.11.3.2 机场恢复运行的批准机场临时关闭后的恢复运行由机场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5.11.3.3机场恢复运行的公告批准机场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拟写颁发航行资料通知书,由机场公司总经理或授杈人签字后传真温州空管站, 由其负责拍发航行通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还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机关并通知机场公司及驻场有关部门、单位。5.12 紧急救援信息和新闻发布5.12.1 主题内容规范应急救援信息和新闻的发布渠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5.12.2 基本要求5.12.2.1 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负责。机场内各单位发生或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外,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发布紧急情况信息。5.12.2.2 对外发布航空器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经民航局批准。紧急情况的发生、救援过程及其救援结果的新闻发布,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安排,机场党群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发布有关应急救援新闻。5.12.2.3 新闻记者要求进入救援现场采访时,必须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到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进入指定区域,不得妨碍救援工作的进行。5.12.2.4 紧急救援新闻发布由机场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发言人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定。联系电话:86892604、86892950。5.13 其他要求5.13.1 应急状态的进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收到相关紧急信息后,应判定进入应急状态的类型和等级,并报告总值班后由总值班发布。5.13.2 应急状态的解除5.13.2.1 应急状态的解除由总指挥决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发布。5.13.2.2 应急状态解除令应按照紧急信息传递程序图规定的流程迅速通知各单位。5.13.2.3 若机场已关闭,应急状态解除后开放机场的航行通告由空管站管制运行部拍发,机场开放信息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5.13.2.4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总指挥指定善后处理工作的责任单位。5.13.2.5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召集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进行讲评,对应急救援手册中不符合现实需要的部分应在60天内修改完善并印发。5.13.2.6 如发生紧急出动等级的突发事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于30日之内,将应急救援工作以书面形式报告民航局。5.13.3 应急状态下机场的运行5.13.3.1 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对飞行区和机场运行的影响,由空管站管制运行部决定机场的继续开放或关闭。如果机场和空管站双方确认紧急情况对飞行安全和运行服务无影响时,机场可继续开放。当一方认为飞行安全或正常运行没有保证时,必须立即关闭机场。5.13.3.2 紧急情况发生时的机场运行,必须在保证有足够的救援力量投入现场救援的条件下,谨慎妥善地进行。一旦紧急情况发生,无法保证运行安全时,必须立即关闭机场。5.13.3.3 紧急情况发生后,机场一切单位的工作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救援工作的需要。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避让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有关时速的限制;在服从现场指挥的情况下,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应急救援车辆、人员需要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和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区域时,应当通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室征得空管站塔台管制室的许可。5.13.3.4 机场关闭的航行通告,由空管站管制运行部负责拍发;机场关闭的信息,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发布。6 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程序或预案6.1 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6.1.1 机场内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6.1.1.1 主题内容当机场内发生航空器失事(包括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计划进入“紧急出动”状态,并按救援和善后处理两个阶段组织行动。6.1.1.2 救援阶段(1) 空管站管制运行部 当空管站管制运行部值班管制员获悉机场内航空器失事的信息后,必须以最快速度通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室及有关单位。通报内容应包括:航空器型号、国籍、所属航空公司、航班号、飞机号、失事时间和地点(尽量给出应急救援方格网图上的相对位置)。 机场能否正常运行,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后拍发流量控制或关闭机场的航行通告。(2)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室值班指挥员接到机场内航空器失事后通报后,立即报告机场值班领导,请示并决定机场进入“紧急出动”状态。再报总指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领导,由中心值班领导报中心负责人。 立即按照紧急信息传递程序图通报各单位,通报内容应包括:航空器型号、国籍、所属航空公司、航班号、飞机号、失事时间和地点(给出应急救援方格网图上的相对位置)。宣布机场进入“紧急出动”状态,命令各救援单位以最快速度赶赴失事现场施救并报告(发紧急警报)。 机场总值班立即乘应急救援指挥车赶赴失事现场,迅速建立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联络,报告现场情况,提出救援意见,临时负责救援现场的协调指挥。当总指挥或其授权人到达现场后,即向其移交指挥权并协助其指挥。 当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到达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员应向其简要报告航空器失事情况及已开展的救援工作,请示决定重要事项。同时,做好各种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现场指令下达情况及时刻、信息通报对象及时刻、各级领导指令、现场施救进展、失事航空器资料、救援人和到位时间等等。指挥中心其他指挥人员得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赴机场,协助处理救援协调指挥任务。(3)总指挥(或其授权人,下同) 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报告后,立即赶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迅速分析判断航空器失事的影响和现场情况,对机场是否正常运行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立即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决定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明确指挥责任,提出救援要求。通常授权机场当日值班领导为现场总指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协助指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消防大队大队长、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局长、卫生所负责人分别为消防、公安和医疗指挥官。 组织和督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用应急救援项目检查单核实如下工作:a. 已按紧急信息传递程序图通知所有单位,有关人员已按“紧急出动”要求行动起来;b. 应急救援指挥车、值班消防车、医疗救护车、公安、机务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并开始施救;c. 现场指挥部已到达现场实施指挥;d. 已就机场流量控制或关闭作出决定,通知空管站管制运行部拍发航行通告;e. 市政府领导人已赶往机场或失事现场;f. 已通知失事航空器的经营者(航空公司),了解其救援安排;g. 已通知消防、公安、医疗、部队等协议救援单位,作出救援安排并开始行动;h. 已安排有关人员测量失事航空器对跑道的影响,确认撞击碎片的位置,确定跑道能否提供使用。 指定协议救援单位的集结地域,由公安负责现场的交通,保证协议救援单位车辆、人员有秩序地进入失事现场。 组织有关部门或成员单位提供机械、通信设备和必需的服务(饮用水、食品、照明灯具、绳索、尖桩和信号等)。 报民航局同意后,向新闻媒体发布航空器失事的信息。 市领导到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后,汇报救援情况并在其领导下实施指挥。市领导应对协议救援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要求,督导他们服从统一指挥,积极提供救援帮助。(4) 现场指挥部 建立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联络,随时报告救援情况,听取指示。 接受救援单位报告,记录到达现场的负责人、救援车辆、设备和人员情况。 按总指挥意图,对现场救援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5) 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派出警力、警车赶到失事现场,设置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非经特许进入现场的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布置通往失事现场道路的交通指挥,保证救援道路畅通。 向市公安部门和部队协议救援单位通报航空器的失事情况,提出派遣增援力量的意见,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后通知相关单位,并告之集结地域和行动路线。到达现场后统一安排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担负照相、摄像、保护现场物资、遗物等工作。(6) 消防大队 消防大队值班消防车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知后,应在2分钟内赶至航空器失事现场实施消防灭火,解救被困遇险人员,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施救情况,请求增援;其余消防车辆随后全部赶至现场施救。 向市消防协作单位通报航空器失事情况,提出派遣增援力量的意见,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后通知消防协作单位,并告之集结地域和行动路线。 消防指挥官行使现场消防最高指挥权,统一指挥本单位和协作单位的消防工作。(7) 卫生所 值班救护车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知后,应在3分钟内赶至航空器失事现场施救,并向卫生所报告情况,请求增援。 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和担架队进行救治伤员、分类挂牌和伤员后送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伤亡和救治情况。 派出担架队参与现场医疗救护。 向市医疗协作单位通报航空器失事情况,提出派遣增援力量意见,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后通知医疗单位,并告之集结地域和行动路线。医疗协作单位到达现场后,统一组织医疗救护工作。(8) 机务维修工程公司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机务人员和设备赶赴现场,视情协助消防人员破拆航空器,营救机内人员。(9) 地面服务公司、尊易公司、货站公司迅速查明旅客人数、名单、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行李数量做好接待安置服务的准备;货站公司查明机上装载货物数量、名称、有无危险品等。(10) 安全质量部 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知后,迅速赶赴现场,收集目击者反映;进行摄像、照相和绘制草图等工作。 通知有关单位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飞行有关的文件、样品、工具、设备。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救援同时,开展初步事故调查,积累有关资料。 负责通报民航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机场管理局、华东管理局、民航局等上级部门。(11) 其他部门 机场办公室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赶赴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助进行内外联络,完成总指挥交办工作,参与研究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资产管理部按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令,筹措和提供救援所需的物资、机具、设备。 党群工作部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后,组织新闻人员到现场(不得进入警戒区)采访,根据第四章“应急救援信息和新闻发布”的要求,着重于报道救援工作。 机场保障部按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令赶赴失事现场,负责开通临时道路,保证救援现场道路畅通。机场保障部负责在现场提供动力和照明设备,负责巡视检查场道、灯光。 实业公司汽运分公司按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令提供各种车辆,完成人员、物资器材运输任务6.1.1.3 善后处理阶段(1) 总指挥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主要任务 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布置善后处理工作,参照本手册“机构设置与职能”,成立各种保障组,提出明确分工和要求。 组织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协调内外关系,解决善后处理的各种问题。 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进程,适时解除应急救援状态、恢复机场正常运行。(2) 旅客及伤员的处理 未受伤旅客由地面服务公司征询旅客意见后妥善安排食宿,并记录好旅客基本情况。 伤病旅客由卫生所做简单分类治疗后以最快速度转送协议医疗单位治疗,并做好伤病旅客情况登记工作。(3) 遗体的处理 机舱内的遗体经消防人员或其他人员抬出后,在一个划定的区域内统一摆放,由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派员监护;散落在机舱外的遗体须经事故调查组到场记录后才能搬移,此前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或协议公安部门负责监护。 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他代理人代表到场后,与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办理尸体交接手续,交接后,由其联系殡仪馆人员到场对尸体做进一步处理。 以上工作由现场指挥部协助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代表处理。(4) 行李、物品的处理 在事故调查组成员到场前,任何人在救援过程中无极特殊情况都不得搬动现场散落的行李及物品,现场保护由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负责。 为抢救伤员或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确需移动的行李和物品,移动前,应当进行照相、录像及绘制草图,标明其相对位置,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负责。经事故调查组认可后进行现场行李及旅客遗留物品清理,此项工作由地面服务公司负责,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配合完成。清理后交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代表处理,办好交接手续。(5) 现场保护 所有参与现场救援的工作人员都应认识到事故调查的重要性,尽量在不破坏现场的条件下进行救援。在抢救人员保护国家财产的同时,注意保护现场和航空器残骸处于失事时的状态,以便事故调查工作开展。 现场保护主要由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a 保护失事现场的各种财产;b 防止航空器残骸再遭破坏;c 保护失事现场留下的各种痕迹;d 禁止无关人员和事故当事人进入现场。 当怀疑失事航空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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