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政策摘要元和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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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操作和管理要求的说明为进一步完善我街道拆迁政策,规范和统一各地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操作,根据现行拆迁政策和相关法规,经会同区级机关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就元和街道拆迁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说明如下:1.拆迁补偿安置操作的办法:拆迁地块启动签约时,按抽签办法决定签字的先后顺序,并根据户数规模设置多个签字点同步签约,实行“先签先选房”的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拆迁要求和“先签不吃亏,后签不加价”的原则,每户动迁户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源实行即时上墙公示的办法。2. 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一户一宅”原则,如一户多宅的,应合并一户拆迁,只认定一处为主房,其余房屋认定为辅房。一户多宅分批拆迁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和土地综合补贴,前面享受过的后面不得按新标准调整或增补。3. 农籍户口的认定必须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册、目前仍旧在册的本村村民,并且享受第二轮土地承包粮差补贴为准。具体还须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由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4.老人必须跟已婚子女一起计户。小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家并一家),在按人口标准核定安置面积时,可参照享受三口之家独生子女、四世同堂、6人、8人等照顾安置政策。已拿安置房和补偿款的除外。5.原本村村民户口迁出本村(出嫁或出去做上门女婿的除外),不常住本村,但原老宅房产确属本人的,可参照享受安置或土地综合补贴(二选一)。6.二个儿子户口都在本村,当有一个满20周岁时,拆迁时安置按2大1小三套办理,土地综合补贴仍按一户计算。其中一个儿子已婚的可分户办理。7.私自转让老宅房屋的,不予单独立户享受拆迁政策。其中办理公证手续赠予,以及原农宅所有人均死亡,但有继承人或受赠人的也不享受安置和土地综合补贴。8.核定安置面积按主房140 M2以内等面积安置,超过部分对半安置,封顶180 M2/户办理。其中主房二楼二底的原则上按175 M2/户(主房面积180 M2以上(含180 M2)的核定安置面积180 M2),三楼三底及以上的统一按180 M2/户办理。当主房面积小于人口标准时,可按人口标准40 M2/人核定安置面积,但该户最多核定安置面积为140 M2(不符合户籍安置规定的除外)。核定安置面积大于120 M2的可选购2套安置房。但独生子女三口之家主房面积低于120 M2的,按120 M2核定安置面积,可安置一大一小二套安置房,超面积部分按议价结算。9.2009年4月25日后新启动的拆迁地块,涉及一户中在册农籍人口达6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不予认可),考虑拆迁户人多居住确有困难,可以照顾安置二套大户,但超面积部分按议价3000元/ M2结算。6人政策(含8人政策)均以签约启动时间户口在册为准,签约时有身孕或到交房前生育的均不适用本条。8人政策安置1大2小三套,价格按四世同堂标准。五世同堂安置2大1小三套,其中2大套按四世同堂价格,另一小套按1000/1100元/。10. 多个子女农户拆迁时,因有瘫痪、严重痴呆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子女,经个人申请,提供残疾证,村公示,并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可以参照无房户安置一个小户,核定安置面积统一按一户40 M2办理,超面积部分按议价结算。11.多子女家庭难以认定“儿子出去做上门女婿或女儿在家招儿子上门”,拆迁时主要按照第一个小孩登记的户籍、称谓、姓氏和粮差等情况认定。其中,无房户的安置一套小户,核定安置面积统一按40M2/户办理(人口标准不适用本情形),超面积部分按议价。如果房屋以本人名义申请和批建的可以单独立户拆迁。如果他处另有农房的,应一起拆迁,一处认定主房的,另一处为辅房,补偿标准按房屋所在地标准执行。12.如果婚嫁对方系城镇非农户口(含外籍户口),本人无法婚迁户籍,在本村房屋是以本人名义申请和批建农村宅基地的,按“140M2以内等面积安置,超过部分对半,封顶180 M2”核定安置面积,超过核定安置面积部分议价结算。(该类拆迁户不适用2/2 175、3/3 180、人口标准和户籍挂靠政策)13.关于离婚户涉及拆迁的问题:离婚户人口与主房面积倒挂的,不适用人口标准安置。土地综合补贴按离婚前一户标准结算,不再分户结算补偿土地综合补贴。离婚时没有分得主房拆迁的(包括无房户),安置价格全部按照市场价4000元/M2结算。2009年3月13日前离婚的按离婚满3年参照无房户核定安置面积40M2办理,但超面积部分也按4000元/M2结算。离婚时将原主房分割的,先按离婚前主房核定安置面积,再按离婚时分得的主房面积比例确定应得核定安置面积。超过核定安置面积部分统一按4000元/M2结算。其中分得全部主房的一方按正常户拆迁。离婚时确属无房,过后以本人名义申请,并获准批建的农宅,按主房面积140M2以内等面积安置,超过部分对半,封顶180M2核定安置面积,超过核定安置面积部分按4000元/M2结算。经民政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后,实际仍生活、居住在一起,经村民代表会表决、并公示10天有异议的,应合并一户拆迁。一个地块启动拆迁评估后离婚的不予分户拆迁。一户中二代以上均离婚的,老人必须同子女并户拆迁。已拆迁安置地块的离婚无房户,满3年后,统一按市场价4000元/安置。离婚后又再婚的,以及离婚时分得全部主房的,按正常一户拆迁。本款涉及的市场价4000元/,适用于2009年度,今后每年将视情况调整。14. 由于过渡期较长,出现四世同堂几种情形的处理意见:拆迁户在启动拆迁签字时有三个月以上身孕的,经街道计生办核实,计生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凭生育状况证明和围产期保健卡,可参照四世同堂安置二套大户。签订拆迁协议时是四世同堂,交房前老人过世或小孩夭折的,按原协议仍旧享受四世同堂政策。启动签订拆迁协议时提供身孕证明,按四世同堂政策办理,但交房前流产的,按原协议仍旧享受四世同堂政策。签订拆迁协议时不是四世同堂,交房前实际生育形成四世同堂的,房源不再调整,按四世同堂货币化政策(40M2市场差价84000元/户)办理。签订拆迁协议时不是四世同堂,交房前怀孕但未实际生育的,不可以按四世同堂政策办理。应被拆迁户要求,签约时按四世同堂货币化政策办理的,40M2照顾面积不再享受。启动签约时间和交房时间均以书面通知为准。15. 四世同堂享受二套大户,仅限于本村兄弟之间转让,不适用向出嫁姐妹和出去做上门女婿兄弟转让或借用。16. 一户多宅的多子女家庭涉及出嫁或出去做上门女婿,户口未迁出,确有个人老宅等房屋财产的,经个人提出申请,村(社区)确认,可以分开评估和结算,参照农宅土地综合补贴50%,对主体房屋一次性综合补贴450元/M2(含各项奖金、搬迁费等),但土地费和安置房都不享受。有本人单独建房批复和房产证的不适用本条。17. 享受安置过渡费的必须是本村常住人口。因多种特殊原因,经个人申请,先享受一套安置房为现房,另一套为期房的,过渡费按比例按实结算。18. 拆迁户借用临时过渡房必须办好手续,交纳押金,并按时交纳水电费等。安置房已交房的或原借住人过世等情况的,应及时收回过渡房。各村应从严掌握标准,建章立制,加强各项管理。借用临时过渡房的过渡费按80元/人月发放。19. 没有办理集体土地租赁手续,并且未交纳土地租赁费的家庭工厂、作坊、店铺(包括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拆迁时不享受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管线费用、停产停业综合损失、地坪修正、办证费率等相关费用。20.严格按标准执行2008年3月15日“规模养殖业、经济作物大户拆迁补偿指导价格”,并且须经村委会、建管所、农服中心共同到现场核实后方可办理补偿手续。21.各社区不得再把空地租给个人种植绿化,空置的鱼塘不得再租赁给他人养殖。原来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不得再补种、换种绿化,否则不予补偿。22.拆迁工作管理经费按人头数从严掌握,逐月申报和审核。23.列入拆迁范围的地块,自通知日起停止办理户口迁移、工商执照、土地与房屋租赁买卖等手续,拆迁结束恢复办理。24.拆迁户搬迁时应交清水电费,上交水表电表,经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确认后,各社区方可让其领取剩余的补偿款。25.拆迁户取得购房联系单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的,街道有权调整房源,其后果由拆迁户自负。26.拆迁户不得自行拆除、侵占给予赔偿的房屋、彩钢棚和附着物等。交钥匙验收时如有缺失的,将在支付剩余补偿款时按原评估补偿额扣除。27.本说明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须经街道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会办,并报区相关部门认可后决定。28.自本说明公布之日起之前于此相冲突的规定废止。29.本说明解释权归街道村镇建设管理所。2009年12月30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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