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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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8页 共48页反不正当竞争法 14号14:30-17:00(2012年4月考试复习大纲)单选择1、谢尔曼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垄断法。2、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3、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竞争法的发源地。4、联邦行政执法机构的一个最主要特色是设立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职能机构5、在美国还有一股不容忽视的执行反托拉斯法的力量,这就是私人对违反竞争法律的行为提起的三倍赔偿的诉讼。6、依新的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执行该法的主体除联邦和各州的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和垄断委员会7、英国的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8、公平交易委员会是根据禁止垄断法的规定而特别设立的执行机构。9、除了联邦反垄断局以外,实施竞争法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俄罗斯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经济法院。10、巴黎公约仍然是国际上第一个比较系统规定竞争规则的国际公约。11、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包括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和商业误导行为。12、欧盟竞争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欧盟整个共同市场,并具有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1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一)行为法特性(二)补充性(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14、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却始于20世纪80年代。15、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1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是市场混同行为17、以成文法规的形式对商标保护加以规定的则首推1803年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应当严格把握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商标的相同性或者近似性,另一个是使用商标标识的商品是同一种类的或者类似的19、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此时完全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20、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的,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21、“葡萄酒”、“西瓜霜”等都是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22、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包括前文所述的法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字号等。23、具有商业价值而被他人仿冒的名称,如自然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等,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4、商品上的虚假标识行为又可分为下面三种表现形式:(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3)采用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5、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26、产地是指商品的地理来源,比如商品的出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等。27、我国主要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产地标识和禁止伪造产地的行为。28、广告内容要做到真实、合法、准确和清晰。29、广告形式具有可识别性。30、广告活动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3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明示或隐含“包治百病”、“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祖传秘方”、“完全无剐作用”等不科学的断言或保证性词汇,32、有关法律禁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做广告33、广告行为的完成涉及三方主体,除了广告主之外,还有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一方)和广告发布者34、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35、虚假宣传报道。其他的归类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当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其他虚假宣传行为。36、通过产品鉴定会、座谈会、庆典等公共场合所作的商品介绍和宣传37、指使他人冒充顾客进行的销售诱导38、根据奖品赠与范围及其确定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有奖销售行为分为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与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39、有奖销售产生不良的市场导向,危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40、有奖销售促使市场竞争畸形激烈,可能强化阻碍市场竞争的障碍。41、有奖销售容易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易于损害消费者权益。42、德国禁止商业往来中带有“馈赠”、“奖励”、“凭票赠送”、“免费”等词语。43、抽奖式有奖销售在德国是被禁止的。44、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45、内定人员必须是经营者足以控制、影响的人员。操纵有奖销售。这是指经营者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照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6、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500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47、商业贿赂行为除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可能涉及对会计法、税法、刑法的违反。48、物质性利益指那些间接体现为金钱价值的利益,例如股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酒席招待、免费旅游等;而非物质性利益主要是指满足个人不正当社会地位和特殊消费的目的,例如升学就业、职务升迁、户口迁移、性服务等。49、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50、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51、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52、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刑法。53、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54、回扣行为发生在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55、折扣是合法的,是一种商业活动中合法的促销手段。56、回扣非法而折扣合法57、中间人具有合法的中介资格。58、过高比例的佣金即可能导致低价竞争。59、附赠行为一般具有公开性。60、商业秘密的范围已经涉及三方面的内容。(1)技术秘密。(2)经营秘密。(3)管理秘密。61、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62、在于这种侵权行为并不只是单纯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63、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之规定。64、英美法虽以判例法为渊源,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却提供了制定法的依据,而且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其中以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英国的保护秘密权利法为代表。65、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原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66、刑法上对于商业秘密的含义以及侵权行为方式则完全援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之规定。67、商誉的载体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68、商誉权兼具人格与财产之双重属性。69、名誉只能自我消费70、主观故意或过失71、最早规制商誉侵权行为的法律是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72、根据垄断形成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知识产权垄断。73、我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选择了分别立法模式。74、尽管在理论界主张对垄断损害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呼声很高,但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纳这一建议75、适用除外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三种程序:申请登记、申报确认和直接适用。76、1993年9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单独颁布。77、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由第十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78、垄断协议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包括书面或口头协议79、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排除、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等多种形式。80、横向限制价格,又称价格卡特尔81、一般认为,横向限制价格对竞争危害最大。结果是劣质企业不能被淘汰,优势企业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会形成严重阻碍。82、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主体是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83、行业协会决议以多数成员的意思为准。84、类型豁免。又称法定类型豁免、集体豁免,85、一般而言,合理化卡特尔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进行的合理化为企业的经济过程服务,并且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经济管理方面或企业组织方面的生产能力或经济效益;(2)无不当损害一般消费者及有关经营者利益的风险;(3)所有参与者应享受平等待遇;(4)参与者加入或退出卡特尔的权利不会受到不正当地限制。86、标准化卡特尔是指规定采用统一的商品标准或者规格型号的卡特尔,87、刑事责任常采用两罚制,既处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也处罚相关个人。88、反垄断法未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89、由于经营者的营业额是既定的,相关市场范围较宽,则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相对偏低,90、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三个维度。91、新鲜蔬菜),或产品若长途运输则运输成本相对于产品本身价格太高(如沙石、水泥等),这些产品的地域市场范围就比较窄。92、认定掠夺性定价的前提是确定企业的成本。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成本分别是生产成本和购货成本加上销售赞用。93、强迫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强制他人与自己从事交易。2强制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3强制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9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公用企业垄断的常见形式。95、这种损害的对象不一定是某个具体的受害个人或企业,而是竞争机制或竞争秩序。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97、竞争者数量的减少并非仅仅指竞争者被其他竞争者兼并,也包括竞争者被其他竞争者所控制,即不能独立进行自主经营决策这种情形。98、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经营者集中可划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种类型。99、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00、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01、第一阶段的审查为初步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第25条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为30日,102、如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30日内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期限届满未作出任何决定,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103、自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之日起计算。在这期限内,同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许者。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104、地区性垄断又称“块块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105、地区封锁是地区性垄断行为中的典型类型,具体可以包括妨碍商品流通、歧视性招投标安排、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人本地市场等行为。地区封锁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106、我国现行的竞争法执行机构(1)行政机关(2)司法机关107、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是竞争法执行的主体。108、没收非法所得。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以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的情形有: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109、吊销营业执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即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10、能够获得的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1赔偿损失。2停止侵害。3恢复名誉。11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两个条文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1扰乱市场秩序罪。2商业贿赂罪。3侵犯个人权利罪。4侵犯知识产权罪。多选1、大体上说,美国的竞争法有三大渊源:一是制定法或成文法;二是判例法;三是各种反垄断指南。2、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构:(一)欧盟委员会(二)成员国竞争执法机构(三)欧洲法院3、依据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性质所作的分类(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二)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三)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4、假冒注册商标: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标侵权行为的所有形式,(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5、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包括这样4类具体形式:(1)未获名优标志的产品,擅自使用名优标志;(2)产品虽获得名优标志,但因质量下降,名优标志被撤销或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继续使用该名优标志;(3)使用编造的虚假名优标志;(4)在获得低级别名优标志的产品上,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6、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谎称有奖。2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操纵有奖销售。4对有奖销售事项作不当告知。7、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一、回扣与折扣 二、非法佣金 三、附赠式商业贿赂四、实践中几种变相的商业贿赂行为8、实践中几种变相的商业贿赂行为(一)优惠购买(二)重奖经销商(三)瓶盖有奖回收9、商业秘密的法定的解释对“信息”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限制:(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2)信息具有经济价值;(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10、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的生产性不同,是指产品流通环节以及与产品销售相关的情报信息,包括产品货源情报、销售渠道、客户名单、推销计划、广告计划、底价或者招标书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11、根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式。 (一)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三)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四)违反竞业限制协议12、商业诋毁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仍然是双重的:商誉和竞争秩序。13、根据市场结构的影响可以将垄断分为: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14、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在美国司法界和学术界看法比较一致。通常认为其适用于横向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15、合理化的垄断协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16、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表述不尽相同,如卡特尔、竞争者合谋、联合行为17、垄断协议主体的独立性表现为两个方面:(1)独立的法律地位;(2)独立决策的能力。18、从学理上分析,纵向价格垄断可分为六种:(1)固定转售价格,(2)限定最低转售价格,(3)限定最高转售价格,(4)限定转售价格区间,(5)限制交易相对人的定价权,19、纵向非价格垄断1排他性交易2选择性交易20、信息交流合法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1)交流信息的类型。(2)信息交流所涉及的市场结构。21、获得批准豁免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其有助于改进商品的生产或者流通,或者促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2)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3)除非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需者外,对有关行为人不强加限制;(4)对于所涉及的产品的重要部分,不给予此种行为人排除竞争的可能性。22、通常而言,可以豁免的垄断协议主要有:合理化卡特尔、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公共利益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条件卡特尔等。23、市场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高,替代性产品多,某一产品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会比较小;反之,市场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低,替代性产品少,某一产品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会比较大。24、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关键在于从以下两个层面考察产品的可替代性:(1)产品消费需求的可替代性。(2)产品生产供给的可替代性。25、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作了类似规定,主要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纵向控制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与竞争者的依赖程度、进人障碍等条件。26、在反垄断实践(主要为德国的反垄断实践)中,有下列四种方法:1空间比较。2时间比较。3成本与合理利润的比较。4产品比较。27、在认定某种行为是不是属于搭售行为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1)搭售的商品是否独立于主商品。(2)经营者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充分的控制消费者的市场实力或能力。(3)对搭售的商品,消费者是否有选择的权力。28、公用企业垄断主要有以下具体形式:(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29、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制的适用范围,概括起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取得股份或资产。(3)干部兼任。(4)联营30、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1、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有三种。(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32、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反垄断法规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33、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实体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经营者得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34、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1限定交易2地区封锁3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4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法规35、行政机关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籍贯(2)反垄断法执行机构(3)国家专利局(4)中国证监会(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6)物价局(7)卫生局(8)国家商务部36、启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有三种方式:(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行使检查。(2)受害人直接申请。(3)社会公众在发现违法事实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37、行政执行的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地域管辖。(2)特殊管辖。(3)指定管辖。(4)移送管辖。名词1、竞争简短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2、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5、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6、虚假商业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虚假广告宣传,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等广告媒介的形式,不真实地宣传和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欺骗和误导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在销售、购买或者其他经营形式中,使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此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9、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1、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12、:垄断立法内容,在经济活动中,任何以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形式构成限制自由竞争的状态或行为。14、本身违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的某些特定行为,不管事实上是否已经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后果,均被视为非法垄断。15、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的某种状态或竞争行为,虽然存在可能限制竞争的事实,但基于其他合理因素考虑并不被视为构成非法垄断。16、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本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17、适用除外也可以称为豁免适用,指基于特定目的,对违反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其特定行为,不适用或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制度。18、自然垄断主要涉及公用事业领域,涉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这些行业一般具有社会公益性、系统依赖性、投资规模性、政府管制性等特点。19、垄断协议定义为: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办同行为。20、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21、纵向垄断协议,又称垂直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达成的垄断协议。22、行业协会垄断,是指行业协会以协会决定、章程、活动、共同行动等为手段,意图排除、限制会员之问的竞争、会员与交易相对人的竞争、会员与同行非会员的竞争,或者实际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23、相关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者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2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实质性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25、拒绝交易(又称抵制行为),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26、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支配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上实行各异的待遇。27、公用企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借助网络等基础设施,不恰当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行为。28、经营者集中界定为: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资产或股份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或多个经营者,并引起市场结构持久变化的行为。29、行政性垄断可以被定义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30、行业性垄断又称“条条垄断”,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本行业内部或跨行业竞争的违法行为。3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32、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或宣传等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事实进行虚构或者对其真实情况加以隐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3、自由竞争原则:是指参与竞争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参与市场的竞争活动,并有权拒绝和抵制他人对竞争的限制。34、折扣:是指经营者为销售商品,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与交易相对人的一种价格优惠。35、垄断状态:是指一种在相关市场中因企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而致使在相当的期间内产生市场弊害,应受反垄断法处罚的状态。37、商誉:是指社会各界尤其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特定经营者的综合评价。滥用经济优势行为:是指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限制市场竞争,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38、横向合并:是指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合并,但是并不要求法律上和经济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实体。39、附赠: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附带交易向交易对方无偿的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和物品的行为。40、独家交易:是指制造商与经销商在交易时相互约定,在供销渠道上一方或双方不与第三人发生竞争性同类产品交易的行为41、相关的产品市场:指能够与某种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的市场。42、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或条件,采取胁迫、威吓等手段强制他人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或阻碍他人从事交易行为。43、合理化联合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提高技术、改良品质、降低成本或增进效率,而共同开发商品或市场。44、认证标志:指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由其颁布给经营者并准许使用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45、名优标志:是指经有关机构评定的、对产品达到一定质量条件的经营者所授予的荣誉标记。这也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质量标志,它并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所评选的名优标志,还包括一些社会团体或者消费者所评选的名优标志46、相关地理市场:指一种产品与相同产品或其他所有替代产品进行竞争的地理地域。47、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竞争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准则,并规定于或寓于竞争法律之中。48、搭售:是指买主在销售一种商品时, 要求买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49、部门内竞争:指在同一部门内部各个企业之间为取得更有利的生产和销售条件,以获得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竞争。50、市场混淆行为:是指采用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51、认证标志:指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由其颁布给经营者并准许使用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52、合理化联合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提高技术、改良品质、降低成本或增进效率,而共同开发商品或市场。53、市场混淆行为:是指采用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54、部门之间的竞争:指不同部门之间或不同产业之间为了争夺有力的投资场所以获取更多 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竞争。55、企业合并:是指如果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以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这两个企业便是出现了合并。56、滥用经济优势行为:是指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限制市场竞争,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58.垄断状态:是指一种在相关市场中因企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而致使在相当的期间内产生市场弊害,应受反垄断法处罚的状态。59、垄断竞争理论哈佛学派观点:西方产业组织理论渊源于马歇尔的经济理论和张伯伦的“垄断竞争理论”。1959年贝思发表其撰写的产业组织,这标志着以梅森、贝恩为代表的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的最终形成。产业组织理论并不仅仅着眼于市场与竞争的理论模式,而是更重视产业市场中企业垄断、竞争及规模经济的矛盾关系,提出了产业内企业现实市场关系的方法。这个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效率。市场结构决定者产业组织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它通常以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和进入障碍这三个要素加以表明。市场行为是指产业组织在市场上为获得更大利润和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在竞争中所采取的策略和行动。市场行为一般包括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市场效率(或者市场绩效)指的是企业在市场竞争所取得的效率。衡量市场效率的因素是资源配置效率、技术进步程度和产业规模结构效率。.60、自由竞争原则:是指参与竞争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参与市场的竞争活动,并有权拒绝和抵制他人对竞争的限制。61、独家交易:是指产品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达成的销售商只销售该供应商的产品而不得销售其他竞争者的产品的协议。62、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的贸易内,对该另一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该国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的行为。由上述概念可知,构成倾销必须有两个要件:其一,存在低价销售行为;其二,该行为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该国的新建工业产生严重阻碍。63、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果不搞清楚,容易产生误解。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匈牙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即是如此。一些普通公众就此也有类似的理解,因为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以道德观念看来也带有“不正当”的因素。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除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破坏竞争的行为。本编所指的不正当竞争,未加说明的,均取其狭义。65、即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66、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67、商品上的虚假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其他反映商品质量、信誉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68、有奖销售的概念: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为营利之目的,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它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基本形式。69、折扣的法律概念:经营者为销售商品,以明示人账的方式给予交易相对人的一种价格优惠。70、佣金:也称佣钱,指在市场交易中,中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某种中介服务而获取的一种报酬。71、附赠的概念:附赠,即附带赠送,是现代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这种手段与商品销售活动中的回扣、折扣、佣金都有区别73、滥用经济优势行为的概念:各国反垄断法虽然都以打击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为目的,但由于各国国情及立法背景不同,以及垄断形式的表现形态各异,在立法中使用的概念不尽相同。74、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在反垄断法上,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相对于垄断、垄断力的滥用、滥用经济优势行为等单个企业消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而言的,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联合组织通过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联合一致的行为共同限制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75、合理化联合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提高技术、改良品质、降低成本或增进效率,而共同开发商品或市场。76、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77、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横向垄断或块块垄断,是一种最典型的行政性垄断,指的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78、反垄断法是指规制竞争行为、调整经营者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0、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又称独家交易协议,是指支配企业以交易方不与支配企业的竞争对手交易作为条件而与其长期交易,或者向购买人承诺在特定市场只与购买人一家交易。8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82、市场进入障碍是指市场在位者能成功据以排除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的各种因素。83、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消费等诸方面,相互争逐的各种争胜行为,它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84、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的贸易内,对该另一国领土内以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该国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的行为。85、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它与商品名称、厂商名称、产地名称、外观设计、商品装潢等标示共同组成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表征,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86、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质量标志。87、竞争简短的定义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88、不公平竞争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违反社会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89、价格歧视是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世界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其实,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之间的竞争。90、董事兼任:董事兼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竞争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互相兼任。91、贬低或者诋毁竞争者商业信誉是指以竞争为目的,对他人的营利业务,企业主或企业领导人本人、对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声称或传播构成算还商业企业和业主信用的行为。92、违法性不正方竞争是指竞争者通过有意识、有计划地位被税法、工商管理法、环境法、劳动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93、巴黎公约既是专门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是最早具有促进竞争条款的国际公约。94、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支持,结果直凄我问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人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95、可诉性补贴。又称为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的,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则该利益受损方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起申诉的这类补贴。96、不可诉的补贴。又称为绿箱补贴,指不会招致其他成员方提出反补贴申诉或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行为。97、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非法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利益引诱对方与之进行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98、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或条件,采取胁迫、威吓等手段强制他人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或阻碍他人从事交易行为。99、市场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0、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10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102、垄断是指人们利用自身或外部特有的条件对某种机会和利益进行独占。在市场活动中,任何以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形式构成限制自由竞争的状态或行为。103、反垄断法是指规制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调整经营者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4、排他性交易,又称独家交易协议,是指支配企业以交易方不与支配企业的竞争对手交易作为条件而与其长期交易,或者向购买人承诺在特定市场只与购买人一家交易。105、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在某些方面的有益作用大于其所造成的限制竞争的后果,允许以特定程序使其免受反垄断法制裁的法律制度。106、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上能够有效地供应产品的一定区域。108、市场进人障碍,指市场在位者能成功据以排除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的各种因素。109、市场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10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的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111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1行为具有多发性和隐蔽性。2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3贿赂手段的多样性。112行业协会是指同一行业经营者自愿组成,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13公用企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借助网络等基础设施,不恰当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行为。114行业性垄断又称“条条垄断”,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本行业内部或跨行业竞争的违法行为。115即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116有奖销售的消极影响:产生不良的市场导向,危机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竞争畸形激烈。容易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117掠夺性定价是指支配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低于商品成本的行为。简答1、竞争的功能(一)竞争的积极功能1竞争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2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竞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二)竞争的消极功能1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的出现。2在竞争的过程中,通常会付出一定的成本,有时这种成本还会是十分巨大的。(1)由于竞争带有相当程度上的自发性和盲目性(2)由于竞争总会导致优胜劣汰,使得一些人富裕,另一些人穷困,造成贫富悬殊、两极分化,3竞争会对社会的伦理道德风尚带来负面影响。2、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可以自由地选择竞争的范围,竞争的手段,交易的对象、条件、方式和场所,并有权拒绝和抵制他人对竞争的限制。二、公平竞争原则通常所说的公平,多指形式意义上的公平;除此之外,还有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法必须将公平原则提升到实质公平,充分发挥竞争的积极功能,开展有效竞争。三、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参与竞争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相对于自由竞争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是更具特色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则。3、竞争法的多元化目的一、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形成良性的市场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规制,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的:1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作出了界定,确立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2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3竞争法通过赋予执法机关以较强的监督检查权,强化了执行竞争法的力度,从而可以减少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二、促进有效竞争所谓有效竞争,是指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益的,而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又是可以实现的。竞争法对有效竞争的激励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1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有效规制而实现激励。2通过对竞争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配置和保护而实现激励。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会给消费者带来福利,但在现实中因竞争的开展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竞争法不但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必须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己任,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升到实质公平的高度。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我国确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规制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的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自己规制的主要对象,但又并不局限于此,体现了在调整范围等几个方而都区别于其他国家立法的特质。1调整范围采取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2在规定多种救济方式的同时,侧重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干预。3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于一体。5、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思路1确立一个规范的“一般条款”。2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3强化行政执法手段。4对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进行清理和编撰。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正当性的基本依据,也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以市场竞争为目的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尤其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危害后果上所表现出的一种特征。就整体而言,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相对于市场中的其他诚实竞争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他人应得的商业利益无不因此受到损害。7、市场混同行为的法律特征:1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三方当事人分别是混同行为的实施者、被混同的经营者以及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2被混同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识。这里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识,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加以区别的商品或服务的外在形式和表象。3以产生市场混同为目的。行为的目的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混同,行为的后果是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市场混同。8、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知名商品(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四)造成误认(五)擅自使用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1谎称有奖。2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操纵有奖销售。4对有奖销售事项作不当告知。二、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往往表现为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故意提高商品价格,借此推销低档次高价格的商品,或者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甚至是劣次品、失效变质品或冒牌货。三、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10、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一)无形性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表现为非实物形态的智慧产品,区别于传统民法物权关系中的有形财产。商业秘密“无形”的特点,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即“知识”是相同的,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知识的范畴。(二)秘密性商业秘密是一种不为公众知悉、并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三)价值性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商业秘密价值性或日财产性,表现为一种竞争优势和效益,能够为商业秘密所有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四)独特性商业秘密的独特性实际上是指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商业秘密的独特性避免了人们把普通的技术知识或者同行业共同拥有的营销理念、管理模式当做自己专有的信息。(五)时间性从法律保护的角度而言,商业秘密的时问性既区别于传统物权保护的永恒性,又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时间性。商业秘密的时间性源于自身特点:一方面因为秘密性或独特性随时有可能丧失,另一方面因这种秘密状态的存在方式,使商业秘密可能获得永久保护的法律地位(六)传授与转让的有限性实践中商业秘密一般通过所有人直接使用而实现其财产价值,传授与转让并不是主要方式。11、商誉的法律特征(一)抽象性(二)价值性商誉的财产性一方面源于经营者为了创造良好商誉,实际所付出的长期的艰苦努力和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直接投入,如广告宣传等),使商誉的形成过程凝聚了价值;另一方面,良好的商誉可以为权利人带来超出一般经营者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三)相对不确定性商誉的形成既不决定于权利人的某一个具体的行为,也不决定于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而是依赖于权利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判断和评价。(四)依附性商誉作为一利,主观的认识和评价,其必须依附于主体而存在。(五)地域性12、商誉与商标商标是影响商誉之一种因素。对于经营者商誉的好坏,商标是最重要的评价依据之一,一般消赞者往往通过商标而形成对经营者的看法。侵犯商标权也会使商标权人的商誉受到损害,二者的区别是存在的,表现为:(1)商标是有形的,商誉是抽象的。 (2)商标权具有法定性,商誉权不以法定方式而产生。(3)商标权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主体的消亡,而商誉权与此相反。13、商业诋毁的构成(一)主体为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二)客体的二重性(三)主观故意或过失在商业诋毁的主观要件中,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前者如故意捏造或故意散布或故意捏造并散布等情形;后者如过失(疏忽大意或放任)散布的情形(四)客观方面商业诋毁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权人实施了具体的贬低他人商誉的行为。一是权利人是否已经在该地区进行了与生产、销售相关的商业活动,二是公众是否已经意识到该商品或服务的存在,表现为公众的购买、消费等行为。14、非法垄断的主要类型(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经营者集中(四)行政垄断(五)公用企业垄断15、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和对象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与本国产业政策导向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2金融行业银行业与保险业与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密切相关,适当的垄断有助于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3农业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由于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存在着很大的自然风险,因此农业是需要被保护的弱质产业。4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5合理化的垄断协议对于垄断协议,各国反垄断法一般要列举适用除外的具体事项。16、垄断协议的特征(一)主体的多元性(二)主体的独立性(三)主体间意思的一致性(四)目的的排除、限制竞争性17、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也就是说,行为的实施者是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二)主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是当事人在主观方面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三)客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所侵害的客体为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四)客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排除、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等多种形式。18、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形式(一)横向限制价格(二)横向限制产销量(三)横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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