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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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在工程局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就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第三条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健康,关爱生命;(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三)依靠各级政府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第二章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第四条三分局安全生产委会是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在三分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协调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三分局质安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项目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密切配合。第六条各项目部应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应制定本单位(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第三章事故及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第七条按事故及灾害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一般四级。(一)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I级)(二)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02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为特大事故和灾害。(II级)(三)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的为重大事故和灾害。(III级)(四)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2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和灾害。(IV级)第八条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及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第九条特别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级、II级)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2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在2小时内向属地国资委、安监局及电监会报告。第十条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II级)发生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6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决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属地安监局、电监会、国资委。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V级)发生一般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在4小时内上报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确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和属地安监局、电监会。第十二条应急响应结束当应急措施使事故或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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