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入罪理性浅析与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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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风险入罪理性浅析与防治作者:季晓军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风险的怀疑主义倾向风险本身就代表一种怀疑主义的哲学倾向,但又是一种可知论的怀疑主义,因为如果不知风险就无从预测,就会僵化为一种绝对的不可知论;同时,对于风险的推断必须基于理性和经验,不能成为一种纯粹的“杞人忧天”式的庸人自扰,风险评价必须具备理性和科学标准。从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的怀疑主义命题开始,传统哲学坚持认为人与世界的统一的基础就开始动摇。单纯的研究自然,还是单纯的研究人本身,都是一种独断论,要么过于直观地断言世界如何,要么过于直观地断言人如何,但哲学始终无法回避这样的问题,即人仍然执著地想了解自身,并通过自身来了解世界,对世界了解多少,并且如何知晓自身已经了解世界以及了解了多少世界。哲学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主体对于客体的关系论的演进,使得人对于风险的恐惧具备了一种哲学化的样态,风险其实就是人对于自身处于世界,却无法完全掌握自己与世界关系的一种表现。风险的功利主义倾向基于怀疑主义的风险认识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认识风险就是为了能使得作为主体的人正确评估自己在关系之中所处的位置,主动避免由于错位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对于风险的功利主义评价存在这样一种危险,即主体对风险的扩大化甚至全面化,这是由于功利主义的怀疑主义基础所导致的,为了避免实际损害的出现,对于危险的预防可以前置的时间界限能否一再提前,以一部分利益为代价而换取另一部分利益的保全,虽然这是一种现实不平等的无奈,但怎样也不能否定这实际上仍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背叛。风险的一般特征在确定风险作为一种关系体现的本质基础上,风险表现出了具体的特征,一般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限定性所谓风险的限定性,或者说关联性,是指风险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相关的,是人类生活范畴之内的一种因素,而与人类生活本身没有关联的现象不能界定为风险。并且,风险的这一限定性,也是对其他特征分析的基础,也就是说,对风险的特征进行分析是建立在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的,没有人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风险,风险的论域是以人的主体性为限定标准的。在当代社会,由于人类生活的领域日益广泛,环境在纯粹意义上的自然性也几乎完全丧失,而自然环境中所产生的各种风险也和人类社会生活日益频繁地联结在一起。风险的限定性是将其作为人类生活乃至规范化研究的基本特征,或者说是风险特征的社会属性。由于人类社会是风险存在的前提,因此在一般条件下,风险对于社会成员具有形式的平等性,但是由于对于风险认识的科学知识水平存在实际的不平等,导致并不是全部的社会成员均能平等的预知风险,这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实质上的“风险不平等”。由于这种实质的不平等,风险针对社会成员也未必是整体性的。(二)潜在性所谓风险的潜在性,即某类风险在当前人类社会生活之中,仍然未能较为明显的展现其对于人类自身的严重威胁,或者暂时缺乏较为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存在风险。同时,由于这种潜在性,使得风险的具体发生难以预测,因而又导致了其不确定性的衍生。诸如“转基因食品”(在欧洲国家全国禁止转基因食品的同时,我国却在在部分地区推广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对于人类自身是否构成危险,仍然有待科学研究来加以证明。风险的潜在性特征是其成为风险的规定性,与限定性相较,潜在性是风险的第二特征。就此而言,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关于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划分标准并不能说明危险就是显性的,狭义的讲在转化成结果之前,一切风险都是潜在的。风险的潜在性特征又衍生出不可感知性、不可确定性和建构性。3(三)风险的两面性科技进步为人类自身的主体性发挥起到了重要作用,创造了任何前科技时代所无法比拟的财富,但也同时制造了一些伴生型的风险,这些风险本身对于人类既得利益具有双面性的特征(劳东燕副教授将其称为风险的积极和消极意义4),一方面表现出了超高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则表现出巨大的风险。诸如核电技术一方面为人类提供了高质量的电能,但另一方面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危险源。(例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事件和日本福岛核泄露都说明了现代高科技的巨大风险性。)(四)风险的广泛性人类生活的广泛也决定了其自身风险的广泛,一方面人类对于风险的认识水平大大提高,扩大了原有风险的范围;另一方面人类过高强调自身主体性,过于扩大本位主义,不倦地制造各种风险。由最初自然界所产生各类自然风险到现代科学技术所伴生的各类“人造风险”,现代社会生活之中,几乎到了时时有风险,处处有风险的程度。风险的广泛性,也可以换言之为风险的多因性,正是由于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才导致了风险的广泛存在。总体上讲,人类所面临的风险始终是生存风险,尽管风险的种类随着历史也可能发生削减,然而新风险却不停地取代旧的风险,生存风险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内容。由于食物缺乏而造成的传统型饥饿风险转而为“科技灾难”而造成的现代型生存恐慌所取代,风险的变化导致人类的生存模式由哈姆雷特式“活与不活”的选择转而成为海德格尔式“诗意栖居”的选择。风险入罪的刑法理念刑法对于风险的选择,就是对于风险能否入罪的问题。所谓“风险入罪”,在风险的哲学本质之下,反映出来的就是这样一种面目,即人努力以一种确定性来实现对于不确定性的规划,努力将自己对于未知世界的假设做出一种合乎规范性的拟制,以实现对于实质“风险不平等”的平等化预防和规制。风险之所以进入刑法的视角,是基于其潜在性和不确定性。对于不可知的风险,其对社会生活所造成的不可预知的威胁,甚至导致公众安全感的丧失,成为对现代社会以秩序为本位的价值挑战,维护秩序以促进公众安全是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劳东燕副教授认为:“控制风险以安抚民众成为现代社会压倒性的政治需要。”4然而,也正是由于风险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试图通过公共政策刑事政策刑法规范这一过程,赋予本身不确定的风险以确定性的标准成为一种不合乎语言逻辑的推演。或许以确定性的法律规范来将风险的不确定性限制在一个相对最为明确的范围之内,是确保风险合理化入罪的初衷。李斯特曾经主张“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5意指在法治国理念下,将政治等因素视作对刑法确定性的干扰加以排除,提倡刑法的形式理性。虽然,排除体现政治目的的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的指导或者修正几乎是一种纯粹法律实证主义的幻想,但是对于维持系统化的理念坚持,始终是刑法保持相对独立品格的保证。尽管给刑法法益的范围、犯罪论、罪责主义等多项内容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挑战,但风险入罪不应、也不能背离现代刑法所倡导的基本理念。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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