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科研成果管理制度湖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好学校科研成果的申报应用、推广和交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本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外单位人员利用我校开放实验室、研究基地的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学生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利用学校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均属学校,属于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第三条科研成果包含的内容为:1。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参考书等);2。论文(包括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3. 专利和鉴定成果,即能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生物、矿物新品种和基因载体等;4.转让或获奖的成果;5。研究与咨询报告、调查与试验报告;6。音像制品、艺术作品;7. 计算机软件、课件;8. 省级以上体育比赛的成绩;9。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智力成果。第四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鉴定(含评议、验收、评估)、成果登记、申请专利、申请奖励、归档与保管等第五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会同各学院(部、所)共同进行。所有科研成果都必须进行标注。第二章科研成果的鉴定第六条科研成果鉴定范围:1。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立项和在职科研人员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适用性的其它应用技术成果;2. 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3. 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4.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属于鉴定范围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申请科研成果鉴定。第七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按要求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完成计划书规定任务要求的;2. 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4. 具有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第八条科研成果鉴定申报程序: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所)审查批准后分别报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先负责预审,预审合格的项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再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委托具有科研成果认证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核发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证书或报告。第九条科研成果鉴定形式1。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2。会议鉴定: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3。函审鉴定: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第十条鉴定的申请及材料要求: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经各学院(部、所)严格审查,填报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附件,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质量标准、同类技术对比分析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相关的论著和其它证明材料等。经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查合格后报上级相关鉴定部门审批。主要鉴定材料包括:1. 应用技术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有关设计图表及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查新报告、应用情况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等。2。科学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3。软科学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档必须打印、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鉴定技术资料必须经学院(部、所)审查再提交学校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归档.第十一条鉴定的组织及要求:1。根据任务来源和科研成果性质采用适当的鉴定形式。2。鉴定会的会务工作由完成项目的有关单位负责。3。鉴定会结束之后半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科研成果鉴定证书连同鉴定会所有资料交学校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并填写有关表格,办理成果登记手续4。函审鉴定项目完成人应提前一个月准备有关材料寄送专家评审,再由专家组组长根据四分之三以上专家意见形成鉴定意见.第十二条科研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组支付。第十三条下列科研成果不组织鉴定:1. 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2. 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3.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申报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根据报奖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鉴定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上述13条的限制。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技术未申请专利且符合国家科学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第三章科研成果的登记第十四条学院(部、所)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上报本单位完成的职务科研成果,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负责登记,并报上级部门进行成果登记第十五条办理科研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研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1.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研制报告和用户证明.2。基础理论成果:著作、论文、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上述材料必须打印、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每年一月要对全校上年度的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等进行登记,并编印年度科研成果目录汇编。学院(部、所)要根据要求做好核实工作并汇总上报.年度科研成果目录汇编将作为审核科研成果、获奖等情况的依据。第四章成果申报奖励第十七条凡以我校为主完成、已办理成果登记、符合奖励条件且无争议的科研成果,可参加学校成果评奖并通过学校推荐申报各级奖励.第十八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的基本要求:1. 申报奖励的基础理论类成果是指其主要著述发表或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用的成果。2。申报奖励的应用技术类成果是指其已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3。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提供与成果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技术报告、使用证明、成果评价等证明材料.第十九条申报奖励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各院(部、所)审查同意,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再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第二十条申报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奖,所需评审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支付.第二十一条获奖成果奖金的90%奖给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10%奖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奖的项目,学校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参照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科研成果的保护与归档第二十三条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属学校享有.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和受益等权利,但必须采用适当的形式标明是我校的职务成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四条学校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科研项目,有关当事人应在立项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分享办法,以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成果保密:1. 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参与者和其它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2。学院(部、所)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参加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必须签订在职、在校期间和离职、离校、离(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任何人员不得将职务科研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第二十六条在成果管理工作中要按学校保密工作条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研成果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已登记的科研成果和获奖成果,研究人员或学院(部、所)应及时将技术资料、技术认定证书或报告、专利证书及获奖证书、奖状、奖章等分别上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有关原件材料或核实原件后的复印件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存档.第二十八条凡学校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向所在学院(部、所)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申报登记科研成果,已登记的科研成果、获奖成果,应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科研津贴等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九条在登记成果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撤消其成果及奖励,追回奖状、奖章、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新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辽东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成果是广大科研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巨大财富,为了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在从事职务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包括通过各级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或已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己转化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均视为我校的科研成果。第三条科研成果管理包括鉴定、登记、奖励、推广、保密、统计等.第四条本办法所定义的科研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取得具有一定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结果,包括课题研究虽未全部结束,但已取得可以独立应用或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者,均可申请鉴定,未经鉴定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成果,不受理成果登记和申请奖励。第六条科研成果鉴定可同时进行密级评价划定工作,没有密级的科研成果不能履行登记和申报奖励手续。第七条科研成果完成后的二个月内,应填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并附有关科研材料,到校科研处履行科研成果登记上报手续,未经上报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具备申请各级奖励的资格。第八条凡符合国家有关奖励条例的科研成果,应视其成果水平、经济效益情况,按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科学技术奖励,或其他奖励。第九条已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只补发给差额部分第十条凡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均由我校负责申请各项奖励。第十一条我校为非第一主要研究单位的获奖成果,课题参加人员须持授奖的有关文件、奖状或证书到校科研处进行登记,其获奖人员将按政策规定,享受我校有关科研成果获奖的待遇。第十二条科研成果归学校统一管理,私自占有、转让、推广科研成果者,一经发现,在提职上不予以考虑,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章科研成果鉴定第十三条凡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项目,项目完成并具备鉴定条件的,均可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申请.第十四条科研成果鉴定的条件1。完成项目规定的研制任务,达到预定的要求.2。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研档案管理规定。3。采纳或应用考验,证明其成熟可靠,并具备应用推广条件。4。无纠纷或争议。第十五条科研成果鉴定所应准备的技术资料1。基础理论成果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反应情况的证明;(2)国内外本课题学术研究对照材料;(3)论文发表后引用情况的报告等。2. 应用技术成果(1)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1) 项目研究(或研制)报告;(3)项目实验(或应用)报告;(4)技术指标测试报告;(5)用户使用情况报告;(6)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7)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8)必要的图表;(9)新产品类成果的质量标准;(10)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材料;(11)查新检索报告。3。软科学成果(1)技术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2)总体研究报告;(2) 专题论证报告;(3) 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4) 模型运行报告;(5) 采纳或应用单位的证明报告;(7)应用前景(含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4。除按上述分类要求准备的技术资料以外,还须附有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完成该项成果所做的贡献大小排序)。5。行业主管部门或鉴定委员会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第十六条科研成果鉴定申请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第十七条科研成果鉴定形式科研成果鉴定可分为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1)会议鉴定:召开鉴定会评价科研成果,特别是对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是最常用的一种鉴定形式,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研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来用会议鉴定形式。(2)检测鉴定:对于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科研成果,可由组织鉴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议,并出具证明。必要时,可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做出结论.(3)函审鉴定(也可叫通讯鉴定)对于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与测试,主要依靠论文、报告和资料等书面材料即可进行鉴定的科研成果,均可采用函审鉴定的形式.第十八条科研成果鉴定会的内容1.鉴定委员会对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进行审查和评价。被鉴定单位对鉴定工作要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 鉴定委员会根据性能指标测试报告、资料审查报告以及评审意见,起草鉴定结论,然后交全体委员讨论,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3.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4.在召开鉴定会的同时,对科研成果密级进行评定,填写成果密级评价表。参加鉴定会的委员对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要严守秘密,如有泄露或自行引用,按有关规定追纠责任。5。科研成果通过鉴定后,其成果鉴定证书须经科研处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签署意见方能生效6. 鉴定过程所需费用由课题组负责解决第三章科研成果上报登记第十九条科研成果登记意义和性质科研成果登记是成果统一管理、评审奖励的基础和重要前期工作,具有公证的性质。第二十条科研成果登记机构国象各部委、省、市科技厅(局)均设立专门的科研成果登记机构,科研成果登记采用逐级上报制.第二十一条科研成果登记条件凡通过国家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正式组织技术鉴定的科研成果,具有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并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都要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科研成果登记期限科研成果鉴定后一个月内到校科研处办理申报登记事宜。第二十三条科研成果登记报送材料及份数1.国家级成果登记:技术鉴定证书一份,研制总结报告一份,科研成果报告表一份,200字简要说明一份等。2。省级成果登记:技术鉴定证书一份,研制总结报告表一份,科研成果报告表二份等。3。市级成果登记:技术鉴定证书一份,科研成果报告表一份等。第二十四条各级登记机构对成果登记材料进行成果登记,颁发成果登记号和成果证书,并在国家科研成果公报上发布.第二十五条凡未进行成果登记的成果,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第二十六条报送成果登记材料的质量要求:1.严格按照填写要求填写,不得漏填、错填;2。正文一般要打字,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书写;3。字迹必须工整清晰,与其他报送材料规格一致.第四章科研成果奖励第二十七条科研成果奖励的意义科研成果奖励制度是党和政府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广大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充分肯定。这一制度集中反映了广大科研人员和全国人民的愿望和长远利益。有利于科研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科研和生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的地位。第二十八条科研成果奖励的种类1.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2。省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一)科学技术功勋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3。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一)科学技术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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