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与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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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是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检维修作业管理。3 内容规范 3.1施工安全管理3.1.1施工前的准备3.1.1.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按照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3.1.1.2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班组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3.1.1.3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具体执行承包商EHS管理规定。3.1.1.4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都必须有危害识别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施工现场管理3.1.2.1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3.1.2.2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3.1.2.3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3.1.2.4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3.1.2.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3.1.2.6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3.1.2.7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和危害识别,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3.1.2.8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3.1.2.9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按规定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3.1.2.10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3.1.2.11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3.1.2.12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3.1.2.13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泄漏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迅速撤离现场。3.1.2.14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1.2.15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时,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执行仓库安全管理制度。3.1.2.16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或消防器材,并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动火、用火手续。3.1.3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规定3.1.3.1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3.1.3.2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3.1.3.3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3.1.3.4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3.1.3.5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3.1.4施工完工后处理3.1.4.1施工完工后,撤除安全标志,恢复安全设施。3.1.4.2场地清理干净,保证道路畅通。3.2检维修管理制度3.2.1检维修前准备3.2.1.1所有检维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并履行审批手续。3.2.1.2检维修项目应指定项目负责人。3.2.1.3检维修项目计划由设备技术人员制定,部门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检维修计划要求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制定检维修方案,要求检维修方案分析具体,措施有效。3.2.1.4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并对维修人员交代清楚任务、注意事项;落实安全措施。3.2.1.5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及监护人检维修前要根据作业工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的不同对检维修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性、适用性进行确认,确保作业人员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3.2.1.6维修人员应在检维修前,做到检修机具齐备,并对检维修使用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3.2.1.7检维修前,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维修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业。3.2.1.8检维修前收取员工上岗证,修理结束,确认状态正常可重新操作后,将上岗证返还。3.2.1.9对需外协人员检维修的项目,应经所在班组工艺处理完毕、分析合格后方可移交,并加强监护。3.2.2检维修安全规定3.2.2.1检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维修人员要认真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2.2.2票证齐全: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3.2.2.3检维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的设施、管道连通时,必须隔绝。3.2.2.4检维修易燃易爆设备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3.2.2.5在检维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3.2.2.6在检维修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周围和生产情况,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3.2.2.7检维修传动设备时,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并上锁。3.2.2.8在检维修过程中应备有必须的防护器具、消防器材。3.2.3检维修完工后处理3.2.3.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3.2.3.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留存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试漏、试车,并做好记录备查。3.2.3.3由维修人员清理现场,作好检修设备的维护保养。3.2.3.4检维修后的设备按规定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经设备所在工段班组确认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3.3施工与检维修的监护要求3.3.1在每一个施工与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3.3.2监护人要熟悉现场,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能冷静分析并果断处理作业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会熟练使用各种救护器材,熟识一般救护常识。3.3.3作业前,监护人必须会同作业人确认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3.3.4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有权且必须制止违章作业。3.3.5监护人员要监守岗位,时刻注意被监护人的情况,并注意自身安全。3.3.6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监护任务时,要根据情况增加监护人员。3.3.7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4、相关文件记录 文件发放记录 施工方案安全评审表 设备设施检维修计划表 设备维修记录 设备设施维修履历表 制度教育培训记录5、附则5.1 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本市、行业等上级机关规定内容相抵触时,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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