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及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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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及固定农业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及固定一、从一、从“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谈起谈起行政起诉状行政起诉状 原告:原告: 张军,男,张军,男, 汉族,单位:汉族,单位: 代理人:郝劲松代理人:郝劲松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萃路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萃路778号号(近琉影路近琉影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大队长法定代表人:刘建强,大队长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第、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202102973号行政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8日,原告开车去单位,在元江路口等候红灯时,遇一白衣男子,该男子以自己肚子疼却打不到出租车为由恳求原告开车带他一段路,原告本着对病人的同情心及助人为乐的精神让其搭载车辆并拒绝了其两次主动提出的付费请求。当车开至北松公路转弯处,白衣男子说过了,叫原告倒车回头,原告往回倒了一些,刚一停车,此白衣男子伸手抢拔原告的车钥匙,紧接着突然冒出一群穿制服的男子大约七八个一拥而上将原告从车上拖下来并强行抢走车钥匙,这群人不容原告辩解,象抓犯人一样将原告双手反扣卡住原告脖子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了原告的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临时填上了原告车牌号)叫原告签字,原告拒绝签字,原告认为自己没干任何违法的事情,问对方是什么人?其中一人出示了证件却遮住证件上的名 字,告诉原告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在非法拘禁原告半小时他们扔给原告一纸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并将原告推下汽车,扬长而去。 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原告并未非法运营的情况下,以原告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为由,扣押了原告的车辆,并在扣车过程中粗暴野蛮地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并非法搜身。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主管部门投诉,在答复原告的投诉时,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存在许多与其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合的言行。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和认真调查,在非法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14日对原告作出了第2202102973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事后得知,该事件是被告故意设计陷阱,被告雇佣社会不良人员冒充犯病乘客利用原告同情心搭载原告汽车,以便诬陷原告非法运营,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处以高额罚款,其雇佣的社会 不良人员也会因此而获得奖金。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第2202102973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为此,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 附: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第2202102973号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监察局关于给予陆月星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上海市监察局关于给予陆月星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沪监(沪监(2021)19号号 陆月星,男,陆月星,男,1960年年5月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文化,月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文化, 1980年年2月参加工作,月参加工作,1985年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年6月任浦东新区副区长。月任浦东新区副区长。 2021年年10月月14日,浦东新区发生了原南汇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日,浦东新区发生了原南汇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驾驶员孙中界非正常执法取证的事件(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对驾驶员孙中界非正常执法取证的事件(以下简称“10.14”事件),引起社会广泛质疑。事件),引起社会广泛质疑。10月月17日,市政府明确日,市政府明确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此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此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陆月星作为浦东新区负责社会公开。陆月星作为浦东新区负责“10.14”事件处理的副区事件处理的副区长,没有对该事件的事实真相进行深入核查,轻信了区城市管理长,没有对该事件的事实真相进行深入核查,轻信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同意在该局情况报告的基础行政执法局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同意在该局情况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向社会公布的新闻稿。上撰写向社会公布的新闻稿。2021年年10月月20日,该新闻稿向社日,该新闻稿向社会正式公布,以致公布的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会正式公布,以致公布的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损害了政府形象。 陆月星作为浦东新区分管建设交通、住房、环保市容等工作和具体负责“10.14”事件处理的副区长,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新闻媒体发布“10.14”事件的错误调查结论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主动作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和公开检讨,且在后续的事态平息工作中态度坚决,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可予以减轻处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上海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2021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陆月星行政警告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2021年11月27日起生效。 对本监察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市监察局关于给予吴福康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市监察局关于给予吴福康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沪监(沪监(2021)18号号 吴福康,男,吴福康,男,1957年年4月生,汉族,江苏南京人,月生,汉族,江苏南京人,大学文化,大学文化,1975年年3月参加工作,月参加工作,1979年年3月加入中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国共产党,2007年年4月任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月任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生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执法局局长。 2021年年10月月14日,浦东新区发生了原南汇城市交日,浦东新区发生了原南汇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驾驶员孙中界非正常执法取证通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驾驶员孙中界非正常执法取证的事件(以下简称的事件(以下简称“ “10.14” ”事件),引起社会广泛质疑。事件),引起社会广泛质疑。10月月17日,市政府明确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此事日,市政府明确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此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吴福康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吴福康作为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领导,对作为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领导,对“ “10.14” ”事件的事实真相没有深入实际进行核查,轻信事件的事实真相没有深入实际进行核查,轻信基层执法大队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在浦东新区五基层执法大队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在浦东新区五部门共同讨论的新闻统发稿上签字。部门共同讨论的新闻统发稿上签字。2021年年10月月20日,该新闻稿向社会正式公布,以致公布的结果与事日,该新闻稿向社会正式公布,以致公布的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 吴福康作为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对该局向新闻媒体发布“10.14”事件的错误调查结论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主动作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和公开检讨,且在后续的事态平息工作中态度坚决,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可予以减轻处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2021年11月19日上海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吴福康行政警告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2021年11月19日起生效。 对本监察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二、无论行政执法机关承认与否二、无论行政执法机关承认与否 都必须正视的几都必须正视的几个现实个现实 (一)无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愿(一)无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愿意不愿意,都有可能有意无意、意不愿意,都有可能有意无意、自觉不自觉地卷入行政相对人诉自觉不自觉地卷入行政相对人诉争进来,成为尴尬的被告人角色。争进来,成为尴尬的被告人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重庆东方农药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东方农药公司与重庆中邦药业销售(以下简称中邦药业公司)于2007年1月5日书面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东方农药公司向中邦药业公司出售农药40%稻瘟灵和0.5%果圣水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东方农药公司先后向中邦药业公司供货额879076元,中邦药业公司先后付款70万元后又退货额2279.20元,余款还有176796.8元。东方农药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诉至忠县人民法院及上诉至市第二中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渝二中民终字第1073号终审判决,判定中邦药业公司支付货款176796.8元,承担违约金26519.52元,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819.5元,共计209135.82元。产品质量纠纷 2021年10月16日,涪陵区农业局对中邦药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经营的(标注生产日期2007年4月24日、2007年6月18日)的“0.5%果圣水剂”进行执法抽检,经云南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二个批次产品为假药。在调查事实中,涪陵区农业局认定二个批次假药是从东方农药公司购进,并由东方农药公司分三批通过汽车运至中邦药业公司;遂于2021年10月31日以涪农业(农药)罚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邦药业公司未售出的“0.5%果圣水剂”剩余产品1298件零34瓶进行没收,没收违法所得43200元,罚款86400元。中邦药业公司以涪农业(农药)罚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假药事实为依据,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质量损失赔偿诉讼。涪陵区人民法院据此于2021年2月10日做出(2021)涪法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判定被告东方农药公司赔偿原告中邦药业公司被没收尚未销售的“0.5%果圣水剂”剩余产品1298件零34瓶的货款171560.4元、违法所得43200元、罚款86400元,共计301160.4元。 东方农药公司对(2021)涪法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不服,于2021年2月22日向市三中院提起二审上诉;同时,2021年3月9日就涪农业(农药)罚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涪陵区农业局为被告,提起撤销处罚文书或改变“二个批次假药是从东方农药公司购进,并由东方农药公司分三批通过汽车运至中邦药业公司”事实认定的行政诉讼;上诉人东方农药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以本案二审审判需要涪陵区人民法院对东方农药公司诉涪陵区农业局处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并获准许。关于涪陵区农业局的行政诉讼 东方农药公司在行政诉讼中,主张撤销处罚文书或改变文书中关于“二个批次假药是从东方农药公司购进,并由东方农药公司分三批通过汽车运至中邦药业公司”的事实认定。其理由: 一是处罚程序违法。涪陵区农业局所作的处罚决定,直接涉及、影响到其合法权益。涪陵区农业局作出处罚前,没有向其告知处罚事实依据、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派员向其调查了解、走访询问和抽样抽检。没有听取其意见,没有对事实、理由和证据全面复核查证。处罚文书、检验报告、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均未向其送达和告知。没有向其告知复议权利。 二是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涪陵区农业局在东方农药公司不知情情况下,进行抽样、查封、委托送检等活动;整个活动仅用2天时间,时间短暂。涪陵区农业局抽样、查封等证据保全活动,东方农药公司没有收到通知亲临现场查验与确认。涪陵区农业局未派员来东方农药公司证据复核查证。涪陵区农业局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未委托重庆市本地检验机构检验,对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论不予认同。涪陵区农业局对两个批次产品各检验一瓶,并不能以送检样品不合格,进而推断上述两批产品均不合格。 三是鉴定结论于法无据。检验报告书中无载明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的证明材料;检验报告书中未载明具体药检依据与方法。检验结论中判定假农药的法律依据,未写明农药管理条例具体条款,表述不完整。 涪陵区农业局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关于更正“涪农业(农药)罚20214号”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的通知,将“经调查核实,二个批次假药是从东方农药公司购进,并由东方农药公司分三批通过汽车运至中邦药业公司共1588件”更正为“据当事人称,二个批次假药是从东方农药公司购进,并由东方农药公司分三批通过汽车运至中邦药业公司共1588件”。其余定性未发生变化。 涪陵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7日下达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中有关“二个批次果圣0.5%水剂是从东方农药公司购进,并由东方农药公司分三批通过汽车运至中邦药业公司共1588件”的处罚认定事实,是未经调查核实的错误不当行政事实的认定。东方公司据此撤诉,涪陵区法院准许东方公司撤诉。市三中院终审判决 市三中院于2021年7月27日做出(202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维持(2021)涪法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其理由:涪农业(农药)罚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被整体撤销或实质性改变;涪陵区农业局执法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果圣0.5%水剂样品及标签照片等证据材料中,认定生产单位系东方农药公司并未整体修改。 高院申诉 东方农药公司以(202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严重背离客观事实,错误采信认定证据,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等为由,向市高院申请再审,市高院已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市高院认为,中邦公司从东方公司购入果圣0.5%水剂农药,因行政机关执法抽检发现该批次农药存在质量问题使中邦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事实属实。行政机关虽有更正通知,但行政处罚实质内容没有改变,也未予撤销。 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中邦公司进货的材料明细分类账,以及包装生产厂家提供的证明、生产通知单和标签样张照片等证据,结合行政处罚依据,原判认定被处罚的“果圣0.5%水剂”生产厂家并无不当。东方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处罚产品来源于其他地方,也没有提供向其他经销商销售同批次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的证据,没有提供生产日期为2007年3月30日、4月12日、6月1日的农药检验合格报告,因其受检产品与本案被查产品不是同一批次,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行政机关执法处罚时应通知生产厂家到场问题,涉及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在民事案件中不予审查。 本案是行政机关执法抽检而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非当事人意志能够控制,因此追溯赔偿并不受产品质量异议期合同条款约束,东方公司称中邦公司未在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提出产品质量问题的辩解理由也不能成立,判决维持三中院(202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 (二)不可小觑的律师力量(二)不可小觑的律师力量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简言之,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维护正义的目标。一个行业有一个行业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您只能使他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相反,这时候,可能要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但律师的作用不会加剧这种冲突,也不会牺牲委托人的利益去维护社会利益,而是始终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遗余力地捍卫与坚持。 郝劲松,男,1972年出生,山西忻州人。从04年夏天开始,他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在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未能要到发票。他因对“打破行业霸王条款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入选“2004年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 2007年11月,郝劲松介入陕西华南虎事件,先后制定六套方案,向山西法院起诉周正龙,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并举报陕西林业厅,随后因对国家林业局答复不服而起诉国家林业局。2021年5月郝劲松分别向国家林业局和陕西林业厅申请信息公开,6月26日因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郝劲松赴西安起诉陕西林业厅。6月29日,陕西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华南虎造假事件,并查处14名政府官员。2021年9月27日,因申请旁听公审周正龙案被拒,郝劲松在陕西旬阳县法院门外撑起黑伞展现其行为艺术作品伞于华南虎,新京报对此事件进行图片报道.2021年11月周正龙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7日,因买到涨价的火车票,郝劲松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铁道部2006年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程序违法; 2006年5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书面裁定不予立案,郝劲松随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9月11日,北京市高级法院撤销北京市一中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指令一中院立案受理; 2006年10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12月1日判决郝劲松败诉,12月7日,郝劲松上诉; 2006年12月27日,铁道部发言人宣布,2007年春运涨价幅度将在1月中下旬公布,此时北京高院二审尚未开庭; 2007年1月7日,郝劲松在最高检旗下的检察日报发表致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公开信,要求彻底停止春运涨价; 2007年1月9日,铁道部官员向京华时报表示,铁道部不会因为郝劲松写信而改变原先的计划; 2007年1月10日上午11点,铁道部发言人突然宣布,实行了14年的春运火车票涨价制度废除,今后不再涨价。 周伟教授:周伟教授: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兼任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美国政治学会会员,美国国际法学会会员。 研究方向:公民基本权利,反歧视法,比较行政法。 曾代理身高歧视、乙肝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生命歧视等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宪法平与反歧视案件 关于行政复议案例评析关于行政复议案例评析 申请人:某贸易公司申请人:某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某县畜牧兽医局被申请人:某县畜牧兽医局 第三人:某饲料公司第三人:某饲料公司 主要争议: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纠纷主要争议: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纠纷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07年年9月至月至2021年年9月,申请人某贸易公司与第三月,申请人某贸易公司与第三人某饲料公司签订鱼粉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贸易公司向某人某饲料公司签订鱼粉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贸易公司向某饲料公司供应用于生产饲料的鱼粉。饲料公司供应用于生产饲料的鱼粉。2021年年9月,被申请人某县月,被申请人某县畜牧兽医局发现某饲料公司一批库存鱼粉的包装标示违反相关规畜牧兽医局发现某饲料公司一批库存鱼粉的包装标示违反相关规定,定,2021年年3月月20日,对某饲料公司作出没收库存鱼粉、行政日,对某饲料公司作出没收库存鱼粉、行政罚款等处罚决定。某饲料公司据此认为该批鱼粉质量不合格,拒罚款等处罚决定。某饲料公司据此认为该批鱼粉质量不合格,拒付某贸易公司货款,并要求赔偿损失。某贸易公司以某饲料公司付某贸易公司货款,并要求赔偿损失。某贸易公司以某饲料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诉至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基于行政处罚决定拖欠货款为由,诉至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基于行政处罚决定事实,分别于事实,分别于2021年年5月月10日、日、2021年年9月月1日对该起欠款纠纷日对该起欠款纠纷作出一审、终审判决。作出一审、终审判决。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某饲料公司购进用于生产饲料的鱼粉等饲料原料的包装物上无标签,或标签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以上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生产报表、原料入库单等证据佐证。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饲料原料97157公斤,处违法饲料原料货值金额5倍罚款计1696674.55元。 2021年11月23日,某饲料公司以某县畜牧兽医局处罚文书为据,通过诉讼途径向某贸易公司索赔。2021年1月1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复议机关某市农业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某市农业部门以申请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某贸易公司不服复议决定,以某市农业部门为被告,诉求撤销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要求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贸易公司经人民法院准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发布并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本)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三三) )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的行政相对人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的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刘泽湘当事人:刘泽湘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地址:重庆市万州区8 8号号 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512221512221 66854 66854 2021 2021年年1010月月1111日日2323时许,接群众举报有人在长江电鱼,我处渔政执法人员当即时许,接群众举报有人在长江电鱼,我处渔政执法人员当即出动,在长江万州段礁巴石水域发现当事人刘泽湘驾驶一艘木质机动船正在江边出动,在长江万州段礁巴石水域发现当事人刘泽湘驾驶一艘木质机动船正在江边慢速行驶、并打着强光手电。执法人员立即慢速行驶、并打着强光手电。执法人员立即 请示领导,建议立案查处,领导当请示领导,建议立案查处,领导当即同意。随后,当执法人员亮明身份,责令其停船接受检查;当事人拒绝停船接即同意。随后,当执法人员亮明身份,责令其停船接受检查;当事人拒绝停船接受检查,并加速驾船逃逸,在加速逃逸途中将逆变器、电线等主要电鱼工具丢入受检查,并加速驾船逃逸,在加速逃逸途中将逆变器、电线等主要电鱼工具丢入长江。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重庆市万州区海事处青草背执法大队、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重庆市万州区海事处青草背执法大队、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的协助下,出动海巡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的协助下,出动海巡3113831138艇,跟踪追击至万州东方码头,艇,跟踪追击至万州东方码头,当场查获木质机动船一艘、船上渔获物当场查获木质机动船一艘、船上渔获物12.512.5公斤、电瓶公斤、电瓶2 2只、舀子只、舀子1 1个、刀具个、刀具1 1把。把。当天,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所有查获物品实施了查封扣押、当天,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所有查获物品实施了查封扣押、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随后,本机关对当事人和有关证人进行了询问。从收集的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随后,本机关对当事人和有关证人进行了询问。从收集的证据表明:当事人刘泽湘有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渔业资源的行为。证据表明:当事人刘泽湘有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渔业资源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 1.当事人刘泽湘户口证明。 证据1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刘泽湘。 2.现场检查笔录;3.查封(扣押)通知书;4.张承才、何云、黄传华的证言;5张志、何力、邹盛渝、赵泰忠、苏健关于查获刘泽湘电鱼的情况说明;6.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出警经过;7.万州区海事处青草背执法大队海巡31138艇监督员赵万林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8.渔船、工具、渔获物的图片;9.视听资料。 证据2.3.4.5.6.7.8.9证明当事人驾驶一艘木质机动船,使用电鱼工具在长江万州段礁巴石水域电鱼,获取渔获物12.5公斤。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特快专递清单;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证据10.11.12证明本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按照当事人户籍地址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又因当事人外出被退回,本机关遂实施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结论: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结论: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及程序意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及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最识,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最大限度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大限度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就是最大限度保护执形象,就是最大限度保护执法人员个人。法人员个人。 重庆市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种子市场进行检查,发现某个体工商户张 涉嫌经营假劣种子,依法对问题种子就地实施了扣押。在执法人员撤离现场后,个体工商户当天晚上撕毁封条,非法转移了被扣押的问题种子。个体工商户非法转移被扣押的种子的行为如何处理? 意见一:意见一:对当事人擅自转移被扣押的种子的行为,农业部门无法作出处理。理由是农业法律法规及规章无相应罚则。 现行可以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现行可以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意见二: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意见二: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意见三:按照刑法盗窃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意见三:按照刑法盗窃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规定,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即是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三、关于收集证据并牢牢固定证据的几点个人看法三、关于收集证据并牢牢固定证据的几点个人看法调查取证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调查取证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一是制订好检查计划。了解案情来源,明确被检查对象;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指定其中一人为负责人。 二要二要熟悉了解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操作规程等,熟练掌握违法行为性质及对应法律责任条款。 三要事先三要事先查看并掌握被检查对象在本部门的基础资料,如是否有营业执照、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是否有限期整改项目、是否曾受过行政处罚。以便在执法检查时有针对性督促整改、有针对性开展执法活动。 四是四是熟悉当事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带齐执法装备,如GPS定位系统、摄像机、录音笔、执法文书、电脑、打印机等。 五是五是必要时请求乡镇(街道)及村社相关人员的支持配合,以便顺利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执法人员要形成初步判断执法人员要形成初步判断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法检查时,要根据“望闻问切”,迅速对当事人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当事人是谁?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违反了何种法律法规?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定性定量问题形成初步判断。如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种子,就要联系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解释、技术操作规程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初判。 当事人常见主要违法情形:当事人常见主要违法情形: 一是违反行政许可、备案、登记等市场准入制度。一是违反行政许可、备案、登记等市场准入制度。例如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需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捕捞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领取捕捞许可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需要持有行驶证、驾驶证,生产经营兽药需要申办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境内经营推广的种子需要国家审定或重庆市审定(认定)等。 号执法机关执法类别案件名称类型分布1开县农委种子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杂交稻种案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杂交稻种案 种子种子1313件,件,其中涉及未其中涉及未经审定品种经审定品种案件案件7 7件,涉件,涉及产品质量及产品质量案件案件6 6件。件。2云阳县农委种子经营假杂交玉米种子案经营假杂交玉米种子案3市农委种子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种子案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种子案4永川区农委种子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杂交稻种案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杂交稻种案5合川区农委种子经营劣种子案经营劣种子案6梁平县农委种子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杂交稻种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杂交稻种案案7大足区农委种子经营劣质杂交玉米种子案经营劣质杂交玉米种子案8石柱县农委种子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9江津区农委种子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玉米种子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玉米种子案案10丰都县农委种子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杂交稻种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杂交稻种案案11忠县农委种子经营劣质杂交稻种案经营劣质杂交稻种案12璧山县农委种子经营假番茄种子案经营假番茄种子案13垫江县农委种子经营劣种子案经营劣种子案21巴南区农委农药经营假农药案经营假农药案农药7件22潼南县农委农药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23万州区农委农药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24奉节县农委农药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25荣昌县农委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蚊香案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蚊香案26涪陵区农委农药经营标签残缺不清农药案经营标签残缺不清农药案27长寿区农委农药经营假农药案经营假农药案号执法机关执法类别案件名称1大足区动监所动检经营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经营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2铜梁县动监所动检未办理引种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案未办理引种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案3石柱县动监所动检收购、屠宰、加工死因不明动物案收购、屠宰、加工死因不明动物案4武隆县动监所动检经营动物应附检疫证明而未附检疫证明案经营动物应附检疫证明而未附检疫证明案5涪陵区动监所动检未经申报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案未经申报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案6大渡口区动监所动检经营死因不明动物案经营死因不明动物案7彭水县动监所动检经营动物产品应附检疫证明而未附检疫证明案经营动物产品应附检疫证明而未附检疫证明案8彭水县动监所动检伪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伪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9江北区动监所动检经营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案经营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案10黔江区动监所动检未办理引种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猪案未办理引种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猪案11永昌县动监所动检贮藏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贮藏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12忠县动监所动检经营病死生猪案经营病死生猪案13綦江区动监所动检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14綦江县动监所动检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案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案15巫溪县动监所动检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16酉阳县动监所动检未办理引种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案未办理引种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案17市动检所动检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18长寿区动监所动检不按规定处置病死鸡案不按规定处置病死鸡案序号执法机关执法类别案件名称1忠县渔政站渔业禁渔期从事渔业捕捞案禁渔期从事渔业捕捞案2涪陵区渔政站渔业禁渔期从事渔业捕捞案禁渔期从事渔业捕捞案3丰都县渔政站渔业电鱼案4北碚区渔政站渔业驾驶三无船舶实施毒鱼案驾驶三无船舶实施毒鱼案5江北区渔政所渔业 禁渔期经营在天然水域捕获的渔获物案禁渔期经营在天然水域捕获的渔获物案6万州区渔政处渔业电鱼案7城口县渔政站渔业毒药案8永川区农委农机驾驶未经检验拖拉机案 二是违反外包装、标签、标示制度。二是违反外包装、标签、标示制度。 例如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地址等内容。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 我在区县工作时,到一个企业检查时,往往要求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带着执法人员到厂区车间进行实地查看,请相关人员介绍证件审批情况(行政许可情况)、企业成立时间、产品名称、产量、质量标准、性状等相关问题。同时对看到的有可能违法的行为,进行证件采集,实地踏勘后,针对看到的问题回到当事人办公室进行索证。 三是质量管理制度。三是质量管理制度。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认定,例如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兽药是否为假劣兽药,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是否为假劣种子,当事人屠宰动物是否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认定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行为,往往需要借助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 四是违反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四是违反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例如种子经营档案制度,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档案制度。 要首先锁定违法主体是谁要首先锁定违法主体是谁 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即询问、查看当事人是否有营业执照、组织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即询问、查看当事人是否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伙企业,询问单位机构代码证,如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伙企业,询问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联系联系 ;如果为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应当询问并记录身份证;如果为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应当询问并记录身份证号码或户口簿信息、邮政编码、联系号码或户口簿信息、邮政编码、联系 。对上述资料相关资料进。对上述资料相关资料进行复印并加盖公章确认,注明由当事人提供。这对于邮寄送达文行复印并加盖公章确认,注明由当事人提供。这对于邮寄送达文书具有意义。书具有意义。 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1.1.记录当地的地理位置,事后凭单位介绍记录当地的地理位置,事后凭单位介绍信向当地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调取当事人的信向当地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调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2.2.在翻阅当事人基础资料时,观看当事人在墙上是否在翻阅当事人基础资料时,观看当事人在墙上是否悬挂有证照,运用摄像机、照相机进行翻拍。悬挂有证照,运用摄像机、照相机进行翻拍。3.3.责令当事人在一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资料,逾期不提供的,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定期限内提供资料,逾期不提供的,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4.复印生产许可证、登记证等本机关或其他单位的资料。复印生产许可证、登记证等本机关或其他单位的资料。 二是被询问人是谁?查看被询问人工作证、胸牌等证件并确认身二是被询问人是谁?查看被询问人工作证、胸牌等证件并确认身份,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职务、分管工作、联系方式等。也可份,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职务、分管工作、联系方式等。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例如荣昌县畜牧兽医局在查处重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例如荣昌县畜牧兽医局在查处重庆正通药业生产经营、经营劣质兽药案,当事人出具了委托书。庆正通药业生产经营、经营劣质兽药案,当事人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委托书 荣昌县畜牧兽医局:荣昌县畜牧兽医局: 因我公司生产、经营的通用名为因我公司生产、经营的通用名为“ “乳酸环丙沙星注射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液” ”(规格为(规格为10ML,批号为批号为110201)在)在2021年第四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监督抽检中,被农业部关于发布季度全国兽药监督抽检中,被农业部关于发布2021年第一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年第一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219号)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含量为标示量号)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含量为标示量的的38.9%)。)。 现特委托我公司生产部车间主任戴全权代表我公现特委托我公司生产部车间主任戴全权代表我公司前来接受调查和接受法律文书送达。我公司对戴祖司前来接受调查和接受法律文书送达。我公司对戴祖春向贵单位提供一切资料和一切陈述负全部法律责任。春向贵单位提供一切资料和一切陈述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二一二年四月五日五日 2021年6月5日,合川区农委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合川区金鼠蚊香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堆放有“金蛙檀香型”和“国狮檀香型”蚊香产品,原料车间存放有碳粉2080袋、玉米粉320袋。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号WL20210069与农业部农药信息系统电子手册进行核对,发现该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生产厂家为邵武市不用拆蚊香厂,而不是重庆市合川区金鼠蚊香厂。 重庆市合川区金鼠蚊香厂与邵武市不用拆蚊香厂签定了一份授权书,主要内容为:邵武市不用拆蚊香厂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授权重庆市合川区金鼠蚊香厂使用该厂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号WL20210069,并生产0.15%ES-生物烯丙菊酯蚊香;重庆市合川区金鼠蚊香厂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药和原料由邵武市不用拆蚊香厂提供,他们按照邵武市不用拆蚊香厂的质量要求加工生产,按要求规格包装,然后向邵武市不用拆蚊香厂收取每箱4元加工费。 2021年6月8日,合川区农委向邵武市不用拆蚊香厂发去了产品确认通知书。2021年6月15日,邵武市不用拆蚊香厂复函称:邵武市不用拆蚊香厂未在重庆市合川区域内使用WL20210069农药(蚊香)临时登记证号生产“国狮”牌国狮檀香型蚊香和“国狮”牌金蛙檀香型蚊香;未将WL20210069农药(蚊香)临时登记证号直接转让给重庆市合川区金鼠蚊香厂,而是授权重庆市合川区金鼠蚊香厂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使用其农药临时登记证WL202100690生产0.15%ES-生物烯丙菊酯蚊香。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有的案子仅涉及定性问题,不涉及定量问题有的案子仅涉及定性问题,不涉及定量问题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合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围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收集包装物没有标签重点围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收集包装物没有标签或标签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证据。或标签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证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重点围绕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重点围绕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当事人操作拖拉当事人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集证据。通过查询农机管理部门审批文件、询问当事机、联合收割机收集证据。通过查询农机管理部门审批文件、询问当事人锁定当事人无操作证件事实,通过拍照摄像锁定当事人操作事实。人锁定当事人无操作证件事实,通过拍照摄像锁定当事人操作事实。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围绕当事人未办理跨省引种审批手续重点围绕当事人未办理跨省引种审批手续+ +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精液、胚胎、种蛋 跨省进入我市行为收集证据。跨省进入我市行为收集证据。 渔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围绕当时儿女未经批准重点围绕当时儿女未经批准+ +特定区域捕捞活动收集证据特定区域捕捞活动收集证据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进行选育、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登记进行选育、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区隆盛村民黄某区隆盛村民黄 于于2021年年7月月5日在该区新盛镇号房收购日在该区新盛镇号房收购6头头肉牛,在运往隆盛镇的公路上被该区动检机构查获;当事人不能肉牛,在运往隆盛镇的公路上被该区动检机构查获;当事人不能提供这提供这6头牛的动物检疫证明。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头牛的动物检疫证明。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肉牛市场价格调查等资料为证。笔录、询问笔录、肉牛市场价格调查等资料为证。 本所认为:当事人黄本所认为:当事人黄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黄款之规定,责令黄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人民币贰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的处罚决定。仟伍佰元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规定处罚。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2021年7月5日21时21分, 动监所在 新盛镇号房村与街村之间的公路上查获了当事人别群众举报的运输动物车辆。经现场检查:运输工具汽车号牌为渝A3B082,车上有六头牛,均有耳标,耳标号被磨损看不清楚,检查这六头牛的体温分别为37.8、38 、37 、37.5 、3 8.3 、 37.5 ;口部、蹄部未发现异常,当事人不能提供这六头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据二:黄 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拍摄黄 装运六头牛车辆的相片;证据四:重庆市双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肉牛市场价格的说明。 价格说明:我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要业务是肉牛收购、屠宰、加工经营,其产品销往全国。我公司通过测算1头重量400-450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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