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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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分依据目 录一、综合局部71偷逃税款72少交税款73欠交税款8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9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10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107隐匿(成心销毁)会计资料11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129私设小金库1310公款私存1411违规借贷15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16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1614坐支现金1815白条顶库1816经营者违规收费1917私分国有资产1918挪用公款21二、财政局部23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23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2321未与时批复预算24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25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26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2725虚列财政支出28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29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29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1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32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33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34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35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36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37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38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39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支出39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41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41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围、标准、对象和期限43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44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4543越权批准减免税46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围47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4746混淆入库级次48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4948改变税种入库50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51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5251多提委托代征与代扣代收手续费5352违规办理退税54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56三、金融局部5654帐外经营5655高息揽储57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与担保57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58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59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60四、固定资产投资局部60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60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立资金与其利息收入6262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63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6464.违规肢解发包工程6565越权审批建立项目6566概算编制不准确6667超概算未经审批6768未按规定取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6869未按规定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6970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697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7072建立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7073未经历收擅自使用7174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727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747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7577中标人转包或分包项目7578监理单位违规转让监理业务7779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7780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7881财政建立资金未到位7982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7983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8184未按规定处理建立期间利息收入8385建立单位管理费超支8486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8587工程支出超预算8688未按规定保存质量保证金8689工程结余资金未与时上缴财政87五、企业局部8790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8791少(多)转本钱8892少计提(多计提)费用8893少(多)计提贷款利息8994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9095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9196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9297虚报注册资本9298虚假出资9399抽逃出资94100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95101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96102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97103违规核销资产损失97104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99105不按规定办理取得资产的转移手续造成损失99106应当进展产权界定而未进展,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100107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制资产100108违反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101109未按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102110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展国有产权转让交易104111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104112.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5六、行政事业局部10611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10611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10711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108116截留应拨下级预算(外)款109117将不应当在预算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支出。109118. 预算转预算外110119. 乱摊派111120. 应列未列支出112121. 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113122. 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114123. 违规担保115124. 固定资产帐实不符117125. 违规使用发票118126. 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立费119127. 库存现金额过大120128. 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120129. 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120130.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121131. 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122132. 无预算采购123133. 躲避公开招标采购124134.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125135. 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126136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事业费)126137虚列支出127138擅自设立项目收费128139无证收费129140超围、超标准收费129141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130142未与时清理往来款项130143固定资产未入账131144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132145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33146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34147无预算支出137148截留、挪用财政资金138149违反规定扩大开支围、提高开支标准140150在本单位工会或其他单位列支141151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商业保险142152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47153固定资产不与时入账,已完工项目不与时办理竣工决算148154国有资产重大流失150155未按规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152156套取现金153157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154158项目资金结余处理不规155159擅自调整预算155160单位收入转移到职工技协156161财政专项资金二次分配管理不合规156七、农业局部157162虚报冒领157163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157164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立基金158165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159166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160167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60168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61169.违规批准征用、占用土地161170违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6317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64172.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16617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167174未按规定对经营性用地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使用权168175.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170176.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172177.土地使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174178.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缴纳应补缴的出让金176179.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与时足额缴入国库178180违规向拖欠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180181.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181182.环保部门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183183.未按规定审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187184.未按规定与时拨付环保资金188185.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189186.未按规定筹集水利建立基金191八、外资局部192187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92188挤占挪用资金193189挪用滞留项目资金194190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194191虚列投资支出195192挤列项目投资195193违规出借项目资金196194物资设备采购不当197195计划外投资198196挤占、挪用还贷准备金198九、社会保障局部200197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200198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201199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201200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202201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职工宿舍204202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基金205203社会保险基金未与时缴入财政专户205204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206205超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207206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207207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208208.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9209.未按规定与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10210.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213211.未按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展保值增值216212.社保机构违规用社保基金进展担保、抵押或拆借217213.未按要求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票据218214.未按规定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219215.未按规定使用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221216.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24217.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25一、综合局部1偷逃税款表现形式: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展虚假的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展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处理处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少交税款表现形式: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定性、处理处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欠交税款表现形式: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处理处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表现形式: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处理处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五十二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表现形式: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定性、处理处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知、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表现形式:在财务会计帐簿外另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帐务。定性依据: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处理处分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的。7隐匿(成心销毁)会计资料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处理处分依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撤消会计从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隐匿或者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表现形式: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展会计核算,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展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展会计核算。处理处分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撤消会计从业书。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被迫停牌的。9私设小金库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定性依据:1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财经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市委办2004149号: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2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三、严肃财经纪律5.严禁私设小金库。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展会计记录。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小金库。处理处分依据: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加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0公款私存表现形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定性依据:1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方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2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存账外公款即小金库4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处理处分依据: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二十条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假设干规定银发字19937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2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所得。对单位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1违规借贷表现形式: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违规对外有偿借款。定性依据:贷款通那么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处理处分依据:贷款通那么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 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分。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表现形式:存款人对外出租或者将银行转让他人使用。定性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处理处分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以下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分规定第六条:单位出租、转让,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的非法所得。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表现形式:多头开户。定性依据: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根本。不得开立两个以上根本。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根本存款账户。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处理处分依据: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本方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分规定第五条:单位违反银行管理方法开立根本存款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并处以5千元至l万元罚款。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14坐支现金表现形式:从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定性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处理处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分。15白条顶库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处理处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分。16经营者违规收费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定性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效劳,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效劳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处理处分依据:价格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17私分国有资产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行为。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处理处分依据:1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18挪用公款表现形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定性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挪用资金案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进展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进展非法活动的。第七十七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展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展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与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展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处分依据:1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展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展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分。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展营利活动的,或者进展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财政局部(一)财政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表现形式: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处理处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与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表现形式:以先征收后返还或其他减免税收手段吸引投资,或者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定性依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处理处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与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未与时批复预算表现形式:各级政府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未与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未与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与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与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处理处分依据: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与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表现形式:隐瞒、少列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或者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定性依据:预算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各具体的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文件略处理处分依据: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表现形式: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未与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处分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 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2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乱纪行为(1996国发第4号)第四条:对隐瞒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之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级使用,直至撤职;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表现形式:擅自扩大支出围、提高开支标准。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承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有关专项资金(基金)“专款专用的具体规定略处理处分依据: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围,提高开支标准。25虚列财政支出表现形式: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把预算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处理处分依据:1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与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围,区别情况对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将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账处理。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第三条:凡属以下情况,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账处理:(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局部财政周转金;(三)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须专案报经批准处理的财政周转金。第四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列入呆账处理。处理处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第十一条: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变相缩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等行为的,应责令纠正并作如下处分:(四)对违反本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2)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 号:一、关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管理与缴纳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的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处理、处分依据:(1)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围、标准、对象和期限。(2)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 号:五、关于执行监视与处分。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的收支管理与监视,并承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视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执收执罚部门收罚收入和支出的监视管理,并承受同级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的监视检查。本文下发后,如发生以下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二执收执罚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收执罚,任意改变收费罚款标准与围,滥收滥罚,或者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少收少罚的。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处理、处分依据: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2)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视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处理、处分依据:(1)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2)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发199629号八、建立健全监视检查与处分制度。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定性依据:(l)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与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处理、处分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2)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定性依据:(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04100号第二十八条:根据本方法规定新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一律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过去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应当逐步缴入国库;暂时不能缴入国库的,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六、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与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处理、处分依据: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处理、处分依据: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与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处理、处分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2)财政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与其工作人员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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