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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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及纳税服务第一节 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一、办税服务厅的概念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二、办税服务厅的主要工作事项办税服务厅主要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文书审核(批),税收政策咨询,办理纳税辅导,发放税收资料等业务。三、办税服务厅的设置原则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在基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设置上要符合相关要求。总体要求是按照“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一般是把办税服务厅设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作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的内设独立机构。也可与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合并设置(对外称“办税服务厅”)。较大的税务分局、偏远的税务分局(所)也可以设置办税服务厅或窗口,由所属税务分局(所)管理。四、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及各窗口主要工作事项 办税服务厅设置综合服务、申报纳税、发票管理三类窗口。税源和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窗口或一类综合窗口。(一)综合服务窗口的主要工作事项包括:1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事项;2受理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的报告;3受理和办理有关税收证明的咨询、申请、审核、开具、核销等有关事项;4受理行政许可事项;5受理和审核涉税文书和有关证件;6受理和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7纳税咨询、办税辅导及税法宣传;8其他业务。(二)申报纳税窗口的主要工作事项包括:1受理各税种申报和审核;整理为word格式2征收税款、滞纳金及罚款;3受理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票表稽核;4采集、受理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5其他业务。(三)发票管理窗口的主要工作事项包括:1受理企业发票领购资格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2受理和办理发票票种和用量的核定及变更,发票领购簿的管理;3发票发售;4代开发票;5发票保证金的管理;6发票的缴销、验旧、挂失、交旧购新等;7其他业务。规模较小、纳税人较少的地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简并为一类或两类窗口。办税窗口设置的类型和数量,可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可以与国库、银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税务、国库和银行一体化服务。五、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制度办税服务厅的基本制度通常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办税公开、首问责任、服务承诺、监督考核等。(一)建立清晰的岗位职责,明确办税服务厅的岗位设置以及每个岗位具体从事的税收业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二)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明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遵循的各项要求,包括权限、时限、流程、文书等。(三)建立办税公开制度,向纳税人公开权利和义务、政策法规、办税程序、纳税定额、违章处罚、服务标准、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廉政监督等内容,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监督。(四)建立首问负责制,引导纳税人方便快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五)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六)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的考核,全面提高办税服务厅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整理为word格式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把办税服务厅建设成为依法、文明、优质、高效的服务机构和办税场所。同时,办税服务厅还应当积极实行: (一)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二)税务机关应当从实际出发,提供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行纳税人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的方式,办理涉税事项。(三)办税服务厅应当合理确定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窗口的数量。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并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四)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五)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六、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素质要求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办税服务厅工作的基本保证。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工作对从事征管工作的税务干部、特别是从事办税服务厅工作的税务干部提出了多方面的更高要求。(一)思想政治素质要求1.用先进的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整理为word格式”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方面,做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爱国爱民。必须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政治敏感性;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尊敬、尊重纳税人,优化服务质量;改善办税环境、提高办税效率,规范办税程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3.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在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做到政令统一,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不以权谋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综合业务素质要求1.具有扎实的基础文化知识。扎实的基础文化知识是掌握专业知识,理解方针、政策,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功。2.熟悉法律、经济、税收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办税服务厅工作涉及的专业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很广,如经济学、财政学、税收、法律等基础理论,这些知识对于理解政策方针和税收制度是不可缺少的,税务人员应将经济、法律理论知识掌握得广一些、深一些。对税收政策、法规必须熟练掌握,以便顺利开展工作。3.懂得财会知识。办税服务厅工作所依据的税收政策、法规、制度往往都直接与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许多税种税款的计算征收都必须以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为依据,所以税务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财务会计知识。4.熟练操作计算机。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手段日益电子化,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税务管理中得到推广和普及,这就要求税务人员要懂得计算机知识,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税务日常工作,全面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5.具备良好的表达沟通能力。面对纳税人,能够将自己的思想、意图,或通过口头、或通过书面、或通过电脑准确地传递给对方。这是信息沟通、情感联络的基本手段。6.要树立学法懂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诚信服务的良好职业道德。(三)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仪容仪表及服务用语“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帮纳税人所需,情系纳税人,满意在国税”是我们国税系统每位纳税服务工作人员的服务宗旨,办税服务厅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他们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税系统的形象,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讲求礼仪是办税服务厅人员的基本要求。 1.仪表仪容仪态:整理为word格式仪表:仪容整洁、统一着装上岗,挂牌服务,即:标志服必须穿戴整洁、规范,臂章、肩章、胸徽、上岗证佩戴齐全、端正。仪容:女职工着标志服不留披肩发,不做奇怪发型,不染指甲,化浓妆,不能戴吊穗耳环,夏季裙装长度必须过膝盖;男职工不得留奇异发型,长胡须,头发要干净、整齐。若需戴帽头发不得零乱,过长。工作时面部表情要自然、大方。仪态:仪态大方,即:站有站相,坐有坐相,走有走样 。站姿:身体挺直,抬头,双手自然下垂,与纳税人交谈时,目光要自然注视对方。坐姿:腰背挺直,双肩放松,身体与桌子有一定的距离,不能把身体靠在桌上或者用手托着下颌。走姿:头正、肩平、躯挺、步位直、步幅适度、步速平稳、步履稳健。2.文明用语当纳税人走进大厅时,要以端正的姿势和自然亲切的态度站起来迎接纳税人,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为纳税人服务要耐心、细致、热情,提倡使用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服务忌语,做到优质服务,树立国税形象。(1)文明用语:您好,请坐,请讲,请签名(盖章)。请问您需要办理什么业务。请提供您的有关资料,请出示您的证件 。很抱歉,您的手续和资料不全,请补齐后再办理。对不起,您的申报表有误,请您重新填表。对不起,您逾期申报纳税了,按税法规定,应加收滞纳金。由于用户忙,电脑联网线路未接通,请您稍候。对不起,请稍候。很抱歉,让您久等了。谢谢合作 , 再见。(2)服务忌语:知道,听不清,不看我忙着吗。问我,我有别的事,去找其他人。问我,我问谁。时间,今天没空,明天再来。续不带全,你来干什么。说了算,还是你说了算。整理为word格式件上有规定,自己去查,真烦人、别啰嗦。事我管不着、你急、为什么不早来。事我说了算,找谁也不行。有意见去找领导。 第二节 纳税服务一、纳税服务的概念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二、纳税服务的原则(一)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二)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四)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三、坚持公开办税制度税务机关要把公开办税作为一项基本职责,长期坚持下去,及时有效、准确完整地公开办税内容,目前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管理服务规范; (四)税务检查程序;(五)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六)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七)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八)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九)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十)税务行政收费标准;(十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十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整理为word格式(十三)其他应当公开的涉税事项。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各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定期联合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同时做好信用等级的调整工作,树立纳税人诚信守法的纳税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秩序。五、纳税服务内容(一)税收宣传。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二)税务事项公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三)办税辅导。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四)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五)税收援助。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六)税务咨询。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具体各类答复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七)审批服务。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八)税务稽查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向纳税人加强有关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解释和说明,提高纳税遵从。(九)税收法律救济服务。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税务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整理为word格式六、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是纳税服务的重要渠道。其基本工作要求是:(一)税务系统应当统一设置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享号码资源,不得变相更改。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为主要方式,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功能。(二)对拨打12366热线的纳税人或政策咨询人员,12366热线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在铃声响过两声之后及时接听,并且左手持听筒,右手拿笔,随时做好记录,要用规范的文明语言礼貌应答,回答时要自报家门,问候对方,对所咨询的问题要分清主次,耐心解答,重点内容要注意重复回答。对政策明确,能够当场回答的,应完整、正确答复;对某些疑难问题不能当场回答的,应承诺答复期限或预约咨询,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联系部门;对骚扰电话,应婉言处置;解答完毕后,应当先让对方收线。(三)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当以市内通话费为通信资费标准。税务机关不得向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纳税人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四)省级税务机关应当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和公示、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加强与纳税人互动,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发布涉税信息。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的网站应当相互链接。(五)税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税务人员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的纳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六)税务机关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税务网站、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七)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纳税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七、纳税服务的考核与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一)根据工作规范,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二)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整理为word格式(四)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或监督的方式。第三方,是指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机构或有关专家、社会人士。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协作配合,建立对纳税人的定期回访制度。第二章 发票管理第一节 发票管理概述一、发票的概念(一)发票的定义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用以记载经营活动发生状况的书面证明。(二)发票的特征发票有其固有的形式特征,这是发票区别于其他经济凭证或法律证据的基本标志。这些特征是:1.尽管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发票形式,但是,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相同的,有购货单位、时间、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一些基本栏目内容;2.发票的发票联应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否则,发票就不具有其应有的经济和法律作用;3.发票一般具有存根联、发票联和记帐联等基本联次,并形成一个完成的整体。发票的这三个形式特征是缺一不可的统一整体,即是区别于其他经济凭证或法律证据的基本标志,也是鉴别一种凭证是不是发票的基本尺度。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具备普通发票的基本属性外,还具备法定的增值税抵扣税款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它是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人员凭以记帐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原始凭证;也财政、税收、审计部门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从经济核算角度,发票同时又是一种在实物或资金的核算上明确收入和付出方的收、付责任的单据。(三)发票的分类发票划分为两大类:即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1.普通发票的分类方法(1)按行业进行分类,大类可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饮食发票、服务发票、建筑安装发票等若干类。整理为word格式(2)按填开金额分类,可分为限额发票和非限额发票两类。限额发票一般在票面上印明“超过XX元无效”的字样。(3)按发票版面设计及开具方式分类,可分为电脑发票、表格发票、定额发票、裁剪发票等。(4)按印刷发票所用的纸质(材料)分类,可分为涂碳纸发票、无碳纸发票、普通纸发票和磁卡发票。(5)按发票管理方式分类,可分为专业发票和非专业发票。(6)按填开人员是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分类,可分为顺向发票和反向发票。凡是由收款方填开的发票称为顺向发票;凡是由付款方开出的发票称为反向发票。(7)按发票填开后取得发票的对象所在地划分,可分为出口专用发票和内销发票。出口专用发票的票面一般印有中外两种文字。(8)按发票是印有单位名称来划分,可分为衔头发票和统一发票。前者由用票人草拟发票式样,报税务机关审定批准后印刷;后者是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统一印刷、统一发售。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类方法(1)按开具形式分为手工版和电脑版专用发票。目前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专用发票均为电脑版专用发票。(2)按印刷文字分为中文版和中英文版面。(3)按照联次分为四联和七联。(4)按发票开具限额可分为: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等。发票的限额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由税务机关进行控制。二、发票管理的概念(一)发票管理的定义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发放、保管、使用检查及违章处理全过程进行筹划、组织、协调、监督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总称,是税源监控的主要手段,也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发票管理的目的发票管理的目的:通过对发票的印制、使用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发票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与正确性,以加强用票人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促进税收征管,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三)发票管理的范围发票管理的范围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界定了发票管理的客体是所有使用和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整理为word格式二是界定了发票管理的行为客体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范围内使用的收付款凭证;三是界定了应受发票管理控制的票种为用票人在业务范围内使用和取得的各种发票。 三、发票的主管机关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发票的主管机关是税务机关,这就赋予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应有的法定责任。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解决了发票管理中存在的以下几方面主要问题 (一)确立税务机关统一行使发票管理权。发票管理权是税务机关有效的管理发票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看,机构的统一性和职能的完整性,是行政管理高效率的重要保障。如果政出多门,对同一管理对象实行多头管理,必然造成整个管理活动的混乱,大大降低管理效率。 (二)充分发挥了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优势。建国以来,发票一直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多年来的管理,税务机关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制定了一整套发票管理制度,培育了一大批发票管理人员,建立了完整的发票管理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核算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发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范围日益扩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从现实情况看,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是有效的,是与整个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发票由税务机关主管,是对税务机关多年来管理发票工作的一个肯定。(三)可以防止侵蚀发票管理权,扰乱发票管理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公共管理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税务机关作为经济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其管理的所有对象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特例。从立法角度来看,经济生活中的涉及发票权应集中在税务机关管理,纳税人本身不具备自我管理发票的条件。从原有情况看,国有的部分行业发票不愿接受税务机关管理,自成体系,管理松弛,扰乱了整个发票管理秩序,给我们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使得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失去了监督和控制。(四)可以控制税源。发票作为经济生活中的收付款凭证,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的一种特殊的原始凭证、它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具有证明的效力。发票一经填开或取得,即标志着收入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发生,发票记载着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是进行税源控管和计税的依据。发票是提供有关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者其他征税基数的必备资料,是确定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管住了发票,就等于控制了税源,管住了税收。发票这道防线一放松,就将给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就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四、发票管理的法律关系 发票管理的法律关系,包括发票管理机关与发票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发票管理相对人,即在发票管理关系中处在与发票管理机关相对的一方,也就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管理是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发票管理相对人必须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法定范围内印制和使用发票。因而,发票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在此过程中形成和体现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整理为word格式(一) 发票管理关系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特点:1.在发票管理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必定有一方是税务机关,否则,就不属于发票管理关系。税务机关是发票管理的主体,没有主体的参与,这种关系就不可能成立。这是与发票管理权的行使紧密相连的。2.在发票管理关系中,税务机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税务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是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参与这种关系的。因此,在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规定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相反,管理相对人则不能强制税务机关对其放款管理。3.在发票管理关系中,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不平等。因为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相对人必须服从国家的意志,所以只要税务机关依法对其施行管理,这种管理关系就能成立,而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因此,他又是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的最高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4.在发票管理关系中产生的纠纷,除少数转化为行政诉讼后有由人民法院审理外,绝大多数是由税务机关依照行政程序,通过经济手段、教育手段来解决的。(二)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关系中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的管理权,主要有以下五种:1. 制定权;2. 审批权;3. 监督权;4. 制裁权;5. 裁决权。(三) 发票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利就有义务,任何行政机关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同时履行行政义务(又称行政职责)。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关系中的义务:(1)是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发票使用人提供所需发票,为用户服务;(2)保障发票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等。2.发票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整理为word格式(1)在发票管理规定范围内,有权依法领购、开具和取得发票。(2)对税务机关作为的发票管理的有关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3)对税务机关作为的发票管理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3.发票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项:(1)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2)必须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报表、资料。(3)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阻挠、刁难。(4)必须按规定配备专人负责发票管理事务,并设发票专帐和发票存放专柜(库)。五、发票管理中的行政许可(一)指定普通发票印制企业。(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仅限于普通发票)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2拆本使用发票;3使用计算机开票;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三)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五)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第二节 发票管理的内容发票管理具体包括发票印制管理、发票领购管理、发票开具的管理、取得发票的管理、发票的保管管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检查、发票违章处理等内容。一、发票印制管理发票的印制管理是发票管理的基础环节,在整个发票管理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发票的印制管理和监督,主要应作好以下工作:(一)严格发票印制企业资格的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其他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整理为word格式(二)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三)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落实好发票监制章专人负责制度。(四)严格发票印制审批通知。发票印制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五)发票的设计、防伪管理、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发票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印制,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二、发票领购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对发票保证金应设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一)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规定和相关要求办理。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三)发票领购方式1交旧领新。用票单位和个人交回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允许领购新发票。整理为word格式2验旧领新。用票单位和个人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验后,领购新票。这是当前发票领购的主要方式。3批量供应。这主要是针对领购自用发票(衔头发票)的纳税人采取的购票方式,大部分是按月供应或按季供应。 三、发票开具管理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一)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当即报送税务机关处理。2整本发票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续时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二)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索取发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取得发票,不得取得虚开或代开发票(农副产品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除外)。3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三)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四)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整理为word格式(五)发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六)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七)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一)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或提供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二)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7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8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9寄售商店代售的寄售物品以及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10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三)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除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整理为word格式(四)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己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五、取得发票的管理 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取得的发票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所谓不合规定的发票,主要是指以下三类情况:(一)发票本身不符合规定。1、白条及使用空白纸张直接制作的收付款凭证。2、其他收付款凭证,如内部结算凭证、往来收据等。3、伪造的假发票。4、作废发票。(二)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如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三)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发票必须是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向第三者转借、购买的发票都是不合法的。六、发票的保管管理根据发票管理的要求,发票保管按不同范围、对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税务机关在印制发票成品以后,向社会供应使用实行集中分级保管的原则。集中就是在发票印制成品后,在向社会供应以前,不论是统一发票还是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均由税务机关保管:分级就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及管理上的需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保管级次,分级保管。二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以后的保管。无论是税务机关内部还是用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 (一)专人保管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发等日常工作。税务机关及一切用票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需要,设置专职发票管理员,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岗位责任考核制度,并且做到定期检查、奖罚兑现,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整理为word格式(二)专库保管制度。就是要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专门存储发票的仓库,并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伤鼠咬、防丢失等安全措施。用票单位和个人也要配备专柜,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堆放,要有利于存取和盘查。(三)专帐登记制度。就是要设立发票管理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登记入帐,通过帐、表反映发票印、领、用、存数量情况,并由购(领)人员签章,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四)保管交接制度。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均须将本人所管发票及领发登记簿,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职。在发生移交时,均应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对库存发票应根据发票领发登记簿结余数进行交接。实际库存数与登记簿结余数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限期查清。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五)定期盘点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一般在每月底对库存未用的发票应进行一次清点,以检查是否帐实相符。县(市)级税务机关至少每半年对辖区内各基层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库存发票情况要进行一次帐实稽核工作。若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七、发票缴销管理(一)发票收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1发票收缴的类型:(1)用票单位和个人已经使用的发票存根;(2)用票单位或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原来印制、领购的发票,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3)用票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的规定,需要收缴发票。2发票收缴的程序:用票单位或个人应该编制发票清册,经财务负责人盖章,报送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清册后,应认真审查,分户登记,对审查合格的,予以注销。对依法注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必须上缴税务机关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存,以便备查。(二)发票的销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将自己或者他人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 1用票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发票存根以及税务机关自用的发票存根,在其保管期满并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税务机关予以销毁。2用票单位和个人由于合并、分设、联营、迁移、停业、歇业等情况,上缴或者注销的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集中销毁。整理为word格式八、发票检查(一)发票检查的职权发票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印制、使用发票的用票人是否遵守发票管理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实施发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纳税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票管理主要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几个环节进行检查:1 查发票的印制情况一是检查印制发票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印制发票,有无多印、私印等情况;二是检查发票的成品是否专库存贮、是否专人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三是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印制管理制度。2 查发票的领购情况一是检查发票的领购是否按规定发放;二是检查领购的发票是否手续齐全,有无不按规定领购的情况;三是检查发票领购薄填写项目是否齐全,税务机关内部领购台帐登记是否准确;四是检查收取发票保证金的范围、标准是否恰当。3检查发票的开具情况一是有无应开具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二是全部联次是否一次填写,有无大头小尾;三是填写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项;四是是否虚拟业务活动内容,有无开具票物不符发票;五是是否用其他收据代替发票。4检查发票的取得情况一是有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二是取得发票的途径是否合法;三是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5检查发票的保管情况一是是否专库、专柜妥善保管;二是是否按规定的时限保管,有无擅自核销现象;三是保管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有效;四是帐物是否相符。整理为word格式 (二)发票检查的形式 发票检查的形式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1 日常检查:是指担负征收管理任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用票人使用发票的情况所进行的经常性、及时性的检查和监督。日常检查是税务人员工作的基本内容,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对发票检查,实行查管结合,以查促管,不断提高发票管理水平。2 专项检查:是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有计划安排并且统一组织的,在所辖范围内实施的分行业、分类型的有针对性的发票检查。3 税务稽查:是指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对用票人涉嫌发票等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执法性的检查。(三)发票检查的基本方法发票检查的基本方法有调帐检查、实地检查等方法。1 调帐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将帐薄、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接受检查的一种形式。2 实地检查:是税务机关在实施发票检查时,深入用票人生产、 经营场地,全面开展税务检查的一种检查方式。实地检查是发票检查的主要形式,它包括帐务检查、外部调查等类型。九、发票违法违章处理发票违章处理,是对印票、用票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一)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处罚种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1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范的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以及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2 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依法对发票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的犯罪分子采取惩罚的手段。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二)发票违章处罚的原则发票违章处罚的原则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处罚相当原则,监督、制约原则。(四) 发票违章处罚程序发票违章处罚的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政程序。整理为word格式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一、开业登记管理(一)企业开业登记1企业开业登记的范围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种注册登记类型的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2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1)内资企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必须提报以下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会计(办税人员)身份证;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必须提报以下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会计(办税人员)身份证;验资报告(还未验资的提供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3)企业分支机构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必须提报以下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整理为word格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会计(办税人员)身份证;如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有关批文及批准证书;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3税务机关审核的主要内容(1)审核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审核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在所辖征收管理范围之内,对不属于所辖征收管理范围的,按规定向纳税人做出解释并提供咨询。(2)审查办理税务登记期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审核纳税人提报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4)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内容的填报是否正确。4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电子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核定纳税人申报方式,鼓励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5工作流程(1)受理环节受理企业税务登记申请,审核提报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审核无误后,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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