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风险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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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风险案例精析(2012 年 4 月)本期焦点ST 海龙违规担保陷困境 多家银行涉嫌违规放贷 当抵押物遭遇拆迁 银行如何主权益 银行员工兜售客户信息遭“315晚会曝光 大宗商品贸易环境变差 骗贷事件抬头 发改委专项检查启动在即 剑指银行乱收费本期目录第一篇热点追击.1一、ST 海龙违规担保陷困境多家银行涉嫌违规放贷. 1 风险点. 1 危机直播:ST海龙诉讼缠身资不抵债.1 案件焦点:12 家银行涉嫌为 ST 海龙违规发放贷款. 2 案例联想:多家上市公司担保额超过净资产财务状况堪忧.3 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引发的信贷风险不容无视. 4第二篇业务风险案例.6二、仓储动产质押操作不当易致银行质权效力落空.6 风险点. 6 案例复原:质物凭空消失银行无法保全质物追回欠款.6 案例思考:不同的合同关系下银行和物流企业责任不同. 8 风险延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9 风险支招:保护质权效力加强对质物的全面风险评估和管理.10三、当抵押物遭遇拆迁银行如何主权益.12 风险点. 12 案例整理:抵押房屋被拆迁银行陷入为难境地.12 风险源头:房屋拆迁产生的主要信贷风险点. 13 法眼透视:法律上未明确拆迁方对抵押权人的告知义务. 14 防控措施:加强与征收人的沟通合作与时主权益.16四、从一起贷款纠纷案看“借新还旧担保问题. 18 风险点. 18 案例回放:借款企业“借新还旧 担保企业拒履行责任.18 审判要旨:一审二审裁决迥然司法裁决不定性风险大.19 案例评析:借新还旧时担保合同效力易受影响. 19 业务建议:注意保全证据防法律风险.21第三篇银行控案例.22五、银行员工兜售客户信息遭“315晚会曝光. 22 风险点. 22 背景介绍:“315晚会曝光银行员工出售储户信息. 22 案例细节:银行员工兜售客户信息3000 份造成损失3000 多万. 23 案例剖析:法律法规不完备银行控存漏洞.23 风险对策:加强银行重要系统使用的制度建立. 24六、信贷员贷前调查流于形式审贷会“把关贷款风险. 25 风险点. 251案例起由:三客户申请农户联保贷款银行展开贷前调查.25 关键环节:审贷会“火眼金睛与时止住信贷风险. 26 风险根源:现场调查和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27 案例启示:给银行信贷员和风险管理者的几点启示. 28七、防银行卡风险积极应对冒领盗刷纠纷.29 风险点. 29 案例介绍:银行卡被冒领储户起诉银行.29 案例分析:银行主要有三方面责任. 29 案例核心:“举证难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 30 风险建议:防银行卡业务风险积极应对诉讼.31第四篇风险快报.33八、大宗商品贸易环境变差骗贷事件抬头.33 背景介绍. 33 风险反思. 33九、银监会下发指导意见融资平台贷款受压.34 背景介绍. 34 风险反思. 35十、发改委专项检查启动在即剑指银行乱收费.36 背景介绍. 36 风险反思. 36十一、常熟资金链断裂频发银行停批联保贷款.37 背景介绍. 37 风险提示. 38十二、银行业不良贷款率飙升背后原因需警觉. 39 背景介绍. 39 风险提示. 392第一篇热点追击一、ST 海龙违规担保陷困境多家银行涉嫌违规放贷案例摘要:去年 9 月,海龙因巨额违规担保和业绩预警不与时等问题被实施特别处理, 变身 ST 海龙。如今,ST 海龙又再度被多家银行告上法庭,追索贷款。近年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银行信贷风险也随之凸显。风险点 发放贷款时对担保方上市公司的审核危机直播:ST 海龙诉讼缠身资不抵债2012 年 3 月,多家银行将 ST 海龙与其子公司告上法庭。开展银行提出 财产保全,海龙第二大股东持有的 7000 万股股份被冻结,同时深开展请求 冻结海龙与其子公司、股东等公司的 1.02 亿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 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招商银行云霄路支行也提起诉讼,追讨两笔合计 2500 万元的贷款。另外,光大银行分行 1 亿元承兑汇票违约之案悬而未决。2011 年 9 月,海龙因巨额违规担保和业绩预警不与时等问题被实施特 别处理,变身 ST 海龙,公司和多名高管也因此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ST 海 龙近日公告,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为 39.51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502.84%,已严重超过公司营运的戒备线。截至 2012 年 3 月 12 日, 公司逾期贷款总计 7.21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6.64%。ST 海龙公 告披露,预计 2011 年全年净亏损 10.02 亿元,较 2010 年亏损 4.08 亿元增加了1逾一倍。值得一提的是,今年 4 月 15 日,ST 海龙发行的短期融资券“11 海龙 CP01迎来到期兑付日。这只由 ST 海龙 2011 年在银行间债市发行的 4 亿元人民币一年期短期融资券,由恒丰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因发行不久后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被评级机构三次降级,成为国 6 年来首只“垃圾债。到期之日 ST 海龙需要支付本息合计约为 4.2 亿元,从其自身来看已不具备偿债能力。案件焦点:12 家银行涉嫌为 ST 海龙违规发放贷款截至今年 3 月 8 日,ST 海龙共涉与 9.89 亿元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违规担保。关于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与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审核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情况,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情况。也就是说,ST 海龙未经过审议与信息披露程序的 9.89 亿元违规担保,并不 能满足获得银行贷款的条件。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说明发放贷款的银行未按照程 序履行法定审核义务,未审核 ST 海龙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 就发放贷款。这不仅与银监会的要求相悖,也不符合公司法与担保法的 根本原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由于放贷银行在对担保方的审核中存在过错,因而 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是违规的,上述担保行为是无效的。今年 1 月 4 日,ST 海龙公布了 5.55 亿元公司违规担保情况,局部违规发放 贷款的金融机构随之浮出。在 ST 海龙发布的这份违规担保情况表中,作为贷款 银行的农行潍坊分行、农行潍坊坊子支行共承受 ST 海龙 9400 万元的担保;潍坊 银行九龙山支行承受了 ST 海龙 1.2 亿元的担保;华夏银行承受的担保额为 3000 万元;潍坊银行寒亭街支行、建立银行潍坊寒亭支行共承受 1300 万元的违 规贷款担保;银行分行、银行西路支行共承受 ST 海龙提供的 1.5 亿元违规担保;恒丰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承受的违规贷款担保 额达 6000 万元;银行分行承受了 5000 万元的违规贷款担保;潍坊市奎 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分别承受了 1300 万元、2500 万元的违规贷款担保。上述 5.55 亿元担保仅仅是 ST 海龙对外部公司提供的违规贷款担保,ST 海2龙在 1 月 7 日、2 月 8 日、3 月 2 日又接连发布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公告。这 3 份公告披露了 ST 海龙与其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 8 笔贷款其中工行潍坊寒亭支行贷款额达 8560 万元;开展银行路支行贷款额达 1 亿元(潍坊市康源投资提供局部股权质押担保);海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额达 1000 万元。上述共计 1.96 亿元的贷款担保亦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和信息披露。至此,已有 12 家银行涉嫌违规为 ST 海龙发放共计 7.51 亿元贷款。案例联想:多家上市公司担保额超过净资产 财务状况堪忧近期上市公司担保公告频现,一些上市公司担保总额不断增加,占其净资产 比重不断上升,已亮起公司财务状况预警灯。其中,医药、澳洋顺昌、象屿 股份、一致药业、建发股份、中国玻纤和深国商等公司担保总额占其净资产比重 已超过 100%。美利纸业、太工天成、潞安环能和贵航股份等多家公司出现了担 保逾期 现象。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 50%,就被 认为风险过大,而超过净资产乃至数倍于净资产,已如坐在火山口上。从已公布的年报和业绩预告等信息来看,高额担保往往与业绩滑坡相伴。美 利纸业 2010 年亏损 1.18 亿元,预计 2011 年亏损加剧约为 1.75 亿元。同样,太 工天成 2010 年亏损 8819.14 万元,预计 2011 年亏损还将延续。中关村也因担保 付出了代价。截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中关村与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7.0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5.88%;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 2.34 亿元;涉与诉讼的担保金额 5430.10 万元,公司不得不承担 5430.10 万元的损失。上市公司因高额担保而遭受损失的例子举不胜举。为了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 保问题,近年来证监会屡次发文,比方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 的通知、关于规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假设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其中关于规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按照新修订公司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的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审核要求与责任,明确了证监会和银监会在治理上市公司 违规担保工作中的分工和监管职责。然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现象屡禁不止。违规担保涉与金额往往多达数千万甚3至数亿元,其中蕴藏的巨大利益促使相关人员有犯罪冲动。有些上市公司用伪造签名等方式通过银行的部审查,甚至通过银行部的“合作到达违规担保的目的。上市公司融资担保本是正常的经济行为,可缓解资金压力,促进公司良性开展。但是如果担保总金额过高,相应的风险也随之而来。一般来讲,无论担保对象资质如何,担保总金额占净资产比例也不宜超过 50%。从以往案例来看,因担保被拖累的上市公司中有很多的比例都很高,有些甚至超过净资产的数倍。此外, 还应考虑上市公司的财务现状,倘假设公司盈利不佳、负债较高,而公司对外担保所占净资产比重又比拟高,那么此类上市公司潜在的风险就更大。从近期发布的公告来看,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和相互担保的情形比拟多。有资质的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可谓互惠互利。这种现象外表上看比拟平安,关系很稳定,不过其中也暗藏另外一种风险,只要单笔担保出现问题,将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诸多关联方将受牵连。目前常见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表现有:“提款机式的担保,上市公司违规为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关联方担保,其实质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其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进展圈钱;(2)“连环套式的担保,其实质是上市公司为了躲避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相互为对方提供担保,形成上市公司“勾结圈钱的一致行动;“子债父保,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其目的是为了避开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进展圈钱;(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超过其净资产的 50%;(5)上市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而没有履行信息披露等。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引发的信贷风险不容无视近年来,证监会曾屡次发文规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但因种种原因,违规担 保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不仅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 重大损失,银行信贷风险也随之凸显。担保风险的爆发不仅使相关上市公司陷入 困境,也使银行呆坏账增加,影响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因此,上市公司违规担保 风险引发的银行信贷风险不容无视。信用风险。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信用风险表达在违规担保的 上市公司在贷款企业不能如期归还贷款的情况下,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没有足够 的即时可用的现金来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尽管对外担保时上市公司均强调“被担4保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风险小,但是担保风险的最大特点是突发性,与经营性风险有很大不同。突发也就意味着已超出担保当事人的控制能力。当贷款逾期或者展期,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无可逃脱,假设出现财务危机,上市公司很可能会陷入财务困境。业务集中风险。由于单一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对许多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而信息在各个银行之间的流转渠道并不畅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单一上市公司同时为许多公司担保的情况了解不够,从而使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沉淀在由同一家上市公司担保的贷款中。贷款担保方集中于同一家上市公司,如果这家公司发生经营问题,银行就面临着业务集中风险。操作风险。在上市公司担保的贷款过程中银行容易出现的操作风险有: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人员对上市公司的信用进展分析时只是简单的对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报表进展分析,在贷款发放时不严格遵守商业银行的贷款规章制度;银行部人员与上市公司以与借款企业相互勾结,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不严格执行商业银行的部审计制度,对审计出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贷款问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成心隐瞒不报,不通报同级分支机构等。此外,多数银行对此类风险认识缺乏,风险意识淡薄。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中比拟优秀的团体,由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相对公开,本身受证券市场监视, 并拥有非上市公司所没有的通过证券市场再融资的渠道,因此由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更容易被银行所承受。在银行眼中,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比拟小,也意味着上市公司借款违约风险很小,同时作为大企业的上市公司对银行的利润奉献度也比拟高。因此,我国银行非常重视开展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凭着上市公司以前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上市公司为其它企业担保而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会毫不犹豫把贷款发放下去,这也是导致大量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原因之一。因此,银行应当提高此类业务的风险认识,关注、了解相关法律,在审查上市公司担保贷款时, 一定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合规检查。5第二篇业务风险案例二、仓储动产质押操作不当易致银行质权效力落空案例摘要:仓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一经问世,受到企业、银行、仓储公司的欢送,但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种仓储新模式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下文通过某银行和中储开展股份的一起法律纠纷,剖析了动产质押贷款中银行需要注意的几点风险。风险点 动产质押贷款中质物监管风险案例复原:质物凭空消失 银行无法保全质物追回欠款2008 年 8 月 27 日至 2009 年 8 月 28 日,松源企业集团与某银 行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申请办理两亿元汇票承兑业务,松源公司以 其所有的玉米做动产质押。当时认定这些玉米质物存在,并存储于新北良股 份(松源公司持有其 20%的股权,为第二大股东)筒仓,由中储分 公司对这些玉米进展质押监管。某银行分行、松源公司以与中储分公司三方签署了 133 号动产质 押监管合同。据松源公司向某银行分行提供的纸面证明证实:新北良港筒 仓存有 8.9 万多吨玉米。有书面证据证明,2009 年 2 月 19 日,新北良公司又 转给松源公司一局部玉米。2009 年 2 月 23 日,松源公司、某银行分行向中 储分公司出具加盖新北良公司公章的北良港筒仓库存明细表,表列明货主 是松源公司,玉米结存额上升为 9.7 万多吨。6至 2009 年 2 月 25 日,松源公司将 133 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下的两亿元贷款全部还清。同日,松源公司与该银行分行又签署了新的承兑协议,该银行分行、松源公司与中储分公司签订了新的编号为 133-1 的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监管对象为松源公司名下的 9.7 万多吨玉米。2009 年 5 月 19 日,松源公司因挪用农发行专用贷款被专案组查封,该银行分行通知中储分公司“从即日起对质押物不得办理出库。7 月,该银行分行拟保全质物以追回出质人松源公司的欠款和利息,并以借款合同纠纷将松源公司和中储分公司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向新北良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7 月 13 日,北良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至今,其所属的北良港没有以松源公司名义存储的任何粮食。后北良公司与新北良公司又共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 2009 年 2 月 23 日和 2009 年 2 月 25 日, 北良港指定筒仓货主均没有松源公司。2009 年 8 月 25 日,综合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松源公司尚有 3600 多万元欠款没有还,该银行分行为其垫付了这笔欠款。银行认为上述质物是在中储分公司监管期间灭失的,根据监管合同以与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储公司应对这笔损失负责,要求中储公司对这笔损失以与相关利息、罚息共计 3700 多万元进展赔偿。法庭上,原告该银行提供了 2008 年 8 月 25 日至 2009 年 2 月 12 日查询与出质通知书回执,2009 年 3 月 10 日至 6 月 12 日共 6 份查询与出质通知书,另外还有货权证明和入库结报单等,用于证明松源公司已出质、而且已经过中储分公司屡次证实的事实。被告中储分公司也出具了一些证据,包括新北良公司证明 2008 年 8 月 23 日和 25 日筒仓不存在松源公司粮食的证明。被告中储分公司认为,原告该银行分行作为质权人在没有核实质物权属的情况下,向中储分公司出具了虚假证明,导致中储分公司对根本与本案无关的仓储物监管至今。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中储分公司未尽监管职责,对松源公司玉米灭失具有过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储分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中,中储方面指出,引发争议的第二轮质押监管协议, 操作流程是先由该银行分行的两位工作人员审查了质物权属与数量,然后才交由中储分公司监管,因而无论本轮交易质物的有无,银行方面都应当承担7相应的责任。该银行分行对两位职员的身份当庭肯定,只是辩称其肉眼无法确认签名的真伪。二审至今,尚无定论。案例思考:不同的合同关系下银行和物流企业责任不同对于北良和新北良公司出具的“北良港指定筒仓货主均没有松源公司的 证实,法院认可其真实性,这意味着 133-1 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从来没有过 质物。中储方面表示公司曾到仓库确认过库确实有玉米,但不能肯定是不是松 源公司的,因为货物所有权由银行审查,中储只能根据松源公司以与银行提供的 材料认为是松源公司的。另外,根据该银行分行、松源公司以与中储分公司三方签署的 133 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1-5 条规定,该银行分行与松源公司向中储分 公司签发查询与出质通知书,通知中储分公司玉米已经出质,中储 分公司向银行与时签发回执确认质物在其占有之下,并晓出质这一事实。至 此质权设立,中储分公司开场履行监管职能。因此,该案例的焦点在于到底由谁来确认质权。如果按照协议,由银行先确 认质权,然后交由中储监管,那么是银行没有尽职履行责任在先;如果银行、中 储都有确认质权的责任,那么中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更深层的,这涉与到物 流企业与质权人的关系界定。物流企业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 了物流企业、质权人的责任认定和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从法理上讲,物流企业和质权人银行是委托关系,物流企业在质权人的授权 围,对质物进展保管、仓储以与监视管理等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动产质 押监管业务的具体形式不尽一致,要结合具体业务、具体合同容的实际情况来 分析,并判定物流企业和质权人之间到底适用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还是仓储 合同亦或是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来进展责任认定。在一般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物流企业需要具备保管人的根本条件,并且 必须直接占有监管的质物,出质人应当服从物流企业对质物的占有、保管和监管。 物流企业作为保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质物。鉴于此种 保管的有偿性,物流企业如果违反合同约定,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 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在一般委托监管合同关系下,物流企业作为受托人,一般只是派遣专业人员对储存在物流企业自有库外的质物进展出入库行为等监视管理,物流企业应当侧重于根据质权人的指示监视和管理他人事务,其责任围一般不包括保管责任。根据合同法关于有偿委托合同的规定,因物流企业的过错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保管合同和委托监管合同关系下,物流企业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这起案例中,银行的主要漏洞是在合同设计、协议设计上的不完善, 没有明确银行和物流企业的法律关系,对操作流程的关键环节(如质权确实认、设立)没有进展平安的设计。另外,案例中另一个风险漏洞是,存储地点为松源公司持有 20%股权、为第二大股东的新北良股份筒仓,因此质物并未实际转移占有,银行应进一步验证松源公司、新北良提供的仓储证明资料的真伪。风险延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除了案例中涉与到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质押和存货等动产质押贷款还包括其他风险:出质人信用风险。出质人的资信状况是银行信用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保证, 虽采取动产质押的保证方式,但借款人终端销售产品的价格、销售渠道、货款周 转速度以与以往履约情况仍是贷款银行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质押商品价格波动风险。第一,由于质押物价格处于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 中有贬值和缺乏值质押的可能;第二,贷款到期银行收取质物并出售时,由于抛 售货物而导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质物监管风险。在国现有金融环境下,开办动产质押业务主要是为解决中 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申办动产质押的借款企业相对来说规模较小、实力相 对较弱,盈利水平无法消化高额费用。而动产质押贷款操作中一个重要控制环节 就是选择标准化仓库进展移库管理。从实际操作来看,很难找到像期货业务所用 的标准仓库并提供高水平的效劳,而且即使有这样的标准仓储效劳,借款企业也 很难承受高额仓储费与相关费用。因此通常银行在发放存货质押贷款时,不会也 不可能将借款人的存货运到自己的仓库并亲自保管,多是委托第三方实施监管。9如果仓储企业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不够,不能有效履行第三方监管的职能,导致质押动产在管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完整和平安,由此可能带来监管失控的后果,银行的贷款风险随之产生。实现质权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时,银行需要一定时间与出质人协商,或依法诉讼,才能以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质押物得以受偿。具体处置质物时还存在几方面的不确定性。第一,质押货物不易实现实际所有权的转移交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用于质押的货物始终处于流动性状态,货物进出频繁,很难保证货物的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和质押合同所签订的目标货物完全吻合一致,从银行监管方面来说,很难明晰判别自己的货物是哪一局部,因此对质押品实现实际所有权的转移交割有一定难度。第二,质押品的变现与当时的市场环境密切相关,如果当地质押品流通市场不很活泼,产品流动性不强或当时市场供过于求,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质权的实现。第三,在买主很少时,买主们很容易达成价格联盟,与银行进展价格博奕,使银行难以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质押商品。基于上述原因,使得银行质押品的处置过程充满了变数,而且银行在转让质押商品时,还需按照相关法规交纳各种税费,很可能造成信贷资产不能完全受偿。信贷人员操作与道德风险。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风险很大程度表达于银行对质押物的贷后管理。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串通仓储公司人员使质押物失控,将给银行带来风险。风险支招:保护质权效力 加强对质物的全面风险评估和管理1.利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质权的效力。法律上规定设立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出质人应为该动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人,才能 在动产上设定质权。然而,不同于不动产登记,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占有为 公示方式。质权人难以确定出质人是否为有权处分人。在此种情况下,质权人可 以引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保护质权的效力。物权法第一 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所有权善意取得的 规定。因此,质权人可以依据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防止因质物的权利瑕疵 而影响质权的实现。102.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签订生效后,如果质物并未实际转移占有,质权就不能生效。为此,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债权的发生以质物交付为条件,以确保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并在纠纷发生时,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债权人要在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中约定由出质人直接向监管人交付质物,此时物流企业作为监管人要催促出质人严格按照合同交付合格质物,并在仔细查验已交付的质物前方可向质权人出具收到合格质物的相关单据,否那么物流企业将因出具不实单据而被追究违约责任。其次,假设质物在监管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或者出现以次充好、提好换坏、强行提货等情形的,债权人要依约向监管人追偿。3.加强对贷款质押物的全面风险评估。第一,对商品所有权进展严格确认, 确保商品归出质人所有;第二,选择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价格相对稳定、流通性强的商品,同时通过资产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质押物价值;第三,根据质押物价值和特性确定合理的质押率,通常质押率在 60%-70%左右,对市场价格预测难度较大的商品质押率应更低些。4.制定超前的风险转移方案,加强贷后管理。为有效防和化解贷款风险, 银行必须考虑质押品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和当存货质押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时的处理方案。第一,必须对对质押物设置价格预警线,在质押物市场价格下跌到预警线必须补充质物和保证金或处置质物;第二,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对质押物投保相应的保险,以便在发生毁损时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第三,银行可通过期货的方式与其他意向购置者达成期货交易协议,也可与期货经纪公司合作,以保证在价格下降时,银行能顺利变卖质押物;第四,在贷款定价方面,应充分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性,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可通过上浮贷款利率等方式增加银行收益。5.积极的监管风险预防。第一,设定仓储企业的准入条件,必须选择仓储条件好、管理水平高、信誉良好、且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仓储物流公司对质物进展监管。第二,通过签订仓储监管合同或协议,并以适当的方式来约束风险的发生概率。比方可要求监管方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监管责任的保证,对于现金缺乏局部,要求监管方提供第三方担保,在监管方怠于履行监管责任,给银行造成损失时,提高银行依法向监管方索赔的可能性。11三、当抵押物遭遇拆迁银行如何主权益案例摘要:随着城市建立的开展,一些被银行设定了抵押的房产面临拆迁,但相关法律规定仍存在一定空白。当作为债权抵押物的房产被拆迁,银行将面临抵押物灭失、债权脱保的风险。下文就银行如何防类似风险、如何维权做出一些探讨。风险点 抵押物征收风险案例整理:抵押房屋被拆迁 银行陷入为难境地 案例一顺丰公司为扩大企业经营围,引进先进技术设施,于 2006 年 10 月以厂房 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100 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还款期为 10 年。2007 年 6 月,市建立开发公司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立花园小区,顺丰公司在拆迁 围之。10 月,顺丰公司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与市建立开发公司私自签订 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市建立开发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顺丰公司厂房被抵 押一事。该补偿协议约定,由市建立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顺丰公司拆迁补偿费与停业 补助费共计 500 万元。协议签订后,顺丰公司依约搬迁。此时银行发现拆迁一事, 立即通知市建立开发公司,要求其将拆迁补偿款中的 100 万元直接划给银行,以 抵偿顺丰公司欠银行的贷款。市建立开发公司以自己与银行不具有直接法律关系 为由拒绝配合。于是银行将顺丰公司作为被告、市建立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建立开发公司补偿款中的 100 万元用于补偿顺丰公司的贷 款。顺丰公司在辩论中称,贷款期为 10 年,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因此不同意将拆迁补偿款还贷;市建立开发公司称,自己并不知道被拆迁房屋上 有抵押权存在,现在房屋已经被拆迁,抵押权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失,所以12银行无权要求自己直接向其补偿顺丰公司的贷款。案例二2004 年 4 月,江某为购置个人住房,向银行贷款 16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6 年 7 月起,江某不再归还银行贷款。2007 年 4 月,房屋被拆迁,江某领取 52 万余元动迁安置款后即下落不明。2007 年 6 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归还贷款获得支持。执行中,江某下落不明,执行中止。2009 年初,银行向法院起诉拆迁公司,要求赔偿贷款本金与利息近 17 万元。庭审中,法院认为银行要求动迁公司赔偿,首先应确认动迁公司是否侵害了银行的权益。动迁公司与江某经协商后拆除抵押房屋,该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动迁公司的法定义务只是查清房屋是否属于动迁围以与房屋的权利人,至于房屋是否抵押在所不管。银行作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应随时关注还款人的还款情况与抵押房屋的状况。证据显示本次拆迁除了在该地区贴公告,媒体也进展报道,甚至江某不再还款后,银行还派员上门催讨。故银行对该房屋即将拆迁是明知的,但却未与时向江某主权利,也未告知动迁公司应对安置款进展提存。银行的损失是其疏于管理造成的,并非动迁公司侵害其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未支持银行的请求。风险源头:房屋拆迁产生的主要信贷风险点一是政府行为形成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城市规划变更和政府拆迁行为临时变 更两个方面。例如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换届后对城市规划进展全新的调整、在房地 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因规划围涉与历史文化建筑等突发情况导致政府行为临 时变更,致使房地产开发和重点项目无常进展,辖银行机构的房地产开发 和项目贷款形成风险。二是借款人恶意形成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房屋拆迁时,银行机构未能与时获 知房屋拆迁信息,借款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后恶意逃废债。银行在抵押物灭失时未 能与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三是抵押权悬空形成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拆迁期限担保人与银行没有达成 就产权调换房屋重新设立抵押的契约或清偿原债务,以与被担保人在抵押房屋拆 迁时采用就产权调换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担保的保全方式,但由于拆迁还建时间过13长,多方面的因素致使担保人和银行没有就产权调换房屋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合同或抵押登记无效,致使银行抵押债权被悬空,贷款形成风险。四是拆迁补偿缺乏形成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远低于贷款时房屋的评估价值,或拆迁补偿款被优先受偿于税款、工程款、职工安置等法定优先项目,致使拆迁补偿款缺乏以清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法眼透视:法律上未明确拆迁方对抵押权人的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 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 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 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 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局部,归抵押人所有,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城市 房屋抵押管理方法规定“因国家建立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 围的,抵押人应当与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 也可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然而,在现实中,如果抵押人恶意隐 瞒信息,银行的抵押权益经常会面临因抵押房屋被拆迁而落空的风险,优先受偿 权也因此而丧失。-关于拆迁方对抵押权人的告知义务大局部银行将贷款风险的形成原因归结为拆迁方未能与时、有效通知其房屋 拆迁相关信息,致使贷款形成风险。从法律法规看,城市房屋抵押管理方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立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围的, 担保人应当与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 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即房屋拆迁行为对抵押权人的告知义务由 担保人承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30 条仅规定:“拆迁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依 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而在个别地方性规定中,虽然有所涉与,但又语 焉不详。如、等地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应当进展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如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 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但是,上述规定均未14明确,在抵押权人不知情时拆迁人的义务以与处理方法。即将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仅仅要求拆迁方的拆迁决定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公告拆迁围,并规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新的法规还是即将出台的法规,都没有规定拆迁方需要对抵押权人承担明确、有效的告知义务。房屋拆迁信息需要由银行积极、主动去掌握,没有与时了解到房屋拆迁信息,银行对信贷风险的形成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拆迁补偿款作为代位物的特定性特征物权法第 174 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80 条第一款也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实际上,这些规定实质上就是明确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制度,即抵押物毁损或灭失后,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其他替代物甚或是请求权都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抵押人享有土地使用权项下的土地被征收、地上房屋被拆迁后,拆迁补偿款即成为抵押物的代位物,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权对拆迁补偿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款作为代位物,同样具有抵押物所具有的特定性特征,因此,如果抵押人隐瞒被拆迁事实,领取动迁补偿款进展花费或转移,导致最终已无法进展追偿时,因该笔动迁补偿款失去了行使担保物权所必需的财产的特定性,诉讼中银行很难再对拆迁补偿款提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关于银行产权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优先权局部银行认为对原抵押担保房屋的优先权当然给予产权调换房屋,因此后续的保全措施不当,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担保法第 58 条与相关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 174 条等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15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即抵押权人在行使物上代位权时只能限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未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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