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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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和维护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使劳务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公司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并向公司支付劳务服务管理费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派遣员工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用工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 招聘原则1. 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2. 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3.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4. 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 招聘条件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2.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并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公司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因公司生产或业务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员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员工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2.私自利用用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用工单位声誉的;3.因个人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经济纠纷,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社会影响的;4.泄露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诉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权利);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6.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有关规章制度的;7.员工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8.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9.有贪污、挪用公款或窃电、以权谋私行为的;10.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或电网等责任事故的(事故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11.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2.有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3.隐瞒真实身份、学历、业绩或有其他情况的;14.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章 岗位变动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对员工在同一岗位序列之间进行岗位调整。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2.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3.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4.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第六章 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员工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月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公司在未向派遣员工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员工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期间,公司对派遣员工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二十八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八条 员工旷工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按照法律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扣罚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和发放劳保用品。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派遣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 第三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派遣员工须积极予以协助。第八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由员工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三十七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需要加班的,经与员工协商后,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来确定加班事宜。如遇加班,公司或用工单位应当安排派遣员工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第三十八条 派遣员工的考勤工作由公司负责实施实施。 对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三十九条 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派遣员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安排其加班和轮班。加班和轮班后由用工单位或公司安排时间轮休,不能安排时间轮休的,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和公司的绩效,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绩效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 第四十三条 用工单位负责掌握员工个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季)由用工单位按照绩效考核规定对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按照单位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绩效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有差距)、E(不合格)。第四十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依据。第九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十六条 为加强企业员工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员工素质,公司组织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所需材料由公司或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收集。 第四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第四十九条 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派遣员工晋升的重要依据,与工资水平等紧密结合,标准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晋职: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在生产、科学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扣罚员工薪酬待遇或由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员工试用期及月度、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和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的员工予以解聘,并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予以解聘,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章 优秀员工 第五十三条 优秀员工的评选范围:生产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制定优秀员工评选表彰办法,根据用工单位上年末实有人数、员工综合素质等因素,参照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确定优秀员工名额,下达优秀员工评选方案。 第五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员工的,按用工单位的员工录用条件,优先推荐其参加录用竞聘考试考核。其每次的评审材料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 优秀员工的评选每年一次。 第五十七条 对优秀员工给予的适当奖励。第十二章 员工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负责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新录用员工的档案的转移要履行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第六十一条 对员工的档案要规范管理,按照人事档案达标管理要求,及时收集、甄别、整理、归档,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人事档案盒进行装订,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负责履行审查手续,严把档案材料的归口关,杜绝不规范档案材料装入员工档案。凡涉及到有关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学籍材料等应严格审查、核对,保证其真实性。第十三章 其 它 第六十三条 员工可自愿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六十四条 员工的党、团关系可由公司或者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管理,员工有权参与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相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本制度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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