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系构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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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系构架思考现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系构架思考课题组二OO四年二月试行注册官制度 推进企业登记制度新一轮改革企业注册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予以审查核准并给予书面确认的行为。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当中国政府履行WTO承诺进程的逐步深入,现行的登记制度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要求。为探索更为简便快捷高效的登记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本着“改革在浦东先试先行”的精神,我们拟在外资登记条线试行“注册官制度”,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与国际接轨,同时也通过我们的实践为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提供依据。一、高速发展的市场化、信息化经济使注册官制度成为各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必然选择。(一)注册官制度定义:所谓注册官制度是指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由具有注册官职能的人员依法独立受理并且核准的制度,是集受理、审查、核准为一体的三合一的现代登记制度,也是当今国际通行的登记制度。由于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比较健全,申办个体及法人十分注意商誉及个体信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也十分完善,登记制度以高效率和安全为价值取向,因此在登记上一般均采用形式审查,对企业经营行为则更为强调事后监管,因此,在准入时,注册官制最为符合“商事便捷”的需要。(二)国外及港澳地区实施注册官制度的情况:我们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中几个代表国家的做法进行分析比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了解、借鉴、比较,为我们实行注册官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依据。各国登记制度情况列表对照如下: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登记制度对照表德国法国日本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部门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商业法庭)法务省下属地方法务局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主办人员法官、书记员法官、书记员登记官登记员登记程序注册官审核申请材料并作出同意登记或驳回之决定,如同意,将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公告,登记完成。程序与德国基本相同,但地方法院须将登记文件副本交存国家专利事务所的全国商事登记簿。登记官审核申请人书面材料,核准后记载于登记簿、加盖登记官印章、公告并发给登记簿誊本(现在全部事项证明书)公证署“一站式”服务柜台将材料转给登记局,登记员独立完成登记。赋权程序由商人选举产生,具备条件为年满30岁;有选举权;是商人;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由法务局长从该所法务事务官(由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人员逐级提拔产生)中指定审查原则主要审查申请人的权利能力、申请的形式效力、申请材料的法律效力只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正常手续要求只需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审查完成时限2-3周10个工作日其他登记材料及签字全部需经公证英美法系国家地区注册登记制度对照表英国美国特别行政区登记部门贸工部下属英国公司注册署(Companies House)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Secretary of state)公司注册总署(Register of companies)主办人员代理注册官州务卿注册官登记程序代理注册官审核申请材料并作出同意登记或驳回之决定,如同意,发给开业证明并公告 程序与英国基本相同,但开业证明后还附有公司章程复印件由总署行政组收取文件后分送新公司注册组,注册官审核申请人书面材料,核准后发给公司注册证书赋职程序全国统一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代理注册官由公务员、会计师、审计师或律师担任)州长提名,州议院通过审查原则形式审查只审是否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文件,不审真实性、合法性。登记只是为必备要件提供行政法律服务,不必确证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如加急1日可办结)7个工作日68个工作日其他申报全代理制;材料真实合法性实行承诺制;注册资本申报制;所有专项审批后置;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承担,会计师、律师承担连带责任。无注册资金、经营围限制开业证明只需注册总署署长电脑签名,但材料无需署长亲自审核注:完成时限及登记程序均不包括名称登记。纵观各国登记制度,大致有四种模式:法院作为商事登记主管机关,如德国;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如法国,法院办理一般商事登记,行政机关办理公司商事登记(但注册号须由法院颁发);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为登记机关,如美、英、日;有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为商事登记机关,如荷兰规定地方商会负责保管当地商事注册文件。综观各国的涉及登记的人员要求,虽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要求不尽相同,但不管企业是由法院注册还是行政机关注册,其具体登记过程一般都采用注册官制,其执行登记注册的官员必定是由该组织部的专业从业人员来担任。我们虽从各国的民商法中查找中未发现对人员的相关资质要求,但从其设立程序的要求上可直接断定,注册人员的调整不属民商法管辖围,其人员资质肯定是由组织部实施考核要求的。虽然其表述不甚一致,如德国称“注册员”及“书记员”、法国称“注册登记员”、日本称“登记官”、澳门称为“登记员”、英国称“注册官或代理注册官”、美国称“州务卿”及“执行官”、称“公司注册官”,但是基本上可归纳为以下共同点:均为专门人员,且人员经过统一考核获得从业资格;均为专业人员直接签发相应证书或记载相关事项,即由专业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民事及法律责任;签署文件之落款或为本人(如德、法)、或为被代理人(如美、英、);对材料之审查以形式审查居多,以具备相关申报文件之形式要件的审查作为工作规;为避免宽松的准入政策及注册官权利相对集中可能引发的弊病,各国都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市场监督和人员考核机制。这种规模式的运用使得各国在登记上越来越多地采取网上登记、登记自动化的模式,因为只有实行注册官制,才使上述模式成为可能,否则,若因循部层层报批的模式,即使运用再现代化的手段仍将无法达到快捷的目的。(三)、我国国对注册官制度试点的有益尝试。20XX,市局在外资条线实行“一审一核制”,改原先的“行政首长审批制”为专业人员行使登记职权,为实行注册官制提供了有利条件目前,在国已有、等地实行或试行了注册官制度,但与国外注册官制度比较,在我国实行的注册官制度还只在萌芽阶段,表现在人事干部序列中未将注册官等级列入评审序列,对其职责权利义务从法条上缺乏规,同时在具体操作上仅在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上小围局部试点,如仅在部分地区、个别项目如个体工商户登记等方面小围局部试点,这与真正意义上的注册官制还有很大差距。由于现存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限制及长期以来思维定式的约束,虽然注册官制属全国登记条线的重大改革,但尚处于摸索和实验阶段,还没有完整、成熟的做法。二、实行注册官制度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商务成本及市场准入门槛。1、现行登记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登记制度中,登记程序一般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在部实行“办事员受理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的三级审批机制。这种运作流程存在三个不明确,即各个环节各自审查的容不明确、围不明确、审查责任不明确。多环节的部流程既浪费了人力,增加了登记机关的成本支出,又拉长了部审批程序,形成“审批瓶颈”,影响工作效率,完全背离了商事登记的便捷理念。同时,多环节登记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突出个人审查,强调注册官个人责任的惯例,不利于督促登记官员谨慎、准确、积极地履行职责,也不便于申请人通过复议和起诉直接监督登记人员的工作。2、实行注册官制有助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来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它在城市文化、人力资源、制度建设方面的优势使其对新制度、新事物的包容性、接受能力较强,中央也给予较大的改革空间。20XX,市在扩大自然人投资的改革试点中取得巨大成功;另外,浦东工商分局在告知承诺、外资直接登记等方面的改革试点已初步取得成效。实行“注册官制”将又是一个重大改革举措,它将尝试赋予主办人员登记注册权,使其依法独立地处理登记事项,如能摸索出一套符合实际的制度,规及操作办法,将为日后登记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依据,从而加快我国登记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进程。3、实行注册官制有助于电子政务的全面推进。“网上登记”、“登记自动化”已是国际通行的登记办法,也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重点。在明年1月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已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方式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以方便申请人及时、有效地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实行注册官制度将是实现网上登记和登记自动化的前提。三、注册官制实施的条件已基本具备。1、注册官制度与现有登记制度并无实质性冲撞。(1)登记程序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将公司登记程序分为受理、核准、发照,在注册官制中将“受理”、“核准”职责授予注册官一人;而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企业登记一般分为五个环节,即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注册官一人将被授予受理、审查、核准的职权。传统的做法是经办人员受理,部门领导审查,分管领导核准,但事实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上述职权应赋予相应行政级别的人员,只规定所有这些工作由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职权。要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变化,需要专业化的人员行使登记职能,注册制即是将传统的行政首长审批制转变成受理、审查、核准权集中在一名专业人员身上的制度,只要各行政机关部明确授权,注册官独立行使职能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2)审查原则方面A审查原则类型:审查制度如何定性,审查原则如何确立,是登记程序的核心,也是我们实行注册官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当前,在全球围大致存在三种审查制度,即实质、形式、折衷审查法。形式审查仅对申请文件作书面审查,不对文件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实质审查中登记机关不但要审查申请文件,而且要进行实地调查,全面审查申请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我国登记机关采取的是两者折衷的审查办法,一般只进行书面审查,但在认为有必要时仍保留实质审查的权力,但对审查结果不承担真实性责任。B审查原则的演变:我国登记部门审查方式的演变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修订中有迹可循。1988年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三十八条(二)中对“审查”的解释为: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而在20XX修订法中,则将该条改为“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收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从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到只需审查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转变,说明法律法规对审查方式逐步向“形式审查”倾斜。C.现行审查原则的利与弊:由于法律规定中仍保留“核实有关事项和开办条件的规定”,在实际做法中,登记部门普遍要求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但少数事项如明、场地证明等仍进行实质审查,如核对原件、场地实地查看等。在一定时期,甚至要求投资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职务状况证明等,个别登记部门甚至要求当事人亲自到登记窗口当场签署重要的法律文件等等,以上种种,均是为了满足实质审查的要求。但是,从实际效用来看,由于登记部门并不具备全面实质审查的手段,能力,过份强调实质审查,更多的是导致投资被拒于市场之外,部分致以变通、变弄的方式进入市场,从而形成市场中的不稳定因素。要真正做好“经济卫士”,更名的是应该在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上下功夫,而不应在准入环节就提高门槛。以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对商事登记功能的设定,仅仅为市场主体的确立及其信用状况的公开,各国维护交易安全的重心更多放在市场行为的监管上。在我国,对登记部门对材料真实性的责任界定不明,从而导致登记人员为免除法定设定的责任而作实质审查,对简化登记程序造成了极大障碍。D注册官制度采用审查原则及法律依据从法理来看,企业登记的容为法定容,依据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就意味着其可能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企业登记中的“证据”应当指企业登记所提交的,证明企业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定文件,至于企业获得证据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不应在审查围,申请人应保证证明合法和符合客观事实。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它在第五十六条同时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注:指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根据以上规定,借鉴国外注册官制的做法,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对材料的真实性实行承诺制度,将责任主体由政府部门向市场主体让渡。只要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作出承诺,登记部门即在认定材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形式审查,整个登记程序注册官一人即可完成。但是,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中有欺诈、虚假的嫌疑,应采用特殊程序,由两名以上注册官或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做法有助于鼓励投资,推动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和经济自由,鼓励企业在“被信任”的前提更好地建立起自律机制,改变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但基于我国国情及社会诚信基础,登记部门保留实质审查的权力仍为必要。2、市场及信用监督机制已初步建立。对发达国家实行注册官制情况分析后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注册官制,还是材料形式审查,都源于政府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及完善的社会信用监督体系。我国政府对此也有了初步的认识,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减少政策干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以社会的自我调节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为主,政府管理调节为辅,政府管理也应以事后监督为主,市场准入门槛放低。在信用监督体系方面,已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银行已率先建立了个人信用库,锁定一批恶意欠款等的黑;市成立了信用评估公司,为个人及企业出具信用评估报告;而工商系统的“金管工程”也已具备了监控的功能,如发生过行为的,“金管工程”会自动发出警告,这为我们的登记注册亦提供了必要的事前保障,也降低了我们登记的实际“风险”,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备将使登记审查真正成为市场准入的程序性审查,经办人员无须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从而为注册官制的实行创造了良好的基础。3、在人员配备上我们已做好了制度实行的准备。市局推行的“一审一核制”为实施注册官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它完成了登记条线从原来的职权与职务挂钩向专业化的转变,已相对接近国际通行的做法。在人员方面,在“一审一核制”实施前,市局通过考核、筛选,认定了一批“审查员”“核准员”,其中“核准员”已初步具备“注册官”所需达到的条件,如全面的专业知识、独立的判断能力、高度的责任心等。4、局部试点证明注册官制度有其优越性。实践中,在江办事处,由于实际工作需要,已在规的名称登记、董事变更、股权质押、执照有效期延长等四方面试行受理人员独立审核,核准后加盖处长同意章的“准注册官制”,运行一段时期以来,效果良好。原先虽然市府对江的工商登记有较高的要求,但由于材料往返时间的耗费,完成整个登记程序至少仍需5个工作日,而实行“准注册官制”后,仅需2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园区企业的普遍欢迎。注册官制对促进优质、高效行政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四、强化监督体系,保障注册官制度良性发展。(一)创新监管方式,推进企业“人格”及社会诚信度发展。注册官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基于动态监管体系及市场商誉机制的建立。在企业监管中,要尝试创建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企业如信用档案并公示;强化市场监督;强化工商企业年检制度。如可能,还可实施企业风险预警制度。与此同时,应强化虚假登记的责任,加强处罚力度,创新处罚方式,将虚假登记的不良记录列入个人信用报告中,通过社会、市场、执法部门的共同、长期的努力,逐步形成良好的个人、企业信用体系,使企业认识到基于生产经营、财产状况、交易行为等公示而构成的商誉,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降低交易成本至关重要,用信用体系替代高成本的行政审批制度,增加企业建立和维护信用的自觉性,从而保障交易安全,形成“依法经营、诚信经商”的良好风气。(二)完善事后监督机制,确保注册官依法行政、克尽职守。在另一方面,由于注册官制度赋予注册官较大的权力,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避免因权力集中面经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人员选择时,应强调人员的专业化、精英化、挑选政治、业务素质过硬、能力较强、工作效率高,全局观、责任心较强的人员。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人员晋升甚至收入直接挂钩,以督促、激励注册官尽心尽责行使职权。综合当前形势及各方面因素,我们认为实行注册官制度符合现代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条件已基本具备,制度的实施是可行的。浦东分局将在市局领导下,全力推进制度实施,为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贡献。注册官制度试行方案为探索企业登记制度改革,贯彻市局“以理念创新为先导”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商形象,市局确定在浦东工商分局外资登记部门试行注册官制度。注册官制度,是指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完全由具有注册官职能的人员依法独立受理、审查并核准的制度,注册官一人将完成从受理到核准的全部环节。由于制度较传统的三级审批制有较大的突破,现拟定以下实施方案,以保证制度顺利实行。拟定相应登记操作规、任职、考核办法等制度。 外资处将根据注册官制度登记程序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并会同人事部门制定任职、考核、奖惩办法。详见附件。附件(一)注册官任职办法(二)外资登记操作规(注册官制)(三)注册官考核办法。(附考核细则)二、积极组织有关业务培训。注册官制度对人员的要求不仅包括较高的工作能力、政治素养、业务水平,更重要的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独立分析问题、与申请人沟通交流、高效率工作的能力。外资条线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上已做好准备,但在上述方面还需进一步培养和锻炼。我们将请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作法律知识、会计知识、甚至工商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外资条线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三、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注册官的资格评审。由局长室、局党委、人事处、办公室、外资处共同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局长任委员会主任。综合参考国外注册官任职情况及司法部门职务序列规定,联系工商部门工作实际,拟定注册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良好的政治素养、工作作风、操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外资登记工作五年以上以保证符合注册官职责对专业水平、实际工作经验的要求;已取得市局“核准员”资格并被分局聘用;由于外资实行授权登记制,注册官被赋权将代表分局乃至国家局行使职权,责任较重大,因此,暂定其职级应在副科级以上。注册官的任职程序为:通过统一考试、面试、综合工作实绩等评分择优确定注册官候选人;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分局确定注册官,报市局通过后正式任命。四、正式在登记工作中实行注册官制凡取得注册官资格的人员,在窗口受理后,应自行完成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签署意见后该登记即告生效,可直接打照并交发照,无须再报处长、局长复核。完成每项登记后,应做好记录,以便统计、抽查及考核。注册官在独立行使注册登记职能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施初期,为确保试点有序推进,可选择部分项目在局部地区(如江高科技园区)实行注册官制度,待运行较顺利,相关制度较成熟后再全面推开。五、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注册官的考核及制定奖惩措施。考核小组负责对注册官的监督及考核,对注册官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考核并评分。分数较低或发现重大过错的,将处以离岗培训或被取消注册官资格。对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注册官制度是一个全新的尝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将结合实际,使制度不断完善,为创建全新的外资登记制度作贡献。附件(一)注册官任职办法为配合注册官制度实施,明确注册官的评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注册官是依法独立行使企业登记注册职责的人员。注册官应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据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工作年限等综合评定,将注册官分为初级注册官、注册官、高级注册官。初级注册官任职标准:从事外资登记工作五年以上;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上;有较强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政治素养及良好的工作作风及操守;已取得市局“核准员”资格并被分局聘任;职级在副科级以上。其余级别注册官标准将另行制定。2、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由局党委、办公室、外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3、评定程序:(1)干部自荐;(2)评审小组进行资格审查;(3)考试(口试及笔试);(4)评审小组结合考试成绩,进行评审;(5)评审合格者,经公示无不同意见,报局长室及市局批准后,正式授予注册官称号,赋予独立受理、审查、核准的职权;(6)注册官资格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予以留任,不合格者将被取消资格。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规为进一步明确实行注册官制后的外资注册操作程序,特制定注册登记规如下:1、登记程序及责任人:受理(咨询)、审理、核准(注册官负责)发照、公告(指定注册官负责)2、操作规:(1)咨询:注册官应当针对申请人的具体申请,完整发放有关申请表式,一次讲清申办要求,准确告知申办项目所需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对提交表格及相关材料的申请人,注册官应认真审阅材料是否齐备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出材料中出现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不能受理的,应填写并发放补充材料通知单,请申请人签字确认。(2)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人要求,注册官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审查及核准,根据不同情况将登记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及特别程序两种:A普通程序注册官对材料自行审查并将相关登记信息输入电脑,如审查后未发现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核准意见,电脑审核通过,即为核准;如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在工作时限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注册官应即作出核准决定。B特别程序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有欺诈、虚假嫌疑的,应适用特别程序,即在作许可决定之前,注册官须会同另一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如属实,且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予核准;如发现与事实不符的,情节较轻者责令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4)发照、公告:注册官作出核准决定后,即可将材料交付打照,由指定人员发照及负责公告事宜。(5)归档:申请材料在证照及相关文件发放后应及时交档案部门,由其装订、归档,以供公众查阅。附件(三)注册官考核办法为加强对注册官的管理与监督,使注册官制度良性发展,特制定考核办法如下:1、考核围:外资条线中被赋予各级注册官称号、职责的人员。2、考核的组织:考核具体由外资处组织,考核过程中将征求人事、组织等相关部门意见。3、考核办法:(1)按考核细则的要求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小组对注册官的工作实绩可作不定期抽查,评分将作为考核依据。(2)考核结果分三级:优良、合格、不合格;(3)不合格的,应取消注册官资格,离岗培训,再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的才可恢复资格,考核优良、合格者予以留任,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工资评定挂钩。4、考核细则:外资处会同人事处、党委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附件四),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修正。附件四注册官考核细则工作环节要求责任咨询、发表表格一次发齐,一次讲清全部要求。如有投诉,经核实按情节轻重从5分起扣。受理收取的材料应当符合要求;收取材料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并说明原因。多收、少收或错收材料的,每起扣1分;不按要求出具通知书的,每起扣3分;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引起投诉的,每起扣5分。审查按规定对材料审查,主要如下:经营围符合外资产业政策导向; 审批权限和登记权限符合规定; 名称与经营围相符;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住所符合规定;其他应该审查的事项。逾期未输入电脑和作出核准决定的,有一起扣1分;如有严重差错或发生行政败诉案件,注册官有责任的,从10分起扣,直至撤销注册官资格。输入电脑并核准受理后,2个工作日输入电脑并作出核准决定;输入数据准确无误。驳回处理对审查后不予核准的申请,或须核实有关事项的,注册官应在1个工作日通知企业。逾期未通知企业的,有一起扣1分;致使企业未能在原定时间领取执照的,有一起扣2分,引起投诉的,从5分起扣。重大重要事项申报如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重要事项,注册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如发生重大重要事项未汇报的,有一起扣5分。其他积极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不无故缺席;对注册官制度、登记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积极加强工作中的调研;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无故不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有一起扣5分;有建设性意见被采纳的,酌情加分;信息报道和论文得到录用的,视刊物级别,酌情加分;未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酌情扣分。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相分离的探索自1979年中国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正式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在中国从无到有,蓬勃发展,成为了我国加快对外开放进程、建立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尤其是自20XX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国资本更是纷纷涌入中国市场,掀起了外国直接投资的新高潮。为此,十六届三中全会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提高贸易和投资的自由、便利程度”的要求。于是如何更好地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一套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外资准入制度成了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市场准入部门的工作重点。现行的以三资企业法和企登条例为主要依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尽管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规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当前发展形势下逐渐暴露出弊端,不但已经无法满足外商投资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在某些方面甚至限制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其与国际通用的准入制度存在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入世后的国际化进程。因此,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又符合WTO规则,既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又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的改革已经十分必要。一、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存在的矛盾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审批登记制审批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审批仅指外经贸部门根据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审批(以下简称项目审批)。广义的审批,除包括项目审批外,还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许可或资格进行审批(以下简称许可审批)。而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获得广义的审批批准后方能登记。因此,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可以如下图所示:外经贸部审批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经登记部门查名,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特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无市场主体资格) (获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企业一经登记同时取得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告成立。企业依法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立银行,开展经营活动。因此,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既赋予企业的法人资格又赋予企业的营业资格。所谓的企业法人资格是指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企业营业资格是指企业获得广义的审批批准后,具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而事实上,企业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同时赋予,并不符合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发展的客观规律。(三) 一执照同时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是不合理的。首先,一个企业取得营业资格之前必须要有一个长至几年、短至数月的筹建期,用以开展诸如建设或租借生产经营场地、购置设备、招募员工等企业筹备活动。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实行资金认缴制度,企业在设立前无须实缴其注册资本,而只有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凭执照到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申请开户,方能缴付出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时候,从法律上讲,已经取得了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但实际上只取得了法人资格,而没有取得营业资格。资金分文未到,筹建活动又如何筹建呢?外商投资企业此时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现行的由一执照同时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的登记制度使外商投资企业未经筹建即需符合取得经营资格的各项条件是有悖常理的,是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反之,登记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不具备营业资格的情况下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使企业即可堂而皇之地从事经营活动,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带来隐患。其次,我们认为以一执照确认双重资格的登记制度也不符合国际惯例。现今大多数国家虽然对外商资本进入本国的投资领域都加以限制,但却很少把对投资领域和经营活动的审查与对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捆绑在一起。如英国规定,企业设立后才能选择将要从事的行业;新加坡则规定“向某人签发登记证书并不表明执业人员已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经营的法律中的要求”。我国地区更是将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交给了两个不同部门分别确认,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分离。由此可见,从外商投资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从不断同国际惯例接轨出发,合理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已经势在必行。我们认为,任何一个东道国,都不可能将国市场完全地或无条件地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因此外资审批登记制度是必然存在的;同时资金认缴制作为国际惯例是优于资金实缴制的,也不可能改变。因此,最便捷的方法就是改革登记程序,将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相分离,分别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分离的设想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是指先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资格,再允许其凭主体资格申请投资项目审批,获得经营许可的登记制度。本文提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在理想条件下实现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彻底分离;另一种是在目前法律框架实现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相对分离。(一)“一证一照”的彻底分离“一证一照”的登记方式是把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步,即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同时把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别以企业法人登记证与营业执照的不同形式加以分离。1、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定义。企业法人登记,就是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工商登记;企业营业登记,就是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从事具体经营活动资格的工商登记。2、流程设计。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合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流程应该是:(1)外商投资企业先到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领取企业法人登记证,获得市场主体资格;(2)企业取得广义审批的各项批准;(3)企业获得有关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资格。现以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餐饮公司为例,其注册登记的流程如下图所示:审批部门项目审批,取得批准证书企业在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工商部门营业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提供具备基本法人资格的要件卫生局审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3、要件设计(1) 法人登记事项对于登记机关而言,其主要职能在于确认企业市场主体资格,至于营业资格只是登记机关行使其“备案登记”职能。因此,登记机关应该把职能重心由审查企业的经营围转为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其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事项有以下区别:企业住所的认定。企业法人登记证上的企业住所仅指企业的主要办公场所。增加股东公示。目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并无股东,但股东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对企业能否真正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根据当前建全市场诚信体系的要求,股东作为法人登记的要件应该在企业法人资格登记证上予以公示。取消经营围表述。由于企业法人登记证确认的只是其市场主体资格,因此经营围在登记证上不予表述,而在营业执照上加以表述。章程。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项目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批,因此在法人资格登记时,章程中关于企业经营围的条款可以暂不审查,注明“以营业执照表述为准”。注册资本。由于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是可分期支付的资金认缴制度,因此在法人登记中只需要登记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至于实到资本金数额在营业执照上加以体现。法定代表人。其他关系到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要件。如公司组织形式、董事等。(2)、 营业登记事项企业营业资格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予以确认。具体登记事项如下:企业类别。主要区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经营地址。是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地址。经营围。根据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及相关许可证核定容核定。注册资本及实到资本金。其他关系到确认企业营业资格的事项。显然,“一证一照”的登记方式使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彻底分离,是解决由两种资格混同所引起的各种矛盾的根本途径,但其实施必须对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作出重大调整以保证其合法性、有效性、权威性,必然需要一个长期的准备过程。(二)通过在执照上注明“筹建期”实现相分离即在企业取得营业资格前,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围上注明“筹建”字样;在企业取得营业资格后,再通过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围容,取消“筹建”字样,实现企业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的相分离。即带有“筹建”字样的执照其实相当于企业法人登记证,不带有“筹建”字样的执照就相当于同时具有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在对现行登记制度不作大的改革前提下提出的可行方案。其作用,就是使在筹建期的企业一方面可以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独立主体身份从事筹建活动,同时执照上“筹建”字样表明了企业仍处于筹建阶段、尚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客观事实,起到制约和公示作用。一旦筹建结束,企业取得营业资格,即取消“筹建”字样,颁发完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确认其具有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中国入世后的新形势下,如何更新中国原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法中旧的部分,去除其与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相冲突的部分是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该考虑的问题。尽管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分离制度可能会引发许多问题和矛盾,但它的产生不仅符合企业自身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也符合国际惯例,还能使当前困扰政府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矛盾,诸如行政机关职能混淆、企业吊销后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等疑难杂症迎刃而解。因此,我们认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的相分离是意义深远的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的可行性探讨及具体问题解析一、从国外网上企业注册的现状来解释本文中“网上注册”的定义从目前全球各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情况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趋势来看,电子政务的发展要经历四个阶段:起步阶段,即政府上网发布法规、指南、政府机构等各种静态信息,政府与用户在网上互不联系;单项互动阶段,即政府提供某种程度的服务,用户可下载一些政府表格等,并向政府发出询问;双向互动阶段,即政府与用户在网上完成互动,例如用户在网上去的报税表,填写后将表发送至税务局,企业和居民还可与政府在网上实现沟通;成熟阶段,即网上事务处理,政府与用户在网上完成一个事务处理的全过程。纵观现今全球实行商业登记制度的国家,它们之中绝大多数的网上企业登记注册还是处于单向互动阶段或双向互动阶段,即使是在公司设立条件最为宽松最为快捷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24小时完成),也尚未实现成熟阶段的网上企业注册。而国网上企业注册相比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主要有以下三种状况:第一种,罗列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企业注册流程,提供相关的表格下载。企业通过上网,能初步了解如何办理登记注册,我国大部分地市级工商部门都属于此种类型。第二种,在第一种的基础上,增加了某些更细化、更实用化的功能,譬如企业可以对名称进行预先自助查询,以初步判断该名称是否重名,或是选择想要设立的企业类型,可以进一步查看该类型企业登记注册的详细要求,等等。、等地的工商就提供了这些功能。第三种,在前两种的基础上更前进了一步,能实现某种类型企业登记注册的全过程网上受理,网上受理通过后,企业只需携带确认的相关材料来窗口便可一次领取执照。如20XX4月20日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就实行了网上受理,20XX1月28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开通了企业网上注册登记系统,受理法人做股东(即非纯自然人)的资的名称申请和设立登记。由上可见,我国的网上企业注册已发展到一定阶段,实现全过程的网上受理已具备相当基础。但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受现有技术条件、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我们不可能一步登天,实现成熟阶段的网上事务处理,即网上受理、网上发照,所以,这里所说的“网上注册”指的是“实现网上全过程受理”,网上受理通过后,企业还需携带确认的相关材料前来窗口领执照。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的可行性探讨(一)“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的技术基础相当牢固。第一,从宏观上来讲,近些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电子政务也得到良好的开展并进一步向纵深推广。根据互联网实验室发布的电子政务研究报告表明,中国电子政务在线服务率为26,这项研究数据是在对全球2288个政府及国3000个政府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获得的。调研数据表明:目前国3000个政府中,70的地市级政府在网上已经设立了办事窗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系统也已开发运行多年,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第二,从微观方面来分析,“网上注册”最重要的就是确保网络的安全性、私密性和有效性,这就依赖于两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即电子签名和CA认证机构的解决。“电子签名”,依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96年12月颁布的电子商务示法中的定义,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对该文件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它是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参考国外的电子签名,主要有三种模式:智慧卡式。使用者拥有一个像信用卡一样的磁卡,储有关自己的数字信息,使用时只要在电脑扫描器上一扫,然后加入自己约定的密码即成。密码式。就是使用者设定一个密码,由数字或字符组合而成。有的公司提供硬件,让使用者利用电子笔在电子板上签名后存入电脑。电子板不仅记录下了签名的形状,而且对使用者签名时用的力度、写字的速度都有记载。如有人想盗用签名,肯定会露出马脚。生物测定式。就是以使用者的身体特征为基础,通过某种设备对使用者的指纹、面部、视网膜或眼球进行数字识别,从而确定对象是否与原使用者相同。许多公司的电脑程序实际运用的大都是将两种或三种技术结合在一起,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电子签名的安全可靠性。鉴于我国目前的网络电子技术状况以及网上注册处于刚起步阶段,我们可以采用简单方便的密码式,让申请人在进入申请信息填报系统之前,输入私人密码,该私人密码即为申请人的电子签名,以此来确保申请人所填写容的真实有效性。而且在国已经试行的网上登记注册中,譬如市工商局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网上登记,还有市工商局对法人做股东的资的网上登记,采用的都是此种电子签名模式。通过这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此种模式在当前而言是比较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我们今后可以采用安全性更高的生物测定式,确保网上企业注册大厅更高效、更安全地运行。CA(Certificate Authority)即“认证机构”,是负责签发证书、认证证书、管理已颁发证书的机构。CA要制定政策和具体步骤来验证、识别用户的身份,对用户证书进行签名,以确保证书持有者的身份和公钥的拥有权。CA也拥有自己的证书和私钥,网上公众用户通过验证CA的签字从而信任CA,任何用户都可以得到CA的证书,用以验证它所签发的证书。CA必须是各行业各部门及公众共同信任的、认可的、权威的、不参与交易的第三方网上身份认证机构。CA的重要性由此不言而喻。所以电子商务很发达的英美国家都拥有大型的、权威的CA认证中心。而也于1998年建立了一个由电信数据局等部门建设和运行的CA认证体系。由上可见,我们完全有能力解决电子签名和CA认证机构这两大关键性技术问题。(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也是有其实践的法律基础的。“网上注册”与传统的企业登记注册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这一系列的受理过程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中完成的,所以不得不涉及到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又如何辨别真伪,确保整个登记注册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呢。虽然在网络上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所填写的材料我们不能亲眼所见,但是其所反映的容可以通过网络传输至电脑。我们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办法,即让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这一行为是有法可依的,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就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该条文奠定了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的法律基础,而“网上注册”的推行,又更进一步证实和强化了形式审查的合理化。三、“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系统的实际操作问题分析简介(一)“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系统的办事功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系统在互联网上为企业开通一系列办事窗口。企业通过这些窗口,不仅可以获取政府办事的相关信息,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还可以下载有关工商登记的表格资料,在网上递交申请资料,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对企业所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若认为其符合注册规定,企业即可携带相应的书面材料直接至窗口办理申办营业执照的手续,以实现“网上受理,窗口办结”的功能。具体说来,包括两大主要功能:信息发布查询功能:系统将采用Internet的www功能,在网上发布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材料、公告、通知等政务公开信息,并列出所有的登记收费项目供企业查询,企业还可以自行下载所需的表格表式,或通过网上意见箱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咨询一些问题。网上办事功能:企业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填写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后,企业即可携带相应的书面材料到注册窗口办理申办营业执照的手续,实现信息时代的“电子政务”。(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系统的工作程序(见附图)企业通过互联网进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sgs.gov),再进入“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页面。进入该页面后,来访者可以进入“政务公开信息”系统查阅所需的政策法规等相关资料,也可以进入“网上表格下载”系统下载相关表格表式,或是在“企业状态查询”系统里查询企业登记状态,在“收费项目查询”系统中查询相关手续费用,还可以在“网上意见箱”里发表意见、咨询有关登记事宜。如果要在网上提交申请案,首先要通过身份验证,以确保来访用户的真实性,并告知其与网上注册事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企业便可进入“申请信息填报系统”,该系统分为“名称登记受理”和“外资登记受理”两大系统板块:在“名称登记受理”板块中,用户可以选择申请新的企业名称,或是变更企业名称,还可以申请名称的延期和迁移,在网上提交申请案后,其申请信息立即进入“网上确认系统”,工作人员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在“外资登记受理”板块中,用户可以申请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迁移等日常业务。系统可根据申请案的需要,相应转入“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和“网上场地勘查系统”进行审核。相关审批部门和场地勘查部门限期将审查结果在网上反馈给工作人员。如果其中有任何环节不能通过,工作人员需将原因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如果所提交的材料通过了审核并得到确认,即可告知申请人网上预核通过,可携带相关文件及费用到注册窗口办理申请营业执照的手续。四、外商投资企业开通网上注册的意义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的开通,有着重大的意义: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的开通带来的最直接的优点就是:方便了企业,也带来了办公费用、人员的减少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使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方便地取用政府的信息及服务,节省了人们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办事效率。该系统将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窗口延伸到了服务对象的身边,企业将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就可与工商工作人员实现实时交流,企业往返次数将大大减少,受理时限将有效缩短,这就给企业特别是外国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也降低了企业的商务成本。这一举措不但改进了我们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增加了企业申请的通道,而且大大提升了工商部门的服务形象,优化了政府部门的职能。第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营造的并非是一种单纯的技术环境,它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环境交叉融合,使行政环境更趋复杂。电子政务的开展使政府面临的公共管理环境发生了变化,而行政环境的变化,必然引起政府职能的改变,这就要求政府随着外部生态环境的变化,对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官僚型行政体制进行结构性变革,和适应性调整,以求得与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第三,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注册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公开办公,使政务由神秘、封闭转为透明、公开,使政府办公置于公众的普遍监督之下;另外,网上直接畅通的交流为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提供了最佳手段和最优途径,便于政府集思广益,不断地修正和完善行政管理和决策。这些,都促使我国政府部门职能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综上所述,从目前情况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登记注册这种便捷、实用的电子政务模式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二十一世纪的社会正急速朝着全球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网上企业注册”也必然在政务方式的深刻变革中得到进一步的锤炼和推广。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与开业登记流程再造探讨名称是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之一,在我国企业登记制度中采用了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将企业的设立过程分为名称登记与开业登记两大环节。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名称“在保留期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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