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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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95问新华网频道 2006-05-11 18:08:19 一、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林农是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建国初期,通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自己所有的山林。从1953年开始的合作化,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几次大的变革,农民的山林统归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山林归乡村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大力鼓励造林种果,村民获得了部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经营权,从而促进了农村林业经济的发展。林业三定之后,在农村土地联产承包的影响下,为了深化林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我省许多地方在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集体林权结构呈多元化发展态势,非公有制林业方兴未艾。但是,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集体林仍然实行两权合一、统一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普遍存在山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生产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经营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挫伤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林农收入的提高。长此下去,势必影响我省林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省集体林业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恢复集体林权由集体经济组织部成员共同所有的本来面目,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共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认真总结、等市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围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1.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于坚持执政为民,要从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出发,把为人民谋利益当作最根本的目的。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林业在全省特别是在山区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最大限度调动农民耕山造林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只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才能真正使农民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2.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落实中央政策,确保农村安定稳定的需要。稳定土地承包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为了落实中央土地政策。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落实林木经营权,激发农民耕山积极性,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兴林致富的广阔领域,保证农村的安定稳定局面。3.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需要。产权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畴,只有调整好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改变目前我省森林高覆盖低产出的状况,就必须从调整生产关系入手,改革长期以来两权合一、统一经营的传统经营体制,突破妨碍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激发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省森林资源的经营水平。4.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需要。全省特别是山区村级集体经济薄弱一直是影响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过去,由于集体山林产权不明晰,影响了广大林农耕山的积极性,导致集体林木砍多造少、造而失管,森林资源增长缓慢,林分质量越来越差,集体从林业中的收入也越来越少。通过改革,激活农村经济细胞,促进多种所有制林业发展,不仅增加了林农的收入。而且集体可以从林地使用费和现有林承包经营以及林木转让中获得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从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重点集体林区,集体林业在我省林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林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容,而且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整个改革必须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从调整生产关系入手,解决长期困扰林业生产力发展深层次的政策、制度和机制问题,从而达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不断提高林农收入水平的目的,为广大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忠实体现我党执政为民的宗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容概括地讲就是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这四句话,前两句是改革的重点和基础,后两句是改革的难点和归结。林农没有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就不能真正成为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就谈不上拥有对自身财产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但是仅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而没有赋予相应的处置权和收益权,没有利益驱动机制就无法调动人的积极性。林业投入、森林保护、科技需求等一系列林业长期积累的难点问题就无法解决。因此四句话是一个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只有落实了四句话才能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改革目标。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改革集体林传统经营体制和解决在动力机制的问题,它还涉及整个政策、制度的调整。因此意见不仅提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本身的任务,同时,强调了要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改革的配套措施,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一是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新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这一种新体制,它不仅引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原则,而且也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林业改革实践中已存在且健康发展的多元化经营制度,充分体现了现阶段党在农村实行的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林权制度改革与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工作同步进行。强调改革一个村,发证一个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林业经营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建立规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林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分散的经营权必然会向资本和技术方向集中,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日益加骤。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林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必须为森林资源市场化的发展建立一个规有序的市场机制,它的作用不仅在于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且更主要的是通过在政府指导下的市场,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林农的基本权益。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哪些围? 答: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林权通过林业三定得以确认。而后的20年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林经营体制经历了不断改革和深化的过程。广大林农在改革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有力促进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方面要维护过去20年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林业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改革产权不明晰、机制不灵活、分配不合理、仍归村干部少数人掌管和支配的集体商品林。所以意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象确定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同时,为了保证整个林区的安定稳定,意见把经县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列入村一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围。为了保持党在农村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及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合同租赁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应予以稳定,在本次改革中经核实后,优先予以登记,发换全国统一样式林权证书。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哪些原则? 答:省政府在总结、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提出五条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有利于林农收益增加,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三个有利于原则不仅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要求,执政为民的宗旨,并立足于农业、农村、农民,着力林区经济发展和林农收入水平的提高,坚持林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林业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二是必须坚持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虽然在林业三定时期确定为集体所有,其本质的含义是归属集体部成员共同所有。因此,每个村民均依法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凡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要求的村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确保耕者有其山。耕者有其山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可以是实物的形式,也可以是货币的形式。实物的形式包括分户经营的自留山、竹林、经济林以及实行责任承包或经营承包的用材林;也可以通过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村办林场经营等形式,经营收入实行按人股分配。关键是要纠正违背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由少数人作主将大片山林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归少数人经营,从而剥夺了大多数村民依法承包经营的权利。同时还必需注意,即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将部分山林招标、拍卖给村民个人,也必须将其所得收入进行二次分配,在二次分配中村委会提留、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及直接分配的比例,也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充分体现集体山林归属集体部成员共同所有、财富分配权利平等的原则。三是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鉴于我省各地森林资源结构的差异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意见强调各地政府在指导改革的具体方法和容上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林农的意愿,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提倡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创建股份制林场或企业原料林基地。从前期先行试点的情况看,各地在把握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时,多半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从森林分类经营的角度,把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开;二是从林木所有权角度,把需要稳定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谁造谁有的林木与需要进一步明晰产权、改革经营管理模式的集体林分开; 三是从承包经营期限角度,把集体现有林与迹地荒山、荒地的承包期限分开; 四是从集体与个人利益分配角度,把不同林龄、不同立地条件、不同林分质量的林子集体与个人利益分配的比例分开; 五是从制定林地使用费标准的角度,把不同林种、不同立地条件、交通条件的林地使用费的标准分开; 六是从落实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角度,把经济发达的村与经济欠发达的村分开。进而采取符合当地实际,有利于三增且尊重大多数村民意愿的多种经营管理形式。四是必须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必须明确这次改革是在改革开放20多年实践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经济和社会进步不断发展条件下进行的。改革是为了林业经济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为了改变不适应于林业生产力发展的传统经营体制,而不是否定一切,推倒重来。所以意见中强调,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始终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对已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并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均应与维护,不得打乱重来和借机无偿平调,以安定人心,取信于民。 从前期试点的情况看,各地在改革中都十分注意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一是落实和完善自留山政策。凡是已划分自留山的村,大多数村民没有要求依法扩大自留山的,在改革中经核实,应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中没有划分自留山的,村民又有要求的,要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与群众共同商议,结合林权改革,予以落实;以往自留山划定比例较小,村民要求扩大的,应依照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可通过这次改革,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予以增划。但不强求,不搞一刀切。 二是要落实好谁造谁有的政策。凡是村民与村委会已签订合同,由村民投资造林的,都必须按谁造谁有的政策认定村民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经核实,应予优先发给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对一些由于种种原因,村民与村委会未曾签订合同,而已经投资造林的,原则上应尊重现实,认定所造林木所有权,补签林地承包造林合同。 三要保持责任山承包合同的连续性。责任山承包期满的,予以延包或重新发包。重新发包的原承包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责任山承包期未满的应维持原有合同,待期满之后再行延包或发包。 四是对在本次改革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且大多数群众满意的,不要推倒重来,特别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不要变更。 五是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着重强调以下几方面: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部的成员都一律平等地、没有任何岐视地享有承包经营林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限制这个权利。为此,在改革中一定要注意承包经营的农户覆盖面。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村民依赖山林生存与发展的村,一定要把山林视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落实到户或者联户;二是在改革中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林地,不能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操作;三是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容三公开。特别是在制定承包方案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承包方案确定后,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四是在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作业,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做到公平、公正。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注意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1.正确处理好村集体和村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事关村民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将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巩固,农村久安和林区稳定。一方面要切实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部成员共同所有的原则。通过实物进行分配或者是通过林木林地转让的形式,进行二次分配,始终坚持村民群众得大头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要兼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确保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林农生活水平,资金筹措能力,合理确定中幼林折价、承包押金、林木主伐分成和林地使用费的标准。既要使经营者得大头,又要使作为林地所有者的村集体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村民承包经营上缴的实物或货币、集体林木转让的大部分收入,以及林地使用费的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把集体林改革收入用于兴办公益事业的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正确处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依靠群众决策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村集体组织与村民利益的再调整,是所有村民的大事,实施的主体理应是村民委员会和全体的村民。因此,在改革中一定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肯定群众首创精神。政府及部门不能越俎代疱,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群众。同时,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单靠群众是不易组织起来,难以搞好的。因此,又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改革中的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作用。 3.正确处理放活商品林经营与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我们一方强调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2号,放开搞活商品林经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处置权,另一方面,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保护森林资源的相关措施。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防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征林地,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 4.正确处理好质量和进度的关系。要坚持质量第一,做到成熟一个村推进一个村。对一个村的改革进程,不要在时间上限得过死,以免赶进度,搞大呼隆,千万不要为后人留下隐患。对一个县来讲,要充分考虑改革难度、力量的组织和经费的筹措等问题,在总体方案里合理确定一个时间表,省政府充分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提出3年基本完成改革是切合我省实际的,各地只要抓早抓紧是可以实现的。 5.正确处理分户经营和规模经营的关系。要考虑到山林是一种生产资料,做到耕者有其山。原则上,农户应有一定的自留山、经济林或竹林,并积极参与用材林的经营,满足其耕山的基本需求。同时又要看到林业生产需要一定的规模才有效益,才有竞争力。因此,在耕者有其山的同时,通过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规模效益。 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1.加强领导,协调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林业改革与发展、对发展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议程。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从试点的经验来看,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具体指导都下设改革办公室,负责起草有关规定或意见,制定整体实施方案,检查督促实施情况,开展政策法律指导等具体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在改革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当好参谋,优质服务。组织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技术熟练的人员,深入基层协助乡镇政府搞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以及村级改革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当地林业站人员为村级改革搞好外业勘察、资源评估、图表绘制、林权证申请、登记、审核、公示、制作等服务工作。 2.宣传发动,提高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和基层组织的建设,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十分注重宣传发动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把改革的意图和党的政策交给群众,从而消除群众疑虑,使广大林农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3.试点先行,制定方案。各地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模清现有集体山林的经营管理状况,比如: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结构、各种林权分布及其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对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想法与意愿。从各试点的情况看,全面推进改革之前,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十分重要。就一个县来讲,摸清情况、了解民情,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指导意见。就一个村来讲,才能把党的政策和广大群众的意愿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符合本村实际、反映大多数村民意愿的改革方案。在改革全面铺开之前,要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村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村级两委组织健全、改革意识比较强,并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性;村资源和权属状况比较清楚,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当地林业工作站业务技术能力比较强。县一级试点村的数量,根据其森林资源状况,乡村数量以及代表性来确定,一般不少于23个。在县试点的基础上,再将试点围扩大到乡镇,充分发挥试点问路和培训人员的作用。改革全面铺开时,要以村为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由改革工作组协助村两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然后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方案经修改完善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在方案获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成员或村民代表赞同方可付诸实施。 4.规操作,有序推进。规操作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改革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定的程序规操作。坚持改革的程序、方法、容三公开,实施作业,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特别要强调凡是采取招标、拍卖集体山林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在驻村工作组和广大群众监督下进行,严禁少数人霸标、窜标等不正当行为,确保改革的健康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后,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发换林权证,并建立和健全档案、制度。发给林农的林权证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林农负担,违者严肃查处。为了保证改革的质量,各地应根据改革的工作量、技术人员力量和资金的筹措能力,在试点基础上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尤其要注意在尚未取得经验和人手不足的情况下,不要把改革的面铺得太宽。应做到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赶进度、不走过场,改革一个村、发证一个村,确保改革质量。 九、林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集体所有的,包括根据土地改革法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经过农业合作化转化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因此个别地方农民以土改证、甚至祖宗山要求分回自己的山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按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部分。我省农村个人所有的林木,除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上营造的林木外,主要是农民与村集体签订合同,取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荒山、荒地等林地使用权,并在上述林地上营造的林木。擅自侵占集体林地所营造的林木,不能简单地认定归个人所有,必须在林权制度改革中补签合同,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确定双方的责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形式已呈现多样化趋势,我省主要的形式有国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和其他国有单位使用;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等单位使用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发展林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除村民自留山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林地都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集体林地应按省森林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村民使用集体林地应当支付林地使用费,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原则上由村委会与村民协商确定,但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十、谁是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有哪些权利? 答: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它包括: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享有采伐利用权。对于用材林林权权利人在采伐限额享有采伐权,对于生态公益林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更新、抚育面积和强度拥有采伐利用权。对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屋前房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拥有完全自主的采伐利用权。 2.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除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外,林权权利人享有采集利用权。 3.补偿权。依照森林法,林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权,林地、林木被征占应获取的补偿权以及依照防沙治沙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林权权利人利益受损害而获取的补偿权。 4.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主要是指森林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防沙治沙法所规定的森林资源处置权。 其他的还有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和品种权。除上述权利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其他行业经营所不具有的权利,也就是经常讲的优惠政策。 十一、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对林业发展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我国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林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我国林业正处在五大转变的历史时期,实施大工程带动战略,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需要良好而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农村土地承包法既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根本性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农村林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林权的稳定、林地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该法的颁布,对深化农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五大转变,促进林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有利于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林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林业生态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农村是林业建设的主战场,发展林业最主要的是要依靠广大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物权制度设定的要求,确立了农村林地承包的行为主体,规了承包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法律形式赋予广大林农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和完善了林业三定以来的林地承包政策,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这对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经营周期长的林业,是极为重要的。二是有利于推进林地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法较好地与森林法等现行法律相衔接,并补充和完善了相关的林业产权制度规,比如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设定,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林业产权多元化、生产经营规模化、资源配置市场化,保障和促进农村林业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对于规林地承包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加快农村林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制度设定上对林业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承包行为。法律明确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禁止承包期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对侵害承包者权益的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侵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林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林业有以下特别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这就是说,从立法上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之一,具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 二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围。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明确了林地是这部法律的调整围。也就是说,凡涉及林地承包和流转关系的,此法是其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是进一步规了林地登记制度。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一次确认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承包林地及其流转有关权属登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性。 四是规了承包的流转林地。该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规了流转程序。五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期限。为了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该法对林地的承包期作了特殊的法律设定,即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是对收回和调整林地做了特殊规定。为了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规定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就是说,在承包期,不采取对林地收回的措施。同时规定:承包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明确在承包期,不采取对林地调整的办法。七是对林地承包权的继承作了特殊的规定。该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继续承包。 十三、应如何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答:一是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障我国农村林业发展重要的法律制度。全体林业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尤其是对林业的特别规定,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的精神,并贯彻实施到实际工作中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依法办事,正确指导和引导农村林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不能违反法律,不尊重农民意愿,搞强迫流转、强迫种植,或随意变更承包合同,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是做好宣传工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同新时期林业的五大转变和林业跨越式发展结合起来。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到植树造林、发展林业上来。 三是要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培训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因此要尽快对各级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干部、农村基层干部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掌握法律的各项规定,为今后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政做好充分准备。 四是要抓紧有关规定的制定及修改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针对本地区林地承包的实际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的有关规定。此外,还要对照法律规定,修改和完善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完善林地承包各项管理制度。五是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组织准备。农村林地承包法规定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一级一级明确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真正做到职责分工明确,执法主体具体,人员和组织落实。六是要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要抓紧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已承包到户的林地,如何按照林地登记制度的要求,结合林权证核发工作,完善林地登记工作。这项工作需要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以避免发生滥砍乱伐。二是林权纠纷的调处由现行的政府行政调处机制要逐步转向仲裁机制。必须从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出发,研究林权纠纷的调处仲裁机制,完善相应的仲裁制度和工作体系。三是要保护好集体公山和合作林场。许多山区、林区有保留集体公山、村寨防护林的习惯,还有一些地方保留了集体林场或股份林场。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要保持集体公山、村寨防护林以及集体林场和股份林场林权的稳定。对于确需发包的,要严格按照本法进行,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按照法律要求,采取市场经济手段,推进规模经营和生产销售环节的联合与合作,促进农村林业发展。 十四、哪些人可以参加林木、林地承包?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林木、林地。 十五、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和男子平等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十六、个人承包的集体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个人向集体所承包的林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国家鼓励承包者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生产力。十七、承包集体林木林地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国家保护集体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林木、林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八、发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林木、林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木林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林业总体规划,组织和加强本集体经济组织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承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承包方原则上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业用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承包林木林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林木林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林木林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林木林地的权利; 2.协商,合法合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作业,防止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 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5.承包程序要合法。 二十一、林木林地承包的程序是什么? 答:林木林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二十二、林地承包期多少年? 答: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十三、承包合同包括那些容? 答: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住所; 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等等; 3.承包期限起止日期; 4.承包林地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二十四、承包合同签订后何时生效? 答: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十五、如何保护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承包方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承包,可以自愿将承包的林木、林地交回发包方。但承包方在这期不得再要求承包林木、林地。 承包期,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继续承包。 二十六、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 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十七、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造林绿化的怎么办? 答: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林业政策取信于民的问题。因此,自留山一旦划给农户后,应保持长期不变。在实施三五七工程或因其他原因,集体对未按要求开发的自留山,收回统一造林的,要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凡集体有与个人签定协议收回自留山归集体统一造林绿化的,或当时县、乡人民政府有发布文件或公告,要求收回自留山由集体统一安排造林绿化的,应视其个人自动放弃,原发自留山证收回作废,按规定重新划给自留山。凡集体未与个人签定协议,县、乡政府也没有发布文件或公告而收回自留山由集体统一安排造林绿化的,若个人没有要求要回自留山,所造林木归集体所有,其山地仍属自留山,可待林木采伐后,将山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若个人有要求归还自留山的,可由集体向其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 二十八、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被集体规划采伐或者转让的怎么办? 答:自留山划给农户后,应保持长期不变,归农户无偿使用。也就是说自留山的使用权及自留山上林木所有权归农户所有,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擅自占用,即属侵权行为。因此,集体把自留山上林木规划砍伐或转让的,集体应照价赔偿损失,并归还或补划自留山。 二十九、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的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凡属集体统一安排给非原自留山主开发经营管理的,可按集体收回统一造林绿化情况处理;凡属双方同意,由本人将自留山转由他人开发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合作经营处理;凡擅自开发他人自留山的,自留山主可收回自留山,其开发管护费用由双方商议解决。 三十、已划定的自留山总量少于村集体林业用地的5%至20%的,是否可以扩大面积? 答:对于已划定的自留山总量少于村林业用地5至20的,若农民有扩大面积要求的,可以依照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将村民原承包山、责任山以及谁造谁有的林地转为自留山,以扩大自留山面积。原承包山、责任山上属于集体所有或按比例分成的林木,可以保持不变;也可以经合理作价后,由经营自留山的农户购买。此外,还可以在今后村集体林采伐的迹地上逐年划分自留山。扩大自留山要坚持实事,不强求一致,不搞一刀切。鉴于林业三定时划定自留山的面积,允许占当时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山地总面积的1015,不超过20%。因此,在林业三定中已划定的自留山,对总量超过村林业用地15且农户已开发经营的,应保护稳定不变。 三十一、重新划给自留山或原划定自留山现有变化的,其林权证由谁制发? 答:在林业三定中发给的自留山林权证,一律有效。凡自留山有作调整变更的和新划定的自留山,应重新发给林权证书。林权证书由全国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 三十二、自留山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由于工作粗放,致使已发给的自留山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地给予核实调整:凡自留山已开发经营的,自留山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地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凡自留山尚未开发的,原发自留山证收回作废,经实地核对后重新发证。 三十三、农户在自留山四至以外扩大的竹林或营造的其他林果茶,其权属归谁? 答:农户在自留山四至以外扩大的竹林或营造的其他林果茶,其林地使用权属不能定为自留山,其林权归属,根据在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已开发经营的应保护稳定和鼓励在荒山造林实行谁造谁有的政策,对农户确有进行开垦营造、抚育管护的,应承认其劳动成果,保护其合法权益。处理方法:可定为责任山,按当地承包经营的做法,由该农户承包经营;也可对该林木合理作价,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赎买。也可进行公开招标承包,并将林木价款付给该农户。 三十四、有的地方按土地证和祖宗山划定自留山是否可行?已经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划定自留山不能以土地证划定,更不能按祖宗山来划分。但在林业三定时已按土地证或祖宗山划分的,且农户已经开发经营,若群众没有意见,可不作调整。但凡是重新划给自留山的都必须严格按省森林条例、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十五、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与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虽然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在自留山采伐的木材销售时还有优惠政策;而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立。 三十六、林权由什么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答: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三十七、由谁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三十八、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十九、林权发生变更时如何处理? 答: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四十、何谓林权注销登记?如何处理? 答: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十一、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者林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十二、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 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权属归属无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四十三、林权登记机关如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答:林权登记机关收到林权权利人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出具受理林权登记回执单,并及时填写受理林权登记申请一览表。保管好受理材料,按规定时限审核申请事项。 四十四、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如何执行公开制度? 答:1.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要公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遵守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的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申请发证的依据以及办证申请、审批、登记、发证程序;公开办证收费的具体标准。2.林权登记发证的过程、结果要公开。林权登记机关应该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和毗邻地进行公告;对经审查符合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日受理之日起3个月予以登记;对于经过审核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对于不予登记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凡1998年1月1日以后营造的人工用材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林业生产经营者提出发放或变更林权证的申请之日起1个月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变更林权证。 四十五、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坚持稳定林权的原则。稳定林权应作为林权登记和发证的首要原则。凡在林业三定时权属清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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