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国家级金华经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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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发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开发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令、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指导函2013398号)和金华市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金市人口计生委200927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开发区人口计生分局及下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在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意见。第三条 本意见中所称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是指征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包括违法收养子女,下同)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个人年实际收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所认定的违法生育事实必须真实准确,表述清楚,证据充分。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自由裁量幅度的范围。第五条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要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和目的,综合考虑相对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以及个人年实际收入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征收决定。第六条 坚持公平对待原则,要坚持“同等情形同等征收”,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和个人年实际收入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要相同,征收标准要基本一致,征收数额要相当。要维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得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而提高征收标准。第七条 坚持惩教并重原则,征收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体现社会管理的目的,又要体现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八条 征收机关应当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的户口性质以及户籍地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违法生育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在法定额度内确定相应征收倍数。如果上一年数据未公布的,以最近公布的数据为准。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出部分的12倍加征社会抚养费。第九条 违法多生一胎的,在省条例规定的征收幅度内,可按低限(2倍)、中限(2.1倍至3.4倍)和高限(3.5倍至4倍)征收的三个自由裁量标准执行。(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低限征收:1. 自觉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按期参加“三查”,非意愿怀孕后同意落实补救措施,但经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为禁忌症,不宜终止妊娠而生育的,并且愿意一次性缴清的;2. 自觉落实输卵(精)管结扎术措施后受孕生育的(擅自施行复通术、人工辅助受孕者除外),并且愿意一次性缴清的;3. 违法生育发生3个月内主动申报,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自觉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并且愿意一次性缴清的;4. 夫妻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绝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重大自然灾害(动产和不动产灭失)等因素引起的家庭困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5. 违法生育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 因生育政策调整,原属违法多生一胎,按现行生育政策可以批准再生育的;7. 其它依法应低限征收的情形。(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应当按中限征收:1. 在职个私企业普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从2.2倍起征;2. 违法生育发生超过3个月,未接受违法生育调查的对象,从2.2倍起征,每推迟一年查处,提高0.2倍;3. 违法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主动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从2.5倍起征;4. 已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而未接受违法生育调查的对象, 从2.5倍起征;5.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旧村改造、中考加分等优惠待遇后违法生育的,在退回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后,从2.5倍起征;6. 就地农转非人员,认定为未享受到城镇居民待遇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征收,从3倍起征;7. 已列入征地拆迁村的农村居民,从3倍起征;8. 违法生育多孩的,从3倍起征;9. 其它依法应中限征收的情形。(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按高限征收:1. 违法怀孕后,不听主管部门规劝,拒绝采取补救措施而违法生育的;2. 违法生育后,拒绝或阻碍调查取证或编造虚假事实,并将婴儿送养、贩卖或下落不明的;3.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二个子女的;4.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让她人冒名顶替查孕查环、骗取生育证明后生育的;5.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和共产党员等违法生育的;6. 企业主和股东违法生育,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真实收入的;7. 为逃避处罚,有迁移户口、变更法人、转移资产、假离婚等行为的;8. 在执行公务中,有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的;9. 个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10. 为逃避原户籍地较高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户籍迁入本地五年内发生违法生育的;11. 其它依法应高限征收的情形。第十条 多生二胎及以上的,按前一胎的标准加倍征收。第十一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0.51倍征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旧村改造、中考加分等优惠待遇后未批生育的,应当退回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并按1倍征收。第十二条 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0.51倍征收。就地农转非未享受到城镇居民待遇的或者为征地拆迁享受待遇而不登记结婚生育的,应当按1倍征收。第十三条 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1.52.5倍征收。就地农转非未享受到城镇居民待遇的或者被征地拆迁村村民,必须从2倍起征。第十四条 有配偶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根据其违法生育性质,予以加倍征收。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多生一胎及以上的标准征收。第十六条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征收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查核其收入情况,对其超过部分根据违法生育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度、社会影响、违法生育情节,按12倍加征社会抚养费。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分期缴纳:(一)夫妻双方合计收入明显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且收入,且抚养子女确有实际困难的;(二)纳入民政部门救助的对象;(三)家有重病人(限于双方当事人、父母、子女),需要花费巨额医药费,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其他需要分期缴纳的情形。当事人在收到征收决定30天内,提出书面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申请书。经乡镇(街道)上门调查后,情况属实的报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局批准。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五年,首缴金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30%。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暂缓征收:(一)春秋农忙的各半个月时间,以从事农业劳动为主的农村居民暂缓征收;(二)春节前后的一个月时间、中秋前后的一周时间暂缓征收;(三)家有危重病人(限于双方当事人、父母、子女)时暂缓征收;(四)其他特殊情况申请暂缓征收的,需经集体讨论批准。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征收:(一)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违法生育夫妻双方死亡或违法出生的孩子已死亡;(二)中国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或者外国公民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后,补办结婚生育手续的;(三)其他应当免予征收的情形。第二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由计生管理地征收;现居住地发现违法生育情况,应及时通报给计生管理地,积极协助计生管理地调查取证、征收。当事人因婚嫁关系户口未迁至一起的夫妻,由计生管理所在地征收机关作出征收决定。跨省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现居住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前必须征得计生管理地的同意,且不得低于计生管理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征收标准未达到计生管理地标准的,计生管理地有权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征。第二十一条 有按低限或高限征收情节的,实行“公开审议制”或“票决制”,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办案人员应当记录在卷,在省条例规定的征收幅度内确定征收数额。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并应及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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