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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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环发200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安康,标准不安全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现发布?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请遵照执行。附件:1、?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2、?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标准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不安全废物燃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安康,制定本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技术要求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目 录1 总则12 编制依据13 术语24 燃烧厂总体设计44.1 建设规模44.2 厂址选择44.3 总图设计44.4 总平面布置54.5 厂区道路55 不安全废物接收、分析鉴别和贮存65.1 接收65.2分析鉴别65.3贮存66 不安全废物燃烧处置系统76.1 一般要求7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76.3 燃烧炉86.4 热能利用系统 96.5 烟气净化系统 96.6 残渣处理系统 116.7 自动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117 公用工程 137.1 电气系统 13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13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47.4 建筑与构造 157.5其它辅助设施158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68.1 一般规定 168.2 环境保护 16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79 工程施工及验收 1810 运营管理 基本要求1910.1 运营管理总则1910.2 运营条件19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2010.4 人员培训2010.5不安全废物接收21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2110.7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2210.8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24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251 总 那么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安全废物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国家其它不安全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不安全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标准不安全废物燃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燃烧方法集中处置不安全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不安全废物燃烧处置工程。特殊不安全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燃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燃烧不安全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燃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1.3 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规模确实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以及燃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工程的选址要进展环境影响评价。1.4 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1.5对有利用价值的不安全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燃烧的不安全废物可采取燃烧处理。1.6 不安全废物燃烧以不安全废物无害化、减量化为 基本原那么和主要目标,不安全废物燃烧产生的热能可采取适当形式利用。1.7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2 编制依据以下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构成本要求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3)?不安全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1999年)(4)?不安全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5)?国家不安全废物名录?(1998年)(6)?不安全废物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7)?不安全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8)?不安全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9)?不安全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1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1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GBJ87-1985)(1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标准?(GB50156-2002)(18)?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50028-1998)(19)?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1992)(20)?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16-2001)(2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GBJ140-1997)(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GB50222-2001)(2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GBJ19-2001)(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术语3.1 不安全废物是指列入国家不安全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不安全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不安全特性的废物。3.2燃烧指焚化燃烧不安全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3.3燃烧炉指燃烧不安全废物的主体装置。3.4 集中处置设施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的不安全废物处置设施。3.5 热灼减率指燃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燃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如下:P=(A-B)/A 100%式中:P热灼减率,%;A枯燥后原始燃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燃烧残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6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3.7燃烧炉温度指燃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3.8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如下公式表示:CE=CO2/(CO2+CO)100%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3.9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3.10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4 燃烧厂总体设计4.1 建设规模4.1.1不安全废物燃烧厂建设规模应根据燃烧厂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废物可燃烧量、分布情况、开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4.1.2 不安全废物燃烧处置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进厂不安全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燃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4.2 厂址选择4.2.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开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不安全废物燃烧厂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根基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4.2.3 厂址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类、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2) 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3)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 受条件限制, 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4) 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燃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并宜靠近不安全废物安全填埋场。(5)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6) 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4.3总图设计4.3.1 燃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4.3.2 燃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别离,方便不安全废物运输车进出。4.3.3 燃烧厂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那么统筹考虑,防止重复建设。4.3.4 燃烧厂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4.3.5 燃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4.4 总平面布置4.4.1燃烧厂应以燃烧厂房为主体进展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不安全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4.4.2不安全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燃烧厂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4.4.3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燃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标准?(GB50156-2002)中的有关规定。4.4.4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燃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4.4.5 地磅房应设在燃烧厂出入口处,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视条件。4.4.6 燃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4.5 厂区道路4.5.1 燃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4.5.2 燃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燃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标准?(GBJ22-1987)中的有关规定。4.5.3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5 不安全废物接收、分析鉴别与贮存5.1 接收5.1.1 燃烧厂应设进厂不安全废物计量设施。5.1.2 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5.2 分析鉴别5.2.1 燃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不安全废物特性鉴别及污水、烟气和灰渣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5.2.2 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燃烧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5.2.3 不安全废物特性分析鉴别应包括以下内容:(1) 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尺寸(2) 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3)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4) 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易燃易爆性)(5) 反响性(6)相容性5.2.4不安全废物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标准?(HJ/T20-1998)和?不安全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中的有关规定。5.2.5 对鉴别后的不安全废物应进展分类。5.3 贮存5.3.1 不安全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容器盛装不安全废物。(2) 贮存容器必须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响等特性。贮存容器应保证完好无损并具有明显标志。(3) 液体不安全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5.3.2经鉴别后的不安全废物应分类贮存于专用贮存设施内,不安全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不安全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专用标志;(2) 不相容的不安全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3) 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角, 地面与裙角要用兼顾防渗的材料建造, 建筑材料必须与不安全废物相容;(4)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5) 应有安全照明和观察窗口, 并应设有应急防护设施;(6) 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以及消防设施;(7) 墙面、棚面应防吸附,用于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不安全废物容器的地方, 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外表无裂隙;(8) 库房应设置备用通风系统和电视监视装置;(9) 贮存库容量的设计应考虑工艺运行要求并应满足设备大修(一般以15天为宜)和废物配伍燃烧的要求;(10) 贮存剧毒不安全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5.3.3 不安全废物输送设备应根据燃烧厂的规模和不安全废物的物理特性进展选择。5.3.4 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6 不安全废物燃烧处置系统6.1一般要求6.1.1不安全废物燃烧处置系统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燃烧炉、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测系统及其它辅助装置。6.1.2不安全废物在燃烧处置前应对其进展前处理或特殊处理,到达进炉要求,以利于不安全废物在炉内充分燃烧。6.1.3 对于处理氟、氯等元素含量较高的不安全废物,应考虑耐火材料及设备的防腐问题。对于用来处理含氟较高或含氯大于5%的不安全废物燃烧系统,不得采用余热锅炉降温,其尾气净化必须选择湿法净化方式。6.1.4 整个燃烧系统运行过程中要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6.1.5 不安全废物燃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6.2.1 不安全废物入炉前需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展搭配,以保障燃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燃烧残渣的热灼减率。6.2.2 不安全废物的搭配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防止不相容的不安全废物混合后产生不良后果。6.2.3不安全废物入炉前应酌情进展破碎和搅拌处理,使废物混合均匀以利于燃烧炉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对于含水率高的废物(如污泥、废液)可适当进展脱水处理,以降低能耗。6.2.4 在设计不安全废物混合或加工系统时,应考虑燃烧废物的性质、破碎方式、液体废物的混合及供料的抽吸和管道系统的布置。6.2.5 不安全废物输送、进料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采用自动进料装置,进料口应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以保证炉内燃烧工况的稳定;(2) 进料时应防止废物堵塞,保持进料畅通;(3) 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4) 输送液体废物时应充分考虑废液的腐蚀性及废液中的固体颗粒物堵塞喷嘴问题。6.3 燃烧炉6.3.1 不安全废物燃烧可根据不安全废物种类和特征选用不同炉型。6.3.2 不安全废物燃烧炉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1) 燃烧炉的设计应保证其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2) 燃烧炉所采用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燃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质量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能够承受燃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3) 应有适当的冗余处理能力,废物进料量应可调节;(4) 燃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它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5) 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响,对有关主要工艺参数进展自动调节;(6) 确保燃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到达6%-10%(干烟气); (7) 应设置二次燃烧室,并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11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s; (8) 炉渣热灼减率应5%;(9) 正常运行条件下,燃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10) 燃烧控制条件应满足国家?不安全废物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有关规定。6.3.3 燃烧空气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炉内燃烧物完全燃烧的配风要求;可采用空气加热装置;风机台数应根据燃烧炉设置要求确定;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110%120%;风量调节宜采用连续方式。6.3.4 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点火启动和停炉要求,并能在不安全废物热值较低时助燃。6.3.5 辅助燃料燃烧器应有良好燃烧效率,其辅助燃料应根据当地燃料来源确定。6.3.6 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供油泵的设置应考虑一备一用;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采用重油燃料时,应设置过滤装置和蒸汽吹扫装置。6.4 热能利用系统6.4.1 燃烧厂宜考虑对其产生的热能以适当形式加以利用。6.4.2 不安全废物燃烧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燃烧厂的规模、不安全废物种类和特性、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后确定。6.4.3 利用不安全废物燃烧热能的锅炉,应充分考虑烟气对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6.4.4 不安全废物燃烧的热能利用应避开200600温度区间。6.4.5 利用不安全废物燃烧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1992)中有关规定。6.5 烟气净化系统6.5.1 烟气净化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不安全废物特性、组分和燃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技术间的相互关联作用。6.5.2 烟气净化系统可根据不同的废物类型及其组分含量选择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和湿法烟气净化方式。(1) 半干法净化工艺:包括半干式洗气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等处理单元,应符合以下要求: 反响器内的烟气停留时间应满足烟气与中和剂充分反响的要求; 反响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在130以上,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2) 湿法净化工艺:包括骤冷洗涤器和吸收塔(填料塔、筛板塔)等单元,应符合以下要求: 必须配备废水处理设施去除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有害物质;为了防止风机带水,应采取降低烟气水含量的措施后再经烟囱排放。6.5.3 烟气净化装置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6.5.4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和硫氧化物等,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作为中和剂,在反响器内进展中和反响。6.5.5 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烟气特性:温度、流量和飞灰粒度分布; (2) 除尘器的适用范围和分级效率; (3) 除尘器同其它净化设备的协同作用或反向作用的影响; (4) 维持除尘器内的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30以上。6.5.6 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设备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假设选择湿式除尘装置,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6.5.7 袋式除尘器应注意滤袋和袋笼材质的选择。6.5.8 不安全废物燃烧过程应采取如下二恶英控制措施: (1) 不安全废物应完全燃烧,并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和流开工况; (2) 燃烧废物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使烟气温度在1.0秒钟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在200600温区的滞留时间; (3) 在中和反响器和袋式除尘器之间可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也可在布袋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吸收塔(床)。6.5.9 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及相关设备应具有兼顾去除重金属的功能。6.5.10 对于含氮量较高的不安全废物必须考虑氮氧化物的去除措施。应优先考虑通过燃烧过程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燃烧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净化方法,宜采用选择性非催化复原法。6.5.11 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6.5.12 经净化后的烟气排放和烟囱高度设置应符合?不安全废物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6.6 残渣处理系统6.6.1 燃烧残渣(包括炉渣和飞灰)应按不安全废物进展安全处置。对于根据国家?不安全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鉴别后不属于不安全废物的炉渣可按一般工业废物处置。飞灰必须经过稳定化处理后再进展安全填埋。6.6.2 残渣处理系统应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碎渣等设施。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等设施。6.6.3炉渣与飞灰的生成量应根据废物物理成分、炉渣热灼减率及燃烧量核定。6.6.4 残渣处理技术选择与规模确定,应根据炉渣与飞灰的产生量、特性及当地自然条件、运输条件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6.6.5 残渣处理系统应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和易维护的特点。6.6.6 炉渣处理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与燃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2) 炉渣输送设备应有足够宽度。6.6.7 炉渣和飞灰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6.6.8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6.6.9 飞灰收集应采用防止飞灰散落的密封容器。收集飞灰用的贮灰罐容量宜按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贮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和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6.7 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6.7.1燃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必须适用、可靠,应根据不安全废物燃烧设施的特点进展设计,并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6.7.2 燃烧厂的自动化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相关领域有成功运行的经历。6.7.3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能在中央控制室通过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不安全废物燃烧线、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6.7.4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燃烧厂的规模和各工艺系统的设置情况确定。一般可包括:进料系统控制、燃烧系统控制、热能利用系统控制和烟气净化系统控制等。6.7.5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6.7.6 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燃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6.7.7 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可设光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6.7.8 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6.7.9 不安全废物燃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2) 辅机的运行状态;(3) 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它必要条件供应状态和运行参数;(5) 必需的环境参数。6.7.10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6.7.11燃烧厂应对燃烧烟气中的烟尘、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实现自动连续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二恶英采样检测频次不少于1次/年。6.7.12 热工报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2)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3) 热工监控系统故障(4) 主要辅机设备故障6.7.13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工程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7 公用工程7.1电气系统7.1.1燃烧厂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并应设置备用电源。7.1.2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国家?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标准?(GB50062-199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中的有关规定。7.1.3 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992)中的有关规定。7.2给水、排水和消防7.2.1给水7.2.1.1燃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锅炉用水及其它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7.2.1.2 厂区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7.2.1.3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它生产废水,鼓励对其经过处理后再重复利用。7.2.2排水7.2.2.1 燃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7.2.2.2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J14-1997)中有关规定。7.2.2.3燃烧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7.2.2.4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到达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放。7.2.3 消防7.2.3.1燃烧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标准要求。7.2.3.2 燃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燃烧车间、变压器室、储藏仓库、燃油库应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它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7.2.3.3 燃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时,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开。7.2.3.4 燃烧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 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7.2.3.5 燃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16-2001)中的有关规定。7.2.3.6 不安全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7.2.3.7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标准?(GBJ140-1997)中的有关规定, 并定期检查、验核消防器材效用并及时更换。7.2.3.8 燃烧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划分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16-2001) 中的有关规定。7.2.3.9 燃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2-2001)中的有关规定。7.3 采暖通风与空调7.3.1 燃烧厂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GBJ19-2001)中的有关规定。7.3.2 燃烧厂房的采暖热负荷,宜按维持室内温度+5计算,不应计算设备散热量。7.3.3 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GBJ19-2001)中的有关规定。7.3.4 建筑物的采暖设备宜选用易清扫并具有防腐性能的散热器。7.3.5 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标准?(GB50049-1994)中的有关规定。7.3.6 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GBJ19-2001)中有关规定。7.3.7当其它建筑物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空调装置。7.4 建筑与构造7.4.1燃烧厂区建筑的造型应简洁、新颖,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开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7.4.2 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防止穿插;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防止重复。7.4.3 厂房的围护构造应满足 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要求。7.4.4 厂房建筑、防腐、采光和消防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7.4.5 燃烧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窗户设置应防止排风短路并有利于组织自然风。7.4.6 严寒地区的建筑构造应采取防冻措施。7.4.7 燃烧厂房可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的差异采用不同的构造形式。7.4.8 贮存间应考虑密封、防腐和地面防渗并与燃烧厂房主体构造分开。7.4.9 燃烧厂的建设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中的有关规定。7.5 其它辅助设施7.5.1燃烧厂应设置机修间,机修间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并具有设施产生突发性故障时应急能力。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7.5.2 机修间应配备必须的金工设备、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备用品和消耗品。7.5.3 金属、非金属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库应与燃料库、化学品库房分开设置。7.5.4厂区不应设变压器检修间,但应为变压器就地或附近检修提供必要条件。7.5.5 电气试验室设计应满足电测量仪表、继电器、二次接线和继电保护回路调试以及电测量仪表、继电器等机件修理要求。7.5.6 自动化试验室不应布置在振动大、多灰尘、高噪声、潮湿和强磁场干扰的地方。其设备配置应满足工作仪表维修与调试的需要。7.5.7锅炉房、配电室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7.5.8 燃烧厂通讯设施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通讯联系和对外通讯的需要。8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8.1 一般规定8.1.1 不安全废物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残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它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8.1.2燃烧厂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8.1.3 制定不安全废物燃烧厂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8.2 环境保护8.2.1 烟气污染物的种类分类如表8.2.1所示。表8.2.1 烟气中污染物分类类别污染物名称符 号尘颗粒物PM酸性气体氯化物HCl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氟化氢HF一氧化碳CO重金属汞及其化合物Hg和Hg2+铅及其化合物Pb和Pb2+镉及其化合物Cd和Cd2+其他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包括Cu、Mg、Zn、Cr等和非金属As及其化合物有机类二恶英PCDDS(Dioxin)呋喃PCDFS(Furan)多氯联苯PCBS多环芳烃、氯苯和氯酚等其他有机碳TOC8.2.2应对燃烧工艺过程进展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其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不安全废物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有关规定。8.2.3燃烧厂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应优先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8.2.4 残渣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8.2.5 燃烧厂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对建筑物内设施直接噪声源控制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GBJ87-1985)中的有关规定。8.2.6 燃烧厂噪声控制应优先采取噪声源控制措施。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宜采取以隔音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音综合治理措施。8.2.7 燃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有关规定。8.2.8 燃烧线运行期间应采取有效控制和治理恶臭物质的措施。燃烧线停顿运行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8.2.9燃烧厂的污染物排放、采样、环境监测和分析应遵照并符合?不安全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不安全废物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有关规定。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8.3.1燃烧厂的职业卫生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和?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工程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8.3.2 燃烧车间、变压器室、储藏仓库、燃油库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它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标准?(GBJ140-1997)中的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验核消防器材效用,及时更换。8.3.3 燃烧厂的受压容器应按?压力容器设计规定?设计和检验, 燃烧炉、余热锅炉等高温设备和管道均应设置保温绝热层。8.3.4 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厂区钢构造、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接。8.3.5 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8.3.6 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传动局部或运动局部应设置防护罩,不能设置防护罩的应设置防护栏杆,周围应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动空间,以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8.3.7 各生产构筑物应设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安全护栏和扶手,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8.3.8 在设备安装和检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设施。8.3.9 存放易燃待处理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3.3.10 储藏仓库中储藏易燃易爆物料的小间内的电气设备、灯具应采用防爆设备。8.3.11 废物贮存和燃烧局部处理设备等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8.3.12 所有产生作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内应安装设备通风设备,并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备设施完好。8.3.13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安全色?(GB2893-1982)和?安全标志?(GB2894-1996)中的有关规定。8.3.14 燃烧厂应采取相应的避雷、防爆措施, 其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GB50057-2000)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中的有关规定。8.3.15 燃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安康的措施。8.3.16 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停顿使用。8.3.17 厂内应设置必要的更衣、沐浴、厕所等生活卫生设施。9 工程施工及验收9.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9.2 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9.3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标准要求。9.4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标准、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9.5 燃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9.6 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标准、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及其它文件。9.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生产性建设工程和公用辅助设施建设并具备运行条件。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但不影响燃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 燃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热能利用设施已安装完毕并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废物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燃烧炉热效率、生产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消耗指标均到达有关设计标准。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3) 燃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运行要求。(4) 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展单项工程验收。9.8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燃烧线投入使用。10 运营管理 基本要求10.1 运营管理总则10.1.1 为实现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厂科学管理、标准作业和安全生产,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到达不安全废物无害化处置的目的,制定本运营管理要求。10.1.2 本运营管理要求是对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在燃烧厂运营管理方面的 基本要求。10.1.3 本运营管理要求适用于不安全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10.1.4 燃烧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10.2 运营条件10.2.1 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不安全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不安全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不安全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10.2.2 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10.2.3 具有完备的保障不安全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10.2.4 具有保证燃烧厂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10.2.5具有负责不安全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10.3.1 燃烧厂运营机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那么, 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清楚。10.3.2 燃烧厂工作制度宜采用四班工作制。10.3.3 燃烧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燃烧厂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那么, 根据工程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10.4 人员培训10.4.1 燃烧厂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10.4.2 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一般要求 熟悉有关不安全废物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了解不安全废物不安全性方面的知识; 明确不安全废物安全卫生处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熟悉不安全废物的分类和包装标识; 熟悉不安全废物燃烧厂运作的工艺流程; 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卫生措施; 熟悉处理泄漏和其它事故的应急操作程序。(2) 不安全废物燃烧处置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 不安全废物接收、搬运、贮存和上料的具体操作和灰渣处理的安全操作; 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最正确的运行温度、压力、燃烧空气量,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不安全废物燃烧处置产生的排放物应到达的技术要求; 设备运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 事故或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 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泄漏事故和其它事件的记录及报告; 技术人员应掌握不安全废物燃烧处置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处置设备的 基本工作原理。10.5 不安全废物接收10.5.1 不安全废物接收应认真执行不安全废物转移联单制度。10.5.2 燃烧厂有责任协助运输单位对不安全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漏或其它事故进展处理。10.5.3 不安全废物现场交接时应认真核对不安全废物的数量、种类、标识等,并确认与不安全废物转移联单是否相符。10.5.4 燃烧厂应对接收的废物及时登记。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10.6.1 为保证燃烧厂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展,必须建设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1) 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2) 不安全废物的交接;(3) 运行记录的交接;(4) 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展实物交接;(5) 运行记录交接前,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6) 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7) 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签字确认。10.6.2 燃烧厂应当详细记载每日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不安全废物的类别、数量、不安全废物的最终去向、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并按照不安全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不安全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不安全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10.6.3 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这些准确信息建设数据库,为管理和处置不安全废物提供可靠的依据。10.6.4 燃烧厂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不安全废物燃烧处置生产活动等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1) 不安全废物转移联单记录;(2) 不安全废物接收登记记录;(3) 不安全废物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记录;(4) 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5) 不安全废物燃烧灰渣处理处置情况记录;(6) 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7) 环境监测数据的记录;(8) 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10.7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10.7.1 一般规定10.7.1.1 燃烧厂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卫生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和各种预防手段, 严格执行以下标准和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建设工程(工程)劳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3) ?建设工程(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劳安字19921号)(4)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6)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162001)(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GBJ140-1997)(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GB50222-2001)(9)?爆炸和火灾不安全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GB50058-1992)(10)?爆炸不安全场所电气安全规定?(劳人护(1987)36号)(11)?爆炸不安全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12)?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GB500572000)(1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1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那么?(GB40641983)(15) ?安全色?(GB28931982)(16) ?安全标志?(GB28941996)(17)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1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289号)10.7.1.2 建设单位必须在燃烧厂建成运行的同时,保证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10.7.2 安全生产10.7.2.1 燃烧厂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中的有关规定。10.7.2.2 各工种、岗位应根据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10.7.2.3 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进展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10.7.2.4 严禁非本岗位操作管理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管理人员不允许违章指挥。10.7.2.5 操作人员应按电工规程进展电器启、闭。10.7.2.6 风机工作时, 操作人员不得贴近联轴器等旋转部件。10.7.2.7 建设并严格执行定期和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10.7.2.8 应对事故隐患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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