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书范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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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腾诺科技有限公司协 议 书 年 月 日关于设立 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甲方: 乙方: 丙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方、乙方、丙方等 方友好协商,拟作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现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第一条:公司名称: 限公司。(拟订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 登记机构:本公司由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四条: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第七条:公司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第一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额。第九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住所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住 所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他人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4、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股东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2、一次性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转让出资的条件: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三章 股 东 会第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定期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可召开临时股东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6)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9)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3、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子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定。第四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十六条: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股东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经股东会选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第十八条:公司对外聘请独立董事3名,由各股东推荐,股东会投票产生。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1、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2、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3、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独立董事享有向董事长、总经理就公司发展、经营决策及其他公司事务方面的特别建议权。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设立子公司等方案;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本届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过半数推选一名。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议。第五章 财务、会计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公司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向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 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各股东,并接受监督。第二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经股东会决议后,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二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二十八条:法定公积金用于下列各项用途:(一)弥补亏损;(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六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二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七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1、 营业期限届满;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4、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5、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办理注销手续。第八章 修改章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三十四条:经董事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八条: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认可后生效。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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