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团公司员工降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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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团公司员工降职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树立员工正确的工作观念,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的在职员工。第二节 管理机制 第三条 降职的定义 降职即从较高的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降职的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因为企业机构调整而精简工作人员。 (2)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3)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而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对员工降职。 (4)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第五条 降职的程序 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企业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然后呈请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事部门应以人事变动发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六条 降职的审核权限 依据集团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各企业实体高层管理人员的降职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裁决,人事部备案。 (2)集团公司各部门主管人员的降职由人事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集团公司各部门一般管理人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事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定。 (4)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核准。 第七条 降职的薪金处理 降职时,其薪金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薪金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第四节 附则 第八条 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第九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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