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上传人:阳*** 文档编号:105627218 上传时间:2022-06-1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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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A . 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行政许可条件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三、申请材料目录(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附股东签字或盖章);5、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9、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下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10、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下同)。(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9、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7、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8、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9、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10、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12、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13、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14、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四、申请材料形式要求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验。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五、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一)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及公示时间除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二)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完成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六、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申报窗口: 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联系电话:63672112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63671212B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行政许可条件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三、申请材料目录(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7、有关专业在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9、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10、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有关专业在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2、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三)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由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四)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延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照副本复印件;4、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表”;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五)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增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10、 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四、申请材料形式要求1、申请勘察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验。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五、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一)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及公示时间除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二)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完成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申报窗口: 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联系电话:63672112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63671212C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内容变更、证书增补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增加证书副本。二、行政许可条件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三、申请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名称和证书编号变更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4、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6、企业章程复印件;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更名的应加盖更名前的企业公章),纸件、电子件各1份。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企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除提供上述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二)企业注册地址的变更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5、新的办公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三)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变更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5、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以上资料中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及产权证明原件需提供原件核验。(四)资质证书的增补(含增加、遗失补办、更换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增补申请;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3、遗失补办证书的,需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4 、增加资质证书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应采用规定格式(详附件)。五、行政许可权限1、工商注册地在重庆市,资质证书由建设部颁发的单位名称及证书编号变更,证书的更换、增补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建设部办理。以上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2、工商注册地在重庆市,资质证书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证书的更换、增补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六、行政许可办理时限1、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直接办理的变更,随时受理,材料齐备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全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3、由建设部办理的,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随时受理,材料齐备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建设部,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申报窗口: 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联系电话:63672112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63671212D . 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二、行政许可条件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等。三、申请材料目录(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4、企业章程(附股东签字或盖章);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详见附注2);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二)申请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四、申请材料形式要求(一)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二)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一份,通过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的电子文档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须刻录在光盘上)一份。由建设部审批的,提供资料份数应在要求数量基础上增加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三)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附件材料应编制目录及页码并按其提交材料的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其中个人证明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单位解聘证明、劳动合同等)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装订;(四)附件材料应采用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证书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必须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五)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五、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一)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及公示时间除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二)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完成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申报窗口: 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联系电话:63672112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63671212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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