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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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该规定对_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其中强制指定4S店维修、维修只能换原厂配件等要求被视为违规。有业内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或将有效降低消费者的维修成本,一些车型的维修保养费或降五成。可自由选择修车点新规决定,对_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其中,强制指定4S店维修、维修只能换原厂配件等要求被视为违规。据了解,修改意见中,比较受关注的有三项。第一,车主可以自由选择修车地点。规定显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维修点保养或修车。第二,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新规还称,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掌上青岛/青网记者王伟帅)今年_月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如果汽车生产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被通报,并提请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关车型CCC认证证书。维修成本有望降低“看来以后我可以自由选择维修店给我的极光做保养了,这样我每年的维修保养费会省不少。”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买车时,4S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其后续保养维修必须在相关品牌4S店做,不然出了质量问题厂家不负责。“我去4S店正常做一次小保养需要_元左右,做_万公里的大保养则需要_元左右。”刘先生表示,这还不包括维修,如果车子遇到一些小问题,维修一次随便都要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羊城晚报记者昨日采访一汽车维修厂的技术经理了解到,刘先生的车型在该店做一次小保养仅需_元左右,做一次大保养则需_元左右。也就是说,在汽车修理厂的维修费用会比4S店便宜五成左右。“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款车在维修店维修保养都会比在4S店做低。”一大型连锁维修店的技术经理称。事实上,新规定实施后,不仅在维修店修车降低养车成本,在4S店的维修保养成本亦有可能降低。以前在4S店修车,基本都会被要求用原厂配件,这样价格就会高得离谱。有数据显示,有些品牌的零整比高达_%。数字背后的意义在于,如果更换这款车的全部配件,所花的费用可以购买_辆整车。业内人士认为,在打破垄断、转型升级的时代背景下,同质配件的出现开辟了中国汽车配件流通的新模式,也能有效降低消费者的养车成本。2022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解读(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专项维修企业(业户)可以根据许可项目,分别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潢(蓬布、坐垫及内饰)、汽车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分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根据许可项目可以从事摩托车大修、总成修理、维护和小修作业;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根据许可项目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和小修作业。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分类标准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第二节许可条件第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检定合格;(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下列各岗位技术人员总数的_%应当经交通部统一考试,取得从业资格。1、技术负责人员;2、质量检验人员;3、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应按照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尚未规定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条规定条件,可制定和执行地方标准。第十一条从事特约维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要求。第十二条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二)、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三)、有完善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测试分析人员;(五)、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救援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符合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并具备不少于_辆机动车维修救援专用车辆。第十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品牌经营网点经营项目应在连锁经营品牌拥有者许可项目的范围内。连锁经营品牌拥有者跨省设立经营网点的,应在异地设立技术服务公司,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节许可程序第十五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_年;(三)技术人员总数及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特约维修、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以及维修救援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还应分别提供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从事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且品牌拥有者应附送连锁经营品牌及授权经营协议。第十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提交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或在_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_日内依法发给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品牌拥有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具体审批程序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设立经营网点由品牌拥有者向经营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在审查从业人员资格合格后,直接发给相应许可证件,因其他许可条件而产生的责任由品牌拥有者承担。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一)、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_年;(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_年;(三)、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业户)、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_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_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被许可人申请,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审查许可条件后,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后_日未开展维修经营活动或者停业时间超过_日的,由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经营许可和相关证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的,在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原作出许可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_日告知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事先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维修经营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许可的事项开展维修服务。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许可的事项、统一的式样和要求(见附件二)自行制作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并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五条特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第8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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