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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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摄影构建法治社会(摄影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学 092205H 班 0535 杨蕊婕摄影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这一学期对摄影的学习,初步了解了有关摄影的一些知识,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会想到这其中会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于摄影,自我认为包括拍的照片和录的影像资料,这其中就涉及了对于照片、影像的版权问题,还有著作权的问题,同时,这些照片和影像还会影响到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问题。下面,我就对这些涉及的法律问题谈谈我的观点。首先可以肯定,图片无论是美术作品还是摄影作品或者设计图等相关作品都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相关时事新闻的图片或者依职权发标的图片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的图片作品除外。保护期限一般为五十年,作品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也就是理论上永久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著作权主要体现了十七种。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具体种类不多说了。理论上,其中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不能侵犯的。使用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分两种情况: 1 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使用, 2 是无需经过许可但是应当支付报酬使用。如果你是自己使用,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自己学习、欣赏、研究的图片是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的。另外适当引用也是属于合理利用的范围。还有教学使用、馆藏、执行公务合理使用的图片都是正当利用。无需经过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图片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可能导致一些法律后果。主要的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有其他的一些中性规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按照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计算。1 / 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最高赔偿上限人民币五十万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摄影师遭模特起诉肖像侵权的案例,例如著名人体模特汤加丽状告摄影师张旭龙侵犯肖像权,索赔 51 万;当红影星范冰冰曾因此而向广告公司索赔两百万。所以,摄影师必须处理好与模特的肖像授权问题,否则会后患无穷。下面就介绍一些有关肖像权的基本常识。(一)肖像权的内容1、肖像制作专有权通俗的讲,一是肖像权人可以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 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尤其是一些模特、明星,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是个人形象的再现,具有人格利益,所以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2 / 5(二)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 “不当使用 ”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 ”和“非以营利为目的 ”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 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肖像是公民 “人格 ”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3 / 5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三)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 “肖像权 ”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4 / 5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 “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只要摄影师正确的处理好了肖像授权问题,就能很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关于摄影中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我们要正确认识其中的利害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守法律,不侵犯别人的权利。共同努力构建和谐法制的社会。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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