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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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5页 共35页劳动保护管理第一节 工时休假制度与劳逸结合劳逸结合是人们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人体的正常需求,是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坚持劳逸结合,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是保护工人身体健康、调动工人劳动积极性、持续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一、工作时间与工作日(一)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作日或工时为计量单位。国家通过立法确定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和生产定额,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要有效利用工作时间,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工作时间包括: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实际工作的时间,还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后,从事必要的准备和整理的时间,连续性有害健康的工作的间歇时间,孕妇的工间休息时间,授乳女工哺乳时间等。根据行政命令从事其他工作的时间,如出差等也属实际工作时间。(二)我国有关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劳动者的劳动和休息权力。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52年,政务院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对工作时间作了进一步规定。1960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在城市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中指出:“全国各城市的一切单位、一切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无例外地必须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随着生产的发展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指出:“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工作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指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国地域广阔,工作岗位繁多,工作性质千差万别,生产力水平虽有较大提高,但比起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工作时间的规定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要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需要出发,既保证劳动者完成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同时也要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证劳动者有较充裕的时间恢复体力,参加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工作时间将会逐渐缩短,工作将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需要。(三)工作日的种类工作日是指在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的时间长度(小时数),可分为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定时工作日。定时工作日是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它又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和延长工作日。(1)标准工作日。它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都适用的工作时间。我国企事业单位实行的8小时工作制,即为标准工作日。一些企业根据工作特点实行四班三运转制等等,也为标准工作日。(2)缩短工作日。它是指每日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情况大致有下列几种:职工从事特别有害健康或特别繁重的工作,如从事矿山、井下、化工等行业工作。化工企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种,实行了“二工一休制”(工作两天,休息一天),“三工一休制”(工作三天,休息一天),“7小时工作日”,“6小时工作日”等。许多矿山井下作业实行6小时工作日。夜班工作一般比日班工作缩短1小时,因为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使工人的神经紧张。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各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怀孕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在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对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3)延长工作日。它是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的长度,即多于8小时工作。实行延长工作日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从事季节性工作的职工。由于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季节性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闲季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某些服务性行业、手工业生产等行业的职工。这些行业有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有的是由于设备简陋、生产率低,实行固定工作日有困难,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2不定时工作日。它是指职工由于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需要和职责的关系,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而无定时工作的。不定时工作日一般适用于下列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办法工作和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休息时间与休假制度休息时间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国家法律规定免于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其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而实行的带薪放假休息制度。休息时间与休假制度均由国家以劳动法或劳动法规确定,既要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实行劳逸结合,保证劳动者睡眠和其他休息时间,又要保证劳动者有时间参与文娱活动、文化教育和各种社会活动及料理家务。我国的职工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在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中作了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大体包括:第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指工作日内职工用于休息和用膳的时间。间歇时间一般不算工作时间。由于生产不容间断,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职工的用膳时间可安排在工作时间内。第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这段时间的长度一般不少于16小时。实行轮班制,应在休息日之后调换班次,不应使工人连续工作两班。第三,每周公休日。目前一般企业实行5天工作制,每工作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公休2天,公休日为星期六、日。由于生产需要或工作性质决定,公休日可定为其他日子。有些企业7天轮流休息,任务紧急时13天休息2天或4天,但全年公休日不得少于104天,要保证职工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第四,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规定下列节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时间,上述节日若逢公休假日,则顺延补假。第五,职工探亲假。职工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职工,每年安排一定时间与父母、配偶团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探亲条件和假期作了明确规定。第六,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职工在一定时间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息。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三、严格限制加班加点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从事生产的称为加班。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又延长时间进行生产的称为加点。国家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有明确规定,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充分利用工作时间进行有效的工作,创造和积累财富。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企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经济效益成为企业的核心。在片面强调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安全工作,为赶任务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甚至昼夜连轴转,使职工的体力负荷大大超过人体能承受的强度。长此以往将会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也由此带来严重的安全上的隐患。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加班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但有下列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时可以加班加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为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我国政府制定了限制加班加点的措施:加班加点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必须事先提出理由,计算工作量和职工人数,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个别情况特殊;难以预料的应在事后补办审批手续;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职工、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对加班职工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点,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点工资,也不准将加点工时累计发给加班工资。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不同生产情况对企业全年发放加班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若企业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超过核定限额,应从奖金中扣除,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认真加以核定。第二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一、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是指女性职员、干部和工人。女工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女性工人,是女职工的主要部分。女工保护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除了对男女职工都必须进行的共同的劳动保护之外,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和劳动条件对妇女机体健康的特殊保护。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其自的不仅是保护女工身心健康和持久的劳动积极性,发挥女工在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巨大作用,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下一代的身体健康。(一)女性生理机能的特殊性从医学角度讲,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与男性相比存在较大差别,具有其特殊性。1身体结构。男性身体粗壮,相比之下女性身体柔弱。女性身高、体重及上肢、下肢等多部位较男性窄小。故在工作半径上小于男性,在跳跃、疾走及踏蹴等动作不如男性灵敏。女性胸腔较短,骨盆较宽,胸廓与骨盆之间距离较大,腰部脊椎较长而弯曲,骶骨平坦而低,耻骨弓的角度较大,盆腔大而近似圆筒型。女性的骶骨岬不如男性突出。女性骨盆底构造较男性薄弱,故支持力不如男性,且女性生殖器官位于骨盆内,容易受腹压影响。2肌肉脂肪发育。人的肌力大小与人体肌肉数量有关。女性与男性相比,肌肉占身体重量比率低于男性,而脂肪高于男性。因此,女性肌力平均水平低于同龄男性水平,且随年龄增长,肌力下降速度快于男性。女性50岁时肌力约为男性肌力的50%。女性脂肪多沉积于腰及下肢,因此,女性身体重心低于男性,使运动的灵活性受到限制。3生理机能。人体在血液、循环和呼吸系统方面,男女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女性的血液量、红血球数、血红蛋白含量及心脏脉搏输出血量均低于男性,女性心率较男性稍快,运动时达到最大耗氧量的50%时,男性心率为180次分,女性为140次分。女性肺活量也低于男性,男性平均肺活量为4 400mL,女性平均为3 172mL。从血液呼吸机能看,女子重体力劳动能力弱于男子,当进行同等强度体力劳动时,女子机体的负担比男子大。4女性的特殊生理机能。女性具有经期、闭经、怀孕、生产和哺乳特殊生理时期。在这些时期,身体会发生特殊的生理变化,使机体抵抗力和体力等方面有所降低,工作效率下降,对环境影响的感受力发生改变。(二)职业性危害对女工的影响在劳动过程中,对女工生理机能有不良影响的职业危害主要有:1重体力劳动及劳动姿势不合理对女工的影响。重体力劳动,尤其是搬运重物,对女工的生殖机能会造成不良影响,还有可能使生殖机能发生障碍和生殖器官疾病,如月经不调、盆腔、炎子宫脱垂、流产、早产、死产等,其严重程度取决于所负重量、负重方式等。负重量越大,负重方式越不符合人的生理特性,对人的不良影响越大。重体力劳动对未成年女工的影响更严重。未成年女工如果长期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或搬运工作,会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不合理劳动姿势对女工健康也会产生影响。长时间站立工作可使腹压增高,下半身血流瘀滞、子宫等部位充血,使痛经患病率增高,下肢易出现水肿、扁平足、静脉曲张;长期坐位工作,影响下肢静脉回流,易使骨盆充血,痛经及盆腔炎加重。2物理因素对女工的影响。大剂量放射性照射可引起生殖器官不可恢复的损伤,导致不孕、死胎及胎儿畸形;小剂量照射可引起生殖器官功能性损伤,停止照射后可恢复。噪声可影响卵巢功能,出现月经障碍,引起痛经和经期不准、血量减少等症状。接触全身振动的女工自然流产率和异常分娩率增高,子宫和附件炎症加剧。其影响程度与振动的性质和强度有关。女工从事高温作业较男工易于中暑,并造成生育能力降低;女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作业,易引起皮温下降,血流减少,痛经加剧。3工业毒物对女工的影响。妇女的皮肤薄而柔嫩,对于作用于皮肤或可由皮肤侵入机体的毒物,妇女的敏感性较强。由于妇女皮下脂肪丰富,有利于脂溶性毒物的吸收。特别是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机能的改变,对有些工业毒物更敏感。有些工业毒物对生殖系统及胎儿具有不良影响;有些工业毒物作用于性腺,使卵巢发生病理性改变;有的工业毒物引起生殖细胞的突变,危害第二代在授乳期间接受工业毒物,可通过乳汁损伤乳儿,甚至引起乳儿中毒。对女工影响较大的工业毒物有:(1)铅。铅是常见的工业毒物,其危害级别属高度危害。许多工业生产中都使用铅及其化合物,铅对人的神经系统、造血系统造成严重影响。铅对女工的危害超过对男性职工的危害。经常接触大量铅可引起月经不调,自然流产和早产率增高。怀孕妇女易发生妊娠中毒,出现浮肿、高血压和蛋白尿,通过胎盘影响胎儿发育,使婴儿出生体重较低。通过乳汁可使乳儿铅中毒,发生消化系统紊乱,严重的可导致智力障碍。(2)苯。苯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有机溶剂,其危害级别属极度危害。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主要损伤人的中枢神经系统。苯对女工的危害主要是对造血系统的损伤,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即使苯含量较低时也可使女工月经过多、紊乱。通过乳汁可使乳儿受到苯危害。(3)汞。汞是常见的金属毒物,危害级别属极度危害。汞蒸汽易从呼吸道进入人体,汞中毒的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症和肾脏病。汞对女工的危害尤为严重,长期接触汞作业的女工可出现月经不调、痛经,妊娠中毒、自然流产率高等。特别是甲基汞透过胎盘能力强,可影响胎儿正常发育。(4)二硫化碳。二硫化碳危害级别属高度危害,可导致女性性腺功能障碍,表现为经期不准,月经紊乱。有报道,接触二硫化碳的女工早发绝经比例显著高于对照组。(三)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女工保护的法规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女工保护工作,建国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开展女工保护工作的有力保障和依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要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女工待遇作了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前、产后共给产假56天,工资照发。1954年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和以后颁布的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保护”。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工厂应根据需要,设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妇女卫生室应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1960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党组联合向党中央写了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党中央批示指出:要注意并加强这项工作。对从事井下采掘、支柱等笨重体力劳动和接触特别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有毒物质的女工,应该坚决调整她们的工作。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健康,防止因工流产等问题发生,应该把从事重劳动和经常攀高、弯腰等工作的孕妇暂时调做适合的工作;对从事长久站立、蹲坐、行走等工作的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给予工间休息,有条件的还应不让她们上夜班,国营企业的女工在生育(包括小产)期间的待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对婴儿不到1周岁的哺乳女工工作中给予1次或2次哺乳时间。每次实际哺乳时间以30分钟为宜,哺乳及往返所需时间均应算作工作时间。设置妇女卫生箱、卫生室、淋浴器等设备。1960年,国务院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卫生部、国家科学委员会关于放射性卫生防护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孕妇和授乳妇女一般不参加放射性工作。1963年制定、1979年修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对工业企业女工保护设施作了明确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洗手设备、洗涤池、温水箱、冲洗器。冲洗器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设一具,人数每增加200名增设一具,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设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包括女职工的权力,对女职工及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的待遇等内容。1990年劳动部颁发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及其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权利、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的权益。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母亲和婴儿享有的健康权利。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作了规定。(四)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含级)以上的作业。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的有毒作业。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铸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5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除包括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1)(5)条的内容外,还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1开展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影响的科学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新技术层出不穷,并由此而产生出诸多新兴的产业群,如光电子信息产业群、生物技术产业群、新材料技术产业群、新能源技术产业群、宇宙技术产业群、海洋技术产业群等。新兴技术产业群的兴起及高新技术应用于生产,将会给社会带来新的飞跃,同时也会带来许多不可知的职业危害。通过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可以为制定卫生标准提供科学基础,为制定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提供依据。这是做好女工劳动保护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根据女工生理特性安排女工从事无害健康的工作。凡是女职工可以从事的岗位,任何单位不得借女职工生理特点拒绝安排。对影响妇女身体健康的岗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可以从事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不宜从事的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3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即“四期”。(1)经期劳动保护。企业应加强女职工经期保护工作,设立妇女卫生冲洗室,建立月经卡。合理安排女工在经期的工作,开展经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2)孕期劳动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合理安排孕妇的工作。女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点,不得上夜班。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女工,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工作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怀孕女工在预产期前休息2周。怀孕女工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3)产期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难产、多胞胎生育的按有关规定延长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4)哺乳期劳动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排哺乳期女工工作,以保证母乳质量。对于哺乳期女工,要避免安排其参加过度紧张及劳动强度大的作业,不要安排其加班加点,尽量照顾其不参加夜班作业。应设女工哺乳室,除保证法定的哺乳时间外,哺乳室内应设必要的设备以保证卫生。4建立女职工辅助、托幼设施。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女职工辅助、托幼设施,以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等方面的困难。5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知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知识,使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及女职工正确认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性,并掌握相关知识,做到从思想上重视,设施上落实,制度上保证,真正搞好女职工的保护工作。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在解放初期,未成年工的主要来源是私营企业招收录用的未成年工,这些未成年工往往工作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20世纪50年代,工厂招收或劳动部门分配的学徒工大都是16岁以上。六七十年代工厂里的未成年工主要是中专或技校的毕业生,他们的劳动素质相对较高,数量上较解放初期减少很多。进入80年代,随着个体经营户、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招收录用未成年工现象增加,不少个体、私营、乡镇企业录用未成年工,加之有些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劳动条件较差,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为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国家多次颁布法律、法规,禁止企业任意录用未成年工,并对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及劳动休息时间作了规定。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该规定对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等作了规定。第三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和作用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提供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也称个人防护用品,简称护品。其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障体或绳带、浮体等,采用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劳动防护用品除个人随身穿用的防护性用品外,还有少数公用性的防护性用品,如安全网、护罩、警告信号等属于半固定或半随动的防护用具。从强调对个体防护的角度看,应将上述共用性与个体性、随动性与固定性或半随动性防护用品进行区分。劳动者所工作的环境中往往存在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这些危害作用于人体造成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严重的甚至危害工人的生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首先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创造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但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在不能达到本质安全的条件下,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有效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在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综合措施中,属于第一级防护。即使在生产技术高度发展,机械设备高度完善的条件下,劳动防护用品也是预防性的必备物品。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资料的内容之一。劳动过程中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均为劳动资料,而生产资料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结合。虽然防护用品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物质交换,但它对保护工人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起主要作用,对生产正常运行具有保证作用,由此,劳动防护用品属于生产资料内容之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保护的辅助性措施。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属于劳动保护的辅助性措施。不能因为使用和配备了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就忽视了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实施;同时,万一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劳动防护用品可以起到保护人体的目的。一般情况,对于大多数作业,大部分对人体的伤害可包含在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限度以内。各种防护用品具有消除或减轻事故的作用。但防护用品对人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当伤害超过允许的防护范围时,防护用品就会失去其作用。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劳动防护用品品种繁多,功能各异,分类方法目前并不统一,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按能量传递和转移方式分类按事故致因理论中能量意外转移理论,人类利用能量做功以达生产目的,人类必须有效控制能量,但当因某种原因能量失去控制即能量发生异常转移则要发生事故。如果根据传递给人体的能量形式不同,则防护用品可作如下分类:1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急性伤害的防护方式。(1)势能转变为动能时,通过介质来吸收和缓冲的防护方式,如安全帽、安全带等。(2)电能的绝缘防护,如绝缘手套。(3)利用试剂将急性有害的化学能变为无害的防护方式,如急性有害气体的防毒面具。(4)给操作人员输送新鲜空气的防护方式,如各种软管式防毒面具。(5)飞来物体和落体的防护,如安全帽、防护镜等。2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慢性伤害的防护方式。(1)消除化学能的防护,如防护全身的防护服。(2)吸收、减低噪声能量,如耳塞。(3)辐射热能的屏蔽,如高温防护服。(4)放射线的屏蔽,如防紫外线的遮光镜。(二)按人体生理部位分类按人体生理部位,防护用品可分为:头部防护,面部防护,眼睛防护,呼吸道防护,听力防护,手防护,脚防护,身躯防护等用品。(三)按使用原料分类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工厂和商业采购部门为便于生产和组织进货,根据防护用品制作的原料对防护用品进行分类,可分为:棉纱、棉布制品,化学纤维制品,丝绸、呢绒制品,皮革制品,石棉制品,橡胶制品,人造革制品,塑料制品,有机玻璃制品,木制品,五金制品,纸制品等。(四)按防护用途分类按防护用途分类的方法用于经营部门和使用部门选购防护用品,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制品,耐油制品,绝缘用品,耐高温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防冲击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水用品,涉水作业用品,高处作业用品,防微波和激光辐射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农业作业用品等。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一)有关的法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要的有效措施,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产品质量、选用、发放、使用等环节均作了严格的法律性规定,先后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有:1957年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的通知;1963年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82年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时管理办法的通知;1984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1987年劳动人事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1988年劳动人事部特种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88年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1995年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等等。(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对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前应自行检查,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产品出厂时必须具有产品检验证,并有制造日期和产品说明书。商业经销单位收购、经销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有产品检验证。领取产品合格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工艺技术装备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二,设有产品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性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共有7类:头防护类;呼吸器官防护类;眼面防护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护服装类;手足防护类;防坠落类。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为:第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第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达到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第三,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资料,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第四,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第五,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保证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第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过程,必须建立保证质量稳定的控制系统,并经有关规定考核合格。1998年以前,在原劳动部设有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目前,这一职能已转移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他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三)劳动防护用品选用1使用单位应购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2购置、选用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4根据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特性和危险隐患的类型及劳动强度等因素选择有效的防护用品。(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2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企业中的管理和检查人员也应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防护用品。3企、事业单位根据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制定工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5来企业实习的大学、专科、技术学校的学生所需防护用品由企业提供,实习期满后归还企业。(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四节 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特殊作业环境在此是指对工人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作业环境。根据资料统计,当前我国工业企业作业环境对工人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莫过于粉尘作业危害,其次是各种毒物危害,再其次是噪声、振动、温湿度及微波等物理因素的危害。加强对特殊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是保护工人身体健康、减少职业病发生的重要方面。一、粉尘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一)典型的粉尘作业环境产生粉尘的行业与工种很多,如金属矿与非金属矿的采掘和采石业;基础建设方面的筑路、开掘隧道和地质勘探;玻璃制造业、耐火及建筑材料加工业、铸造业等的破碎、磨粉、筛分、落砂、包装、运输及石料加工成型等。接触粉尘的主要行业和发生尘肺病的主要工种如表8-1所示。表8-1 粉尘作业场所及工种作 业粉尘作业的有关厂矿工 种金属矿开采钨矿、铁矿、金矿、铀矿、铅锌矿、锰矿、锡矿等凿岩、爆破、支柱、井下运输、选矿等非金属矿开采煤矿、石英矿、石棉矿、萤石矿、磷矿、石灰石矿、采石场等同上矿石及岩石加工石粉厂、冶炼厂、硅砂厂粉碎、筛分包装、石料运输、加工、成型等玻璃品制造玻璃厂、灯泡厂、热水瓶厂粉碎、筛分、配料、拌料、熔炼等耐火、建筑材料加工水泥厂、采石厂、耐火材料厂、构件厂、水泥瓦厂粉碎、筛分、配料、拌料、运输、包装、窑工等机械制造铸造厂、配件厂、翻砂厂、结构厂碾砂、筛砂、造型、浇注、开箱、清砂、金屑研磨、电焊、喷砂、除锈等交通、地质、水电施工开山工程、开凿隧道、地质勘探凿岩、爆破、装岩、运输等纺织品生产纺织厂、石棉加工厂、麻袋厂、绒毡厂等弹花、纺纱、织布、梳棉等其 他陶瓷厂、搪瓷厂、粮食加工厂、茶厂、糖厂、烟厂磨粉、配料、拌料等(二)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取决于进入人体的粉尘量、侵入途径、沉着部位和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等因素。在众多粉尘中以石棉尘和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对人体危害最为严重。石棉尘不仅引起石棉肺,而且具有致癌性;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可引起矽肺病,含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的粉尘对人体危害更为剧烈。粉尘的粒径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也不同,210m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最大。荷电粉尘、溶解度小的粉尘、硬度大的粉尘、不规则形状的粉尘对人体危害较大。粉尘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系统、眼睛、皮肤等,其中以呼吸系统为主要途径。1粉尘对呼吸系统的危害。其中主要有:尘肺、肺粉尘沉着症、有机粉尘所致的肺部病变、呼吸系统肿瘤和局部刺激作用等。2粉尘对眼睛的危害。粉尘侵入眼睛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混浊、眼睑水肿和急性角膜炎等。3粉尘对皮肤的危害。粉尘侵入皮肤可堵塞皮脂腺、汗腺,造成皮肤干燥,易受感染,引起毛囊炎、粉刺、皮炎等。(三)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根据粉尘的种类、浓度、接尘时间,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规定,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0级(符合卫生条件),I级(轻度危害),级(中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极度危害)。原劳动部颁布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将、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目前已改为卫生部门,下同)应将、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级的,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凡有、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有级危害的不应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四)粉尘作业劳动保护管理目前粉尘对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尘肺尚无特异性治疗,因此预防粉尘危害,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十分重要。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应采取三级防护原则:一级预防,包括:综合防尘: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和遥控化操作;尽可能采用不含或含游离二氧化硅低的材料代替含游离二氧化硅高的材料;在工艺要求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湿法作业;使用个人防尘用品,做好个人防护。定期检测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使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就业前的健康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未成年工、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范围的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尘的基本知识。加强对除尘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使除尘系统处于完好、有效状态。二级预防:建立专人负责的防尘机构,制定防尘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接尘工作的职工,要及时调离。三级预防: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凡少量进入人体后,与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致使某些器官或组织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的化学物质称为化学毒物,简称毒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毒物称为生产性毒物。在生产劳动中生产性毒物对人体可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性肿瘤、职业性皮肤病等职业病。(一)有毒作业环境接触生产性毒物的行业和工种很多,例如:化工、农药、制药、油漆、颜料、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行业;有色金属矿及化工矿的开采、熔炼;冶金、蓄电池、印刷业的熔铸铅;仪表、温度计、制镜行业使用的汞;喷漆等作业接触的苯和烯料;等等。工业生产中常见的毒物,按其形态、用途、化学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类:金属与类金属毒物,如铅、汞、锰等;刺激性气体,如二氧化硫、氯化氢、光气等;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机溶剂,如苯、二甲苯、汽油等;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等;高分子化合物生产中的毒物,如氯乙烯等;农药,如杀虫剂、除草剂等。(二)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依据毒物的危害程度,选用于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对我国职业接触面广、危害大的56种毒物进行了分级,见表8-2。表8-2 56种毒物危害级别危害级别毒 物 名 称I级(极度危害)汞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及其化合物、对硫磷、羰基镍、八氟异丁烯、氯甲醚、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氰化物级(高度危害)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腈、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胺、氟化氢、五氯酚及其钠盐、镉及其化合物、敌百虫、氯丙烯、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硫酸二甲酯、镍、甲苯二异氰酸酯、环氧氯丙烷、砷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级(中度危害)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酰胺、六氟丙烯、苯酚、氮氧化物级(轻度危害)溶剂汽油、丙酮、氢氧化钠、四氟乙烯、氨(三)有毒作业分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有毒作业分级(GBl233190)依据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将有毒作业分为五级:0级(安全作业),I级(轻度危害作业),级(中度危害作业),级(高度危害作业),级(极度危害作业)。原劳动部颁布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规定了对有毒作业的监测、分级管理等内容。(四)毒物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措施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以气体、蒸汽、雾、烟和粉尘五种形态污染车间空气,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与毒物本身的理化特性及毒物的剂量、浓度、作用时间有关,还与机体的健康状况、中毒环境、劳动强度有关。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有三条:呼吸系统、皮肤吸收、消化系统。大部分毒物是通过呼吸系统侵入人体而引起中毒的,呼吸系统是毒物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生产性毒物经皮肤侵入人体也是发生中毒的重要途径,不同部位的皮肤对毒物的通透性虽然不同,但任何部位均可通过,甚至指甲也可被有机磷通过,如果皮肤有伤口,毒物可直接侵入人体血液;生产性毒物经消化道侵入人体,其原因主要是误服或进食、吸烟时经沾染毒物的手不慎带入。预防职业中毒同样必须遵循三级预防原则,采取综合性防护措施:1控制与消除有毒物质,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和遥控化操作。2降低生产性毒物的浓度,避免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对生产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有毒物质,通过安装合理的通风、排毒设备,使毒物得到有效控制。3根据毒物的特性,选择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4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职工数量和工作性质建立合理的卫生设施,设置盥洗设备。教育职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5对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定期监测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保证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在国家允许范围内。6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中毒事件的发生。三、物理因素危害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生产环境中的物理因素包括:气象条件,如气温、气湿、气流及气压;电磁辐射,如X-射线、-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激光、射频和微波辐射;噪声和振动等。物理因素对人体的作用,在正常条件下(如强度低、剂量小或作用时间短)对人体无害,有些还是维持人体器官生理功能所必须的条件;当强度、剂量超过一定限度或接触时间过长,则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起病损。在一般情况下多为功能性损害,脱离接触后可恢复,但严重时可产生永久性的不可恢复的损害。(一)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平均湿球黑球温度(亦称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E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高温作业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高温、强辐射型作业,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铸造、锻造,火力发电的锅炉间等。第二种,高温、高湿型作业,如造纸、印染等行业。第三种,夏季露天作业,如南方夏季筑路、架桥作业等。高温作业时人体可出现一系列生理性改变,主要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等方面的改变。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衰竭和热痉挛。为使基层单位在职业病登记和报告中易于识别,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1960年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中将中暑分为:先兆中暑:在高温作业过程中出现头晕、头痛、眼花、耳鸣、心悸恶心、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尚能坚持工作者。轻症中暑:具有前述症状,而一度被迫停止工作,但经短时休息,症状消失,并能恢复工作者。重症中暑:具有前述中暑症状,被迫停止工作,或在工作中突然晕倒,皮肤干燥无汗,体温在40C以上或发生热痉挛者。为了防止在高温作业中发生中暑,必须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1车间温、湿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于工艺要求湿度较高的车间,也应满足相关标准。2进行合理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3加强宣传教育,认真遵守高温作业的各项管理制度。4改革工艺过程,改进生产设备和作业方法,改善高温作业条件,合理布置热源,尽量隔绝热源。加强通风,降低车间温度。5对高温作业工人做好就业前、入暑前的体检工作,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不得安排其从事高温作业。6夏季供给合理的饮料和营养,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7做好中暑患者的治疗工作。(二)低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称为低温作业。在低温环境下工作时间过长,超过人体适应能力,体温调节机能发生障碍,则体温下降,从而影响机体功能,可能出现神经兴奋与传导能力减弱,出现痛觉迟钝和嗜睡状态。长时间低温作业可导致循环血量、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而引起凝血时间延长,并出现协调性降低。低温作业还可引起人体全身和局部过冷。全身过冷常出现皮肤苍白、脉搏呼吸减弱、血压下降;局部过冷最常见的是手、足、耳及面颊等外露部位发生冻伤,严重的可导致肢体坏死。低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包括以下几点:1车间温、湿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冬季要有防寒、采暖设施,露天作业要有防风棚、取暖棚。2保持车间、个人衣着干燥,进行耐寒锻炼,提供高热饮食,采取多种防寒措施。3进行合理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4加强个体防护,使用个体防寒用品。(三)噪声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随着工业的发展,噪声的危害日趋严重。据统计,我国有1 000万工人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作业,其中100万人患有不同程度的职业性耳聋。人们在强噪声环境中暴露一段时间,会引起听力下降,离开噪声环境后,听力可以恢复,此现象称为听觉疲劳。在强噪声环境中如不采取保护措施,听觉疲劳继续发展,可导致听力下降或永久性听力损失。噪声除影响听觉系统外,还影响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消化系统等,造成神经衰弱、血压不稳、肠胃功能紊乱等。噪声污染是一种物理污染,按产生的机制作业环境中的噪声可分为:机械噪声:由机械的撞击、摩擦、传动而引起的,如纺织机、电锯、冲床、破碎机等发出的噪声。空气动力噪声:由空气压力变动引起的,如鼓风机、空气压缩机、汽轮机等发出的噪声。电磁性噪声:由电磁的空隙交变力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噪声,如发动机、变压器发出的噪声。目前影响工人健康,严重污染环境的10大噪声源是:风机、空压机、电机、柴油机、纺织机、冲床、木工圆锯、球磨机、高压放空排气和凿岩机。这些设备产生的噪声可高达120130dBA。对噪声作业环境的管理措施主要有:1研制和选择低噪声设备,提高机械设备的加工精度和安装技术,从而降低发生体的辐射声功率。2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如用无声焊接代替高噪声的铆接。3设立隔声间,使工人与噪声环境隔离。4缩短个人在高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合理安排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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