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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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版本:A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修改次数:1文件编号:QG/SDXS 469-20111 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单位,控参股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基层库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2.1 中国共产党章程2.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5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7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8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通知(中油党组20087号)2.1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党组201085号)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 2012-12-01修订 2013-01-01实施2.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油党组201085号)2.1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行领导人员问责的实施办法(试行)(中油党组201085号)2.1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3 术语和定义本办法采用以下定义:3.1 领导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副总师、安全副总监,机关处室正副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委派到所投资企业并由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所属单位经理助理参照领导人员进行管理。4 重要风险4.1 领导人员任免未履行有关程序。4.2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5 职责5.1 人事处(组织部)是公司领导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5.1.1 负责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体系。5.1.2 负责制修订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5.1.3 负责制修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5.1.4 负责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基础信息和档案。5.1.5 负责按权限对公司领导人员进行管理,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5.1.6 负责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公司党委提出问责建议。5.2 所属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权限管理本单位领导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领导人员基础信息和档案。5.3 审计监察处(纪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5.3.1 负责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公司党委提出问责建议。5.3.2 负责对公司管理的干部选拔、干部测评、干部管理进行过程监督。6 管理内容及要求6.1 总则6.1.1 适应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要求,推进国际水准销售企业建设,进一步推进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为公司经营和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实现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6.1.2 管理原则6.1.2.1 党管干部原则。6.1.2.2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6.1.2.3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6.1.2.4 组织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6.1.2.5 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6.1.2.6 依法管理原则。6.2 管理权限6.2.1 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下管一级:6.2.1.1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后备干部由股份公司管理,公司协管。6.2.1.2 公司助理级领导由公司管理,报股份公司人事部审批。6.2.1.3 公司机关各处室正副职及其后备干部接受公司的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其中人事处(组织部)正职报股份公司人事部审批。6.2.1.4 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后备干部由公司管理,各分公司协管。6.2.1.5 其他干部由所在单位管理,高级主管、主管均由人事处(组织部)审批,如有异动情况需报人事处(组织部)审批或备案。6.2.2 公司委派进入所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领导人员,按委派时确定的职务(一般应延续派出前的职务)级别实施分类管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推荐、提名、更换等事宜。6.3 职数和任期6.3.1 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规范,按照精干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领导人员职数,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职数管理。其他领导人员也必须按照编制确定的机构定员配备。6.3.2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所属单位党委班子成员与行政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政正职原则上分设。6.3.3 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6.3.3.1 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每届任期三年。6.3.3.2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或通过竞争上岗的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6.4 资格条件6.4.1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6.4.1.1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6.4.1.2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的各项决议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比较突出。6.4.1.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熟悉相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党群工作业务。6.4.1.4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继承和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献身石油事业,艰苦朴素,勤勉尽责,团结协作,联系员工,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6.4.1.5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6.4.2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6.4.2.1 担任机关各处室正职和所属单位班子正职的,原则上初始任职年龄不得超过45岁,具有累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5年以上公司工龄,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体健康,中共党员,原则上应具备3年以上党龄。6.4.2.2 担任机关各处室副职和所属单位班子副职的,原则上初始任职年龄不得超过45岁,具有累计8年以上工作经历和5年以上公司工龄,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还应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6.4.2.3 提拔的干部原则上不能越级,且应具有在基层生产一线不少于1年的工作经历。6.4.2.4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一致并同意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6.4.2.5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6.4.2.6 面向社会招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6.4.2.7 实行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6.5 选拔方式6.5.1选拔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6.5.1.1 组织选拔主要适用于机关处室正职、所属单位党政正职、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人员。6.5.1.2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机关处室行政副职、所属单位班子行政副职的选拔,以及任期届满领导人员的换届选拔。6.5.1.3 公开招聘主要适用于面向社会进行的领导人员选拔。6.5.1.4 机关党群副职和所属单位班子党群副职选拔,届中调整时可按照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进行:6.5.1.4.1 履行民主程序。6.5.1.4.2 竞争上岗。6.5.2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6.5.2.1 民主推荐。6.5.2.2 组织考察。6.5.2.3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6.5.2.4 研究决定。6.5.2.5 任前公示。6.5.2.6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6.5.3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6.5.3.1 制定实施方案。6.5.3.2 发布启事。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基本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6.5.3.3 报名与资格审查。6.5.3.4 召开竞争上岗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6.5.3.4.1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依次作竞争上岗报告,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对竞聘岗位的认识及工作思路等。6.5.3.4.2 与会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加权计算。6.5.3.4.2.1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权重占30,其中党政正职权重占20,副职权重占10。6.5.3.4.2.2 其他人员权重占70。其中:6.5.3.4.2.2.1 参聘人员所属单位或所属专业线权重占30;6.5.3.4.2.2.2 其他与会人员权重占40。6.5.3.5 研究确定提名人选。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在票数较为集中的人选中由公司领导班子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实施细则、会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集体研究,等额提出提名人选。6.5.3.6 召开信任投票大会。根据竞聘岗位类别,分别由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对人选作提名说明,与会人员对提名人选按赞成或不赞成进行信任投票,当场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赞成率达到或超过70的,提名有效;赞成率不足70的,提名无效。6.5.3.7 组织考察。6.5.3.8 研究决定。6.5.3.9 任前公示。6.5.3.10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6.5.4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6.5.4.1 制定实施方案。6.5.4.2 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6.5.4.3 成立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一般由610人组成,考评委员会成员构成除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外,其他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评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专家。6.5.4.4 报名与资格审查。6.5.4.5 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的测试和面试答辩。6.5.4.6 考评委员会投票推荐。6.5.4.7 根据测试和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6.5.4.8 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6.5.4.9 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6.5.4.10 研究决定。6.5.4.11 任前公示。6.5.4.12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6.5.5 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领导人员,1个岗位须2人以上报名参加方可进行,如只有1人报名参加,则通过党政主要领导协商一致并提名的方式产生人选,并组织对人选进行信任投票。6.5.6 对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拔的领导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6.6 民主推荐6.6.1 在公司内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1年内有效。6.6.2 领导人员个别提拔任职,实行等额或按照1:2的比例进行差额民主推荐。领导人员换届时,按照岗位设置进行民主推荐。6.6.3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6.6.3.1 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正副职、所属单位负责人、相关专业线分管领导、部分职工代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中层以上或全体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6.6.3.2 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正副职、所属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适当调整谈话范围。6.6.4 民主推荐由干部考察组负责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6.6.4.1 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任职资格条件、人选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6.6.4.2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6.6.4.3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和谈话推荐情况分别统计汇总。6.6.5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实施细则、会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建议人选,经与干部考察组沟通后,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可多于拟任职人数。6.6.6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6.6.7 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人员建议人选,应提交书面推荐意见并署名。6.7 考察6.7.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处(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6.7.2 考察必须依据领导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6.7.3 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6.7.3.1 组成考察组,一般应含有组织人事、纪检、党办人员,并制定考察工作方案。6.7.3.2 同考察对象的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6.7.3.3 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6.7.3.4 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6.7.3.5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交换意见。6.7.3.6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领导人员任免调整的初步意见。6.7.4 考察组应当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注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6.7.5 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提拔任职人员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6.7.5.1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6.7.5.2 主要缺点和不足。6.7.5.3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6.7.6 人事处(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须由三名以上人员,考察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考察意见,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对考察材料负责。6.7.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正职反馈。6.8 酝酿及讨论决定6.8.1 对拟任人选,在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6.8.2 对拟提职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听取公司纪检部门的意见,公司纪检部门应书面进行反馈。6.8.3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由公司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需报上级备案的,由公司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任免建议或推荐意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6.8.4 公司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表决。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公司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6.8.4.1 党群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可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也可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由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6.8.4.2 行政领导人员任免事项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6.8.5 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6.8.5.1 人事处(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6.8.5.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6.8.5.3 进行表决,以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6.9 任职6.9.1 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经研究审定后,由公司聘任或党委任命。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纪委、工会领导人员,换届时按党章、工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届中调整时由上级委任。6.9.2 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至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影响任用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纪检部门共同进行。经调查属实且影响提拔使用的,停止办理任职手续。6.9.3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宣布任职决定前,应指定专人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6.9.4 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之日算起。6.10 综合考核评价6.10.1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6.10.2 对领导班子要突出考核评价其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6.10.3 对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6.10.4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评价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6.10.5 综合考核评价内容6.10.5.1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等四个方面,共10项指标。(见附录1)6.10.5.1.1 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6.10.5.1.2 经营业绩包括绩效成果、科学管理。6.10.5.1.3 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6.10.5.1.4 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员工、廉洁自律。6.10.5.2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指标权重:6.10.5.2.1 经营业绩占50。其中,绩效成果占35,直接采用绩效考核结果(山东销售绩效管理办法中单位工作绩效分值),科学管理占15。6.10.5.2.2 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所含8项指标权重相同。6.10.5.3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素质、能力和业绩等三个方面,共8项指标。(见附录2)6.10.5.3.1 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6.10.5.3.2 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6.10.5.3.3 业绩包括绩效成果、履职表现。6.10.5.4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权重:6.10.5.4.1 素质和能力共占50,所含6项指标权重相同。6.10.5.4.2 业绩占50,其中,绩效成果占35,直接采用绩效考核结果(山东销售绩效管理办法中相关人员工作绩效分值),履职表现占15。6.10.6 综合考核评价方式6.10.6.1 每年年末,人事处(组织部)对公司助理级领导干部、机关处室正副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施综合考核评价。6.10.6.2 被考核评价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要求分别撰写述职报告。领导班子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公司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情况,生产经营和完成工作情况,党的建设情况,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以及改进措施。领导人员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和廉洁从业情况,存在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6.10.6.3 多维度测评。6.10.6.3.1 单位内部民主测评。在职代会或测评工作会议上领导人员分别述职,会后通过协同管理信息系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也可在会上由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由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管理人员、基层职工代表,还要吸收非职工代表的库站负责人参加。6.10.6.3.2 公司评价。主要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测评。6.10.6.3.3 将多维度测评结果,通过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得分。6.10.6.3.3.1 领导班子多维度测评主体权重:领导班子成员占25、机关管理人员占45、职工代表占20、公司占10(其中公司领导班子占5%,公司管理层及机关处室正职占5%)。6.10.6.3.3.2 正职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与领导班子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相同。6.10.6.3.3.3 副职多维度测评主体权重:正职占20、副职占15、机关管理人员占45、职工代表占20。6.10.6.3.3.4 公司助理级领导干部及机关处室长多维度测评主体权重:公司领导班子正职占20、公司领导班子副职占15、主管领导占5(单独赋予权重)、助理级及机关处室长互评占25、所在处室一般管理员工占5、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占20,所属单位相关专业线部门正职占10%。6.10.6.3.4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得分,由绩效考核得分、多维度测评得分加权汇总确定。6.10.6.3.5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民主测评最终得分,分别由前两个年度民主测评得分和任期民主测评得分加权汇总确定,三次测评得分的权重分别是30、30、40。6.10.6.4 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管理人员、库站负责人和部分职工代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以多维度测评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和测评结果,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6.10.6.5 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6.10.6.5.1 走访相关部门、库站。6.10.6.5.2 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有关数据。6.10.6.5.3 专项调查.6.10.6.5.4 实地考察。6.10.6.6 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根据考核评价总体情况,结合单位实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撰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等。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人员总体评价、优缺点分析、综合考核评价等级、提高能力素质和改善业绩的建议等。6.10.6.7 审定与反馈。考核评价结果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由人事处(组织部)进行反馈。6.10.6.8 归档。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归档。6.10.7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6.10.7.1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7590分为良好,60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6.10.7.2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7090分为称职,607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6.10.7.3 上级组织可根据考核和测评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因素,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修正。6.10.7.4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表彰、调整和领导人员使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6.10.7.5 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对得分较高、评价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得分较低、问题突出的,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问题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6.10.7.6 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公司党委决议不得力的、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6.10.7.6.1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授予“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6.10.7.6.2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6.10.7.6.3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限期整改,并进行适当调整。6.10.7.6.4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进行改组调整。6.10.7.7 领导人员任期内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等级。6.10.7.7.1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表扬。6.10.7.7.2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6.10.7.7.3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可进行岗位调整。6.10.7.7.4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继续聘任,进行降职直至免职。6.11 谈话6.11.1 实行领导人员谈话制度,谈话包括年度谈话、任免职谈话、退休谈话、离(辞)职谈话、诫勉谈话和其他谈话等。6.11.2 谈话工作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情况下,党政正职由公司领导谈话,班子副职委托本单位正职谈话。根据需要,也可授权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6.11.3 谈话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方式。根据需要,可专门安排,也可结合调研、巡视、慰问等其他工作一并进行。6.11.4 年度谈话是指上级领导与下级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听取意见的年度例行谈话。年度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听取谈话对象的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了解班子建设状况,向谈话对象反馈有关意见,对谈话对象和班子提出要求和建议。6.11.5 任免职谈话是指决定任免领导人员,在宣布任免决定前进行的谈话。任免职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通报任免决定,说明岗位职务调整的原因,反馈组织考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6.11.6 退休谈话是指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进行的谈话。退休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肯定退休人员的工作业绩,了解退休人员的个人想法,听取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6.11.7 离(辞)职谈话是指对调离公司或自愿辞职的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对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的人员,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肯定其为公司所做的工作,对维护公司形象、改善公司外部环境等提出希望。对因其他原因调离公司及自愿辞职人员,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离(辞)职有关想法及对公司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涉及公司安全、商业秘密、声誉等方面的内容提出要求。6.11.8 诫勉谈话是指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信访或巡视工作中,发现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及时进行谈话。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指出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的解释或说明,进行批评教育、诫勉和帮助,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规定整改问题的期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诫勉谈话:6.11.8.1 工作缺乏进取心,作风不深入扎实的。6.11.8.2 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确认某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6.11.8.3 年度民主测评得分较低、问题突出的。6.11.8.4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6.11.8.5 来信来访经查实某些方面有问题的。6.11.9 其他谈话是指因工作需要或按领导人员要求进行的谈话。6.12 交流6.12.1 实行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领导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交流:6.12.1.1 在同一单位(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超过6年(含6年)以上的。6.12.1.2 需要培养锻炼的领导班子成员。6.12.1.3 需要提高综合能力、发挥特长的,或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6.12.1.4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6.12.1.5 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6.12.2 领导人员交流可以在公司内部岗位之间、所属分公司之间、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进行。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单位每次交流领导人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6.12.3 实行跨地区交流的,在作出领导人员交流决定前,应了解拟交流人员的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关心交流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6.12.4 领导人员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6.12.5 领导人员岗位或工作单位变动后,自任职文件下发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岗位的薪酬标准。6.13 回避6.13.1 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6.13.2 任职回避。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6.13.2. 1 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6.13.2. 2 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6.13.2. 3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6.13.2. 4 其他需要任职回避的。6.13.2.5 回避双方职级不同的,一般由职级较低一方回避;职级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6.13.2.6 新任用或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及时申请回避。因职务变化、婚姻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6.13.3 工作回避6.13.3.1 领导人员在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专家选拔、纪检监察等工作中,涉及本人和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应当回避,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6.13.3.2 领导人员应避免所在单位与其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经济关系;6.13.3.3 凡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涉及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领导人员应当回避。6.14 教育培训6.14.1 适应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成长规律,结合公司实际,加强对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6.14.2 培训主要包括岗位资格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专项培训等。岗位资格培训的重点是任职岗位必备知识和企业文化教育;岗位适应性培训的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及相关知识的更新、拓展和提高;专项培训主要是为完成专项任务、提高某专项能力或培养专门人才开展的培训。6.14.3 把党政正职作为培训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新任职领导人员培训,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驾驭全局、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危机管理等方面的能力。6.14.4 培训可以采取公司推荐和组织调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鼓励领导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6.14.5 参加培训的领导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遵守培训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6.14.6 领导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脱产培训,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培训任务或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应酌情减发培训期间的绩效奖金。具体根据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6.14.7 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人事处(组织部)负责把领导人员的各类培训成绩和表现记入本人培训档案,作为考核、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6.15 退出6.15.1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职(解聘)或撤职:6.15.1.1 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6.15.1.2 在任期或年度考核中,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6.15.1.3 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6.15.1.4 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6.15.1.5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6.15.1.6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职(解聘)的。6.15.2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交流或降职使用。降职使用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6.15.3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6.15.3.1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6.15.3.2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6.15.3.3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6.15.3.4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6.15.4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6.15.4.1 所任职岗位掌握公司重要商业、技术秘密且不满解密期限的。6.15.4.2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6.15.4.3 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6.15.5 领导人员辞职需写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6.15.6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6.15.7 对掌握公司重要商业、技术秘密的领导人员,如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与公司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参加过公司选送的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6.15.8 领导人员任期届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的,原则上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安排非领导职务;任职时间较长、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一个任期的,如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也可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安排非领导职务。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山东销售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6.15.9 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单位所兼任的职务应当一并免除。6.15.10 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免去现职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导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返聘,且不得在原任职单位及所出资的单位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如情况特殊需要返聘的,实行一事一聘,应由公司研究后确定。6.15.11 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6.15.12 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单位的规定执行。6.15.13 领导班子换届时,原班子成员在竞争上岗中落聘(选)的,实行易岗易薪;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参加竞争上岗的,按照山东销售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待遇,并根据其专业特长予以妥善安排。6.16 后备队伍6.16.1 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不断完善领导人员后备队伍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领导人员后备队伍。6.16.2 后备人员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1:1的比例确定。6.16.3 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应形成合理的结构:6.16.3.1 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6.16.3.2 专业上合理搭配,确保紧缺专业后备人员的比例。6.16.3.3 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6.16.4 后备干部人选应具备以下资格:6.16.4.1 公司机关处室正职和所属单位党政正职的后备干部原则上从公司机关处室副职和所属单位班子副职中产生;公司机关处室副职和所属单位班子副职的后备干部原则上从下一级职务(高级主管、主管)中产生。6.16.4.2 公司机关处室正副职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人选,原则上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5岁,以35周岁左右为主体,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6.16.4.3 有下一级岗位两年以上任职工作经历,且应具有在基层生产一线不少于1年的工作经历。6.16.4.4 特别优秀的,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一致并同意可以适当放宽以上资格要求。6.16.5 选拔后备人员,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研究提名、上报审定等程序。推荐率超过50的由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备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人事处(组织部)掌握。6.16.6 对后备人员的组织考察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6.16.7 选拔后备人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扩大选人视野,拓宽选人渠道,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单位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对于在领导班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以及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优秀人才,暂不能提拔使用并符合后备人员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列入相应后备人员名单。6.16.8 加强后备人员的培养锻炼,明确后备人员的发展方向,科学制定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好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对近期拟提拔使用的后备人员,优先安排,重点培养。 6.16.9 对后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在组织领导班子履职测评时,对后备人员进行推荐考核,及时掌握情况并调整充实。6.16.10 从后备人员中提拔任用领导人员,应坚持与其他人员同样标准、同样程序,不搞照顾性任用。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予以任用;对特别优秀的后备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破格提拔任用。应根据班子建设需要,在公司内部统一调配使用后备人员。6.17 纪律与监督6.17.1 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监督。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6.17.1.1 不准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提高领导人员的职级待遇。6.17.1.2 不准以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6.17.1.3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领导人员任免。6.17.1.4 不准个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任免决定。6.17.1.5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人员的决定。6.17.1.6 不准要求或授意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6.17.1.7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或领导人员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6.17.1.8 不准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或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6.17.1.9 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领导人员任免的情况。6.17.1.10 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6.17.2 对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实行监督。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领导人员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于律己,遵纪守法。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6.17.3 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坚持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巡视、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6.17.4 行政正职或关键岗位领导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责任合同关系。6.17.5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领导班子人员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述廉并由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制度。进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决策、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研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在决策前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6.17.6 认真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领导人员要按规定既参加所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又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虚心听取不同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6.17.7 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薪酬由人事处(组织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领导人员不得在所在单位领取公司统一核定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从兼职单位或以兼职身份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违反规定的,追回违规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6.17.8 实行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领导人员要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6.18 实行领导人员问责制。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领导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6.18.1 问责的情形6.18.1.1 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6.18.1.1.1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6.18.1.1.2 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产品销售、产权交易、矿区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18.1.1.3 违反规定干预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6.18.1.1.4 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6.18.1.2 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6.18.1.2.1 对“三重一大”(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不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6.18.1.2.2 对于专业性较强或者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6.18.1.2.3 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造成严重后果的。6.18.1.2.4 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6.18.1.2.5 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6.18.1.2.6 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事故的。6.18.1.3 有下列管理监督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6.18.1.3.1 监督管理不力,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案件或在一个年度内连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件、案件的。6.18.1.3.2 直接管辖的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领导的下属、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制止的。6.18.1.3.3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6.18.1.3.4 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6.18.1.4 有下列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6.18.1.4.1 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18.1.4.2 对公司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6.18.1.4.3 对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18.1.4.4 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6.18.1.4.5 对应由几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或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6.18.1.5 本部门、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问责。6.18.1.6 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行为的,应当问责。6.18.2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6.18.2.1 问责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6.18.2.2 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以上三种责任的划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界定。6.18.2.3 领导人员具有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6.18.2.3.1 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6.18.2.3.2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6.18.2.3.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6.18.2.3.4 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腐蚀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6.18.2.3.5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6.18.2.4 领导人员具有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6.18.2.4.1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从轻问责;6.18.2.4.2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从轻问责;6.18.2.4.3 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但在集体决策中提出反对意见的,可免予问责。6.18.2.5 受到问责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18.2.6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6.18.3 问责的权限与程序6.18.3.1 公司党委根据人事处(组织部)或者审计监察处(纪检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6.18.3.2 公司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处(组织部)、审计监察处(纪检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范围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职责,或者由公司党委责成有关处室办理相关事宜。6.18.3.3 被调查的领导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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