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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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编制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编制(一)概念1公共服务事项:国办发201586号没有明确公共服务事项的概念。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基本公共服务”概念表述为,是由政府主导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办发2015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规范权力运行等工作开展情况,综合省直部门、17市和专家意见建议,实施方案将纳入这次目录编制范围的公共服务事项概念表述为“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存、生活与发展等具体需求为目的,使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与行政权力运行相关的中介服务项目。”这一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共服务事项是使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提供的,提供方式有“直接提供”“购买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支持”和“其他”等;二是与行政权力运行密切相关的,即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格、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作为办理行政权力事项要件的服务项目。公共服务事项具体实施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群团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以下统称公共服务机构)。例如:政府部门(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省编办、省信访局等;事业单位:省老龄办、山东师范大学等;群团组织:省妇联、省贸促会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等;相关企业: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2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的具体举措,如清理证明和盖章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一口受理、并联办理、联合审批、网上办理、自助办理等。(二)分类实施方案将目录公共服务事项分为三个方面16类:1创新创业方面,主要包括政策支持类、法律和信息咨询类、知识产权保护类、就业技能培训类、其他类等项目。具体类别划分可按以下理解把握:(1)政策支持类:主要指为了满足创新创业需求,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措施,该类事项要落实到具体政策措施,如自主创业者税收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2)法律和信息咨询类:主要指公共服务机构就创新创业、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方面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政策措施提供相关信息,做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等,如“12348”法律服务咨询、回国创业高端人才配偶就业政策咨询、科研人员创业信息咨询等。(3)知识产权保护类:主要指公共服务机构为保护权利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直接提供或统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4)就业技能培训类:主要指公共服务机构为了增强公民就业竞争力、方便群众就业开展的技能或知识培训,如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 (5)其他类:此类主要列入主题宣传活动、信息公开等其他事项。提示: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到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或就业技能培训的,均可纳入创新创业领域相应类别,不以该事项是否直接服务于创新创业为唯一标准,如“法律援助”“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查询”等服务,不直接服务创新创业领域和人员。2日常生产生活方面,主要包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类、社会保障类、医疗卫生类、住房保障类、文化体育类、扶贫脱贫类、公用事业类、公共安全类、环境保护类等项目。这方面公共服务事项分类比较明确具体,按事项类别名称理解把握即可。3涉行政权力运行方面,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批准的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类项目。这方面事项主要是梳理政府部门批准(包括审核、初审等)资质、资格或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要件的服务项目,如具有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供的作为审批施工许可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服务事项(由政府相关审批部门委托并支付费用);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提供,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要件的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服务事项(由行政相对人自行委托并支付费用)。提示:涉行政权力运行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政府部门根据权力运行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项目、行政相对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并支付费用的服务项目。(三)事项梳理1把握的重点:梳理公共服务事项,要结合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和“三定”规定修订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看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和部门职责范围内应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目录;二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以国家和省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为重要参考,符合规定的事项,应纳入目录;三看民生工程和双创工作任务,查阅近几年重点建设的民生事项和贯彻落实创新创业工作的有关文件,常态化的公共服务事项,应纳入目录;四看部门(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服务项目,属于公共服务范畴的项目,应纳入目录;五看部门日常业务工作,对外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符合公共服务事项标准要求的,应纳入目录。提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含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下同)应涵盖部门(单位)直接为企业和群众办理(服务)的所有事项。2注意的问题:(1)如何处理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与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衔接关系?行政权力清单着眼于规范权力运行,对政府该做什么作出明细界定,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解决政府越位和乱作为等问题。责任清单着眼于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解决政府履职缺位和不作为等问题。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着眼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解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到位、服务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已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事项,属于本方案所指公共服务事项范畴的,为保持政策连贯性,此次暂不纳入服务事项梳理范围,今后按照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规范。但在简政放权过程中,已经精简的行政权力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后以服务方式提供的,要一并梳理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已经纳入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的,按实施方案要求梳理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涉行政权力运行中介服务类公共服务事项与涉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何区别? 一是概念区分:涉行政权力运行的中介服务类公共服务事项,是指政府部门批准的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项目。涉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二是梳理目的:涉行政权力运行的中介服务类公共服务事项是要求部门通过梳理其审批或管理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进一步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督促中介机构改进工作、优化服务;涉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是通过清理审批材料中的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三是梳理途径:涉行政权力运行的中介服务类公共服务事项是梳理政府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由负责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包括审核、初审等)的部门牵头梳理并审核确认;涉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是梳理行政审批时,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申请材料中的中介服务事项,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梳理,机构编制、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审核确认。四是梳理范围:涉行政权力运行的中介服务类公共服务事项梳理涉及包含行政许可在内的十项行政权力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涉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仅是与行政许可挂钩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由于概念界定和梳理目的、途径、范围不同,涉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与涉行政权力运行中介服务类公共服务事项既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也不是直接对应关系,如省管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全省性及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所需的验资报告,是作为省民政厅3个涉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由民政部门梳理并列入其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而对于涉行政权力运行中介服务类公共服务事项来言,则作为财政部门批准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验资报告服务事项,由财政部门牵头梳理,并列入财政部门及相关企业中介机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3)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如何梳理?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梳理,首先要按照实施方案梳理本级承担的法定公共服务事项,其次,在实际工作中,乡镇(街道)还承担了上级职能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受理等工作,为方便群众办事,创新服务方式,此类事项可作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列入目录。此前我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编制未作统一部署,按照职权法定、公开透明的原则,需要对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梳理,以构建上下衔接的政府职能体系。因此,未编制行政权力清单的乡镇(街道),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4141号)有关要求,同时编制行政权力清单。(4)部分具有时间节点的事项如何梳理?具有时间节点的事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阶段性的事项,如水库移民、扶贫脱贫等;另一类是特定时间事项,如3.12植树宣传、12.8统计法宣传等。上述具有特定时间节点的事项,在表现特征上与公共服务事项的概念基本一致,只是具有一定的时间节点,因此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5)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如何确定,是否需划分子项?公共服务事项名称要根据实施依据,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概括、规范,要准确反映公共服务事项的主要内容,便于服务对象知晓和了解。每项公共服务事项均作为一个独立事项,不再分子项。在梳理过程中,对某项事项,因服务对象、办理流程不一的,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面向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家庭困难人员等不同人群,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和下步网上运行的需要,根据事项要求的要件、流程进行合理细化,作为单独项目列出,具体可按以下要求把握:如果包含的项目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基本一致、基本流程也一致,列为一个项目,在“服务对象”或“备注”栏注明即可;如果包含的项目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差别较大、基本流程也不相同,实际上各为独立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分别列为独立的公共服务项目。3纳入目录事项的特征: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事项应具有以下特征:(1)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提供。由公共服务机构使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提供的公共服务,才属于目录公共服务事项梳理范畴,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省本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使用私人资源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梳理范畴。(2)满足相对人某种具体需求。通过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使相对人在衣食住行、生存、生产、生活和发展等方面直接受益,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政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监管行为,以及市场调节、政策制定等,不直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需求,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梳理范畴。(3)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公共服务事项是为了满足公众的需要,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以公众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不以盈利和竞争为目的,如非盈利性公立医院提供的健康查体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提供的服务,或具有等价交换性质的私人服务,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梳理范畴。(4)具有相对普惠性。公共服务应满足全体或某一类相对人的公共需求,并且相对人公平享有公共服务,如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查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梳理范畴。(5)具有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列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事项应以制度保障的方式确定下来,一经公布,应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不能擅自随意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如法律援助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一次性或临时提供的服务,一般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梳理范畴。4相关具体事项处理:一些具体事项是否纳入目录标准不明确,各试点单位掌握不一。为便于工作中把握,经汇总分析,统一解释如下。(1)与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相关的服务措施是否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这类事项属于办理服务事项或权力事项的服务手段或方式,不是独立事项,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如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罚金的网上缴纳服务。(2)考试类项目是否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水平评价类和职业资格类事项在本质上是为服务群众生存和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等设立,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不同类别的考试根据对象、流程环节的不同可分类纳入,如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准入类考试已作为行政权力事项(考试是取得准入的手段措施),不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不面向社会的内部人员考试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如公务员遴选考试。(3)调解、仲裁类事项是否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开展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群众解决矛盾,带有普惠性质,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如商务部门实施的“外商投诉的受理与调解”。仲裁事项属于行政权力事项,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4)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因此,信息公开事项按政府主动服务事项纳入目录。除此之外,按照有关规定,部门(单位)履职过程中,具有告知性、预警性等专门业务的公开事项,应单独列入,如检测结果的公开等。(5)投诉举报事项是否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以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实施的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为民服务内容,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投诉举报类事项可根据受理的不同内容进行细分,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列入相应类别公共服务事项目录。(6)部分非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类事项是否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考虑到此类事项一经认定,一般都伴随后续的优惠措施,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若未列入行政权力清单,可直接列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若已列入行政权力清单,按照权力事项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此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可不列入。(7)评比表彰类事项是否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此类事项主要涉及行业系统、特定领域或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精神,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如“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表彰”。(8)受委托的事项列入委托方还是受委托方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考虑到下步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因素,从方便相对人的角度,受委托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同时列入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在备注中予以标注。(9)内部管理服务事项是否纳入目录?这类事项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如政府内部教育、培训、各类保障服务,对下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共服务事项服务对象的一部分群体的,针对其实施的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如人社部门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服务。(10)宏观管理事项是否纳入目录?这类事项不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直接需要,或者受益群体具有不确定性,群众获得感不直接不明显,因此不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11)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是否纳入目录?这类事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的共同的物质基础,是城市主体设施正常运行的保证,不作为具体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目录,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提示:上述事项处理意见是针对试点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的,仅供工作中参考使用,各地各部门在梳理事项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纳入的事项。5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本行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部门(单位)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由部门(单位)牵头梳理编制,列入部门(单位)目录;相关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指按照经济社会活动的不同行业进行分工管理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梳理编制,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目录;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由负责其资质、资格审批(包括审核、初审等)的部门牵头梳理,列入部门(单位)及相关企业中介机构事项目录;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列入牵头部门目录;省以下国家安全、地方税务、盐务部门(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由省安全厅、省地税局、省盐务局分别牵头梳理编制,列入市、县(市、区)目录。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要将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列尽列,避免漏项;要对纳入目录事项的实施依据严格审核,避免列入依据已废止、失效的事项;要认真核对目录事项要素内容,避免出现错误和不准确表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梳理和目录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可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编制,不一定由各乡镇自行编制,其公开事宜由设区市统一确定。提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是否单独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由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根据目录编制情况研究确定公开方式、动态管理等措施办法。(四)表格填写为便于汇总和网上公示,目录表格必须使用Excel,严格按照提供的模板格式填写(有关表格请从工作群中下载)。1实施主体:部门(单位)及其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填写本部门(单位)规范名称。其中,法定依据明确规定由直属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实施主体可直接填写直属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规范名称。相关企业以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填写“企业”“具有*资质的机构”,实施该事项的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数量较少时,也可填写具体机构的名称。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填写委托购买服务的部门(单位)规范名称。2事项名称:按照实施依据和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公共服务事项的责任划分填写名称,并体现服务的主要内容。同一事项因部门年度任务部署要求不同,具体措施不固定不具体的,可采取“举例+主要服务内容”的方式填写,如“开展送法下乡等*宣传活动”;各类资金项目一般表述为资金救助、资金补贴、资金扶持等。3实施依据及条款:要按照效力大小依次列出实施依据名称(即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顺序),顺序号采用“1”“2”的表述。引用的条款应包含实施层级、服务内容等,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其“实施依据”栏填写: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无实施依据但确需保留的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依据”栏填写“无”,“备注”中简明扼要说明保留的理由,并尽快制定完善实施依据。4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是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法定依据规定的完成相关办理工作所需时间;承诺时限是公共服务机构向社会承诺的完成相关办理工作所需时间。依申请提供的事项,按照实施依据确定的时限填写,没有法定时限的应填“无”;承诺时限按实际办理情况填写,一般应填写“*个工作日”。公共服务机构主动提供的事项,没有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的,可以填写服务频次,如每年一次、每月一次等;属于即办件的,应填写“即办件”。5服务类型:填写“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主动服务”事项,一般面向全社会提供,不针对特定群体,服务对象可填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宣传类服务事项。“依申请服务”事项,服务对象填写为相对具体的、一定范围内的受众群体,如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服务对象填写“师范类高校毕业生”。6提供方式:填写“直接提供”“购买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支持”“其他”。中介服务类事项,如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企业和群众不需承担费用的,填写“购买服务”,如施工图审查;如由企业和群众承担相关费用的,填写“直接提供”;如部分有政府补贴或政策支持,部分由企业和群众承担,填写“资金补贴”或“政策支持”。7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提示:经梳理,如部门相关企业、中介机构有公共服务事项,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表头填写为“*(厅、局、办、中心等)及相关企业中介机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提供方式主要作为统计使用,不作为网上公开要素。二、服务指南编制(一)服务指南要素及内容:服务指南一般应包括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各级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服务指南还应列明的其他内容,以增强实用性。(二)编制要求:服务指南是帮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快速、便捷办理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的“明白纸”。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服务指南。依申请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服务机构必须逐项编制服务指南。服务指南编制要与简化优化流程、清理各类证明、盖章材料和办事手续等结合进行。编制时要最大限度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认真研究证明、盖章等材料和层层审核的必要性,真正为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提供优质、便捷、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三)具体内容要求:1事项名称应与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保持一致。2办理依据可只填写相关文件名称、发文字号;是否填写具体条款的内容,根据实际工作和便民原则确定。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填写接收相对人申请材料的机构名称及详细的具体地址(如有多个,请逐一列举);通过网上受理的,注明相关网址。4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要依法依规逐项列明,原则上不得出现兜底条款;基本流程要简洁明了、方便实用,体现可操作性,强化指引作用。5收费依据及标准,填写办理相关事项的收费依据及标准,要与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要求一致,如不收费,直接填写“不收费”;如收费,应填写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及标准等。三、编制目录和服务指南的时间安排(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梳理自查阶段(2016年9月下旬至11月中旬)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相关企业、中介机构,认真开展梳理自查,填写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审核公示阶段(201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部门(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集中审核,形成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本部门(单位)网站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3全面公开阶段(12月中旬至月底)部门(单位)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和部门(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目录。服务指南也要通过部门(单位)网站和服务窗口摆放等适当形式公开;为方便服务对象索取和使用,服务窗口可提供简版,同时应注明完整版的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部门(单位)公开后,要及时将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编制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一并送省编办备案。提示:相关企业及中介机构的服务指南也要通过本企业(机构)网站和服务窗口等适当形式公开。(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017年5月底前要向社会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三)试点单位前期参加试点的省直部门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方案要求,对本部门和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可先行向社会公开。提示:省直部门(单位)12月底前要完成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和山东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在山东政务服务网的公开,根据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情况分批进行。部门(单位)单位完成目录编制后,随即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报送目录公示信息数据,省编办对格式进行把关后,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及时发布。为确保12月底前实现省直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全面公开,省直各部门(单位)务必于12月25日前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报送目录公示信息数据。第二部分 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清理一、目标任务随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在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领域,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网上热议的“证明你妈是你妈”“证明你还活着”等各类“奇葩证明”和“循环证明”,严重影响了改革成效。清理证明、申请材料和盖章环节就是以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相对人办事成本、便民利民为目标,从源头上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的服务,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效。因此,对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或行政权力事项过程中,需要相对人提供的各类证明、盖章类材料,要厘清“来龙去脉”,清理时既坚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实际,不要因为清理证明给群众办事造成新的不便。二、应把握的原则(一)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则上取消。(二)凡是政府部门(如公安、民政、房管、教育、卫生等)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学历学位、健康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本部门、本系统已经出具的批件、规范性文件,应通过信息查询方式获得,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四)可通过部门间沟通、查询、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征求意见等获取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五)属同一事项各办理环节需要的同一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六)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建立容缺机制),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三、证明材料类别及清理规范重点(一)原始证明材料。主要是由相关部门(机构)制发的,用途比较广泛的证照、文件、表格等。1制式证照。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入伍证、退役证等。资质资格证明,如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不动产证明,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登记证明,如结婚证、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其他证明,如残疾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社会保障卡等。2制式文件。主要是指有关部门(机构)在履行职责(或管理、经营)行为中制发的非单一用途的书面材料,如社会弃婴儿报案证明、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专科以上学生派遣证、职工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病历、医药费单据、转诊证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银行对账单、税务零报税证明、税务注销证明等。对原始证明材料工作重点是规范:一是查此类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是否存在同一材料重复提供的情况。(二)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为办理某项服务事项需要第三方单独出具并加盖印章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作为已提供证明材料的补充证明,如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2由相关部门(机构)出具并重新加盖印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如由房屋档案馆加盖印章的规划审批的建筑平面定位图。 若申请人合法取得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再次办理相关事项或其他事项时,无需有关部门盖章确认,则属于原始证明材料。3由有权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材料,如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等。4由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出具(盖章)的表明本人状态的证明,如在校证明、在济单位工作证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证明、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家庭困难证明、无职业证明、居住证明、监护人证明、助残证明、学生社会实践证明等。5需第三方盖章的申请表、审批表,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表、高层次创新人才政府扶持资金审批表等。6其他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如部门(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重点清理:一是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二是能否由办理机构通过相关渠道取得;三是能否由申请人通过书面承诺解决;四是是否与已有证明重复或可替代。四、注重处理的三个关系清理规范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是一项系统、复杂、长期性的工作,注重处理好以下四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精简与效能的关系。精简是手段,提高服务效能是目的。精简的目的是要规范和简化公权力,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更好地服务群众。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更不能为了精简而精简,以牺牲效能来“迎合”精简。既要下大力气将繁杂、无谓的证明清理掉,能清必清,让证明的公章“少旅行”,让办事的群众“少作难”;同时又要考虑到现阶段一些基本信息仍处于分散、割据的碎片化状态,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办理机构人员力量和专业能力、部门间协调配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实际,不能理想化的、简单的将证明材料一股脑地交由办理机构通过信息共享、部门间协调、事中事后落实来解决,这样会适得其反,降低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是处理好合法提供和合理清理的关系。合法提供与合理清理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的提升公共服务效率。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既应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同时也必须兼顾客观实际,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不应该偏废。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国办发201586号文件规定的非常明确,原则上要一律取消。对于办理部门要求申请人依法提供的证明材料,其中有多少是可以取消的,需要公共服务机构,在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站到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在保证服务水平和质量不降低、不危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加大力度合理有效精简,以切实促进服务效能提升。三是处理好清理证明材料和简化办理要件的关系。办理要件是指办理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所需要和依据的必要材料。其既包括上述的原始类证明材料,也包括补充证明材料和再证明材料,还包括其他必须的材料。清理证明材料是简化办理要件的重要内容,通过清理证明材料能够减轻群众负担,让群众少跑路,方便群众办事。但同时要注意清理证明材料后,变相提高其他办理要件门槛,造成群众办事新的“中梗阻”。另外,要及时跟踪上级政策变化,搞好衔接,如近期公安部、人社部、民政部等出台新政策、新规定,相应取消户口迁移证明、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单身证明等。五、工作步骤(一)梳理摸底省直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逐项梳理办理公共服务事项和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需要相对人提供的原始证明材料和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完善相关要素,列入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摸清底数。各市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需梳理的内容。(二)清理规范查找所有证明盖章类材料的设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依据较多的,应逐一列明,同时认真研究其必要性,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保留或取消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当前不能完全实现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各级各部门(单位)清理证明盖章类材料要坚持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律法规修订、是否合情合理和信息共享建设进展情况等因素,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协调配合领域,升级再造办事流程,分类、分时段提出清理意见,条件成熟一批,清理一批,杜绝出现因盲目清理证明盖章类材料,导致办理环节受阻、时限延长、公共服务精准度降低和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出现。六、表格填写要求(一)事项名称:填写公共服务事项或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二)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填写事项办理时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盖章类材料的规范名称;无规范名称的,按照主要内容填写。(三)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填写相关设定依据名称及具体条款,如无依据填写“无”。(四)依据设定层级:填写证明、盖章类材料最高设定依据的层级。(五)清理意见及理由:填写“保留”或“取消”,并说明理由。保留事项,一并填写“是否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提供”。(六)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提示:表格必须使用Excel,严格按照提供的模板格式填写。由于各地各部门(单位)证明材料多少不一,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不一,清理工作的角度、力度、方式方法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清理工作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不能简单套用辅导材料的相关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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