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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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说明 随着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律的出台,总行年印发的借款合同制式示范文本已不适应新形式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借款合同管理,依法规范我行担保贷款行为,总行根据新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结合几年来的信贷工作实际,起草了新的担保借款合同文本 和相关重要凭证。现作修改说明如下: (一)合同文本种类 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试行)有关担保形式的不同规定,结合农业银行普遍推行担保贷款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原来两类担保借款合同修改为三大类共五种,即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借款合 同。 (二)合同文本形式 为便于信贷操作并符合我行习惯作法,新合同文本的制定沿用了将主合同(即借款合同)与抵押、保证和质押等从合同合在一起的作法,使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能在一份合同文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 (三)合同条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在合同中规范了借款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七要素,即:贷款各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或违约责任。同时在担保条款中,对担保法规定必须具备的保证期限、担保范围、质物移交时间等要素作了规范性的表述 。 针对当前企业转制过程中针对银行贷款出现的逃债、废债等情况,在合同中增加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和违约责任。 为了避免“一般保证”给贷款人带来的麻烦,新文本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文本强调了对借款人履行合同的约束,规定了项约束性条款和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实际操作中可灵活掌握,只要不是恶意逃债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行为,也可免于制裁。 为了避免出现贷款人提前收贷时保证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新文本中增加了“贷款人依法或依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条款。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新文本中有关纠纷管辖的条款只明确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如果合同各方愿意仲裁解决的,可在“其他事项”中约定仲裁条款。 “抵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签章并依法设定抵押之日生效”,如抵押借款合同签定后,应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不去登记,则已签定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质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签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如质押借款合同签定后,出质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移交 质物的,则已签定的质押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注意的是,合同生效之前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为了确保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或质权,新文本规定了对抵押人和出质人的约束性条款及违约责任。 为便于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新文本规定,“贷款人依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实际执行时,对此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慎重使用,避免引起纠纷。 (四)相关凭证 为了和新合同文本内容相配套,设计了“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借据”(共五联)、“抵押(质押)物品清单”、“权利质物清单”、“房地产抵押物清单”等重要凭证。 设计新的“借款借据”是为了适应“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需要,这两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都以借据为准,借据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完整,而且要有双方的签章。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占有很大比重,为此我们根据房地产抵押的特点,专门设计了“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其中“土地使用面积”一栏是在用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用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填写的。 “抵押(质押)物品清单”同时适用于抵押借款合同和以动产作为质物的质押借款合同。 为了确保抵押(质押)的效力,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和“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中设计了抵押人(出质人)“主管单位意见”栏和“财产共有人意见”栏。 (五)使用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借款合同和有关凭证的各要素一定要填写齐全、防止漏填、错填。除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外,如需增加条款可在“其他事项”中填写。 各种借款合同要和有关凭证配套使用,避免合同与凭证不配套或内容不符。 合同中“贷款种类”一栏填写“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中的一种。 借款合同和借据中“还款方式”一栏应填写“利随本清”,“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分期还本”等内容。 保证人保证期间由合同各方商定,一般应掌握在贷款到期后年。应注意保证期间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 关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最高贷款限额”是指余额还是发生额,目前分歧很大,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为慎重起见我们在合同中仍用“最高贷款限额”一词,如当地立法及司法部门认为可以按“余额”操作,可在使用的“其他事项 ”中约定“最高贷款限额”是指“最高贷款余额”。 (六)编制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由总行法律顾问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由于该套文本为示范性文本,各行可根据自身情况掌握使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法律顾问室,以便做进一步的修改。 附:二、示范文本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农银保借字第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借款用途。 (二)贷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三)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年月日归还元;年月日归还元;年月日归还元)。 (四)利率为月息,按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延期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 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 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九、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住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签章) (授权委托人) (签章) 保 证 人 () () () 保证人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农银保借字第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币种及金额大写)的贷款。在此期限和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 率、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借款人应按借据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六、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 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 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七、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九、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住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签章) (授权委托人) (签章) 保 证 人 () () () 保证人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农银抵借字第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一)贷款种类;借款用途。 (二)贷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三)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年月日归还元;年月日归还元;年月日归还元)。 (四)贷款利率为月息,按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抵押人愿以下列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册)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一)上述抵押物评估价值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二)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仅、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四)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以清偿其他债务。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抵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危及借款方实现抵押权的,应提前通知借款方。 (七)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 四、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五、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 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 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六、贷款到期,借款人有能力以资金形式归还贷款本息的,应首先以帐户资金归还。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的部分,由贷款人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七、贷款人依照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照第六条规定行使抵押权。 八、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四、五、六款内容,使借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向借款人支付相当于抵押物作价的违约金。 九、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借、贷、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并依法设定抵押之日生效。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住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签章) (授权委托人) (签章) 抵 押 人 抵押人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农银抵借字第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币种及金额大写)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人愿以下列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条所述最高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手续。 (二)上述抵押物评估价值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三)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仅、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五)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 (六)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七)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以清偿其他债务。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抵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危及借款方实现抵押权的,应提前通知借款方。 (八)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 四、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五、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 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 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六、贷款到期,借款人有能力以资金形式归还贷款本息的,应首先以帐户资金归还。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的部分,由贷款人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七、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有权按第六条规定行使抵押权。 八、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五、六、七款内容,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向贷款人支付相当于抵押物作价的违约金。 九、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借、贷、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并依法设定抵押之日生效。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住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签章) (授权委托人) (签章) 抵 押 人 抵押人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农银质借字第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 借款人: 出质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一)贷款种类;借款用途。 (二)贷款金额(币种及金额)。 (三)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还款方式(借款人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年月日归还元;年月日归还元;年月日归还元)。 (四)利率为月息,按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质人愿以下列动产或财产权利(下称质物)(详见质押物品清单或权利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 (一)质物未设定过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二)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如因贷款人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本息或向第三人提存。 三、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一)上述质物评估价值元。质押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二)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加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贷款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一并移并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管理质物。为安全、方便,贷款人也可以将质物委托第三人保管。 (五)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六)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 四、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 五、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六、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 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 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七、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有能力以资金形式归还贷款本息的,应首先以帐户资金归还,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的部分,由贷款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优先受偿。仍然不足受偿的,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有权按照第六条规定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优先受偿。 九、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内容,应向贷款人支付相当于质物评估价值的违约金,并赔偿贷款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十、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一、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住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签章) (授权委托人) (签章) 出 质 人 抵押人 住所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抵押(质押)物品清单 抵押人(出质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行 金额单位:万元 编号: 处 所 数 量 质 量 物品名称 规格 (存放、保管、使用单位) 及单位 及状况 上列物品经抵押人(出质人)和贷款人核实无误,作为农银借字 抵押人(出质人):(公章) 主管部门 公章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单 评估价值 权证名称 权属状况 登记机关编 号 号 码起止时间 第号合同附件。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财产共有人 签章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权利质物清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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