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查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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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查操作规范一、便民服务项目名称、性质名称: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查性质:便民服务二、许可依据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修订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四、行政审查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A.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B.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C.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D.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三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E.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执业律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六、申请材料A.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目录(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三)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结果;(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五)合伙协议;(六)律师事务所主任推举书;(七)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九)合伙人的个人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两寸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照2张; 2、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5、合伙人的简历;6、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发起人辞职证明、档案保管合同或其他没有职业、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7、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十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和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 (十二)聘用律师名单;(十三)聘用律师个人资料(同合伙人个人资料)及聘用合同;(十四)财会人员名单;(十五)财会人员个人资料及聘用合同;(十六)聘用律师执业证书。B.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目录(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三)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结果;(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五)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资产的验资报告;(六)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七)设立人个人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两寸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照2张; 2、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5、设立人的简历;6、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设立人辞职证明、档案保管合同或其他没有职业、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7、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八)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九)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十)聘用律师名单;(十一)聘用律师个人资料(同设立人个人资料)及聘用合同;(十二)财会人员名单;(十三)财会人员个人资料及聘用合同;(十四)聘用律师执业证书。C.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目录(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三)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结果;(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五)经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推选的负责人的证明;(六)有关部门批准核拨编制、经费的文件;(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八)执业律师名单;(九)执业律师的个人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两寸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照2张; 2、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5、执业律师的简历;6、调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证明文件。(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律师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十一)财会人员名单;(十二)财会人员个人资料及聘用合同;(十三)执业律师的执业证书。D.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材料目录(一)分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请示;(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书;(三)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个人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两寸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照2张;2、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发起人辞职证明、档案保管合同或其他没有职业、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5、暂住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6、执业律师的简历。(四)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五)聘用律师名单、个人资料(除提交同派驻律师个人资料外,还需提交与原律师事务所结清财务业务关系的证明书)及聘用合同;(六)财会人员名单、个人资料及聘用合同;(七)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八)分所的执业场所使用证明;(九)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有关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要载明该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已满三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十)律师事务所总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十一)律师事务所总所章程、合伙协议。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 咨询 :投诉 :0779-3960621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申请材料不齐全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窗口承办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科室负责人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查意见(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局首席代表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附件2设立xx律师事务所申请书xx市司法局: 为,经、三人一致协商决定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为万元,地址设在市路号。 此呈,恳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事由(设立新所/变更名称)原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合伙人/所名)负责人律师事务所性质原律师事务所证号住所 隶属单位 申请时间年检拟定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English Name)1234设区市司法局审核意见司法厅审核意见司法部检索结果注:各地可根据本式样自行印制XXXX律师事务所章程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XXXX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律师事务所主任推举书(参考文本)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推选律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证 明、律师为我市执业律师,三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符合发起人条件。特此证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盖章) 年 月 日市司 法 局 文 件司请号关于任命XX为XX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决定律师事务所:,免去你所主任职务,由担任你所负责人。市司法局(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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