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月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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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月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确保8月道路交通秩序治理取得实效,根据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城乡治办20097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和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目标,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要求,以治理车辆乱停放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为推动全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静态交通秩序,严格查纠车辆乱停放等影响通行、阻碍畅通的违法行为,达到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规范管理停车场(点),机动车“停车进场、停放归点、朝向一致、间隙适当、规范有序”,非机动车“停车归点、停放整齐、朝向一致、规范美观”,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城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减少,实现良好的城乡道路交通秩序。三、工作重点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月重点打好“三大战役”,开展好“一个活动”。(一)打好停车场(点)规划建设战役治理“停车乱”,要从停车场(点)的规划建设入手,从根本上缓解“停车难”。1.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车辆增长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规划,要将停车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交通发展规划。2.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排查拟建、在建、现有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住宅区停车场,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核和停车功能的监督检查,完善停车场建设。对设计方案不合理的要责令更改方案,对停车场改作他用的要限期恢复停车功能,对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住宅区没有配建停车场的要责令积极创造条件配建。3.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设置满足本单位需求及外来办事车辆停车需求的专用停车场。4.深入调研停车需求、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制定建成区和乡镇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整体规划,充分利用道路资源,科学设置占道临时停车点,努力适应社会停车需求,缓解“停车难”矛盾。5.落实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道路和交通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占道临时停车点,坚决清理不规范、不合理占道临时停车点。(二)打好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战役按照“畅通工程”、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等工作要求,进一步设置、完善道路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1.重点设置、完善停车场标志、标线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标志,施划标线,非机动车占道停车点设置规范停车的固定设施。2.设置、完善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防护栏、行人安全岛等城乡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尤其是交叉路口的信号灯,非灯控路口让行标志标线,次干道及次干道以上道路限速标志,交叉路口指路标志,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禁令标志前方的提示标志,路口、路段人行横道线,路口行人二次过街等候线,次干道以上道路和主、次以上干道相交路口渠化标线等设置。(三)打好严处交通违法行为查纠战役巩固前一阶段 “停车乱”专项治理成果,重点查纠以下交通违法行为:1.严厉查纠机动车占用行车道、人行道、盲道、无障碍道路等违法停车行为;2.严厉查纠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特别是占用盲道、无障碍道路停车的违法行为;3.严厉查纠行人不按规定穿越道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无障碍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等交通违法行为;4.严厉查处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摆设摊点、流动摊贩等当街为市、影响道路通行和城乡环境的违法行为;5.严厉查处货物运输车辆抛洒、散落装载物及其他车辆向车外抛洒物品,污染城乡道路交通环境的违法行为;6.严厉查纠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四)开展“文明出行、安全回家”主题宣传活动1.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治理的主题宣传活动贯穿始终,为提高治理成效、促进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的明显好转提供有力支持。2.各级政府要坚持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活动为依托,借助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遵守交通信号、文明行车、文明停车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秩序治理的目的和要求,大造舆论声势,增强广大群众遵守和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的自觉性。3.组织新闻单位开设专栏对交通秩序治理月活动进行及时跟踪、全面报道,对车辆乱停乱放、违法掉头等交通乱点和不文明交通行为及时曝光。4.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管理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学生自觉承担劝导、督促家长和亲友文明行车、文明停车、遵守交通信号等文明参与交通的责任,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目标。5.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明出行、安全回家”主题宣传活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道路交通文明劝导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交通的好风尚。6.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务中心及相关业务窗口面向群众的特点,向来访人员发放“文明出行、安全回家”温馨提示卡,以扩大受众面。通过建立宣传一条街和主题广场,让广大群众办事、休闲都能感受到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四、时间安排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治理月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性战役进行,具体安排如下:(一)第一阶段(8月1日10日):规范占道停车场(点)战役。深入排查和调研停车需求、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科学规划、设置占道停车场(点),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有效缓解“停车难”矛盾。同时,落实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车场(点)管理制度,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并根据道路和交通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撤除占道临时停车场(点)。(二)第二阶段(8月6日19日):完善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配建战役。按照“畅通工程”、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等工作要求和标准,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三)第三阶段(8月13日31日):严查严处交通违法战役。巩固前一阶段“停车乱”专项整治成果基础上,突出重点,严厉查纠道路车辆乱停乱放、占盲道和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五、职责分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月工作由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公安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道路交通秩序治理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突出主体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和实施好本地的道路交通秩序治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郊区(市)县政府开展交通秩序治理月各项工作。1、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停车场规划,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制度,验收竣工的停车场;设置、完善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2、负责占道临时停车点的规划、设置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秩序;3、加强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查严处车辆乱停乱放、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等影响交通的违法行为,净化交通环境;4、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无障碍道路摆设摊点、流动摊贩等以街为市、影响道路通行和城乡环境的行为;5、加强城乡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妨碍、阻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行为。(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审定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月宣传工作方案,结合治理月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文明出行、平安回家”主题宣传活动,加大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治理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结合文明城市建设活动,将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月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规划,常抓不懈。(三)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交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效能问责;对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行动迟缓、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四)市建委:负责将机动车停车场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审核拟建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不含体育场馆)、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大型建筑单位面积平均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设计方案,对设计方案不合理的责令更改方案。(五)市城管局:负责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用行车道、人行道(盲道和无障碍道路)摆设摊点、流动摊贩等以街为市、影响道路通行和城乡环境的行为;负责停车场(点)、城乡道路的卫生监督检查,开展停车场(点)卫生死角清理活动。(六)市工商局:负责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公共停车场;负责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合理规划、设置市场内的车辆停放区域;配合城市管理、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取缔影响交通信号识别的广告。(七)市交委:负责公路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超限运输车辆。(八)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按国家标准建设和落实市场停车场、市场交通通道,维护场内交通秩序,不影响区域交通规划;会同建设、规划、交管等部门协调解决商业设施停车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九)市农委: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村社”活动,开展对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农村居民规范乡镇、村社道路及居民房前车辆停放。(十)市环保局: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标准,加强对机动车的尾气监测、噪声监测。(十一)团市委:负责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交通秩序专项治理月活动,在城乡主要道路开展“志愿者文明交通劝导”活动,劝导驾驶人、行人等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信号,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文明参与道路交通。(十二)市传媒集团: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紧紧围绕交通秩序治理月工作,大力宣传交通秩序治理动态及成效。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专项治理的规模效应,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达标。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迅速建立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月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停车及道路交通秩序检查评价标准”,同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按照能级管理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工作专人抓,层层落实责任,强力推进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月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交通秩序治理月的各项任务。(二)突出重点,强化治理,整体推进。以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的设置、规范停车秩序、严查严处车辆乱停乱放等阻碍交通的违法行为为重点内容,针对城乡结合部、中小街道等交通热点、难点地区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突出现象,采取疏堵结合的策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强化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力度,实现交通秩序治理工作整体推进。(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交通秩序治理月的各项工作目标。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执法理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强化督导,认真检查,严格问责。市政府将派出督导组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交通秩序治理月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督查,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交通秩序治理月每一阶段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五)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交通秩序治理的每一阶段工作认真总结,深入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措施,力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建立、健全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治理、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置和完善、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考核评价等长效机制,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促进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城乡道路交通环境。附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停车及道路交通秩序检查评价标准主题词: 城乡环境 交通治理 通知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8月4日印(共印300份)附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停车及道路交通秩序检查评价标准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全省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治理工作,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秩序化、清洁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2008版)及其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08年版)、省公安厅四川省公安机关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停车乱”专项治理方案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评价标准,特制定本检查评价标准。一、停车场(点)规划、设置与管理停车场(点)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占道临时停车点。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居住区等车辆停放的场所;占道临时停车点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设置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的停车泊位。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征得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竣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了验收合格。(一)城区1.公共停车场【规划】(1)相关部门根据车辆的增长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了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交通发展规划;(2)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商厦、宾馆酒店、贸易市场、体育场(馆)、餐饮商业街(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居住区、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配建了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需求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 (3)私营货运车辆、工程及专用机械车等有集中停车需求的,规划了集中规范停放的公共停车场(点);(4)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恢复了公共停车功能。还未恢复公共停车功能的,已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5)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进行了改建或者扩建;(6)地震灾区在恢复重建中,同步配套规划了公共停车场。【设置】(1)交通标志、标线符合国标,齐全醒目; (2)在明显位置上设置了停车场管理制度公告牌,并标明了管理机构或单位;(3)施划了车辆停放泊位标线,并保持清晰。不便施划停车泊位的,保持地面平整;(4)进出口保持了通畅,符合安全要求。【管理】(1)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制度明确,责任落实;(2)车辆停放归位、摆放整齐、朝向一致;(3)按车辆类型分类停放;(4)停放车辆无无号牌汽车、摩托车;(5)保持了清洁卫生。2.专用停车场【规划】(1)公共汽车规划了专用停车场(点);(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规划了满足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和外来办事车辆停车需求的专用停车场;(3)居住区规划了满足住户停车需求的专用停车场;(4)专用停车场泊位空余的,能够向社会其他车辆开放。【设置】(1)设置了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2)有条件的施划了车辆停放泊位,车位间隔适当,车辆进出安全畅通;(3)向社会其他车辆开放的专用停车场设置有醒目的指示标志,进出口符合安全要求。 【管理】(1)进出口有专人负责,确保安全;(2)车辆停放归位、摆放整齐;(3)按车辆类型分类停放;(4)保持了清洁卫生。3.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规划】(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对建城区内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进行了整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告;(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变化情况,对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进行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告;(3)每个占道临时停车点有具体的规划设置要求;(4)建立了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规划管理档案,资料齐全。【设置】(1)交通标志、标线符合国标,齐全、醒目;(2)设置了停车点管理制度公告牌,并标明了管理机构或单位;(3)设置了醒目的规范停车告示标志牌;(4)停车泊位标线清晰、间隔适当,不便施划停车泊位的,用适当方式明确了范围,保持地面平整;(5)停车泊位未占用或阻挡无障碍道路和盲道;(6)根据临时停车点的需要,在停放车辆与通行道路之间摆放了锥形筒;(7)停放车辆进出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管理】(1)有专门管理人员,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没有管理人员的,落实了属地管理责任;(2)车辆停放归位、间隔适当、朝向一致、摆放整齐;(3)汽车、摩托车分类停放;(4)停放车辆无无号牌汽车、摩托车;(5)保持了清洁卫生。4.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占道临时停车点【规划】(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非机动车停放需求,对建城区内非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进行了整体规划;(2)按照方便和安全的原则,在适宜的人行道上规划设置了临时停车点,且位置适当、间隔合理,能够满足停车需要;(3)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的临时停车点规模适当,符合安全要求; (4)建立了非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规划管理档案。【设置】(1)人行道上的临时停车点施划了标线或设置了适当的物理设施,有条件的设置了停车点标志牌;(2)非机动车道上的临时停车点用适当方式设置了停车区范围和明显的标志牌;(3)商业街(区)、大型商厦、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场所门前的集中占道临时停车点,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和范围,设有管理制度公告牌,并标明了管理机构或单位。设置了规范停车告示标志牌;(4)未占用或阻挡无障碍道路和盲道;(5)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管理】(1)集中停车点有专门人员管理;(2)人行道上的临时停车点落实了门前管理责任;(3)按照非机动车辆类型,分类停放,朝向一致,摆放整齐; (4)需临时停放二轮摩托车的,相对集中,无无号牌摩托车停放;(5)保持了清洁卫生。(二)乡镇1.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点【规划】(1)根据乡镇集中停车需求,规划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点;(2)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医院(卫生院)、车站等规划了满足停车需求的停车场点;(3)单位和住宅区,根据自身车辆的停车需求,规划了专用停车场点。 【设置】(1)公共停车场点设置了符合国标、醒目的交通标志,设有管理制度公告牌,并标明了管理机构或单位;(2)公共停车场点有条件的施划了车辆停放泊位,没有条件的,应当保持地面平整; (3)专用停车场点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标志,有条件的施划了停车泊位。【管理】(1)公共停车场点有专门管理人员,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专用停车场点落实了管理责任;(2)按车辆类型分类停放,摆放整齐;(3)公共停车场点停放车辆无无号牌汽车、摩托车;(4)保持了清洁卫生。2.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规划与设置】(1)根据停车需求,在乡镇规划设置了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点;(2)设置了符合国标的交通标志,有条件的施划了停车泊位,不便施划停车泊位的,明确了范围,保持地面平整;(3)建立了占道临时停车点管理档案。【管理】(1)集中临时停车点有专门人员管理;(2)未占用或阻挡无障碍道路和盲道;(3)按车辆类型分类停放,摆放整齐、朝向一致;(4)停放车辆无无号牌汽车、摩托车;(5)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6)保持了清洁卫生。3.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停车场点【规划与设置】(1)根据医院(卫生院)、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店铺等停车需求,规划设置了公共、专用或占道临时停车场点;(2)乡镇街道两边规划了占道停车点,施划了规范停车的标线或设置了适当的物理设施;(3)未占用或阻挡无障碍道路和盲道,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管理】(1)需要并有条件的有专人负责管理,街道两边的占道临时停车点落实了门前管理责任;(2)按车辆类型分类停放,摆放整齐、朝向一致;(3)保持了清洁卫生。(三)旅游景点停车场点【规划与设置】1根据旅游车辆停放的需求,规划设置了满足各类车辆停放的停车场点。需要设置占道临时停车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了规划,并按照城区占道临时停车点的标准进行了设置;2根据旅游车辆的类型,规划设置了车辆分类停放区域;3设置了符合国标的交通标志、标线,施划了停车泊位。不便施划停车泊位的,保持地面平整;4设置了醒目的规范停车告示标志牌;5进出口通畅,符合安全要求。【管理】(1)有专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2)按车辆类型分类停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3)车辆停放归位,朝向一致,摆放整齐;(4)停放车辆无无号牌汽车、摩托车;(5)保持了清洁卫生。(四)公路沿线停车场点。【规划与设置】1各类宾馆、旅店、餐饮(农家乐)、商场、店铺、住宅等,根据车辆停放需求,在院内或门前规划设置了停车场点;2有条件的施划了停车泊位或区域;3停车场点未占用通行道路,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管理】(1)落实了管理责任;(2)停放车辆朝向一致,摆放整齐;(3)保持了清洁卫生。二、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一)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设置符合国家标准(GB14886-2006)。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交通信号灯控交叉路口数量占应设交通信号灯交叉路口总数的比例应达到以下标准:1.部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一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低于90%; 2.省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二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低于80%;3.市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三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低于70%;4.其他城市不得低于60%。 乡(镇)根据交通流量、路网结构、道路等级和功能等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标准设置。(二)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施划的交通标线符合国家标准(GB 5768-2009),并保持齐全、醒目和有效。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施划的交通标线应达到以下标准:1.设置、调整和完善建成区3.5米以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2.完成建成区次干道以上道路、次干道与次干道以上道路相交路口的渠化;3.完成建成区3.5米以上道路非灯控路口让行标志标线、四车道以上道路限速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禁令标志前方的提示标志;4.完善路口、路段人行横道线、路口行人二次过街等候线等标志标线;5.设置、调整和完善建成区主干道与次干道以上道路相交路口指路标志;6.完成建成区6米以上道路非灯控路口让行标志标线、主干道限速标志以及主、次以上干道相交路口指路标志;7.完成建成区主干道和次干道交通标志:地级市平均每公里不得低于7块;县级市(区)平均每公里不得低于5块;县城平均每公里不得低于3块;8.学校周边设置相关的交通标志率达到100%。乡(镇)根据交通流量、路网结构、道路等级和功能等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标准设置。(三)交通安全设施1.根据交通需求,设置了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2.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规范、合理;3.设置的行人过街设施科学、合理,满足实际需求;4.学校周边设置过街设施、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率达到100%。三、通行秩序管理(一)机动车守法率(不包括摩托车)1.部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一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低于95%; 2.省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二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低于90%;3.市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三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低于85%;4.其他城市不得低于80%;5、乡(镇)不得低于75%。(二)摩托车守法率1.无牌无证车辆不超过5%;2.无驾驶证驾驶不超过10%;3.未经定期检验车辆不超过10%;4.超载不超过15%;5.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不超过20%。(三)非机动车和行人守法率1.部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一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低于90%; 2.省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二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低于80%;3.市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三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低于70%;4.其他不得低于60%。 (四)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率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占交通违法行为总量的比例。1.部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一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超过8%; 2.省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二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超过10%;3.市级“平安畅通县区”或三等“畅通工程”管理水平的县级以上城市不得超过12%;4.其他城市不得超过15%;5.乡(镇)不得超过18%。四、评价标准检查评价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停车场(点)规划、设置与管理、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和通行秩序管理三个大项完全达标的为优秀,80%以上达标的为合格,80%以下达标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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