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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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商 铺 买 卖 合 同 2 商铺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贵州惠华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理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之规定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代销的本合同项下商铺 现双方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以及在仔细阅读和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就买卖商铺达 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所购商铺基本情况 1 乙方购买的商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79号文昌 苑 综合楼 层 号商铺 该商铺是文昌苑 综合楼 层 号商铺中分割出来的一部分 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以该附图 为准 3 2 该商铺的用途为商业 属框剪结构 3 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公共部位与公用 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铺单价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 总金额 人民币 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 第三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 以产权登记面积 为准 三 商铺交付后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 方同意按多退少补 据实结算房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条 付款日期及方式 1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即 年 月 日一次性 付清总房价款的100 即人民币 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 2 其他方式 3 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5条 关于产权登记及违约责任的约定 4 1 本 商铺买卖合同 签订之日起3年内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商 铺的产权分割 或该商铺存在的抵押 查封等负担和限制未在3年内 消除 造成乙方不能取得产权登记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 权退房 甲方在解除本合同之日或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 乙方已付实际房价款 不含抵扣的房价款 退还给乙方 并按已付房 价款的1 补偿乙方外 乙方不得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或违约责任 2 办理产权证所交税费按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乙方 应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真实的相关资料并签订 签署办理产权登记所需 的合同 协议 文书等 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产权登记的 则甲 方不承担任何逾期责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 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 洪灾 火灾 瘟疫 地面突然 下陷等 和其它不可抗力 包括战争 军事行动 动乱 连续停水停 电 且甲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后30内告知乙方的 2 执行政府法规 强制文件及行政禁令 命令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按下列第 种 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 不作累加 1 逾期不超过 日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 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 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日后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 5 同的 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愿意继 续履行合同的 经甲方同意 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 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 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 成的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 乙方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 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 铺的建筑主体结构 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其他另有约定者 外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铺有关的公共 部位与设施 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 文书送达的地址 如有 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 将 视同已经送达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 本合同未尽事项 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内容 及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 未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 6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 一式叁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贰份 乙方壹份 7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附件一 商铺户型铺位图 合同编号 7 商 铺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合 同 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 方 姓名 企业名称 身份证号码 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 方 贵州丰惠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02MA6DJ8TMXH 法定代表人 蒋国华 联系电话 0851 85866932 联系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79号文昌苑综合 楼A栋 18楼A单元 甲 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房地产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经平等协商一致 就甲方将购买的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管 理事宜 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 商铺概况 甲方自愿将其购买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79 号项目名为文昌苑 综合楼的商铺 层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 二 委托经营期限及权限 1 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委托经营期内 乙方对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之权能 有权自主决定招商 转租 分租 自营等经营方式 三 收益起算 根据甲方的付款方式 收益起算时间为甲方购买本合同项下商铺 的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起计算收益 4 甲方收益及支付 1 甲方收益依照委托经营期限计结合相应的递增幅度计算 1 第一年 二 三年 合同年度 该三年乙方按商铺实际购房款的 6 7 8 共计21 年向甲方支付收益 该收益从甲方购买本 合同项下商铺的房价款中一次性抵扣 2 第四年 乙方按商铺实际购房款的8 年向甲方支付收益 年收益 额为 元 支付时间 年 月 3 第五年 乙方按商铺实际购房款的9 年向甲方支付收益 年收益 额为 元 支付时间 年 月 9 4 第六到十年 一楼租金按实际租金9 1分成 即 业主90 运 营管理公司10 二 四楼第六到十年按实际租金9 1分成 即 业主90 运营管理公司10 第十年可按原价150 回购 2 甲方指定银行如下 开户银行 账 号 五 相关费用承担 1 委托经营期内 甲方不承担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任何费 用及物业管理费 本项目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 设备 的维修养护事项而产生的费用 2 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租赁关系 由乙方作为承租人承担 应缴税费 六 产权变更 本合同项下商铺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转让 继承 赠与 法院拍卖等产权变更事宜的 甲方或权利继受人应提前三个 月通知乙方 甲方 在继承情形下为物权继承人 应当保证 商铺的权利继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合同 并不得阻碍 妨碍 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对商铺的使用 七 装饰装修 为利于招商引资及保障甲方的收益 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引 进的商户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对房屋结构进行改变 八 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1 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委托 经营管理合同 乙方按年将收取商铺实际租金总额的10 作为管理费 其余90 租金归甲方所有 2 甲方在委托经营期满前三个月明确表示不续签的 甲方 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自主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等方式处理 商铺的经营问题 3 甲方不续签合同的 乙方应在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7 日 内向甲方返还房屋 返还房屋的状态以交付时为准 房屋内 的装饰 装修物等归甲方享有 4 甲方自主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商铺 必须符合商业的整 体规划要求 使用功能 业态定位 并应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承担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物业管理费 本项目区 域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 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产生的费 用 九 违约责任 10 1 委托经营期间 如乙方逾期支付甲方收益 则按照应支 付收益每月百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逾期 三个月以上仍未支付收益 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要求 乙方支付拖欠的收益额 2 委托经营期内 非因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甲方不得以 任何理由和条件要求解除本合同 乙方支付甲方的收益与委 托经营年限密切相关 因甲方主张本合同无效或甲方的行为导致 本合同无效 被解除 被法院强制执行等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 部已支付的收益 十 其他 1 本合同经各双方签字 签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购买 的本合同项下商铺的 商铺买卖合同 解除的 本合同即行终止履行 2 如发生纠纷 应本着合同共赢的精神协商解决 如协商 不成发生诉讼 由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由甲 乙双方共同商定 为本 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合同附件 商铺户型铺位图 4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应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或 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 文书送达的地址 如有 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 将 视同已经送达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6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贵州丰惠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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