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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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以及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是教育事业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校长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部门赋予依法办学的权利与义务,承担有关办学的法律法规责任,对学校资产负有依法管理责任。第三条 中小学全面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 校长和副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第五条 校长任职应在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学历职称、年龄教龄等方面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师生、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堪为师生表率。(二)掌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了解中国教育史和中小学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动态。(三)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四)善于做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正确的思想引导和教育工作。能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具备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师教学、教研、业务进修活动等工作的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以及提高教学技能的能力。(六)善于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能协调好学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社会、家长对搞好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七)能以“德育为首,育人为本”为治校兴学方略,善于研究学校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从实际出发,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八)有一定书面写作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能起草学校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等。普通话达标,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九)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初高中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十)中小学校长应具有从事五年及以上的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管理工作经历。(十一)身体健康,能胜任校长工作。第三章 校长的选拔和任用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聘任校长必须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校长选拔任用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组织任命、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形式择优任用。第七条 学校校长和其他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校长的聘用分层次进行。区委常委会管理的干部,包括高级中学、职教中心、第二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的校长、党支部书记,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教育局推荐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委常委会根据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程序考察、任免。区教育局管理的干部,包括高级中学、职教中心、第二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的副校长和初级中学的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区教育局组织推荐提名,经书面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考察、任免;高级中学、职教中心、第二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初级中学的中层干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推荐提名,由区教育局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考察、任免;镇办中心小学及以下学校校长,由镇办教育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推荐提名,由区教育局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考察、任免;区直属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和镇办教育组长、普教专干、成教专干,由区教育局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考察、任免。镇办教育组管理的干部,包括镇办中心小学副校长、中层干部及以下学校的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推荐提名,经镇办教育组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由镇办教育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考察、任免,由校长聘用。镇(办)党(工)委管理的干部,包括镇办中心小学及以下学校党支部书记,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教育组推荐提名,镇(办)党(工)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考察、任免。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的公开选拔工作按照“公开招聘、民主推荐、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第九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校长任期届满,任期考核等级合格及其以上,经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可连任,因工作需要的可以调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特别优秀的可以延长。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包括教育组组长、普教专干、成教专干)年龄男满53周岁、女满50周岁的,实行“退居二线”的政策,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原工资待遇不变。第四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师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十三条 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制订学校章程和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及学年工作计划,提出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阶段目标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切实组织实施并不断提高办学社会效益和质量效益。第十四条 发挥好副校长的助手作用,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与考核,团结协调,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教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第十五条 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贯彻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纲要等,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第十六条 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和陕西省颁布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积极开展“有效教学、高效教学”教改实验,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加强学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七条 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安全、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文艺社团、体育运动队、科技实践小组的建设与管理。建好用好学生劳动教育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第十八条 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针。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装备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逐步改善办学条件,依照相关制度实施好教师绩效工资。第十九条 要深入教学第一线,兼好、上好一门学科课程,抓好一个教研组,确立一个研究课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参加本校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学习笔记不少于1万字,区级及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兼课量标准如下:类别 规模级别节数高中初 中小 学18班及以上18班以下18班及以上18班以下18班及以上12班以下校级正职34463-44-646校级副职67786-77-87-88-9注:1、小学正校级兼语、数、英课不少于一个教学班,或者兼其它学科每周不少于6节;2、初中正校级兼语、数、英、理、化课不少于1个教学班,或者兼其它学科每周不少于6节;3、高中正校级兼语、数、英、理、化课不少于1个教学班,或者兼其它学科每周不少于4节。第五章 校长的职权第二十条 校长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校长有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学校规模和有关规定,负责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区直属学校、初级中学及其以上学校校长,提名副校长和在竞争上岗基础上提名中层干部,上报区教育局按程序考察、任免,与校长签订聘任合同。根据区教育局有关教职工评聘工作的规定,按照双向选择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全员聘任教职工并签订聘任合同;制订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教学计划,确定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及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制订与教学进度确定方面的自主权。第二十三条 负责对财政拨款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受工作调动或安排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待聘、解聘。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需听取学校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区教育局批准并备案。第六章 校长的培训和提高第二十五条 校长培训包括: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持证上岗。担任校长必须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第二十七条 校长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第七章 校长的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的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分为学年度工作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学年度工作考核在每学年结束前进行,任期目标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第三十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受到区级以上通报或学校教职工出现群体性无理上访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对待。第三十一条 任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可以解聘。校长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且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校长因工作失职,出现学生或校舍重大安全事故者;学校管理滑坡,教育质量严重下降,在当地群众中反响巨大的;违规违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校长本人提出辞聘,聘任单位研究同意者。被解聘的校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第八章 校长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学校的安全稳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目标开展党的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和监督决策的实施。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教代会制度是校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在任期内进行一次审计,因提前离岗、调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的要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建立校级领导干部诫勉和信访制度。学校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区教育局予以诫勉,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领导干部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诫勉范围:(一)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的,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有损于干部形象的;(四)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有其他应予以诫勉的。第三十七条 建立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校级领导干部由区教育局党政班子成员负责,在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找干部谈话:(一)职务发生变动或退休时;(二)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全面考察和任期目标(年度)考核反馈时;(三)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四)遇到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第三十八条 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校长可以提出辞职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辞职。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原相关政策与本办法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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