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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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危机严重的事实,分析了信用秩序不良的文化背景和制度根源,指出了社会信用重建的起点和重点是建立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并提出了六方面政策性建议。文章的目的是通过分析问题,为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这将对逐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文章通过类比、归纳等方法,对我国社会信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弊端,阐述了造成我国社会信用被破坏的几方面因素,提出了解决措施。文章着重论述了我国征信业如何重建,突出了应从银行信贷征信建设起步的论点,提出了应加快立法、修订相关法规等政策措施。关键词: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如何加强中国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而当前,在我国,由于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危机十分严重,政府侵犯个人产仅、个人侵吞公共财产等行为屡屡发生,可以说,信用缺失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社会秩序混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突出问题。我国社会信用危机比较严重,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如何解决,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解决处理得好,意义深远巨大。倡导诚信,惩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解决信用危机,并非易事,必须借鉴国外经验、找准切入点、走有中国特色的重建之路。就当前我国实情来看,银行信贷征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点和重点,一步走好,全盘皆赢。1、中国社会信用的现状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离开信用,市场经济不过是建立流沙上的片刻华丽。而现在的中国,信用状况如何呢?前不久中国农业银行推出一项改进服务的措施:为了提高取款的信任度,农行为储户提供验钞机。此前我们一直相信,从银行里出来的钱是最可信的,因为银行是在用政府的信用作担保。但是农行的事例说明,原来银行里面也会有假钞。据专家测算分析和保守的判断,中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GDP的比重至少为10%至2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还有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等。以上事例足以说明,中国社会信用危机已经严重到何种程度,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已经高到怎样的水平。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这样评价我国的社会信用现状:“政府侵犯个人产权,个人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屡屡发生,无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上市公司造假账、企业三角债、银行呆坏账、信用卡诈骗、偷漏税、走私骗汇等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信用缺失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社会信用秩序混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突出问题。其弊端有四:一是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动摇政治根基;二是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使政府启动投资、扩大内需政策的效用大打折扣;三是破坏了良好的人际关系,造成了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滑坡等社会问题,使人与人之间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产生了不必要的自卫防护和警戒之心;四是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信用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外开放的质量和进程。2、信用秩序不良的文化背景和制度根源事实上,中国人传统上是有信用的。中庸中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论语中也说,“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也因为此,中国作为一个举世无双的统一大国的历史延续了2000多年,并且最早出现纸币,也有了闻名天下的山西票号。这一切都需要以高度的社会信用为支撑。那么,我们要问一个问题:中国社会的信任何以被破坏?笔者认为,六大因素造成了今天的局面。一是信用文化淡薄。在计划经济时期,一切经济活动全凭国家计划、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社会信用的重要性没有显现出来。改革开放初期,一切“向钱看”,过于追逐经济利益,使人的信仰出现危机,部分人在社会中产生了价值迷失。目前,我国虽然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信用文化环境并没有真正形成。二是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在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等都存在严重不足。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行政许可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比较薄弱。三是产权制度缺失。国有企业改革不彻底,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与政府之间的“父爱情结”未能根本消除,无恒产者,无恒心,自然就不会有诚信。四是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由于社会对政府的约束不够,政府的权力不断膨胀,导致短期行为和失信行为频繁发生,直接导致了社会信任的进一步下降。五是信用信息不对称。卖者比买者对商品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是所谓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不对称时,人们在选择自己的策略时便难以诚信待人。六是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过低。失信者往往比守信者获利更多,造就更多的失信者,搞乱了社会信用道德的评价标准。 3、社会信用重建的起点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惩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规范用“革命”二字形容当不为过。“革命”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未来的命运。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阿罗曾说:“没有任何东西比信任更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信任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润滑剂。它非常有成效,它为人们省去了许多麻烦,因为大家都无需去猜测他人话的可信度。不幸的是,这不是一件可以轻易买到的商品。”要让政府行政部门受到法律的制约,让私人部门能在“法不禁则行”的精神下蓬勃创新,要让企业和个人具有良好自律的契约精神,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可见,中国社会信用的重建之路注定是艰难、长期的。如何借鉴国外经验、找准切入点、走有中国特色的重建之路更是至关重要。银行信贷征信建设是整个征信业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点和重点。这是因为:第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风险容易集中引发经济动荡。第二,金融部门是信贷征信业最大的信息提供者同时也是最大需求者。我国长期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到目前在社会资金流量中,银行贷款仍占约80%,而个人消费信贷则基本上全部由商业银行提供。第三,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人民银行就已着手建立贷款证制度(后改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自1999年实现全国联网以来,商业银行对该系统的利用率逐年上升。从朝阳市的数据看,截止到2004年10月末,系统查询用户已经达到59户,累计查询超过1万余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2.2%。其中农村信用社利用该查询系统,拒绝批准有潜在风险的贷款62笔,金额8900万元,分别占受理业务笔数、金额的45.9 %和50.2%。第四,从银行信贷征信起步,逐步拓展到联合征信,进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建设的发展,这种情况已经被国外的征信所证实。4、加强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4.1加快征信立法,修订相关法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当前最紧迫的工作就是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明确征信管理的范围、条件和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征集的范围、条件和要求,对政府部门、银行等机构信息公正、公开披露的制度以及对企业、个人信息合法保护和侵权行为、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立法的目的是制造一个信息开放和公平享用、使用信息的环境。4.2倡导第三方征信政府部门不宜直接发起建立信用中介机构。为顺应入世后的新形势和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减少政府行政色彩,防止政府垄断,维护市场的公正,提高效率,政府部门不宜发起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原则上应该是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主要管基础建设和法规建设。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整个信用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证信用报告的可信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应该是独立、公正、平等的第三方,从设立之初就明确政府只能推动不能介入,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主办者,即不能是政府机构,也不该是在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利益集团。要防止出现表面市场化而实际上被行政垄断或利益集团垄断的局面。在建立我国信用体系中,如不解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政府还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来主办的问题,即使建立了一系列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并不能保证我国信用体系能正常有效地运行。此外,鉴于信用行业是一个投资大、见效慢和社会效益明显的新兴行业,对市场主体政府应给予积极的培育和扶持政策,如税收优惠以及对外资管理等。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所以我国征信业在基础征信领域,应采取“第三方征信”模式,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的主导作用,形成相对规范的征信业的市场化机制。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有偿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社会信用机构应是由民间投资者或有关部门联合出资,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的股份制机构。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整个信用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4.3信用建设,政府先行政府信用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树立政府信用观。要实行依法行政,把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要建立责任行政,即政府机构及职员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要推进回应行政,即政府对公众的期待和要求作出及时、负责、高效的反应,必要时还应定期地、主动地向公众征求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推进公众参与政府运作、增进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二是建立有限政府。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和作用,从而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使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本质要求。同时,保证政府行为不越出其职能范围,做到经济调节有度,政策把握适度、行为方式规范。三是建立透明政府。这是建立政府信用的关键。透明政府主要有三个层面,即政府组织的公开、政府决策的公开和政府管理的公开。但所有这些归根到底是信息公开。从实质上看,透明政府就是政府掌握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公民有权接触并使用这些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的不能公开的除外。四是加强政策法规的科学合理性和稳定连续性。政府政策出台必须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因为政策是政府决策行为的体现,是指导人们经济活动的指挥棒。政策也是一个合约,政府每出台一项政策,就意味与社会立下一个约定,这个约定必须得到政府本身的遵守,这样政府才有信用可言。五是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政策要靠人来实施,作为政策实施载体的公务人员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当前应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加强公共监督,开展制度创新;另一方面是加强自律养成,促使国家公务人员人格的升华。政府在社会信用重建过程中,应起到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营造一种“有信路路畅通、无信步步难行”的道德氛围,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4.4企业征信是重点,应加强信息共享央行推进信贷征信系统建设,当务之急是尽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服务对象的中央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企业信贷征信系统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两部分,其中企业征信系统是重点,而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又是企业信用征信建设的关键。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和数据的70%主要掌握在经贸、工商、税务、统计、海关、质检、城建、财政、环保、外经贸等部门以及公检法和金融机构,一般不向社会公开。如果不能解决各部门分而治之、各地区画地为牢的现状,必将阻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因此建议人民银行对现有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扩充信息存量,扩大采集范围,提高数据质量,并依法实现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全面提高包括信贷行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金融风险评估、信用风险预警在内的数据分析水平,为货币政策、金融稳定服务。政府应采取财税等必要措施,支持各类包括民间投资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逐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等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同时,加快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的政策导向和立法工作。以政府政令的形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界定哪些是应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哪些是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商业秘密,规定谁有进行信用惩罚的权力,谁有进入信用征信行业的资格等等,确保信用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地建立。4.5个人征信,须合力推进个人征信的主要内容包括: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政府住房公积金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机构等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等信息。目前,开展个人信用征信活动的难点和问题包括:一是缺乏法律与政策支持。当前,作为全国性专业法规的征信管理条例未能出台,除了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来规范银行业务和个人信用外,缺乏规范个人信用征信在信息采集、使用及个人破产等方面的地方政府政策和人大立法。二是缺乏统一、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个人信用评价主要集中在各商业银行,一般根据申请人年龄、职业、收入和家庭成员状况等来判断贷与不贷。但其评价办法自成体系,核心指标和指标权重不同,导致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双性不强。三是部门管理混乱与关系不清。没有从管理层面上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完整而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站在本系统角度,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缺乏统一指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需要政府、人大、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公共事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以及全体公民共同培育,联合运作,积极参与。特别是应尽快制定与个人信用征信相关的政策法律,为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尽快出台关于社会信用体建设方面的政策,加强制定地方法规,依法确立信用经济的社会地位。据悉,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指定征信业管理部门正在理顺各方面关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出台的步伐。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个人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各有关部门尖密切配合,同时也需要对个别现行行政管理制度进行配套改革。如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变静态记录为动态反映。行政管理制度配套改革是推动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强有力保障。注重个人信用培育。树立良好的个人信用不仅是一种经济资源,也是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的第二身份证的观念。此外,建立个人征信体系不能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应以保证长远和全局经济利益为目标,全方位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避免盲目建立商业性征信机构,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近两年来,人民银行在个人信用征信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预计2005年全国联网运行。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正负面信息均可查询。但应及时删除超过法律规定储存期限的信息。二是既要保证金融效率,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效率优先”模式,立法应避免过多强调隐私保护,影响征信业发展。4.6建立中央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要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2001年底以来,美国资本市场爆发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施乐公司、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一连串有着巨大规模和影响力的公司造假事件的频繁发生,直接告诉我们,如果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不能保证,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整个信用体系不管框架逻辑多么合理也只是空中楼阁,难以避免信用危机的发生。因此,我们在建立信用体系的初期,就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有效的制度安排来遏制企业和个人造假的过程,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危机严重的事实,对我国社会信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弊端,阐述了造成我国社会信用被破坏的因素主要有信用文化淡薄、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产权制度缺失、政府行为不确定、信用信息不对称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过低等方面。讲求诚信,重建信用道德规范需要进行“革命”。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法律赋予它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且从银行信贷征信起步,逐步拓展到联合征信,进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建设的发展,已经被国外的征信业所证实,这就需要我国的征信业从银行信贷征信建设起步,积极采取加快征信立法,修订相关法规,倡导第三方征信,政府起表率、推动和监督作用,加快信息共享步伐,合力推进个人征信,建立中央基础信息系统,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等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通过对我国社会信用现状的分析,提出的一些建设性的政策建议,为促进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后记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在经济发达国家,征信业的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近年来,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借鉴别国的成功做法,积极建设本国的征信系统。自2000年起,我国加快了建设征信系统的步伐,特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发展较快,个人征信的试点也在稳步推进。撰写本文的目的,主要是分析当前我国征信业现状,为征信业健康发展提供些政策性的建议。撰写本毕业论文期间,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负责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的几名同志的支持,为我提供了相关的参考书籍,对论文进行了修改,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致以诚挚的感谢。参 考 文 献1王小奕.世界部分国家征信系统概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3 2胡平西.我们需要怎样的征信体系.中国金融,2003,63 胡平西.上海金融征信体系现状.中国金融,2004,14 苏 宁.积极推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金融参考,2004,65 李 强.征信体系建设探索中国特色.吉林金融,2004,36 王玉玲.征信体系建设法律先行.金融参考,2004,27 蒋 春.市场整顿难敌征信体系缺位.东北金融,2004,88 张小虎.如何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东北金融,2005,29 王 铁.加快建立国家征信体系的探讨.东北金融,2004,910 李小明.如何作好征信体系的司法障.东北金融,2004,511 葛 正.如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事关经济全局.东北金融,2003,912刘明宇.完善征信体系加快个人信息隐私权立法的初探.东北金融,2005,213 杨正恩.中国要从五个方面加快征信体系建设.金融参考,2005,114 王海.目前中国征信体系研究.金融参考,2005,115胡志清.中国信用及待解决的研究.金融参考,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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