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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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客 户 经 理 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以 下 简 称 本 社 资 金 组 织 工 作 巩 固 存 款 市 场 份 额 建 立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客 户 经 理 队 伍 规 范 客 户 经 理 的 行 为 结 合 本 社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客 户 经 理 制 是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客 户 为 中 心 效 益 为 目 的 的 经 营 理 念 规 范 客 户 经 理 行 为 从 而 建 立 起 面 向 市 场 面 向 客 户 的 业 务 拓 展 和 营 销 机 制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客 户 经 理 是 以 黄 金 客 户 和 优 质 客 户 为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面 向 市 场 组 织 客 户 资 金 推 销 金 融 产 品 收 集 和 反 馈 市 场 信 息 发 展 维 护 和 管 2 理 客 户 的 市 场 营 销 人 员 第 二 章 客 户 经 理 的 岗 位 设 置 与 任 职 条 件 第 四 条 岗 位 设 置 各 支 行 含 总 行 营 业 部 下 同 根 据 存 款 规 模 和 地 区 划 分 合 理 配 备 客 户 经 理 隶 属 信 贷 业 务 部 原 则 上 每 个 支 行 配 备 专 职 客 户 经 理 占 全 体 职 工 人 数 的 3 以 上 兼 职 客 户 经 理 配 备 占 全 体 职 工 人 数 的 15 以 上 第 五 条 客 户 经 理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一 具 有 较 好 的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和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爱 岗 敬 业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自 律 勇 于 创 新 自 觉 维 护 本 单 位 的 整 体 利 益 和 良 好 的 社 会 形 象 二 具 有 较 高 的 业 务 素 质 和 政 策 水 平 掌 握 金 融 3 业 务 知 识 熟 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三 具 有 较 强 的 公 关 能 力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善 于 沟 通 和 合 作 具 有 良 好 的 客 户 背 景 和 客 户 关 系 四 达 到 规 定 的 业 绩 标 准 第 三 章 客 户 经 理 的 岗 位 职 责 第 六 条 客 户 经 理 的 职 责 一 认 真 执 行 金 融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管 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依 法 合 规 开 展 业 务 二 积 极 宣 传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的 经 营 宗 旨 各 项 政 策 努 力 营 销 本 社 的 金 融 产 品 三 加 强 客 户 管 理 客 户 经 理 有 权 根 据 自 身 客 户 资 源 优 势 和 本 社 实 际 选 择 目 标 客 户 1 市 场 调 研 主 要 了 解 客 户 经 营 发 展 情 况 信 用 状 况 等 基 本 信 息 并 将 有 效 信 息 及 时 反 馈 领 导 4 2 开 发 客 户 根 据 市 场 调 研 情 况 对 拟 开 发 客 户 确 定 拓 展 的 目 标 策 略 措 施 以 及 所 需 的 资 源 支 持 等 3 客 户 服 务 以 稳 定 客 户 资 源 增 加 存 款 总 量 为 目 标 建 立 定 期 走 访 和 感 情 联 络 制 度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金 融 服 务 4 客 户 分 析 定 期 分 析 客 户 接 受 本 社 金 融 服 务 的 满 意 度 善 于 发 现 并 改 进 服 务 中 存 在 的 不 足 与 问 题 必 要 时 提 交 管 理 部 门 加 以 协 调 落 实 5 客 户 档 案 管 理 全 面 掌 握 客 户 的 基 本 情 况 建 立 管 理 客 户 档 案 保 证 客 户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实 用 性 及 时 性 四 加 强 金 融 产 品 营 销 积 极 向 客 户 推 荐 金 融 产 品 和 金 融 服 务 提 供 完 善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理 财 服 务 利 用 现 有 的 金 融 产 品 为 客 户 设 计 最 适 合 的 金 融 产 品 组 合 和 最 佳 的 资 金 结 算 方 式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客 户 需 求 积 极 5 向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产 品 优 化 的 建 议 五 完 成 支 行 下 达 的 资 金 组 织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六 执 行 报 告 制 度 1 日 志 填 报 制 度 客 户 经 理 根 据 工 作 情 况 每 日 填 写 工 作 日 志 2 访 客 报 告 制 度 经 常 性 走 访 客 户 将 走 访 情 况 记 录 报 告 表 客 户 发 生 重 要 情 况 要 及 时 向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3 客 户 经 理 应 定 期 向 分 管 领 导 汇 报 工 作 一 般 每 周 一 次 七 自 觉 履 行 客 户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八 做 好 领 导 安 排 的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第 四 章 客 户 经 理 的 管 理 第 七 条 客 户 经 理 应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6 的 原 则 实 行 竞 聘 上 岗 由 所 在 支 行 进 行 任 职 资 格 审 查 和 竞 聘 上 岗 的 组 织 管 理 竞 聘 办 法 需 经 总 行 人 事 监 察 部 门 审 定 第 八 条 客 户 经 理 的 聘 用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的 本 单 位 员 工 均 可 报 名 竞 聘 客 户 经 理 对 报 名 参 加 客 户 经 理 竞 聘 的 员 工 由 支 行 根 据 竞 聘 办 法 进 行 聘 用 并 上 报 总 行 备 案 客 户 经 理 的 聘 用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第 九 条 支 行 承 担 客 户 经 理 的 管 理 监 督 考 核 奖 惩 的 职 责 第 十 条 实 行 客 户 经 理 培 训 轮 训 制 度 总 行 组 织 学 习 培 训 内 部 经 验 交 流 等 形 式 多 样 的 学 习 活 动 客 户 经 理 应 加 强 自 身 学 习 充 分 利 用 工 作 实 践 和 业 余 学 习 等 机 会 学 习 相 关 业 务 知 识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能 力 本 社 集 中 培 训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二 种 方 法 一 职 前 培 训 本 社 组 织 的 对 新 任 客 户 经 理 进 7 行 基 本 业 务 知 识 培 训 进 一 步 掌 握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业 务 操 作 程 序 和 处 理 方 法 以 便 较 快 地 进 入 工 作 状 态 二 在 岗 培 训 由 本 社 组 织 对 在 岗 客 户 经 理 的 岗 位 业 务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第 十 一 条 支 行 领 导 要 加 强 对 客 户 经 理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关 注 客 户 经 理 的 业 余 时 间 的 社 会 活 动 情 况 发 现 有 不 良 倾 向 的 要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努 力 维 护 客 户 经 理 队 伍 的 健 康 发 展 第 十 二 条 支 行 领 导 应 定 期 组 织 对 客 户 经 理 的 业 务 测 试 和 考 评 加 强 对 客 户 经 理 日 常 的 检 查 监 督 工 作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第 五 章 客 户 经 理 的 考 核 第 十 三 条 各 支 行 须 建 立 客 户 经 理 考 核 激 励 机 制 方 案 报 总 行 业 务 发 展 部 审 定 客 户 经 理 的 考 核 内 容 应 包 8 括 定 量 指 标 考 核 和 定 性 指 标 考 核 一 定 量 考 核 1 基 础 存 款 的 维 护 2 拓 展 存 款 目 标 3 支 行 认 为 其 它 需 考 核 的 指 标 一 般 应 采 取 日 均 存 款 余 额 月 均 存 款 余 额 二 定 性 考 核 1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指 与 本 单 位 其 他 员 工 合 作 中 间 代 理 业 务 协 作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其 他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2 遵 守 纪 律 表 现 指 客 户 经 理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职 业 道 德 方 面 的 表 现 3 客 户 评 价 指 对 客 户 经 理 在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服 务 质 量 的 总 体 评 价 此 项 根 据 客 户 反 馈 意 见 评 定 4 工 作 态 度 业 务 能 力 等 其 他 方 面 表 现 9 第 十 四 条 客 户 经 理 的 薪 酬 原 则 上 由 基 本 工 资 和 考 核 工 资 组 成 第 六 章 客 户 经 理 的 退 出 第 十 五 条 支 行 应 对 客 户 经 理 进 行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根 据 考 核 情 况 实 行 优 胜 劣 汰 第 十 六 条 客 户 经 理 退 出 主 要 包 括 自 愿 退 出 自 然 退 出 和 强 行 退 出 三 种 方 式 一 自 愿 退 出 指 客 户 经 理 自 己 主 动 向 单 位 提 出 要 求 调 离 客 户 经 理 岗 位 经 单 位 同 意 的 二 自 然 退 出 指 客 户 经 理 受 年 龄 体 力 和 操 作 技 能 等 因 素 限 制 而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要 求 或 经 考 核 业 绩 不 佳 的 经 单 位 决 定 调 离 客 户 经 理 岗 位 的 三 强 行 退 出 指 客 户 经 理 由 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社 规 章 制 度 而 被 责 令 调 离 客 户 经 理 岗 位 的 有 下 列 情 况 10 之 一 的 必 须 立 即 解 聘 调 离 客 户 经 理 岗 位 1 办 理 未 经 委 托 授 权 的 业 务 2 账 外 经 营 和 挪 用 资 金 截 留 收 入 的 3 弄 虚 作 假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谋 利 的 4 有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的 第 七 章 客 户 经 理 的 处 罚 和 奖 励 第 十 七 条 各 支 行 建 立 的 激 励 机 制 应 充 分 体 现 绩 效 挂 钩 多 劳 多 得 动 态 考 核 的 原 则 采 取 物 质 奖 励 和 精 神 奖 励 相 结 合 对 突 出 贡 献 者 给 予 特 殊 奖 励 以 最 大 程 度 地 激 发 客 户 经 理 的 专 业 工 作 热 情 和 创 造 力 一 给 予 客 户 经 理 不 少 于 万 分 之 一 的 存 款 维 护 费 和 万 分 之 二 的 新 业 务 拓 展 费 该 两 项 费 用 凭 发 票 报 销 不 得 提 取 现 金 11 二 客 户 经 理 业 绩 突 出 的 总 行 给 予 一 定 的 奖 励 表 彰 第 十 八 条 对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三 点 解 聘 的 客 户 经 理 一 律 不 得 重 新 担 任 客 户 经 理 第 十 九 条 对 违 法 违 规 的 客 户 经 理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对 其 实 行 以 下 处 理 一 调 离 客 户 经 理 岗 位 二 通 报 批 评 行 政 处 分 三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以 上 处 理 可 以 并 处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各 支 行 可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12 制 定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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