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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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各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第六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除第五条外),一律按其收入的5征收:(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取得的事业收入(不含政府拨款),按收支相抵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元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第八条 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的,按下列规定缴纳水利基金:(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村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征(占)用专业菜地的,其缴纳标准为:西安市郊区每亩7000元至10000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延安市郊区每亩5000元至7000元;其他各县(市、区)城郊区和工矿区每亩3000元至5000元;本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占用专业菜地办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70计征;本村农民个人建房占用专业菜地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征。(二)征(占)用水浇地的缴纳标准: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每亩征收2000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每亩征收1200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每亩征收600元。(三)征(占)用水田的缴纳标准:全所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每亩征收2500元;本村集体及个人办企业的每亩征收1500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每亩征收700元。(四)征(占)用旱地的缴纳标准: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每亩征1000元;本村集体、个人办企业及农民个人建房的,每亩征收500元。第九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按以下标准征收水利基金:(一)采掘业、制造业、城市供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等生产性企业及交通运输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二)邮电通信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公共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广告业、文化娱乐业、信息咨询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等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收。(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收。(四)金融、保险业,按其营业额的2征收。以上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第十条 地、县水利基金的来源:(一)省政府决定用于农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纳入水利基金。(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基金,这部分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三)陕政发199625号文件批准开征的农田水利补偿费。(四)省级水利基金返还部分。(五)其他。第三章 征收办法和执行机关第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省级行政、事企业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在职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金融、保险及省级非银行金融企业、铁路、地方民航、邮电、电力企业和高等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及省级主管部门在职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纳入省财政预算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取,未纳入预算的,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省级管理的“三资”企业由省地税局涉外分局征收;其他中省单位应缴纳的水利基金一律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第十二条 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各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国库财政预算外存款户(020612为地税局直属局系统征收专户;020613为地税系统征收专户;020615为农税部门征收专户)。第十三条 各征收机关征收水利基金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水利基金缴款凭证。水利基金缴款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第十四条 水利基金按月征收,在次月10日前入库。其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各类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由单位财务部门就地代扣,与单位缴纳的基金一并缴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第十五条 各缴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水利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集、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第四章 免征范围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基金:(一)关、停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二)劳改、劳教部门取得的事业收入。(三)中小学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基金。(四)县、乡两级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林、水、气技术推广或服务部门(包括农业科研、农技推广、植保、土肥、种籽、经营、林业、水管、水产、畜牧兽医、农机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事业收入。(五)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六)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事企业单位的收入。(七)其他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省政府批准开征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八)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第五章 管理使用第十七条 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按省政府确定的任务下达征收计划。省对地(市)实行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即:省到年终以地(市)实际入库数按规定比例向地(市)返还,其中计划内入库数给地(市)返还25,省上集中75;超计划入库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并适当给以奖励;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地(市),将通过财政预算如数扣回,并减少或不予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第十八条 水利基金省级集中部分的80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建设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生产性科研;20用于其他农业基础建设。第十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的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各地(市)和省地税直属分局上缴省库金额5计提劳务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其中征收部门70,财政部门30。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全额返还地(市)后,其超额返还部分由地(市)按8计提劳务费。省、地(市)征收机关的业务费分别按入库额的05计提结算。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必须于次月10日前逐级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送基金征收进度月(年)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基金的收缴情况。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水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水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向同级计划部门报送年度基金安排计划建议意见,由计划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对计划部门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地(县)水利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水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水利厅等部门制定下达。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1995年6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199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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