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管理规定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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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讲解一、缴存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年7月1日起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全年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对于新录用的正式职工,从第二个月起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个月工资。现在本公司缴存比例为15%。二、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二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第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下列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后的金额;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四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0倍,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第七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贷款应按照贷款行规定提供担保。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第十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的要以申请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全部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所需费用的80%,且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二条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二条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建修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第三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分别购建修房,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第四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退休的; (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八)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患有精神疾病的,应由监护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提取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条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购买本市住房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2、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购买本市住房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3、私产住房: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4、公有现住房: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第三条 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按月提取先登记,后提取。 (一)提取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偿还按揭贷款提取登记资料: (1)购买自有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一份;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或大修鉴定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2)借款合同及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只需提供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用以购房、建房、修房信息、借款人及银行签章等信息所在页。 (3)贷款还款凭证或记载贷款账号的“借据”及一份复印件。 (4)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5)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借款人提取协议(附件3)。 (6)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应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4.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资料: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一份。 (二)提取: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3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应提供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 4.支付配租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应提供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第四条 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复印件二份,护照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提取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2. 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下)的,由监护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应提供未就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6.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附件4)一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 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可提取持证(卡)人及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先登记,后提取。(一)提取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职工未成年子女遇大病的,应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2)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就医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外省市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 在与社保局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以下简称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 在未与社保局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以下简称支付明细表)。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就医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以下简称住院专用收据)。 (二)提取: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3.职工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复印件一份。 第六条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附件5)一份。职工因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应经公证。 (三)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书)。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的,应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借款人及配偶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完毕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和信息变更业务。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应持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取登记: (一)借款人身份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提申请表,附件6)一份; (四)最近一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二份。 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签订委提协议书。 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后,管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在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并将提取资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额度 1.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同)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和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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