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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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附2)。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第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调离环评机构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从业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申报注销:(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到刑事处罚。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注销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至本次申报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距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超过3年重新申报的,仅需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分别提交申请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者其从业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申报材料,并将书面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资质发生变更的,无须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环境保护部直接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重新核发登记编号或者重新记录从业机构名称,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不予核发登记编号,已核发登记编号的,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刑事处罚期间的;(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机构申报的;(五)从业的环评机构变更后逾期未申报变更的; (六)调离环评机构的;(七)有效期满未再次申报的;(八)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九)因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或者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在相应处罚期限内的;(十)从业机构资质注销的。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或者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计入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情形、隐瞒真实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任何机构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及时查询相关数据库信息,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中填写有效的登记编号。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同一申报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累计。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二)在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中,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三)作为课题组组长或者主要成员参加已完成的环境保护科研课题研究或者已发布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者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五)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活动并作专题发言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学时;(六)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时间计算; (七)承担第(六)项中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第二十条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及相关规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无须申报从业情况,其登记证编号视同为登记编号。社会区域登记类别视同为社会服务专业类别。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主持编制除核与辐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类别为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主持编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前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变更,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以及登记有效期届满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2009年第20号和2010年第4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附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序 号专 业 类 别1轻工纺织化纤2化工石化医药3冶金机电4建材火电5农林水利6采掘7交通运输8社会服务9海洋工程10输变电及广电通讯11核工业附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格式一、编排方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为10位,具体编排方法如下:A100100101从业机构 从业机构 从业机构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 申报人员 代码 代码 编号代码 序号代码 二、代码编排说明(一)从业机构资质等级代码分为A和B两类,分别对应甲级和乙级资质。(二)各专业类别对应的代码见下表:编 号专 业 类 别代 码1轻工纺织化纤012化工石化医药023冶金机电034建材火电045农林水利056采掘067交通运输078社会服务089海洋工程0910输变电及广电通讯1011核工业11附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姓名性别职称照 片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电话: 电子邮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时间及编号取得时间:证书编号:最高学历所学专业毕业院校取得的其他职(执)业资格情况1主要工作经历本次申报的从业机构名称及其资质证书编号2从业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本次申报的专业类别2申报事项及相关情况说明3首次申报申报时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是否超过三年 未超过 超过,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含形式和学时):有效期满再次申报原申报有效期: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含形式、学时和时间):专业类别变更申报原申报的专业类别:原专业类别申报时间:从业机构变更申报原申报从业的环评机构名称:注销申报原申报从业的环评机构名称:申报注销原因:注销后重新申报最近一次注销时间:注销前申报的从业机构名称:注销前申报的专业类别: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含形式、学时和时间):申报人员意见4本人签名: 年 月 日从业机构 意见5(机构签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取得的其他职(执)业资格情况:此栏填写申报人取得的其他职(执)业资格情况,包括职(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取得时间、是否注册或者登记,以及注册或者登记单位等情况。2本次申报的从业机构、本次申报的专业类别:申报注销人员不需填写此栏。3申报事项及相关情况说明:在申报的相应事项中勾选,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事项的,应当一并勾选。4 申报人员意见:此栏由申报人本人填写所申报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否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四)、(九)项中所列情形等情况后签字。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由从业机构申报注销的,不需填写此栏。5从业机构意见:申报注销的,由申报人原从业机构在此栏中填写注销原因等情况后签章;申报其他事项的,由申报人现从业机构在此栏中填写该申报人是否在本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以及是否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四)、(九)项中所列情形等情况后签章。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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