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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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物流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保障受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和规定程序,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依据采集的企业各类信息和其他外部综合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第三条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评级对象和方式第四条 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物流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级。第五条 评级方式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联合会可接受企业的委托,对其开展信用评级;也可主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第六条 联合会在对企业进行评级后,在信用资质有效期内,可对企业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评级情况调高或调低企业信用级别。第三章 评级组织机构设立第七条 联合会吸收信用、金融、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信用评级工作组,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信息进行审核、评级,并负责举报信息的处理和评级结果的公示等工作。第八条 联合会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和联合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在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做出初评后,对评级企业进行复评。第四章 评级内容和等级第九条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第十条 联合会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综合素质、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听取评级企业情况后,按照评级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五级,即:AAA、AA、A、B、C。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第五章 评级程序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应由信用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实行行业自律。信用评级工作组按以下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一)向申请企业说明需要填报的表格和提供的资料;(二)接收申请企业报送的评级相关资料;(三)评级工作组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评级资料进行审核,并搜集研究与评级企业有关的宏观、行业、地区等信息资料;(四)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形成调查记录;(五)通过系统对各类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处理和分析,按照评级标准进行评级,形成信用评级报告;(六)通过联合会网站对初评企业评级结果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监督;(七)对有举报的企业评级结果,评级工作组核实举报信息,并进行重新评定;(八)召开评审委员会复审会议,形成终审评级报告;(九)向企业反馈终审评级结果;(十)向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通过联合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评级结果,并对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十一)评级报告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不定期跟踪监测,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可改变评级结论。第十四条 评级报告、等级证书在送达企业的同时,联合会备案。第六章 评级资料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评级资料,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评级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认真审核确认。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级,采用在线申请填报和离线纸质申请填报两种方式同步进行,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二)国税、地税、海关等有关登记证复印件;(三)最近一次投入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四)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资质荣誉证书复印件;(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第十七条 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评级资料保密。第七章 评级收费及使用第十八条 联合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建立该项工作的长效机制,企业评级经公示最终确认后,按照每家企业一次1万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调查、信用评审、证书制作、评级结果媒体发布等。第八章 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联合会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企业申请评级的程序、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及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流程,为企业提供离线填报系统的下载和在线填报系统的应用。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披露,应按照联合会和企业的委托协议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结果披露由联合会分次集中向社会公示和公告。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通过门户网站,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有关结果信息。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作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不对企业评级后的经营行为负责。第二十四条 被评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或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会有权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其不良作为记录在物流企业信用数据库中。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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