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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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第二条 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潍坊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509号1号楼601室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类: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2-1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除外)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除外),6854手术室、急诊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销售:、类医疗器械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康洪霞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比例第八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人民币现金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00%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九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批准监事的报告;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四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六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4、破产。 第二十二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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