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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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凌迟刑考析孙峰学号:20104101001160 内容摘要: 凌迟刑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残酷的一种死刑,其特点是在行刑时零刀碎割,故意延长受刑者的死亡时间,加重其受刑时的痛苦。本文通过对凌迟刑起源、发展与废止历史进程的全面总结和研究,针对学术界对于凌迟刑入律时代的不同看法,提出了凌迟刑入律在宋代的观点,以期对中国刑罚史研究有所裨益。关键词:凌迟刑 起源 入律 行刑方法 废止 凌迟亦可写作陵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残酷的一种死刑,有关凌迟的起源,后人均沿袭南宋陆游的五代说,但起于五代的什么时候五代以前是否有类似的刑法都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在宋代凌迟作为法外之刑一直存在其适用范围,对后代也有较大的影响前人在一些专著中有所论及,但未见专文系统论述,本文也准备对此做一梳理。一、凌迟的起源最先探讨凌迟起源的是南宋人陆游,他说“伏睹律文,罪虽甚重,不过处斩,盖以身首异处自是极刑,惩恶之方何以加此,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卷五,条对状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南宋理宗时的赵与时也认为:律文罪虽甚重,不过绞斩已!凌迟一条,五季方有之至今俗称为法外!显然是受到陆游的影响 南宋人王键也认为凌迟起源于金朝 但北宋早已大量使用凌迟。凌迟,亦作“陵迟”,民间俗称“千刀万剐”,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残酷的一种死刑。“陵迟”一词,在古语中并没有刑罚之意。荀子宥坐曰:“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今夫世之陵迟亦久矣,而能使民勿逾乎?”杨倞注云“: 迟,慢也。陵迟,言丘陵之势渐慢也。由此可见,陵迟的本义是指地势由高而低、渐趋平缓。其后逐渐引申为“衰落”“颓败”之义,所谓“礼义陵迟”“世之陵迟”,就是指当时世风日下、礼义废弛。陵迟作为死刑的名称,是唐宋以后的事。明代应槚这样解释凌迟:“凌,细割之意,迟,缓也。凌迟者使之痛极而死,刑之极也。”晚清法学家沈家本也认为:“陵迟之义,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即在行刑时用刀从活着的受刑者身上将肉一片片地割下来,然后再截肢、剖腹、断首,故意延长受刑者的死亡时间加重其受刑时的痛苦。中国古代的死刑种类名目繁多,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了与凌迟刑相类似的“磔”刑,即将犯人加以肢解而致其死亡。据荀子宥坐记载,春秋时期吴国的伍子胥即曾被磔于姑苏城东门外。秦汉时期,又出现了极其残酷的“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骂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彭越、韩信皆受此刑。它是对磔刑的发展,也是凌迟刑的萌芽形式。魏晋以后,脔割刑开始出现,这成为凌迟刑的前身。北魏皇帝拓跋珪的儿子拓跋绍弑父叛乱,叛乱平定后,“宫人为内应者十数人,其先犯乘舆者,群臣于城南都街生脔割而食之”。东魏时,高洋的哥哥高澄在晋阳被杀,“时太原公洋在城东双堂,入而讨贼,脔割京等,皆漆其头”。隋朝的斛斯政因参与杨玄感反叛被高丽遣返后,隋炀帝“将政出金光门,缚政于柱,公卿百僚并亲击射,脔割其肉,多有啖者,啖后,烹煮,收其余骨,焚而扬之”。唐朝武则天时期,大臣阎知微勾结突厥作乱,武则天“令百官脔割,然后斩之,并夷其三族”。五代十国时期,脔割刑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并逐渐更名为凌迟。五代后晋哀帝开运三年(946年)十一月,左拾遗窦俨上奏称:“淫刑所兴,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育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辽太祖神册六年(921年),“滑哥预诸弟之乱,事平,群臣议其罪,皆谓滑哥不可释,于是与子痕之俱凌迟而死。”到北宋时期,凌迟刑已经被大量使用,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刑罚名称和行刑方法。二、凌迟刑的发展 凌迟在秦汉左右就已经出现,但国家法典不允许,算是私刑。五代时期才合法,正式定名“凌迟”的是辽。在明朝以及明以前,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封建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清朝中前期尤为突出。汉朝以后,中国古代谨慎定义律法的刑罚规范。一个好的王朝必须尽力抑制死刑的数量,必须废除最残酷的肉刑。因此,隋朝为他们的权力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 。唐朝也采行这项系统,后来的几代亦相继跟随,唐朝的刑罚有明显减轻。如果有司为了逼供而施以折磨,那么绞刑或者斩首的死刑,便不能理解为,使被告遭受痛楚745年的唐朝甚至考虑废除死刑!自安史之乱起,战乱频仍,因此经常施行极刑,当时进入一段难以解密的时期:理论上,隋朝与唐朝仍旧施行五刑的系统;实际上,从法典来看,则规定了许多更残酷的做法。宋朝“凌迟”刑的持续扩张,但同样地王权拒绝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统仍然不见“凌迟”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类宗教的牺牲教义,用以对抗流血叛乱的紧急措施。宋真宗诏令禁止大臣杨守珍支解叛乱者。宋仁宗时,王安石变法爆发党派之争,除了凌迟,腰斩也成为当时经常使用的刑罚。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指出,大臣用这些刑罚吓阻想要谋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时期,凌迟的刑罚愈来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对,例如陆游的陈情奏表,我在后文仍有描述。“凌迟”从来不曾编入宋朝的法典,因此想要了解实际的施行情况相当困难。我认为:用于惩治叛国罪中的叛变、共谋,仍属有限,这是可能的情况。 元朝正式将“凌迟”明定为刑法的一种死刑。其次的重点是,他们将它视为蛮族对汉人宣扬威权的工具,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一样,将凌迟予以合法化。元朝初年,凌迟不再成为暴动镇压、危险宗派的一种极端手段,而成为特殊犯罪的常见刑罚。凌迟,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直至五代时期,凌迟刑仍然是一种法外之刑,没有得到官方法律的正式认可。南宋的陆游曾经对此进行过研究:“伏睹律文罪虽甚重,不过处斩。盖以身首异处,自是极刑,惩恶之方,何以加此。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南宋理宗时的赵与时也认为:“律文罪虽甚重,不过绞、斩而已凌迟一条,五季方有之,至今俗称为法外云。北宋仁宗时,开始以诏令的形式规定凌迟刑的适用范围。天圣九年(1031年)四月壬子,仁宗下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景珪元年(1034年)又下诏说:“应灾伤州军获强劫贼人内,有曾杀害人命及累行劫盗,情理巨蠹者,即许凌迟处死。”扩大了凌迟的适用范围。虽已有相关规定,但当时被处这种极刑的尚不多见。宋神宗时被凌迟处死者日渐增多“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然而终北宋之世凌迟刑只见于诏敕。到南宋宁宗时,于嘉泰三年(1203 年)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才将凌迟与斩、绞并列,成为法定刑种。元史刑法志记载:“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凌迟刑主要适用于惩治大逆、大恶(不孝罪。凡属谋反罪的首犯及同情者,一律凌迟处死,后将同谋者及知而不举者,也一并凌迟处死。对于子孙杀死祖父母、父母,以及奸妇商同奸夫亲手杀死本夫者,也都凌迟处死。杀死父母的罪犯如在行刑前已经死亡,仍须肢解尸体示众。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将凌迟刑列为正式刑种,成为常用手段。明律中有关凌迟的律和例,共计十三条,清律除全部承袭外,还陆续增加了劫囚、发冢、谋杀人、杀一家三人、威逼人致死、殴伤业师、殴祖父母和父母、狱囚脱监以及谋杀本夫等九条十三罪,扩大了凌迟刑的适用范围。凌迟罪犯在行刑前如自然死亡,仍需戮尸。综上所述,凌迟刑正式写入官方法律,由法外刑变为法定刑应当肇始于宋,而沿用至元明清。刑制是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凌迟酷刑的法定化,不仅有违历史发展的潮流,也与统治者重法明法的主张相悖。这是封建专制制度日益强化和日益孤立所带来的后果。在学术界,关于凌迟入律的时代,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为辽代说,其主要依据是辽史刑法志曾记载“死刑有绞与斩、凌迟之属”,因而据此认为凌迟刑早在辽代就已入律,有的学者甚至推断“凌迟”一词乃是契丹语的译音。笔者认为,辽史编撰于元代末期,据辽代建国已有400多年,原始资料大多散佚,修史依据的主要是宋、金、元人著作中的二手资料,其中错讹甚多,被近人认为“在历代正史中最为下乘”,史料性较差。且契丹文字较为简单,本无“凌迟”、“脔割”这一类词语,在凌迟刑早已实行多年的元朝,修史过中将类似的刑罚直接冠以凌迟刑的名称,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并不能由此得出凌迟入律在辽代的结论。其二为元代说,其主要理由是宋代的庆元条法事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而宋代的律宋刑统上并无凌迟刑的记载,因此根据元史刑法志“死刑有凌迟处死之法”的说法认为凌迟入律在元代。但这种说法同样有问题,大元通志是元代的主要法典,在事林广记至顺刻本中保存的大元通志所列死刑为“绞刑、斩刑”,没有涉及凌迟刑,刑统赋疏通例所引刑法也是“死刑二等:绞、斩”,与元史记载有出入。按照上述说法,现有史料恐怕只能证明明朝大明律将凌迟刑正式列为律文法定刑种,而此时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已经使用近200年了。因此,凌迟刑入律时代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凌迟刑由法外刑变为法定刑的具体时间,过分拘泥于古代法律形式的字面区分没有实际意义。三、凌迟刑的行刑方法凌迟刑虽然明载于典刑,但法律上并不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行刑方法。宋代以后,凌迟刑的行刑方法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宋史刑法志称:“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可见,当时的行刑手段比较简单,只不过是先砍断四肢,再割掉头颅。元代戏剧窦娥冤中所反映的凌迟之刑也只是把犯人零割120 刀。明清时期,凌迟刑的行刑过程越来越复杂。清人王明德在读律佩觿描述:“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脔割的刀数有多至数千刀者,行刑的时间有拖至数日者。刑具除利刃外,还有网、钩等辅助性工具。网的用途,是行刑时勒在受刑者身上,让肉从网眼中凸出来,以便于刽子手一刀一刀地割。这种行刑方式又叫“鱼鳞剐”。清朝同治年间,张汶祥因刺杀两江总督马新贻而受凌迟之刑,马新贻弟弟事先专门订作了铁钩子,要刽子手在行刑时先用钩子钩起肉再用刀割。由于凌迟施刑没有定法,行刑刽子手常常借机向犯人家属敲诈。方苞在狱中曾听说过这样的事:“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现存资料中,有几份亲见凌迟场面者记下的观感,对于后世了解这一极为残酷的刑罚是很珍贵的史料。一例是明代刑部主事张文鳞的记述。正德五年(1510年),宦官刘瑾以谋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将他“凌迟三日”,然后还要锉尸枭首。张文麟参与了当时的监刑,并详细地记述了行刑情景:“本吏随该司掌印正郎至西角头,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锉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另一则具有代表性的资料是见载于英国人在上海创办的华北先驱报,1863 年6 月13日上刊载了一封目睹清军凌迟太平军俘虏的信件:“太仓被占领的次日,上午十一时光景,有七名俘虏被押送到卫康新附近清军营地。他们的衣服全被剥光,每个人被绑在一根木桩上面,受到了最精细的残忍酷刑。他们身体的各部分全被刺入了箭镞,血流如注。这种酷刑还不能满足那些刑卒的魔鬼般的恶念,于是又换了别种办法。他们从这些俘虏身上割下了,或者还不如说是砍下了一片片的肉,因为根据当时景象看来,他们所用的行刑工具太钝了。这些肉挂着一点点的薄皮,令人不忍卒睹。这些可怜的人们在数小时内都一直痛苦的扭动着。大约在日落时分,他们被一个兽性的刽子手押到刑场上,这家伙手里拿着刀急欲把自己的双手染满鲜血简直像个恶魔的化身。他抓住这些不幸的牺牲者,威风凛凛地把他们拖到前面,嘲笑他们,侮辱他们,然后把他们乱剁乱砍,用刀来回锯着,最后才把他们的头砍断一大部分,总算结束了他们的痛苦。”依据历史记载,在明清期间,判处凌迟处死的女犯在行刑当日会被剥光全身衣裤,将其乳房,生殖器和肛门予以公开展示后,她们的阴户和肛门会被插在木驴囚车的活动木橛上游街示众,称之”骑木驴”。游街结束之后,才将女犯人押到刑场凌迟处死。 凌迟女犯的方式虽随年代和地域不同而略有差异,但一般由所谓“十八刀法”衍生而来。“十八刀法”即第一刀剜舌,第二、三刀用牛耳尖刀剜去两颗乳头,第四、五刀将犯人的两只乳房齐根切下,第六、七刀割去两片大阴唇,第八至十刀挖去两半小阴唇和阴核(蒂),第十一刀将女犯的子宫取出,其中第六至十一刀这一系列切除女犯生殖器的部份另称为“幽闭”,正是王明德所言“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里面”幽其闭”所指。接着第十二刀和十三刀以尖刺刺入女人的屁股肉,造成其臀动脉大量失血,第十四刀到第十七刀用大斧锉断女犯的四肢,最后一刀刺心,确定女犯断气后,凌迟的程序才告结束。 在凌迟完毕后,女犯的头颅,双乳,大小阴唇和子宫依例会被展放在刑场的木台上示众,在隔一段期间后才允许家属或相关人收殓,没有家属或亲友前来认殓的,则会由官府予以焚尸扬灰。四、凌迟刑的废止凌迟,出现在920年的辽代,十三世纪末成为一种法定的刑罚,1905年废除,大约比欧洲晚了一个世纪之久(1789年法国废除轮刑,1810年英国废除裂体之刑)。废除凌迟,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个措施,监禁、罚款取代原来的肉刑,并节制绞刑。 有些人发觉到“凌迟”的不人道酷刑,即认定中国人崇拜欧洲的法律与观念,这是一项严重的错误。从宋朝之后,就不断出现限制或废止凌迟之刑的声音。当时可证明废除凌迟的最好例证,就是伟大诗人和官吏陆游的陈情书,这篇文字在当时是出人意外之举:他认为只需斩决取代凌迟,慷慨激昂地辩护废除凌迟的好处。其实,陆游的论点可归纳如下:(一)残酷死法、暴露器官,使国族不受尊重,妨碍实践教化的使命;(二)打压最恶劣的反对派,不应以牙还牙:支解罪犯并不合法理,即使他曾经支解过别人;(三)汉朝和唐朝两代同时提供革新与有效的刑罚系统,放弃酷刑。因此,他认为应该限制并废除凌迟与其他酷刑。 这篇文字经常被反对凌迟的文人引用,他们提出各种不同的论点。在此本人仅引述最重要的几则:清朝初年的法学家王明德,1680年印行的读律佩著作中提到,凌迟为五刑之外,因此为“正法之外”的刑罚,或者“非刑”。的确,尽管各朝皇帝采用,其实并不是合乎法理,有违中国刑罚的精神。擅长考证的大文人。所有的争论在文人间流传、搜集,清朝博学的法学家薛允升,他的两本著述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对于清朝末年刑法的变革也有深远的影响。他大量引述陆游、王明德的观点,力陈恢复汉唐,不将凌迟纳入刑法之中。他的门生沈家本,也采用相同的论述,1905年4月24日的陈情奏表,终于得以正式废除凌迟。 当然,在帝王的统治之下,文人建请废除凌迟、或减少死刑的声音,实在太微弱,他们必须承受沈重的外在压力。我们甚至可以推测,太平天国以后,类似死刑在清朝末年非常频繁,因此凌迟废除数月前,法国使馆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场,拍摄到三个不同死刑犯的凌迟照片。这些照片不利于中国的过去,化为恐怖的证物。但是如果有一张照片,或者一位摄影者能拍摄到类似凌迟的英国或法国酷刑的画面,会有什么情况发生?“中国酷刑”,不仅是法律史上的客观事实。 东华续录同治朝载,1866 年2 月28 日,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递呈说帖,请中国不用凌迟酷刑。4月12 日,恭亲王奕讠斤上奏,称中国凌迟酷刑友邦见之不悦,中国应改革刑章,人犯应以斩决为止。此奏在清廷引起轩然大波,有赞成者,有反对者。赞成者主张宽刑待民,而反对者则特别指出,凌迟以死者痛苦不堪而震慑人心,以达杀一儆百之目的,不可或废。为照顾洋人脸面,后来总算达成协议:凡洋人交出之中国人犯,不论何罪,概不用凌迟。这是清廷在废止凌迟问题上迈出的小小一步。凌迟兴废的争议在清廷延续了近 40 年。随着文明的发展,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清廷明确表示同意:“凡死罪至斩决而止,凌迟及枭首、戮尸三项,著即永远删除,所有现行律例内凌迟、斩、枭各条,俱改为斩决。”两年后,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进一步正式规定:死刑只用绞刑一种,并于特定场所秘密执行;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罪,另依“专例”,仍用斩刑。至此,凌迟这一延续了近千年之久的酷刑才被彻底废止。五、结语通过对明朝凌迟刑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刑罚的内在精神和实体价值取向聚集于凸现人治主义色彩,缺乏法治。人权和民主思想。这对于今天我国走法治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首先,人治主义与法洽主义相对称,其内涵是指在无权力和法律关系之中强调权力大于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的制约和支配,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君主专制的统治。这种将维护皇权视为圭臬的人治主张阻却了法治的到来,因为皇权决定一切,无须依赖其它东西,这就排除了另外设置一套法洽系统的必要性,即使有这种必要性也是以人治为灵魂的法律而不是体现法治精神的法律。而这种罪刑擅断的滥觞,必然给不法之吏舞文弄法创造条件,造成司法的随意性,从而埋下”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附生仪,所欲馅,死比”(班固:汉书刑法志)的司法腐败根源,由此造成刑法的权越船受到干扰,致使罪行法定原则无以体现和实施。其次,追求物质的富足、精神的自由、政治的文明已成为当下中国发展的主题。而这三大时代主题的终极目标是”使人成其为人,使人成其为有尊严的人”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良好的人权文化的构建,在一个缺乏宽容,缺乏对己尊重。对人关爱的社会中,人们便不能免于贫穷和恐惧便不能享受到安全与和平,不能拥有自由与尊严。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中,人权精神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呈现出居无定所的状态,要想将支离破碎的人权精神凝聚整合起来,就必须在尊重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在一种开放的语境中面向人类文明的共同经验,为中国人权精神的启蒙与勃兴提供一个尽可能宽容开放的解释空间。所以在当代中国,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既有体制方面的障碍又有观念方面的障碍,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因此,应当从体制上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并积极地培养人民尊重法律权威的意识,树立良法的法治观念。在尊重法律的同时,也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参考文献:1陈涛中国法制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薛永升唐明律合编M卷一6776785宋祥瑞大明律附例注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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