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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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残疾人驾驶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广大残疾人就业问题,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具有县户籍领取残疾证从事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四条我县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实行公司化经营,由50人以上残疾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由县残联具体负责公司运营管理。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五条申请从事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的,应当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申请人应当向县残联提供下列材料:(一)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残疾证及其复印件;(三)户籍证明(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四)具有从事驾驶三轮机动车的身体条件;(五)安全驾驶和服务质量保障书;(六)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三轮机动车的有关证明等;(七)县残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从事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醒目位置悬挂残疾证后六位号码(暂作为车辆号牌)。第七条 从事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的驾驶人员,取得县残联认证发放的县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许可证。第七条县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不得出借和转让,遗失应及时向县残联报告并补办。第八条县残联对从事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九条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者在县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残联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十条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鼓运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第十一条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行政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东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新汽车站);(二)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三)按规定购买相应保险;(四)不得将运营三轮车交给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运营。第十二条运营三轮车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二)座椅牢固无塌陷。第十三条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者应当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营运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三)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四)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六)随车携带县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许可证;(七)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八)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礼让行车。第十四条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者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县残联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第十五条营运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一)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二)营运三轮机动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第十六条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县残联负责受理投诉,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残联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活动的;(二)超越许可经营区域从事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活动的;(四)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县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许可证的车辆从事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活动的。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残联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三)违反规定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四)不按规定携带县残疾人驾驶三轮机动车载客运营许可证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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